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断于法”来源于我国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思想,意思是以法律作为评判是非的标准。在宗教事务治理中要坚持“一断于法”的基本原则,准确判断我国宗教领域的基本形势,正确认识“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与“加强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的辩证关系,树立法治观念、法治思维,着力统一法理遵循,明确具体规定,推动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稳步提升。
一
正确认识“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与“加强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的辩证关系,把“加强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作为“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的根本保障。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把“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加强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作为新时代我国宗教工作的中心工作和核心任务。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重申“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加强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与“加强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的关系是辩证的、紧密联系的:“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是我国宗教工作的根本方向,也是我国宗教健康传承的根本方向;“加强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则是做好宗教工作、正确处理宗教领域各种矛盾和问题的根本途径和根本保障。要在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的进程中不断加强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同时加强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也是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的应有之义和根本保障。
二
准确判断我国宗教领域总体有序与局部乱象同时存在的基本形势,对防范化解宗教领域风险隐患不能掉以轻心。
“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加强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的提出,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在我国宗教领域还有宗教乱象存在,影响了宗教自身的健康传承和宗教和顺、社会和谐、民族和睦,甚至还出现了一些与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相背离的倾向苗头和危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重大风险隐患。对于这些问题,需要站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高度,采取有力措施,及时防范化解。与此同时,对我国宗教领域的总体形势也要有一个合乎实际的恰当判断,我国宗教工作形势总体是好的,宗教活动总体平稳有序。总体形势把握不准,就会“不审势即宽严皆误”,这是在宗教工作中需要注意的,特别是在基层宗教工作中更需要加以注意。
三
坚持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社会化治理的原则,牢牢树立法治观念、法治思维,在宗教事务治理中始终坚持“一断于法”的基本原则。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依法治理宗教事务,是正确处理宗教领域各种矛盾和问题的根本途径”。要深刻认识到,民族和宗教领域的很多问题,在本质上既不是民族问题也不是宗教问题,而是社会问题在民族、宗教领域的反映。要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对涉及宗教因素的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性质就按什么性质处理,该保护的必须保护,该取缔的坚决取缔,该打击的依法打击。牢固树立加强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的理念,不能将宗教事务治理和涉宗教问题过于敏感化、特殊化,甚至超出一般社会事务治理的范畴,而是要把宗教事务治理纳入到全面依法治国、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之中,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法特别是善于运用一般社会法律法规治理宗教事务,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按什么性质来处理。
加强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一方面要在宗教界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牢牢树立“国大于教,国法大于教规,教民首先是公民”的普遍认知,引导他们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崇俭戒奢,从严治教,犯戒者惩之以戒,犯法者绳之以法,切实解决背离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影响我国宗教健康传承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要坚决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防范宗教极端思想侵害等。另一方面,要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宗教工作干部的法治观念、法治思维。习近平总书记在《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强调:“每个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彻底摒弃人治思想和长官意志,决不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对各种危害法治、破坏法治、践踏法治的行为,领导干部要挺身而出、坚决斗争。”“要守法律、重程序,这是法治的第一位要求。”在宗教事务治理领域,既要依法管理,也要坚决纠正“管得不够、管得太松”的问题,避免出现不愿管、不敢管、不会管,甚至“能不管就不管”的错误思想,坚决杜绝工作浮于表面、流于形式的问题和敷衍塞责的态度,更要严厉整治借宗教事务管理之机利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要遵循“一断于法”的基本原则,做到有事找法、严格执法,把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作为宗教工作的根本准则,切实提高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
四
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理顺涉宗教法律法规与宪法、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着力统一法理遵循,明确具体规定,切实加强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
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宗教事务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但仍有一些棘手问题处理起来缺乏明确的法条依据和法理依据。要按照“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和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别是理顺涉宗教法律法规与宪法、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和相关上位法、平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统一法理遵循,明确法条规定,便于司法执法守法用法。
在我国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实践中,“属地管理”是普遍遵循的重要原则,同时涉及宗教事务的绝大部分事权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这一制度设计既充分发挥地方治理的主动性,也强调中央与地方协同发力的重要性。从实践情况来看,多数地区能够严格依照宪法精神、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有序推进宗教事务治理,但个别地方在工作中,可能因对“属地管理”原则的理解不够全面,或过于侧重地方实际、部门工作等具体情况,在决策时未能充分统筹全局利益,也未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全面评估实施效果,出现了一些不符合统一规范的做法,给宗教工作的有序开展带来了一定影响。宗教工作事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是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始终坚持“全国一盘棋”思想。各地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时,应始终依照宪法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既要结合地方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也要加强与中央政策的衔接协同,凝聚合力做好宗教工作。
(来源:微言宗教,原载于《中国宗教》杂志2026年第1期,作者张风雷系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佛教与宗教学理论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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