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纪 黄泰博 | 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与机制:内在逻辑与实践形态

发布时间:2026-08-18 11:29:55 | 来源:西北民族研究 | 作者: | 责任编辑:曹川川

本文发表于《西北民族研究》2026年第2期(总第137期)

【作者简介】陈纪,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黄泰博(通讯作者),南开大学民族事务研究中心研究助理。

【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理论逻辑和实践路径研究”(编号:22&ZD21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各民族全方位嵌入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机制与实践研究”(编号:25BMZ002)的阶段性成果。

【文章摘要】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身角度探讨其制度与机制,能够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一种新的思路。文章在借鉴“制度”与“机制”概念的基础上,阐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与机制的主要意涵,着重从方向引领、框架支撑、实现路径、信息反馈等方面,厘清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与其相对应的机制之间的内在逻辑。在现实生活中,巩固各民族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制度与常态化宣传教育机制,完善各民族合法权益保障制度与民族事务法治机制,推进各民族实现共同富裕制度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机制,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制度与中华文化认同机制,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制度与各民族全方位嵌入机制等方面,集中呈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与机制相关联的实践形态。

【关键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党的民族工作

一、引言

2026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法以专门立法形式系统构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制度规范与运行机制,为相关制度与机制建设提供了明确的法理依据与强制性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的提出,有助于从制度与机制层面有形有感有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针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与机制之间的内在逻辑及两者关联的实践形态展开深入研究,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及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和应用价值。

目前,学术界分别从制度层面、机制层面探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并产出较多成果。制度层面,有学者从制度史视角指出,历史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多领域的制度保障促进了各民族“不断交融汇聚成为一体”,“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应指向的是全局性和系统性的制度体系。机制层面,研究者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传播机制、宣传教育常态化机制、考核评价机制等展开探讨,指出治理机制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既有研究多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与机制视为整体展开探讨,或侧重于以外部视角分析二者的规范保障作用,但是对其制度与机制关联性的研究仍显薄弱,即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身角度对其制度与机制的内涵及二者的内在逻辑与实践形态展开专门探讨的成果较为鲜见。

当前,学术界针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与机制的相关成果为笔者的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启示。相较于既有成果,研究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与机制,在本体意义上应当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身角度深刻认知其制度与机制之间的内在逻辑,并着重把握其制度与机制之间相互呼应的实践形态。据此,本文在界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与机制含义的基础上,深入揭示二者之间的内在逻辑及阐明以机制运行推动制度落地的实践形态,这能够从政治保障方面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一种新的研究思路。

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与机制之间的内在逻辑

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与机制,必须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重要论述为根本遵循。这既是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身角度界定其制度与机制内涵的主要依据,也是厘清制度与机制之间的内在逻辑及呈现其相关联的实践形态的重要原则。

制度是一种稳定的规则、规范和认知框架。在经典制度理论中,制度被界定为“人为设计的规则体系”,包含法律等正式制度和习俗、意识形态等非正式制度的互动关系。制度由规制性、规范性和认知性三大要素构成,为行为提供稳定性与意义。制度是稳定的、受尊重的和周期性发生的行为模式,能够提供可预期的秩序框架。据此,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意指针对中华民族共同体重大基础性问题而形成,以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政策文件等正式规范为主要形式,以共识性习俗、价值观念、行为方式等非正式规范为辅助形式,具有一定约束力的一种文本规范。就中华民族共同体重大基础性问题而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包括巩固各民族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制度、完善各民族合法权益保障制度、推进各民族实现共同富裕制度、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制度、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制度等。

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机制指事物内外部相关因素有一定向度的、相互影响的作用关系,即由若干要素相互影响及彼此作用而形成的因果关系,是经常发生的且容易被识别的各种要素之间的因果模式。在政治过程中,机制会产生一定的结果,是一类有限的事件,在多种情境中以相同或相似的方式改变特定要素集合之间的关系,是理解社会变迁的基本分析单元。机制是规则得以实践的动态过程,它通过各种要素相互作用推动制度得以执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机制是相关制度落地的执行体系,具有多元性、适配性和交叉性。同一制度的实施需要由具有不同功能的机制协同发力,即由各种机制有机组成动态执行模式。综合这些权威界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机制主要指由相关主体、条件、手段、平台等要素相互影响而形成的一种执行模式,目的是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得以贯彻落实。通常而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机制的构成要素,因研究者关注的重点问题和研究对象不同,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基于上述各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本文将其核心机制对应地分为常态化宣传教育机制、民族事务法治机制、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机制、中华文化认同机制、各民族全方位嵌入机制等。

