摘要:1949—1976年,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领导西藏人民实现和平解放,实行社会改革,走上社会主义道路。这是西藏社会进步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选择,更是维护国家统一、巩固民族团结和确保边疆稳定的必然要求。由于我国各民族的发展条件不同,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时机和方式也有所不同。西藏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历程分为和平解放、民主改革、稳定发展、社会主义改造四个阶段。从和平解放到民主改革再到社会主义改造,三次划时代的历史转折推动西藏从封建农奴制社会经新民主主义社会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了解这段历史,有助于认识西藏地方是何时、怎样确立社会主义制度并建成社会主义社会的。
关键词:西藏;社会主义道路;民主改革;新民主主义社会;社会主义改造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部中国史,就是一部各民族交融汇聚成多元一体中华民族的历史,就是各民族共同缔造、发展、巩固统一的伟大祖国的历史。” 新中国成立后,在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各民族汇聚为一个社会主义的中华民族大家庭。在这个大家庭中,由于各个民族的历史情况和发展特点不同,所以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时间、步骤和方式,也就有所差别。西藏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时间最晚、难度最大,而其必要性与必然性也最为突出。西藏自古以来守边卫土的责任使命,从根本上决定了这场社会变革必须以维护祖国统一、巩固中华民族大团结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这一过程中形成的诸多方针政策,至今仍有借鉴价值,例如和平解放西藏过程中积累的经验,为此后应对涉国家主权问题提供了参照。本文依据党在西藏不同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围绕西藏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必然逻辑、实践历程和应然意涵进行考察,力求较为完整地呈现西藏是何时、怎样确立社会主义制度并建成社会主义社会的。
一、西藏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必然逻辑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社会改革,走社会主义道路,是各族人民共同的愿望和要求。和平解放前,西藏仍处于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社会,其社会制度最为反动、黑暗、残酷而野蛮。在这样的社会里,发生革命,废除封建农奴制度,建立人民民主的社会制度,是历史的必然,也是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党领导西藏人民走社会主义道路,是为了解放社会生产力,发展西藏的政治、经济、文化事业,提高西藏各族人民的生活水平,使西藏各民族在社会主义大家庭中繁荣发展。这关系到西藏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关系到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也关系到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以及边疆的稳定。
(一)西藏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必然趋势
走上社会主义道路,是西藏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必然趋势。旧西藏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严重束缚生产力,剥夺绝大多数人的基本权利,阻碍社会进步。农奴主阶级不仅占有土地和广大农奴的人身,更通过严苛的地租、高利贷,以及宗教思想的精神束缚和不平等的法令维持统治,使社会陷入封闭落后的前现代社会形态。社会内部既无法产生自我革新的力量,也不可能自发孕育出现代工商业和现代科技、教育、文化、医疗等现代文明成果。因此,彻底废除这一阻碍历史前进的落后制度,是西藏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
党领导下的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为西藏社会进步开辟了现实道路。西藏“可以避免资本主义的发展阶段,而通过自己的道路逐步地过渡到社会主义” 。这场变革是由旧制度本身的不可持续性、国家整体的革命进程,以及人类社会从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演进的一般规律共同决定的。其结果是,百万农奴获得人身解放和平等权利,国家有组织地将现代生产力和文明成果引入边疆,推动了西藏社会的发展进步。这一过程,正是西藏打破长期封闭、停滞的局面,走向现代社会的必然历史路径。
西藏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制度变革和发展道路需要置于国家整体制度安排中加以理解。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明确社会主义方向,并推动社会主义制度在全国范围内逐步确立,西藏也理应走社会主义道路。但由于革命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地方实际的特殊性,西藏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历程在全国范围内呈现出鲜明的阶段差异:当全国由新民主主义革命转入社会主义革命时,西藏尚待解放;当全国大部分地区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时,西藏的民主改革尚未开始;直至全国改革开放前夕,西藏的社会主义改造方告基本完成。然而,阶段上的差异并不改变目标的一致。当社会主义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确立,成为国家治理的根本基础时,作为国家肌体一部分的西藏,作为中华民族大家庭成员的西藏各民族,便不可能长期停留在封建农奴制社会,更不可能另走一条与国家政治共同体相背离、与中华民族大家庭相脱离的道路。
