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斌:《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赋能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四重逻辑

发布时间:2026-06-29 09:21:51 | 来源:民族学刊 | 作者: | 责任编辑:曹川川

【内容摘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赋能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逻辑基础,在于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之间存在着路径与方向的逻辑关系。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基本途径和重要内容,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则是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根本方向和价值归属。《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制定出台,不仅是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需要,还是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法律依据和法治保障的需要。在为依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提供规范依据和制度支撑的同时,该法将从目标、制度、实践、保障等多维度全面赋能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在目标层面,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方向指引;在制度层面,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制度依据;在实践层面,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指明实践路向;在保障层面,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筑牢监督约束屏障。《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全面实施,必将有力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在法治轨道上走向深入。

【关键词】《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法治保障

【作者简介】侯斌,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习近平文化思想研究中心四川省协同研究基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治保障与四川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研究中心研究员,研究方向:民族事务依法治理、刑事法治。

【文章来源】《民族学刊》2026年第5期。原文编发时略有删节调整,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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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已于2026年3月12日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法的制定出台,将为构建新时代民族工作格局、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工作机制奠定重要的法律基础,同时以法治方式全方位赋能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为其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本文将围绕《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赋能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逻辑机理展开论述。

作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研究的重要论题,“民族团结进步的法治保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保障”等跨学科研究议题受到理论界的关注。围绕“民族团结进步的法治保障”的研究成果主要聚焦于如何完善已有地方性法规、如何构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法治体系等问题。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保障”展开的研究,则关注法治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的重要作用、实现路径、制度建构等内容。相关研究彰显了法治理念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的深度融入,有力推动了以法治手段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制度化进程。随着《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出台,对该法的解读成为研究热点。已有研究主要围绕立法目的、立法性质、内容框架等议题展开,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基础研究层面逐步形成了具有共识性的理论话语。然而,现有研究成果更多聚焦于立法本身,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相联系的更深层次理论研究尚不多见。鉴于此,本文试图立足于赋能理论的逻辑框架,建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与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关联性研究,以期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理论借鉴。

探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赋能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逻辑机理,前提是厘清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内在关联。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前提是“承认中华民族是一个共同体”。中华民族共同体是包含56个民族在内的多元一体的国家民族共同体,民族团结和民族进步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历史传承和基本特征。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客观存在与建设发展,既是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思想起源,也是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服务目标。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在逻辑上是一种路径与方向的关系,二者相互作用、相互影响。

一方面,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基本途径和重要内容。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是促进民族团结和促进民族进步的合义,二者相互依存、互为前提,统一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实践,共同构成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实践任务的两个方面。促进民族团结是在民族关系方面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目标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巩固和发展中华民族大团结。促进民族进步是在“民族发展和追求先进性”方面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着力解决各地区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目标是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富裕,全面推进中华民族的发展进步。概言之,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之间具有高度契合性,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不仅是共同体建设的有效手段和基本途径,也是其重要内容和实践任务。另一方面,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是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根本方向和价值归属。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是建立在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基础上的实践,“各民族共通性因素、共同性因素的不断增量,有利于促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进程”。因此,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离不开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有效开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则始终要以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作为根本面向和核心旨归。

由此可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制定出台,不仅使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迈入法治化发展的新轨道,也为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基本理念、重大理论和实践成果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予以载明和彰显,从目标、制度、实践、保障等多维度全面赋能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明确的方向指引、规范的制度依据、有效的建设路径和有力的监督保障,必将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持续走深走实。

二、目标赋能: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方向指引

作为我国民族事务治理领域的基础性立法,《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成为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法治工具和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系统性行动指南。《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一条提纲挈领地规定了“为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推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立法目的,奠定了整部法律的价值基础。这不仅标志着民族事务治理从传统的“差异化管理”向“共同体建设”的根本转变,回应了民族工作的现实需求,更框定了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目标,即通过促进民族团结和民族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推进中华民族发展进步,最终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对这一目标进行进一步分解可见,其包含了两个层次,一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和发展进步;二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两个目标相互关联、相互促进,引领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聚焦方向、扎实迈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核心目标是当前的现实目标,其确立需要以最终目标为指引,即朝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方向迈进。最终目标是长远的大目标,其最终实现要以核心目标的实现为前提,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中华民族大团结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核心目标是最终目标得以实现的保障,二者共同指引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深入推进。