从内涵上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与机制密切关联。制度的基本含义是一种文本规范,能够将价值目标、基本要求、主要任务及权责规定等以稳定形式固化。机制是由多种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要素形成的实践行为模式,是对可理解的因果序列或其他序列过程的活动和响应模式的解释,以确保制度这一规范体系在现实生活中落地实施。在内涵上,制度与机制的关系是,“制度决定行为的稳定性和程序化”,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制度确立的文本规范更多呈现为应然状态,需要作为制度执行手段的机制将其转化为实然状态;机制是“制度系统的结构和关系模式及其内部工作方式和激励规则等”,是联结文本规范与现实行动的关键执行体系。制度通过文本明确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价值方向、基本要求与主要任务,机制则将这些内容转化为可操作、可落地的对策方案与实践路径。所以,制度为机制提供了规范前提与合法性基础,机制则是推动制度从静态规范走向动态实践的核心路径。

从对应关系看,制度与机制存在四方面的协同。一是制度设计为机制运行提供重要方向引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一种制度意识,其内涵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是中华各民族在制度保障下共同构建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通过设定基本要求、主要任务、权利义务、程序流程等,将应对中华民族共同体重大基础性问题的手段转化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体系。这种引领作用体现为以宪法、其他法律和其他约束性规范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确立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将坚持党的领导、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实现各民族共同富裕、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等任务纳入制度规定,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机制的全面运行提供根本依据。二是制度的分层结构为机制运行提供多层面框架支撑。宏观层面制度突出顶层设计,明确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各民族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等根本原则。中观层面制度聚焦各民族合法权益保障、实现各民族共同富裕、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等。微观层面制度由基层党委、基层政府依据顶层设计和中观制度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将制度细化为可操作的具体规范。这种分层结构从原则方向、核心问题、实际操作三个维度为机制运行提供了框架支撑。三是机制运行为制度实施提供关键路径。在特定情境中,机制将通过一系列相同或不同层级内的事件及其之间的相互作用产生某一预期的结果。机制与静态的制度规范文本不同,是以动态执行模式将规范性文本转换为可操作的实践方案,成为“制度实施”与“目标达成”之间的桥梁、枢纽。四是机制运行为制度完善提供必要的信息反馈。不同地域的现实问题、经济水平、社会基础、环境条件都存在差异,这决定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机制必须具备适应性和灵活性。机制与制度相互呼应,机制运行中的调适和创新势必推动制度不断完善。机制在实践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及针对外部变化作出的调适优化,能够从信息反馈方面促进制度的不断完善。

从功能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与机制的关系具有匹配性。这一基本属性意味着以制度与机制的功能适配为原则,制度规定为机制运行划定价值边界和实践范畴,机制运行推动制度规范成为具体行动,二者共同推进各民族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此关系是基于制度与机制的功能匹配而建立的一种内在逻辑关联,主要体现为目标适配性、问题针对性和实践可行性。就目标适配性而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每一方面制度的主要目标与对应机制的主要功能具有内在一致性,如巩固各民族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制度以夯实各民族共同思想政治基础为主要目标,而常态化宣传教育机制则以增进各民族共同思想认知为主要功能,二者在目标与功能上相互呼应。就问题针对性而言,每一方面制度回应的重大基础性问题都具有相对明确的领域范畴,对应的核心机制也是针对这一领域的路径设计,如各民族合法权益保障制度聚焦权益保障问题,而民族事务法治机制则以法治化方式作为维护权益保障的主要路径。就实践可行性而言,每一方面机制都已形成相对稳定的经验积累和实践基础,在当前民族工作实践中都能够为相对应的制度落地提供可行的实施方案。

此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机制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具有显著的互通性。这一基本属性决定了两者的这种耦合关系并非封闭固定的,即:同一机制可保障多方面制度落地,如常态化宣传教育机制既助力巩固各民族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制度的实施,也为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制度提供支撑;同一制度的有效执行也需要多种机制协同,如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制度的落地,既需要各民族全方位嵌入机制提供路径,也需要常态化宣传教育机制营造场域,还需要民族事务法治机制提供保障。结合文献研究和经验观察,笔者将常态化宣传教育机制、民族事务法治机制、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机制、中华文化认同机制、各民族全方位嵌入机制,分别作为各民族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制度、完善各民族合法权益保障制度、推进各民族实现共同富裕制度、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制度、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制度的核心机制。这一划分旨在阐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机制和制度二者最主要的内在关系,亦是为研究便利而设。