全国范围内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是通过各地方逐步落实中央统一部署、相继完成社会主义改造而实现的。20世纪50年代,举国上下掀起社会主义改造浪潮。而在国家的西南边疆,中央暂缓了西藏的民主改革,仍保留着旧西藏的社会结构和地方政权机构。由此,国家整体社会转型与西藏地方社会形态之间便形成了错位。这种错位在政治整合、经济联系、文化认同等方面持续产生张力,对国家治理和发展形成一定的现实制约,因而难以长期维持。国家政治共同体的稳定是西藏社会发展进步的根本保障,只有通过根本性的社会改造和制度变革,使西藏融入祖国大家庭统一的发展进程,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国家制度统一、法制统一、政令统一的目标,才能更好保障各族人民共同繁荣发展。
(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选择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也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旧西藏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是一个在政治、经济、社会与思想上全方位否定人民主体性的压迫性体系,使广大农奴长期处于人身依附、经济剥削和政治无权的状态,难以成为自身命运和社会发展的主人。终结封建农奴主的专制统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成为西藏各族人民的共同要求。作为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中国共产党带领西藏人民通过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走上社会主义道路,正是回应和实现西藏人民共同要求的历史过程。
在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中,土地占有和人身依附(藏语称“米杂”,汉译“人根”)构成生产关系的基础。以官家、寺庙和贵族三大领主为代表的农奴主阶级,不仅占有绝大部分土地和牲畜,而且对农奴实行不完全的人身占有。在这种人身依附关系下,农奴不仅被固定在庄园土地上,而且还要承担繁重的差乌拉、人头税和高利贷,绝大部分劳动成果被农奴主阶级攫取。在土地转卖或庄园转属时,农奴的人身依附关系往往随土地占有关系一并转移。农奴的子嗣也要承袭其家庭原有的债务负担和人身依附关系。维护封建特权和等级秩序的《十三法典》《十六法典》明确将人分为三等九级,规定人的地位不平等。因此,广大农奴被彻底剥夺了完整的法律人格和基本人权。他们没有政治权利,无法参与公共事务,无法自由表达意愿。与此同时,农奴主阶级通过政教合一的体制,使藏传佛教渗透到西藏社会的方方面面,形成普遍的精神束缚,使人们没有不信教的自由,建立起奴役统治的社会思想基础。神权政治抑制了农奴的阶级觉悟,使其无法形成对封建压迫体系的自觉反抗意识。农奴主阶级通过这一方式,“不仅能从信仰上紧紧控制信教群众,而且能从组织制度上去统辖信教群众” 。
西藏人民要实现当家作主,就必须对旧西藏进行彻底的社会改造。这一过程以和平解放为起点,通过民主改革废除封建农奴主土地所有制和人身依附关系,摧毁少数特权阶层专制的经济与社会根基,使百万农奴在获得人身自由和生产资料的同时,成为具有平等地位的“社会主体”。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完整的制度保障。
总之,在党的领导下,实行社会革命让西藏各族人民“站起来”,并通过走社会主义道路使其真正“当家作主”,这正是终结封建专制、实现人民民主的历史必然。
(三)维护国家统一、巩固民族团结和确保边疆稳定的必然要求
近代中国积贫积弱、边疆危机的历史教训表明,边疆的稳定和发展,有利于整个国家的安全、稳定和发展,关系到整个中华民族的振兴。在边疆民族地区,人民的解放程度、制度的正当性和国家治理的稳定性密切相关,长期压迫人民的社会制度,往往成为国家治理中的不稳定因素。维护国家统一、消除分裂隐患,是新中国成立后治国理政的优先事务。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为了巩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必须在幅员辽阔的国土上确立统一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国家凝聚为牢不可破的整体。这一任务在西藏这样的边疆地区尤为重要,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治国必治边、治边先稳藏”。
西藏是祖国西南边疆的前哨,又是深远后方的安全屏障,兼具特殊的地理位置和重要的战略意义。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在西藏的政治整合具有突出的现实迫切性。然而,直到1959年民主改革之前,西藏长期维持着封建农奴制度和西藏地方政府噶厦。这一局面的延续,与中央为和平解放西藏所采取的政策措施相关,有学者将其概括为“西藏模式” 。1951年5月23日签订的《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正是“西藏模式”的集中体现。协议主要要求西藏地方政府坚决断绝与帝国主义的一切联系,维护祖国统一,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西藏地区的一切涉外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统一处理;西藏原有军队逐步改编为人民解放军。“西藏模式”的基本内涵可以归结为“和平解放、暂维原状、择机改革”。其中,“暂”字凸显了这一安排的临时性、过渡性,表明维持旧制仅是阶段性安排,旨在以和平方式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为后续实现国家制度统一减少阻力、积累条件。这一安排“是基于当时主要矛盾而对统治阶级的一种妥协和让步,这是一种手段,而真正的目的是为了过渡到‘一国一制’” 。正如《十七条协议》第11条对西藏的社会改革所作的规定:“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强迫。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时,得采取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的方法解决之。”这本身就昭示了改革的历史必然性。