(一)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核心目标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和发展进步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核心目标。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民族团结之本,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维护民族团结和发展进步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核心目标和工作主线。换言之,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既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方向引领,又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原则准绳”。只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才有厚实的文化基础;“只有铸牢中华民族精神力量的基石,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才有行稳致远的精神支撑”。《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序言中明确提出:“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党的民族工作主线、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并要求“依照宪法和法律,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作为共同任务”,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新时代民族工作的“纲”,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了根本准则,“实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从理念到规范再到实践的具体转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应当牢固树立“四个与共”的共同体理念,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使中华民族成为更加团结、更具凝聚力的命运共同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在思想观念和意识形态层面的建设目标,而实现中华民族大团结和中华民族的发展进步则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在实践层面的建设目标。二者共同构成了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核心目标,指引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二)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最终目标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最终目标,也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的梦想。这一目标的实现不仅要依靠各民族大团结,同样需要各民族共同奋斗、共同进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高度把握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历史方位,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谋划和推进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这确立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根本价值目标。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宏伟蓝图变为现实的前提和保证。只有牢牢把握这一前提和基础,才能凝聚起实现民族复兴的磅礴力量。

中国式现代化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当前形势下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重要任务。”《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规定:“国家推动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全面推进中华民族发展进步。”“以中华民族大团结促进中国式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这确立了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和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最终目标的地位。我国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已于2021年成功实现。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仍充满各种挑战。只有不断促进各民族团结进步,扎实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以中华民族大团结促进中国式现代化,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目标才能全面实现。

三、制度赋能: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制度依据

(一)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系统的法律依据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渊源是民族工作的相关政策。长期以来,民族工作领域的政策措施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依据作用。然而,政策所具有的易变性、地域差异性和缺乏刚性约束力等特点,影响了共同体建设政策规范体系的稳定性和人们的信赖感。法律是一种强制秩序,具有强大的权威性、规范性和约束性,作为“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手段,是补齐政策短板,规避政策风险的最佳工具。通过立法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民族事务治理重要实践成果上升为国家意志,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团结、民族进步等核心价值转化为具体的行为规范和法律义务,使其成为各民族群众“内化于心”的思想自觉和“外化于行”的行为习惯,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系统的法律依据,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从以政策推动为主转向以法治推动为主。这不仅能保证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得到彻底贯彻,而且能够提供稳定的法治环境和强有力的国家权力后盾,确保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连续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立法不是照搬政策文件条文,而是着眼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长远目标,通过科学立法对党的民族政策进行法律化改造和提升。相较于民族政策,《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制度机制更加完善,保障监督更加有力,法律后果更加清晰,确保在法治轨道上稳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当然,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并不是要替代政策在民族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而应认识到政策和法律在民族工作中作用和价值的相通性,以及功能和特点的差异性,实现党的政策与法律的良性互动和优势互补,促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取得更好成效。

 (二)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制度机制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围绕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目标,设立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制度群,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搭建了体系化的制度机制。

第一,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制度群。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弘扬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的共同体文化建设要求,《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二章规定了弘扬和传承中华民族伟大精神和中华优秀文化的制度机制、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制度、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制度等,为全方位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提供了多元化的制度支撑,不断增强各族人民的“五个认同”,树立正确的“五观”,凝聚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精神力量。

第二,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制度群。围绕创造共同体建设所需社会结构和条件的目标,《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三章建立了包括互嵌式社区环境建设、各民族文化互鉴融通、各民族人口流动融居服务保障、青少年及志愿者交流互学和文教旅“促三交”等制度,为多角度推动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提供了全景式的制度支撑。以此来创造各族人民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结构和条件,推动各族人民更加广泛地交往和深度交流交融,提升民族间的“共同性”,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奠定更加坚实的社会基础。

第三,推动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制度群。围绕实现各民族共同富裕、共同迈向现代化的目标,《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四章规定了支持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完善差别化支持政策、健全帮扶协作机制,以及在基础设施、现代化产业体系、公共服务资源、生态环境、兴边富民、新风新貌等领域明确了相关制度措施,为多层次推动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提供了多元协同的制度支撑。以此来夯实民族地区发展动力,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三)搭建促进型和禁止型二元并举的规范体系

根据法律规范调整的目的、手段及功能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促进型和禁止型两类。促进型法律规范以鼓励为目的,采用较为温和的手段,发挥正向促进的功能;禁止型法律规范以禁止为目的,采取强制性手段,防止某些行为和结果出现,发挥反向约束的功能。促进型立法并非仅包含促进型规范,而应是以促进型规范为主、禁止型规范为补充的规范体系。《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呈现出以正向促进为主的特点,绝大多数条文均为促进型规范。同时,有9个条文以“禁止”“不得”等形式明确规定了禁止型规范,如第五条“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第四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身份、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为由干涉婚姻自由”等。另在法律责任条款中,也以“实施或不实施某行为给予处罚”的形式,规定了禁止型规范。由此形成了正向促进与反向禁止二元并举的民族团结进步促进规范体系。一方面,综合运用各类激励措施引导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等主体共同发力,促进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另一方面,针对民族工作领域可能出现的不利于民族团结和进步的行为,运用禁止型规范加以明确,并以法律强制性手段予以防止和纠正。