三、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与机制的实践形态

如上所述,当前应当针对巩固各民族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完善各民族合法权益保障、推进各民族共同富裕、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及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等重大基础性问题形成一套制度体系,并由此分别形成相对应的核心机制。这些制度与其对应的机制在现实生活中集中体现了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与机制的实践形态。

(一)巩固各民族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制度:以常态化宣传教育机制为核心的实践模式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不断巩固各民族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当前应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以各民族牢固树立“四个与共”的共同体理念及正确的“五观”“五个认同”“四个意识”等价值理念为关键内核,制定和实施巩固各民族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制度。这些价值理念应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等现有法律中。同时,应针对性制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制度》等专门规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构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常态化机制。”这一机制是保障相关制度在干部、党员、国民等群体中实施的核心路径,能够推动各民族牢固树立正确的价值理念,解决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不足和覆盖不全等问题,实现制度文本与机制执行的有机耦合。

构建常态化宣传教育机制,需要明确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以及全社会为实施主体,尤其要发挥各级民族宗教事务管理机构和专业工作者的积极作用,确保宣传教育覆盖家庭、学校、社会等各类场所。宣传内容上,应结合中华民族历史发展与当下实践,阐释价值理念的意涵与重要意义,融入历史事实和现实案例,采用各民族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避免说教式或灌输式宣传。宣传手段上,既要运用主题演讲、专题报告、学习讨论、参观实践等传统形式,也要借助微信、微博、抖音、小红书等数字平台,以及数字民族文化博物馆、数字模拟体验馆等载体强化教育效果。宣传保障层面,需要在需求响应、媒介转译、监督评估、效果反馈等方面做实做细,确保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推进。

(二)完善各民族合法权益保障制度:以民族事务法治机制为核心的执行模式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依法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落实完善各民族合法权益保障制度,在宏观层面需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中观层面和微观层面应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规范,使之既涵盖各民族平等享有的政治权益、经济权益、文化权益,也应重点关注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民生权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在实现好中华民族共同体整体利益进程中实现好各民族具体利益”,对于损害各民族合法权益及中华民族共同体整体利益的行为,需要通过制度建设坚决防范。民族事务法治机制是推动完善各民族合法权益保障制度落地的关键路径,要通过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畅通权益诉求与意见表达渠道,实现制度文本与机制执行的有机耦合,提升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及解决流动人口权益保障不足等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不断提高民族事务治理能力和水平。”构建民族事务法治机制,治理主体上,需要立法机构、司法机构、检察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协同发力,引导各民族群众以主体身份参与民族事务治理,形成多方主体协同治理格局。治理内容上,应将各民族共同参与重大事务治理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地方自治条例,推动该法律条例与地方民族习惯法有机衔接,构建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核心、以地方自治条例为支撑、以地方民族习惯法为补充的三级治理体系。治理手段上,需要综合运用调解、协商、议事、动员、协作等多种办法,推动制度安排转化为现实行动。同时,还应搭建多元治理载体与实践场域,充分运用数字技术构建线上公共事务参与平台,畅通参与渠道,提升治理效能。

(三)推进各民族实现共同富裕制度:以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机制为核心的运行模式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实现共同富裕,一个民族都不能少。”当前,应围绕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培育新质生产力等方面,建立健全民族经济发展制度,为各民族共同富裕奠定物质基础。同时,持续完善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兴边富民、区域产业合作、项目共建、产业链扩展等相关制度,解决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此外,在发展型资源供给、民生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提升等方面强化制度建设,回应各民族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各民族实现共同富裕的关键在于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机制是推进相关制度落地的核心运行模式,辅以地区间分配机制、补偿机制及法治保障机制等,能够解决民族地区发展内生动力不足等问题,实现制度文本与机制运行的有机耦合。

构建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机制,首先应构建民族地区内生型发展机制。民族地区需要立足资源禀赋与比较优势,在党委领导下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通过政策支持、技术创新、人才引进、监督激励等手段,引导当地企业、社会、公众参与经济高质量发展,“放大优势,补强弱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与各民族共同现代化。其次,应构建区域协调发展机制。加强民族地区内部各区域及城乡间的经济协同,促进地域内各地区经济紧密联结、融合发展。最后,应构建外援型发展机制。依据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等相关制度,通过资源精准对接、高效配置及人才交流合作等手段,为民族地区发展提供外部支撑。这三类机制均需要地方党委、政府、企业、社会、公众等多方主体协同发力,以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推进各民族共同富裕。