试想,若中央允许旧西藏噶厦及其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长期延续,则意味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版图内长期保留一种对西藏人民实行剥削压迫、人身控制和精神束缚的落后制度。这不仅不利于中华民族大团结,更会不断增加国家治理中的风险:一方面,为外部势力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干涉中国内政提供支点;另一方面,也为分裂势力鼓吹“西藏独立”制造空间,对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构成威胁。长此以往,将在国家内部埋下“分疆裂土”的隐患,也会严重削弱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设。因此,只有不断加强西藏与祖国内地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领域的全方位一体化,把西藏各民族紧密凝聚在中华民族大家庭内,才有利于推进国家的一体化进程,从根本上维护国家统一。
相较而言,“西藏模式”中的“暂维原状”,与国家处理港澳问题及台湾问题所提出的“一国两制”方针本质截然不同。从两者的联系看,二者都容纳了与国家整体确立的社会主义制度相异的制度;从两者的区别看,前者为短期过渡性政策,后者为长期制度安排,其深层差异则在于是否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从国家治理的基本逻辑看,一项制度安排若存在威胁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的风险,便难以获得长期存在的正当性,也难以转化为稳定持久的制度安排,这一点在国家治理中尤为重要,并在涉及国家安全和民族关系的治理领域中表现得更为突出。在港澳台地区,容纳其现行的资本主义制度,有利于以和平方式实现并维护国家统一、保障地区的繁荣稳定,这是“一国两制”方针的前提,也是这一方针能长期实行的原因。而西藏的情况则完全不同。旧西藏的封建农奴制度是在国家内部制造民族隔阂、阻碍社会进步和埋下分裂隐患的根源。因此,旧西藏社会制度的“不变”是暂时的、条件性的,实行社会改革、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变”,才是必然归宿。任何试图将《十七条协议》中的“暂维原状”固化为“长期两制”的想法,实质都是要延续旧西藏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这既违背了中央治理西藏的初衷,也掩盖了封建农奴制度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边疆稳定之间的根本矛盾。
二、西藏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实然历程
在讨论西藏何时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问题时,首先需要明确判定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标准。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历史经验来看,社会主义社会的建立,是以社会制度的整体转变为依据的。一般而言,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考察:在政治上,是否建立起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在经济上,是否实现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在思想文化上,是否逐步确立马克思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以此为参照,西藏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历程,以和平解放为起点,经过民主改革和稳定发展,最终通过社会主义改造得以完成。
(一)和平解放开启西藏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历程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签订《十七条协议》,西藏实现和平解放。西藏人民摆脱了帝国主义势力的控制,同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生活在平等团结的祖国大家庭中,从此开启了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历程。中央在坚持维护国家统一、驱逐帝国主义势力出西藏这一根本原则的同时,也考虑到西藏社会的实际情况,规定其原有社会制度可暂时保留,并明确了未来实施社会改革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方向。
和平解放西藏既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在西藏的延续,又是西藏民主革命的开端。其首要任务是解决国家主权在西藏的完全实现问题。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十七条协议》,统一处理西藏地区的一切涉外事宜,取消外国在西藏的特权,消除了西藏的半殖民地色彩。人民解放军进驻拉萨及各边防要地,建立西藏军区,巩固了西南国防,根本改变了西藏过去有边无防的状态。在党的领导下,西藏人民和爱国人士建立了反帝爱国统一战线。
在实现祖国统一和主权完整的基础上,西藏社会内部开始出现有利于社会变革的新变化。“解放前的西藏,是全国唯一没有中国共产党组织和共产党员的省区” ,社会矛盾难以转化为有组织的政治力量。和平解放后,随着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党组织在各地逐步建立。1950年1月,中央成立统一领导西藏工作的党的组织机构——中共西藏工委。 1950年9月中共昌都工作委员会成立, 隶属中共西藏工委。昌都战役胜利后,1951年12月西北西藏工委并入中共西藏工委。此外,那曲、阿里、塔工、江孜、日喀则等各地分工委纷纷设立。这表明,党的组织机构由无到有、由局部向全区逐步建立。与内地不同,中国共产党在西藏的组织机构多由进藏部队中的党员干部下沉地方推动建立,大部分人员由军队干部直接转为地方工作人员,他们以军事代表、临时工作委员会等形式在基层开展工作。
根据《十七条协议》规定,西藏原有的政治制度暂不变更,从噶厦到基巧、宗、错、定等政权组织在相当时期内得以维持,人民政权难以在西藏地方全面建立。昌都是在《十七条协议》签订前获得解放的地区,那里原有的“朵麦基巧”制度名存实亡,代之以各级人民解放委员会的政权组织。1950年12月至1951年1月,昌都地区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简称昌都解委会)。昌都解委会主要负责“东三区”(昌都、波密、丁青三十九族)的民主建政和管辖工作,配合昌都工委及人民解放军在各宗、谿(庄园)派出的军代表开展工作。中央采取“立新不废旧”的策略,在建立宗级人民解放委员会(简称宗解委会)的同时,旧宗机关在名义上仍保留,部分旧有人员被吸收进入新机构,旧机构的实际功能则逐步弱化。由此,昌都地区率先形成党、政、军力量齐备的地区治理结构,这为西藏东部地区的社会改革提供了党的组织力量。