(四)建立以国家机关为主要实施主体的多元共治格局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中以国家、国家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等作为实施和责任主体的条文数量达47条,占总条数的70%以上,款数更达81款,占总款数约80%,明确了国家机关作为主要实施主体的地位和职责,充分体现了促进法的行政依赖性特征。除此之外,有19个条款涉及群团组织、学校、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的责任,有10个条款涉及公民个人的义务责任,形成了以国家机关为主、各类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的实施主体结构和多元共治格局。在政府的职责条款中,强调政府转换角色,由管理者转变为建设者、引导者和服务者,履行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各项职责任务,并采取制度措施鼓励和支持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社会组织及个人的协同作用,服务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四、实践赋能: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指明建设路向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对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实践路径、方向和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需要统筹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逐步缩小民族发展差距,增进各民族的共同性”,促进中华民族朝着更加牢固的命运共同体迈进,最终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

(一)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物质基础

“我国疆域辽阔,各地区资源禀赋各有特点,经济互补性强、依存度高。各民族始终保持互通有无、互利共赢的经济联系,有力增强了国家整体实力,促进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与此同时,由于历史发展基础等原因,民族地区发展仍面临基础设施、人才、资金等方面的困难,制约着民族地区的高质量发展。为推动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构建了多元主体参与、多方协同的制度机制,促进各地区各民族不断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更好推动各民族经济发展,以高质量发展成果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物质基础。

第一,要贯彻新发展理念,提升民族地区自我发展能力。这就要求民族地区立足资源禀赋,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实现特色优势产业升级,推进民族地区乡村全面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并充分利用“一带一路”区位优势,深度融入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第二,推进区域协同发展机制和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的完善,进一步健全帮扶协作体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进一步完善差别化支持政策,在基础设施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公共服务资源合理配置等方面给予民族地区必要的扶持和推动,助推民族地区高质量。进一步发挥制度优势,完善帮扶协作机制,加强对口支援和东西部协作。第三,统筹推进兴边富民、稳边固边工作,确保边疆巩固和边境安全。完善兴边富民政策体系,大力支持边境贸易,鼓励跨境经济合作。创新支援边境地区发展体制机制,挖掘“昆明托管磨憨”等创新模式的示范效应,推广建立支援边境地区发展的跨区域协作机制,推动边境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中华民族共同体政治保障

中华民族共同体首先是“政治共同体”。推进政治建设,就是要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政治基础。

首先,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强化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政治基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顺利推进的根本保障。《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不仅在序言中系统阐述了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中取得的辉煌成就,在条文中还明确规定“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构建了党委领导下的民族工作格局,确保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沿着正确的道路前进。其次,要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各民族一律平等。《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各民族一律平等。一方面,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民族因素而享有特殊权利或受到特殊对待。另一方面,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任何形式的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三)厚植中华民族共同体文化根基

“构筑共同精神家园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基石。”在法治的轨道上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应加强以中华文明引领的共有精神家园建设,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丰富内涵和时代价值,创新呈现承载中华民族共同历史记忆、精神追求和价值理念的标志性符号,与现代生活方式、审美追求、时代需求有机结合,形成人心凝聚、团结奋进的强大精神纽带。

一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夯实以中华民族共同体为基础的共有精神家园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中华民族普遍认同的共同价值,“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团结性的价值支撑”。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化“三个教育”和“五史”学习教育,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正确的“五观”,坚定“五个认同”。二要弘扬和传承包括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在内的中华文化,加强以中华文明为引领的共有精神家园建设。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精神和文化支撑,大力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现代中华文化,增强各族群众对中华文化和中华民族精神的全面认同。三要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民族地区要大力营造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氛围,畅通普及渠道。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为教育教学用语用字,全面推行使用国家统编教材。同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形成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主体的语言生态。四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广泛开展统一多民族国家国情宣传教育。完善制度机制,在宣教主体、宣教内容、宣教形式、宣教对象、宣教效度测评等协同推进,确保宣传教育的有效性。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研究和宣传阐释,加快形成中华民族共同体学科的自主知识体系。

(四)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社会基础

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是中华民族团结统一的基础。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需要深入推进互嵌式社区环境建设,加强各民族人口流动融居服务保障,广泛开展各领域“促三交”活动,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社会基础,“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