(四)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制度:以中华文化认同机制为核心的落地模式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着力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为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强大精神文化支撑。”当前,需要建立健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创新制度、红色革命文化传承制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制度、现代文明吸收借鉴制度等,在宏观层面为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提供价值内核。同时,应建立健全各民族共有的城市文化、社区文化、地域文化、历史文化建设制度,在微观层面补充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构筑的价值支撑。以中华文化认同为核心的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是新时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阵地。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制度的贯彻落实需要以中华文化认同机制为核心,辅以中华文化宣传教育机制、实践教育机制等,解决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的文化基础和内核支撑问题,实现制度文本与机制运行的有机耦合。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文化认同是最深层次的认同,是民族团结之根、民族和睦之魂。”构建中华文化认同机制,意味着必须以各种有效机制共同促进各民族实现中华文化认同。其中,地方党委及政府的相关部门、社会组织等多方主体应构建中华文化交流和载体机制,通过全面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行国家统编教材等,奠定各民族语言文字交流基础,助力各民族继承创新中华文化。构建中华文化转化机制,通过话语表达、声音图像、象征性符号、数字媒介等多维度转化,以多感官、沉浸式体验让中华文化融入各民族日常生产生活,深化各民族体验性与实践性认知。构建中华文化共建共享机制,依托中国式现代化实践,推动各民族共同参与中华文化传承、创新与弘扬,在中华文化共建中共享文化发展成果,并由此深化中华文化认同。

(五)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制度:以各民族全方位嵌入机制为核心的推进模式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广泛交往交流交融是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重要途径。”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并非民族同化或融合,而是“各民族在交往交流交融实践中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不断增进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共同性的动态过程。因此,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制度应涵盖各民族政治沟通协商、经济协同合作、文化包容互鉴、社会互助共享等诸多互动规范,如同历史上的茶马互市、茶绢互市等,增进各民族生产生活及生存发展层面的共同性。各民族全方位嵌入是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实践形式,其中空间互嵌是基础场域,经济互嵌是物质支撑,社会互嵌是实践载体,心理互嵌是最终目标。各民族全方位嵌入机制作为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制度的核心推进模式,能够解决各民族在空间、文化、经济、社会、心理层面的差异性问题,实现制度文本与机制运行的有机耦合。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动各民族全方位嵌入,积极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资源配置,加强边疆和民族地区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有序推动各民族人口流动融居。”构建各民族全方位嵌入机制,在主体上需要地方党委及政府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多方协同发力;在条件上需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公共资源配置,加强边疆地区和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新型城镇化,有序推动各民族人口流动融居,为各民族空间互嵌、文化互嵌、经济互嵌、社会互嵌、心理互嵌提供保障;在内容上聚焦与各民族空间互嵌、文化互嵌、经济互嵌、社会互嵌、心理互嵌相关的生产生活事项;在手段上需要从政策设计及各民族包容互鉴、共赢合作、成果共享、彼此适应等方面拓宽实践路径,最终促进各民族相邻而居、文化相通、经济相依、互助和谐、守望相助。

四、结语

本文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身角度,厘清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与机制的主要意涵、内在逻辑及实践形态,突破了以往研究的外部视角及整体化局限,为健全其制度与机制提供新的研究思路。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与机制,必须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华民族共同体重大基础性问题的重要论述为根本遵循。在制度与机制的对应关系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制度作为规范性文本,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机制的运行提供方向引领与框架支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机制作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落地的执行体系,则为制度提供实现路径与信息反馈。此外,还应准确把握制度与机制内涵上的关系及匹配性、互通性等逻辑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的五个方面分别对应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五个方面核心机制。这些制度与机制形成目标同向、功能互补的实践体系,为各地各部门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与机制及提升工作实效提供了决策参考。从长远看,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与机制,应立足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实际,持续深化制度系统设计,提升机制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推动制度与机制在动态实践中不断完善。此外,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不同地域、不同场景中制度与机制的差异化研究,总结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让这些制度与机制为全面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

本文引用格式:陈纪,黄泰博.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与机制:内在逻辑与实践形态[J].西北民族研究,20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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