在此基础上,西藏整体政治格局逐步调整。1952年6月,十世班禅返回日喀则,恢复固有地位和职权,噶厦在日喀则设置的基宗也被撤销;1953年3月,班禅堪布厅改为班禅堪布会议厅委员会,实行委员会体制,并在中共日喀则分工委协助下处理政务。拉萨的噶厦、日喀则的班禅方面以及昌都的昌都解委会分别在不同区域发挥作用,形成三方面政治力量并存的格局。1956年4月,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成立,从形式上将噶厦、班禅堪厅和昌都解委会三方面统一起来协商办事。西藏的政权形式呈现出“两种性质、三面四方” 的特点。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西藏社会各领域逐步出现有利于走社会主义道路的新变化。国家主导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力量进入西藏。中央在西藏设立了银行、贸易、邮电、医院、学校等公共机构,还建立了一批全民所有制的国营企业,包括工、矿、交通、科学实验农牧场、农牧业产品加工厂等。与此同时,西藏的司法体制不断改进,现代司法体系逐步形成。1957年12月,自治区筹备委员会通过《关于免去西藏各族人民参加国家工作人员、学员的人役税的决定》,冲击了封建奴役制度;195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西藏设立分院及其直属机构。党还着力培养新生革命力量。截至1958年11月,西藏已培养藏族干部和学员6128名,发展了1190名藏族党员、1934名藏族团员。
总之,和平解放可以视为西藏历史上的一次重大“质变” 。尽管西藏的整体社会制度和社会结构没有根本改变,但是同和平解放前相比,西藏已不再是一个停滞不变的封建农奴制社会,其社会变迁总体朝着有利于社会改革的方向发展。这些变化使西藏摆脱了帝国主义势力的侵略控制及其政治、经济羁绊,维护了国家统一、主权与领土完整,实现了全国各民族的团结和西藏内部的团结,为西藏与全国一起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创造了基本前提。
(二)民主改革为西藏走上社会主义道路扫清障碍
1959年3月,西藏地方政府上层反动集团撕毁了《十七条协议》,发动全面武装叛乱,西藏的民主革命由此发生决定性转折。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西藏人民协助人民解放军平息叛乱,爱国进步上层人士亦拥护平叛;平叛之后,劳动人民要求实行改革,全区掀起民主改革运动,百万农奴推翻了封建农奴制度,建立了人民民主的崭新制度。民主改革在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领域为西藏走上社会主义道路扫清了障碍。
在政治领域,西藏的政治制度由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变革为人民民主制度。1959年3月28日,国务院下令“解散西藏地方政府,由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职权”。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于1959年4月撤销,班禅堪布会议厅委员会亦于1961年7月申请结束。上述变化表明,原先“两种性质、三面四方”局面的结束,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由带政权性质的协商办事机构,转为事实上的人民民主政权实体。西藏经过民主改革,废除了寺庙的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实行了“政教分离、政治统一”的方针。这意味着宗教不再干预政治事务。“政治统一的标准是:反帝爱国,遵守国家政策法令、接受共产党的领导,走社会主义的道路” 。党在西藏的统一战线工作,在反帝爱国的基础上增加了民主改革的内容,从而建立了人民民主统一战线。1959年12月2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西藏委员会(简称西藏政协)正式成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西藏确立。基层民主建政稳步推进。在党的领导下,建立了各级人民政府,并成立了农牧民协会、平叛保畜委员会等组织。中央在西藏普选条件未成熟的情况下实行委派制度、调整行政区划并设立专员公署。“到1960年底,全区共建立乡政权1009个,区政权283个,78个县和8个专区(市)的人民政权也建立起来” 。1962年,自治区选举委员会成立,推进各级选举机构建设,为成立西藏自治区创造了条件。
在经济领域,党领导群众废除了封建农奴主土地所有制,确立了农牧民个体所有制。民主改革总体上分为两个步骤:一是充分发动群众,二是分配土地。在改革方式上,党采取了和平改革方针,这与和平解放西藏的政策精神一脉相承,主要体现在通过协商赎买方式处理未参加叛乱农奴主的生产资料。农区经过“三反双减” 和土地改革,除为未参加叛乱的农奴主保留少量生产资料使其自食其力外,其余没收或赎买的土地、牲畜等生产资料无偿分配给农奴和奴隶。牧区经过“三反两利” 运动,除了没收叛乱领主和叛乱牧主的牲畜,分给原放牧者和贫苦牧民所有外,采取了不分牲畜、不划阶级、不斗争牧主的方针,实行牧工、牧主两利政策,以在调整牧区生产关系、减轻牧主对牧工剥削的同时,保持牧业生产的稳定发展。在农牧区分配生产资料的基础上,党又领导群众在寺庙开展“三反三算” 、在城镇开展“四反” 运动,废除了农奴的人身依附及税、债、乌拉差役,使农牧民摆脱封建束缚,成为真正的独立劳动者。西藏社会由此进入以劳动人民个体经济为主体的新民主主义社会,生产关系的根本变革解放了生产力,并显著提高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
在思想文化领域,民主改革逐渐肃清旧西藏遗留的封建神权思想、等级观念及帝国主义影响,确立起以人民大众为主体的新民主主义文化。在平叛和改革并举的过程中,“三反双减”等群众运动将思想政治教育和现实斗争相结合,使群众在实践中认清旧制度剥削压迫的本质,激发了群众的阶级觉悟和社会主体意识。这一时期的思想文化建设集中体现在广泛开展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肃清帝国主义影响和封建思想残余、加强各族干部对毛泽东著作的学习、不断提高群众觉悟和生产积极性、巩固无产阶级思想阵地等方面。归纳起来,就是发展人民大众的反帝反封建文化,即新民主主义文化。
(三)稳定发展为西藏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积蓄条件
笔者在以往研究中认为,既有研究多以“稳定发展时期”概括1961—1965年的西藏社会历史阶段,却很少界定其社会性质。这虽凸显了当时的政策方针,却也模糊了当时西藏的社会形态。