其一,推进互嵌式社区环境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资源配置,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过程中把握好“融”的工作原则和导向,不断拓展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广度和深度,拓宽全方位嵌入的路径,建设并形成中华民族共同体的互嵌式空间结构。其二,为各民族人口流动融居提供服务保障。鼓励支持各族人口通过就业、经商和定居等多向流动,消除各民族人口交往交流的障碍,制定必要的激励措施鼓励各民族和谐融居,在全社会形成大流动、大融居的局面。建设好服务保障体系,实现服务的均等化、精准化和便利化,切实解决各族群众在和谐融居和共同发展中遇到的急难愁盼问题。其三,推进全方位、多渠道“促三交”。高度重视青少年“促三交”,在学校教育、青少年交流、志愿服务等方面广泛交往交流,在互学互助中团结交融。在文化、艺术、体育、旅游,以及网络平台等领域广泛开展“促三交”活动,在全社会营造各民族更加广泛、深入交往交流交融的新局面。

(五)构筑中华民族共同体生态屏障

我国民族地区地域辽阔,自然资源丰富,但生态环境十分脆弱。青藏高原、内蒙古大草原等地区地理位置特殊,是我国的水系源头和重要生态屏障。可以说,民族地区的生态不仅关系到当地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福祉,而且关系着整个中国的生态安全。因此,生态文明建设是民族地区实现高质量发展和共同富裕的基础,也是确保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关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大对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调整支持力度,优化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这就要求民族地区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推动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共同维护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生态空间,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生态文明基础。要完善生态保护区域协作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加强民族地区生态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动各民族共建生态文明、共享绿色未来,不断增强各族群众的生态获得感,形成民族团结进步与生态环境保护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

五、保障赋能: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筑牢监督约束屏障

(一)构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保障监督体系

为确保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构建了包括组织、制度和资源在内的系统完备的保障体系。其一,组织保障方面,该法构建了党委统一领导、各方协同共治的民族工作格局,明确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职责分工,共同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各项任务。各级政府、各级各类组织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要更加注重协同配合,形成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合力。其二,在制度保障方面,建立健全民族领域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防范化解民族领域风险隐患,严密防范和抵御敌对势力的渗透、颠覆、破坏活动,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筑牢风险防范屏障;建立完善常态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准确认定纠纷性质,将涉及少数民族的刑事案件、民族纠纷与民族问题严格区分开,依法化解纠纷,防止矛盾纠纷不当扩大,维护社会总体稳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确立了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及表彰奖励制度,设立了民族团结进步宣传周制度,以此强化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其三,在资源保障方面,建立了干部人才、财政资金、科技资源等方面的支持机制。

有效的监督机制是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必不可少的手段。《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建立了党政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多层次监督体系。一是党政监督,该法明确了统一战线工作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的协调督促职责,构建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实施的党政监督机制。二是司法监督,该法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司法监督职责,监督对象是违反该法有关规定、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给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监督方式是提起公益诉讼。三是社会监督,该法规定公民可以举报或投诉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有权检举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中的渎职行为。统一战线工作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的党政监督、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和公民的社会监督,共同构筑了严密的监督体系,保障《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有效实施和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顺利推进。

(二)构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法律责任体系

法律责任是法律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是法律规范得以遵守和执行的强制力后盾。《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坚持正向引导与反向约束并重原则,在明确权利义务的同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和处罚后果进行了明确规定,使得本法成为“长牙齿”的法,为本法的有效实施、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深入开展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二是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三是以民族身份为由实施歧视的;四是未对本单位发生的破坏民族团结进步行为予以制止的;五是网络运营者未履行管理责任的;六是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或者宗教极端活动的。法律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警告、通报批评,以及依据相关法律给予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该法还对境外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法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作了专门规定。

六、结语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制定出台,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进入法治化新阶段的重要标志,必将引领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走向新格局。在理论研究层面,本文从目标、制度、实践、保障四重逻辑出发,建立起《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赋能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关联性研究,彰显法治精神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中的深度融入,积极回应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时代需求。从目标赋能的逻辑看,基于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与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价值契合,框定了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目标方向;从制度赋能的逻辑看,以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为核心,形成明确的行为规范,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直接的法律制度依据;从实践赋能的逻辑看,规划了具体建设路径,形成系统化的行动指引,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清晰的实践路向;从保障赋能的逻辑看,以健全监督机制和法律责任体系为核心,形成刚性的约束屏障,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后盾。四重逻辑相互嵌套、层层递进,形成“价值目标—制度规范—实践指引—保障约束”的完整闭环,共同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迈向法治化、系统化的新阶段。当然,本研究仅为初步的理论探索,还有待学界在后续研究和反思中不断深化对这一议题的理解,不断丰富中华民族共同体自主知识体系的理论贡献。

在实践层面,《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制定出台将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必将使中华民族共同体根基更加坚实、纽带更加牢固,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更加坚实的民族关系基础。该法将于202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有关部门和各地方在深入学习、贯彻实施的同时,还需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制定更加具体、更具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或地方性法规,形成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引领下,全面贯彻实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在法治轨道上深化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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