民主改革完成后,西藏社会发生的深刻变化极大激发了各族干部和群众的建设热情,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急躁冒进情绪。部分干部以全国1956年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的进程为参照,认为西藏也应尽快启动社会主义改造。1960年7月20日,西藏工委在《必须彻底进行土改复查工作的紧急通知》中提出“选择几个点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 ;10月18日又在四季度工作安排中要求进行“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重点试办” 。一时之间,部分地区刮起“试办合作社的风”,“西藏全区办了七八十个合作社”。然而,这种急于改变生产关系的做法很快暴露出与西藏实际之间的脱节:个体所有制刚刚建立,生产力水平低下,贫苦农牧民对新分得的土地和牲畜的生产经营尚不稳定;基层党组织和政权机关刚刚建立,组织力量薄弱;群众对“刚分下土地又要再合起来”的政策逻辑难以理解。部分地区随之出现群众思想不安、对党的政策产生怀疑甚至“对分得的生产资料不加爱护”“任意宰杀牲畜”“生产上不积极” 等情况。急躁冒进非但未能推动社会主义改造,反而扰乱了民主改革后初步恢复的生产秩序。
1960年底至1961年春,中央先后通过多次指示明确强调,“西藏地区几年之内不要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不要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 。西藏工委随即要求立即停止各地准备或正在试办中的合作社,强调必须在发展个体经济基础上建好互助组。 1961年1月23日,毛泽东指出,西藏是由封建农奴制度进到个体所有制,要安定一个时期。 4月21日,中央在《关于西藏工作方针的指示》中进一步形成系统性结论,明确提出“五年以内不搞社会主义改造,不搞合作社(连试点也不搞)、更不搞人民公社,集中力量把民主革命搞彻底,让劳动人民的个体所有制稳定下来,让农牧民的经济得到发展” 。
中央的判断是基于对西藏社会实际的科学把握。具体来说,将分散的个体农牧经济转化为公有制经济,需要一个强大的基层组织和有觉悟的群众基础来平稳实现;确立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也需要现有人民民主政权经过充分巩固和发展;而群众对马克思主义的深入理解和接受,更需一个长期的教育和实践过程。这些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因此,“稳定发展”方针是为社会主义革命准备条件的战略选择。围绕“稳定发展”方针,党在西藏新民主主义社会阶段的工作要点主要是:以发展生产、改善民生为中心,彻底完成民主改革;开展民主革命的思想政治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主义前途教育;发展党组织、培养藏族干部;建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立西藏自治区;肃清残余叛乱分子;做好上层统战工作。
为了进一步提高群众觉悟,为未来的社会主义改造创造条件,西藏工委适度开展了关于社会主义前途的宣传教育。1962年9月15日,中央批转西南局对西藏工委《西藏当前对农(牧)民进行社会主义前途教育的要点》的意见,强调这一时期的社会主义前途教育主要是服务于稳定个体所有制和发展农牧业生产。西南局在给中央的意见中指出,民主改革已经完成的地区,当前对群众进行社会主义前途教育,不宜“单独地普遍地讲什么是社会主义和宣传合作社”,以免使群众误以为“很快就要办合作社、搞社会主义”,从而影响农牧业生产。中央在批复中同意西南局的意见,并明确要求,关于社会主义前途的宣传应当与现行政策的贯彻相结合:一是着重讲清稳定个体所有制、互利政策和办好互助组的具体规定;二是在此基础上,围绕群众对合作化的疑虑,结合社会主义的基本概念作必要解释,使群众在理解现行政策的同时,对未来合作化有一个“初步的正确的了解”。
总体来看,上述政策安排集中体现了1961—1965年西藏“稳定发展时期”的基本特征:在经济上坚持以农牧民个体经济为主体,通过互助组引导群众在生产实践中积累合作经验;在政治上,着力巩固人民民主政权和党的基层组织,维护新民主主义的政治秩序;在社会意识上,通过一定程度的社会主义前途教育,逐步塑造农牧民对社会主义道路的理性认知和心理预期,而不是匆忙改变生产关系、超越既有社会发展阶段。正是这种稳定个体经济、办好互助组、巩固人民政权、适度讲前途的路径,为西藏的社会主义改造创造了条件。
(四)社会主义改造推动西藏走上社会主义道路
1965—1976年,是西藏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转型的阶段。这一转型呈现出政治制度先行确立、经济制度随后变革的阶段性特征:1965年自治区成立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制度上率先实现,而农牧区和城镇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则在此后逐步推进,最终完成社会性质的根本转变。
1965年9月1—9日,经中央批准,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拉萨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建立。从社会性质看,刚成立自治区的西藏社会实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政治领域已基本具备社会主义性质;但在经济领域农牧民个体经济仍占主体,即经济上仍属于新民主主义经济。因此,这一时期的西藏社会还难以被界定为社会主义社会。
在以农牧民个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经济结构中,“两极分化日趋严重”,“投机倒把、雇工剥削、放高利贷、在互助组内进行剥削等资本主义活动十分突出”,“贫苦农民中生产生活下降甚至破产的占20%左右”。现实压力促使不少贫苦农牧民“觉悟到个体经济没有前途,新的剥削不能忍受下去,迫切要求改变现状,进一步组织起来,走社会主义道路”。“中上层人士也有程度不同的思想准备”。早在1956年,拉萨堆龙德庆宗大差巴格桑西绕在拥护《十七条协议》的过程中,主动召集所属堆穷(佃农)协商,将其经营的土地、牛羊、农具等生产资料分配给各户。这一做法发生在民主改革实施之前,属于在既有政策条件下对传统差役关系的自发性调整,在当地社会中产生了一定影响。这表明社会主义改造不只是自上而下的政策选择,也成为自下而上的社会要求。此外,社会上潜在的封建残余势力仍可能进行封建复辟活动,尤其是在农村近3万名尚未还俗的僧尼中,混杂着农奴主、代理人以及被境外势力利用的反叛分子,使局部性、小规模叛乱的隐患始终存在。
在上述矛盾影响下,中央重新评估了西藏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条件。1970年7—8月,毛泽东主席、周恩来总理指示中央农林部、成都军区、西藏党的核心小组组成调查组,赴藏调研,11月3日形成《关于西藏地区农牧业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请示报告》。报告认为,西藏已经具备“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人民公社的条件”,理由主要包括:第一,阶级力量出现新变化。经过平叛、民主改革和“文化大革命”,毛泽东思想在西藏广泛传播,“广大贫下中农牧的阶级觉悟和社会主义积极性大大提高”,他们更加热爱毛主席、共产党、解放军和社会主义祖国,“更加向往公社化”,这是推动生产关系变革的现实动力。第二,个体经济继续恶化,资本主义因素抬头。个体所有制束缚生产力发展,一部分贫下中农牧重新陷入贫困,有的甚至再次给富农牧主当朗生(奴隶),两极分化加剧。第三,公社试点提供了实践经验。部分人民公社在组织生产、提高产量、改善生活方面取得成效,以公社化的优越性吸引了周围群众,并培养了一批藏族干部,弥补了过去缺乏办社经验的不足。第四,具备进行改造的强大力量。驻藏人民解放军可抽调大批干部参加办社运动。基于上述判断,报告认为:西藏在两三年内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是可能的。这一判断成为中央决策的依据。12月8日,中央发出《关于西藏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指示》,原则同意在完成民主改革的基础上实现人民公社化。在改造方针上,中央强调依靠贫下中农牧、巩固联合中农牧,逐步消灭农奴主、牧主和富农富牧阶级的剥削制度;坚持自愿互利、分期分批、稳步推进的原则;划分阶级要注意控制打击面;因地制宜确定公社规模和所有制形式;加强党对运动的领导,深入开展学习毛泽东思想和进行社会主义教育的群众运动。同时要求加强边防、整党建党和干部培养,确保社会主义改造顺利完成。
按照中央指示精神,西藏的社会主义改造进入由点到面的推进阶段。1970年底,西藏建立起1070多个人民公社;到1975年底,全区1929个乡(不含阿里)中先后建立了1921个人民公社,农牧区在组织形式上基本完成了由个体经济为主向人民公社集体经济为主的历史性转变。城镇手工业和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则稍晚一步展开。1975年,西藏自治区党委根据中央指示,结合西藏城镇经济的实际,作出在全区范围内对城镇商业、手工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决定,主要是在拉萨、日喀则等几个城镇补划成分,对划出的资本家,实行赎买方针。到1976年,这项改造基本完成。全区共划定资本家206户;在26个手工业行业中先后成立380多个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吸收8300多人参加集体生产。至此,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公有制经济在社会经济结构中占据主导地位,人民民主政治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相结合,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社会意识形态在社会生活中逐步确立。西藏完成了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性转变,真正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
三、西藏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应然意涵
1949—1976年,中国共产党在西藏的全部工作,分为进行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两部分:第一部分从1949—1965年,党领导西藏人民完成了驱逐帝国主义、推翻封建主义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两大主要任务,建立了各级人民民主政权;第二部分从1965—1976年,成立西藏自治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使西藏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
西藏是以藏族为主体的少数民族地区,地处西南边疆,经济文化落后,交通闭塞,历史上遗留的民族隔阂尚未完全消除。因此,西藏的社会改革在基本原则和政策与全国一致的前提下,具有自身特点。在民主改革问题上,党根据西藏的实际情况和特点,采取了和平改革的方针;在社会主义改造问题上,为了创造必要的条件,采取了稳定发展的方针。从西藏的实际出发,党没有强求西藏地区的社会改革在时间、步骤和方法上与全国其他地区完全一致,更没有机械地照搬其他地区的经验。在经历和平解放、民主改革、稳定发展和社会主义改造后,西藏由封建农奴制社会经新民主主义社会走向社会主义社会。
(一)西藏的革命运动经历了三次历史转折,实现了三个巨大变革
西藏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历程经历了三次“划时代”的历史转折,这三次转折既反映了党的西藏工作方针政策的重大调整,也推动了西藏的社会性质发生根本转变。
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实现了祖国大陆的统一,完成了西藏民主革命时期的反帝任务,自此开启了西藏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历程。这是第一次转折点,也是西藏社会发生质变的历史起点。
1959—1961年,平息武装叛乱,完成了民主改革任务,彻底埋葬了封建农奴制度,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变封建农奴主所有制为劳动人民个体所有制,完成了西藏民主革命时期的反封建任务。这是第二次转折,是西藏由封建农奴制社会进入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巨大变革。
1965年西藏自治区成立,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完成了政治领域的社会主义革命。其后,对农业、牧业、手工业和私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变劳动人民的个体所有制为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完成了经济领域的社会主义革命。这是第三次转折,是西藏由新民主主义社会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巨大变革。
这三个巨大变革,使西藏从封建农奴制社会跨越了数个社会形态,经过新民主主义社会,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走在人类社会的先进行列。这三个巨大变革在西藏历史上具有重大意义:它实现并巩固了西藏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将专政的经济基础从个体所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它实现并巩固了工农联盟,使以土地改革为基础的工农联盟,发展成为以社会主义为基础的工农联盟;它进一步巩固了西南国防,使国防建设扎根于集体经济,并通过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教育使人民自觉保卫祖国;此外,它促进了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的团结,以社会主义公有制取代私有制和剥削制度,从根本上消除了民族压迫的阶级基础,奠定了民族平等、团结的坚实基础;最终,它使祖国大陆实现了统一的社会经济基础,为其他地区和西藏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从封建农奴制社会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中间存在一个新民主主义社会
在党的领导下,西藏民主革命的胜利为建设社会主义的新西藏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但能否把人民民主革命与社会主义革命一并完成,或者使人民民主革命立即转变为社会主义革命,仍需从革命发展的阶段性和现实条件出发加以判断。毛泽东早在1939年就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整个中国革命运动,是包括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两个阶段在内的全部革命运动;这是两个性质不同的革命过程,只有完成了前一个革命过程才有可能去完成后一个革命过程。民主主义革命是社会主义革命的必要准备,社会主义革命是民主主义革命的必然趋势。” 他同时批判“一次革命论”,强调革命转变必须以条件成熟为标准,“民主主义的革命必然要转变为社会主义的革命。何时转变,应以是否具备了转变的条件为标准,时间会要相当地长。不到具备了政治上经济上一切应有的条件之时,不到转变对于全国最大多数人民有利而不是不利之时,不应当轻易谈转变” 。
然而,新民主主义社会理论在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衔接上表述并不充分,尤其是转变时机的界定容易引发不同理解。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但革命胜利之后究竟应当建设一个持续较长时期的新民主主义社会,还是应尽快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在党内一度存在不同认识。随着1953年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提出,毛泽东同志逐步调整了其早期《新民主主义论》中关于建设新民主主义社会的设想,转而强调加快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在全国范围内,这一思路最终体现为1956年底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但在西藏的革命衔接问题上,党中央并未简单照搬内地经验,而是基于西藏社会结构、经济基础和群众觉悟状况的特殊性,在民主改革完成之后,提出“稳定发展”的方针,强调稳定劳动人民个体经济、发展生产、巩固人民民主政权,以巩固民主革命成果并为社会主义革命准备条件。
这个时期之所以必要,原因在于当时西藏尚不具备把人民民主革命转变为社会主义革命的现实条件。从政治条件看,民主改革虽已基本完成,但封建农奴制度的残余势力仍需肃清,反革命破坏活动尚未根绝,人民民主专政建立时间不长,仍需巩固。从经济条件看,尽管农业生产获得丰收、牧业生产有所恢复,但尚未改变封建农奴制度造成的贫困落后的社会面貌;互助组发展很快,但组织形式和制度尚不健全,难以向更高级的合作组织形式发展。从领导条件看,经过平叛、改革,虽然培养出了大批基层民族干部,但数量仍不足,领导水平、思想觉悟和工作经验尚未达到进行社会主义革命的程度,还需继续培养锻炼。从群众条件看,广大农牧民的觉悟明显提高,发展个体经济和互助合作的积极性很高,“听党的话,跟着党走”逐渐成为普遍风气,但对社会主义的认识仍不够系统深入。也就是说,政权需要巩固,生产需要发展,干部需要成长,群众需要教育,任何一个方面的“急转弯”,都可能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革命转变的标准,归根结底必须落实到“条件”二字。这里所说的条件,主要有两个:“一个是生产力的发展,即在生产力发展到现有的生产关系不能继续适应其发展要求时,才可以改变旧的生产关系,也就是说,才可以实现社会主义革命;一个是广大人民的社会主义觉悟的提高,从实践中认识到,只有建立新的生产关系才可以前进一步发展生产力时,才可以实现革命的转变。以西藏来说,只有在生产力的发展中,劳动人民已经觉察到现有的个体所有制已经阻碍生产力继续发展时,才可以改变个体所有制为集体所有制。西藏劳动人民,现在刚刚尝到个体经济的好处,还没有尝到个体经济的苦处,立即改变个体所有制为集体所有制,劳动人民是难以理解的” 。
正因为转变条件尚不成熟,民主改革基本完成后需要一个巩固和发展的阶段。劳动人民个体所有制的生产关系在一定时期内能够推动生产力发展。发展生产、改善生活,这是广大群众的迫切要求,也是巩固民主改革成果的主要措施。只有生产持续发展,才能使在封建农奴制度下受尽剥削和奴役的农奴“休养生息”;生活富裕起来,才能使人民民主专政更加巩固。因此,不改变个体所有制,不实行合作化,正是为了集中力量彻底完成民主革命,以便为将来的社会主义革命准备必要的条件。
需要说明的是,在稳定发展劳动人民个体所有制的过程中,资本主义自发势力可能有所滋长,这是在发展个体经济的过程中难以完全避免的现象,但并不意味着稳定发展个体经济等同于发展资本主义。民主改革后农牧民生产积极性的提高,既体现为个体经营的积极性,也体现为互助合作的积极性,反映出农牧民既是劳动者又是私有者的两重属性:前者为走互助合作、进而走社会主义道路提供现实基础,后者则可能产生小生产条件下的资本主义自发倾向。但在党的领导下,有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强大的人民民主政权和力量雄厚的国营经济,劳动人民也要求走社会主义道路,所以,资本主义自发势力的发展是有限度的。特别是生产互助组,在抑制资本主义自发倾向、推动集体合作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种具有社会主义萌芽性质的生产组织,能够为社会主义改造打下组织基础和群众基础。
当然,西藏的阶级斗争在这一时期是客观存在的,主要表现为外部敌对势力在我国边境的挑衅和渗透、区内反动农奴主残余势力的破坏活动、农村资本主义自发势力滋长以及城市少数不法私商进行投机倒把活动等现象。然而,当时西藏社会的主要矛盾并非阶级斗争,而是更多表现为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很难上升到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文化大革命”时期,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想指导下,人们将“稳定发展”个体经济当成发展资本主义,属于阶级斗争扩大化背景下的错误认识。
总之,1961—1965年西藏的社会性质毫无疑问是新民主主义的,“稳定发展”的方针实际上是一个建设新民主主义社会的方针。相关研究在表述这一时期时,往往更强调其“为社会主义革命创造条件”的过渡意义,并以“稳定发展时期”加以概括,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其作为新民主主义社会建设阶段的相对独立性和实际内涵。
四、结 语
从1949—1976年,西藏历经27年最终确立社会主义制度,社会面貌发生根本改变,与内地社会的同质性显著增强。这对逐步缩小地区间发展差距,加速实现全国各地区的共同繁荣和人民的共同富裕,维护边疆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西藏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历程看,西藏并非由封建农奴制社会直接跨入社会主义社会,而是在1961年以后通过新民主主义社会建设逐步积累条件,进而实现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跨越。这一过程遵循由量变到质变的辩证规律,具有明显的阶段性和递进性特点。这表明,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各民族仍具有其固有的民族特点,必须重视民族的差别性和这种差别的长期性,学会具体分析各个少数民族的地区特点和经济特点,正确认识少数民族中的宗教问题和民族问题的联系。唯有深刻认识和把握少数民族地区的客观实际,才能充分调动各族群众的积极性,加快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
中国共产党对于“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认识始终因事而化、因时而进、因势而新。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和人民主要从公有化程度、计划经济体制以及合作生产等方面把握社会主义,并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对计划与市场关系、商品生产和多种经济成分作用的认识;改革开放后,党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进一步形成对社会主义本质和发展规律更为成熟的认识,并在此基础上确立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形成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更为系统的理论概括。此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提出,明确了国家发展的历史方位,西藏地方则被视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低层次”,突出了西藏的社会主义建设落后全国平均水平的现实;继而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的社会主义”,则是在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相统一的前提下,对西藏社会实际和区位条件的凸显;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西藏”的新论断,意味着西藏地方由“怎样走上社会主义道路”迈向“怎样走好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
西藏走好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某种意义上可以理解为我国发展进入新阶段后,推进边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必须重视的问题。这在具体实践路径上呈现为若干相互关联的着力方向:必须“坚持把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边疆治理各方面全过程” ,这是西藏走好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的根本保证;必须“坚持把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作为边疆民族地区工作的主线” ,不断增强各族群众“五个认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必须“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作为边疆治理的底线要求” ,确保“国家安全屏障更加巩固” 。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指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是一个阶梯式递进、不断发展进步的历史过程,需要不懈努力、接续奋斗” 。新时代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新西藏建设,要在不断推动西藏与内地一体化的过程中,确保西藏切实担起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边疆安全的政治责任,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中华民族复兴伟业中作出应有贡献。
【作者简介】王小彬,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西藏民族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李金涛,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统一战线教研部2025级博士研究生。
【文章来源】《中国藏学》2026年第3期。为阅读便利,本推送已省略参考文献和注释,如有需要,敬请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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