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是由“依法”“治理”和“民族事务”三个基本要素构成集合性概念。基于概念学的内在逻辑,必须从构成概念各要素的词本义和引申义出发,递归性揭示法律、治理与民族事务三者之间的内在关系。如果说民族团结进步是“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概念的主题,那么推进民族事务法治化就是其主旨所在,而法治理论、治理理论、共同体理论的支撑是其主题性和主旨性的理论链。尽管“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具有多重语境,但其适用场景则往往定位于立法、行政、司法等核心场域。基于概念之叙事性,“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内嵌“尊重差异性、包容多样性”之原则;基于概念之描绘性,“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着眼于增进共同性、呈现平等性之目标诉求。
【关键词】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民族团结进步;治理现代化;增进共同性;包容差异性
【作者简介】江国华,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武汉大学四部委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主任。
【文章来源】《民族研究》2025年第6期。原文编发时略有删节调整,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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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学是专门研究概念及其集合性特征的学问,是认识论的一个重要分支。“概念”作为逻辑思维最基本的单元,是一种“反映事物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是一个集合性概念,属于共同体学的基本范畴。基于概念学原理,概念的要义在于“找到属于概念对象最不可或缺的要素”,这些要素具有排他性,并与其他事物存在本质差别。因此,概念具有界定“此事物是什么”的功能,其过程遵循从外在特征的“客观描述”到本质元素的“内在抽象”。“依法治理民族事务”这一概念的构建过程,体现了从实践到理论的递进逻辑。在治理实践中对民族事务的客观规律性进行总结与提炼,进而抽象出其核心特征,构建具有学术与实践价值的理论框架。
一、词本义、引申义与递归性
“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作为共同体学的核心范畴,本质上是一个由“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三个语义单元构成的递归系统。根据陈寅恪“解释一字,便是做一部文化史”的训示,兼之“把复杂的语言分解成构成它们的基本成分,可以发现隐藏于语言内部的逻辑结构并增进语义的理解”,对“依法治理民族事务”这一复合概念的剖析需从其词组的本义与引申义切入,进而揭示其在语境中动态叠加的逻辑关系,探讨其在词境中透露的递归性。
(一)词本义
在历史语义学看来,词本义是其在产生初期的原始含义,需通过追溯该词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使用场景才能准确解析。要透彻阐释“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内涵,需分别解构“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三个词组的本质含义,追溯其历史演变脉络,进而系统性揭示这一复合概念的核心特征与实践逻辑。
其一,依法。从构词学看,“依法”属介宾结构,其中“依”本义指物理性倚靠,如《说文》训“依,倚也”,后在制度语境中衍生出“根据”“遵照”之意;“法”则指行为规范体系。二者的结合形成“依法”的基本含义,即行为主体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活动,强调民族事务管理需遵循既定法律框架,如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即为典型体现。
其二,治理。该词为并列式合成词:“治”本义为水利疏浚,见《说文·水部》中“治,水出东莱曲城阳丘山”,后引申为管理、修整;“理”原指治玉,如《韩非子·和氏》“王乃使人理其璞而得宝焉”,后扩展为使事物有序化。组合后的“治理”指通过系统性管理实现社会有序运行,其本义在民族事务中表现为对民族关系的协调与民族发展的引导。
其三,民族事务。作为偏正结构词组,其语义张力源于“民族”对“事务”的场域化规约。“事务”本义指需处理的实际事宜,见《管子·正世》“料事务,察民俗”;而“民族”限定其领域范围。该词本义即民族领域内需处理的公共事务,包括文化传承、权利保障及区域发展等具体内容。
(二)引申义
引申义作为语义学的核心研究对象,不仅指词汇从本义延伸拓展的含义,更体现了词义在历史长河中融合累积的特征。这种由跨时空沉淀形成的“语义皱褶”现象,在冯天瑜的“概念涵化”理论中被解析为古今含义相互交融的过程。放置在“依法治理民族事务”词组的引申义上,即要进一步探索“依法治理民族事务”词组的引申义在“法”的传统规约力上为现代国家建构中“民族事务”的公共治理需求提供的意义空间。
其一,依法的现代延伸。“法”从传统规范——“法者,天下之程式”,融合现代“法律主治”与“程序正义”理念,发展为兼具程序正义与价值秩序的双重体系。在民族事务中表现为:一方面通过《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实现程序规制;另一方面将“依法治国”理念融入民族政策,形成制度化解决策机制,超越传统“因俗而治”的经验模式,于法律系统“自我指涉”特性中实现闭合性与开放性的辩证统一。
其二,治理的范式转型。现代治理理论强调多元主体协同,是一种更加多元和包容的管理方式。其引申义在民族事务中体现为“规则与赋权”两种属性:既建立法治化程序规范,又通过社会参与构建治理共同体。这一过程将民族事务管理从政府主导转向“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协作体系,实现规则规范与人文特质的法治与文化协同治理,更强调价值理性和社会本位。
其三,民族事务的范畴拓展。民族事务的引申义本质上指向涉及少数民族或民族地区的公共事务的治理实践,包括梁启超“谋公益而御他族”的现代国家建构伦理,以及通过政策建制化实现费孝通所述“多元一体格局”的价值整合。这种引申维度包含双重核心含义:一是文化引申层面,冯天瑜对“族”字甲骨文“旗帜统合箭矢”的考释,揭示文化认同建构的历史连续性。民族事务需通过制度设计调适文化身份认同惯性,结合“三交”政策等现代治理工具,在尊重差异中强化共同性根基。二是法权引申界面,依托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法治化框架,将民族事务纳入公共理性协商机制,通过法律程序平抑多元文化场域中的结构性张力。
由此可见,民族事务的现代治理范畴已突破传统民族文化事务边界,拓展至民族平等权利保障、跨民族社会关系协调等多领域,其语义从本义的规范性表述,发展为涵盖制度建构、文化调和与权利保障的综合治理范式,成为维护国家统一与社会和谐的重要治理界面。
(三)递归性
句法结构的递归性原理,即结构内多层嵌套导致复杂性递增,投射至概念域形成语义生产性递归:概念在社会实践中不断重置与嵌套演进,既承续历史基因又建构现代规范,实现“句法词义”辩证延展。此机理在新法律现实主义视角下体现为法律与社会的循环交互变革。以“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为例,该概念的语词系统作为动态符号,既沿袭汉字古义谱系,又通过制度性实践完成现代法治语义的层积演变。在传统与现代矢量张力中,法律兼顾规范弹性与历史连续性,最终通过法治实践与制度重构的迭代实现复合概念的递归证成,乃是围绕核心前提、调用本层规则进行持续嵌套的过程。
其一,中心词“治理”。“治理”的递归性体现在其在实施过程中的多次调整与反馈。治理并非一个单向的、静态的过程,而是一个多维度的、持续反馈与完善的循环过程。在“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中,治理涉及法律、行政与社会各方的互动,这些行动在实际操作中通过不断的经验反馈和治理调整,逐步完善治理模式。例如,国家在民族事务治理中,法律与政策的实施往往会暴露出新的问题,基于此,法律与政策会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补充,形成不断循环优化的治理模式。治理的递归性要求政府在执行法律过程中持续监测、反馈并修正治理实践,以适应日益复杂的民族事务环境。
其二,辅助词“依法”。“依法”的递归性体现了法治在治理中的战略调整与反复应用。“递归性”(recursivity)概念阐释新法律现实主义的一个侧面,法律在和社会循环交互互动中进行改革。法律本身不仅是指导行动的方略,也是实现治理目标的最终指向。在“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过程中,法治是实现民族事务治理目标的工具,且这一工具会随着实践的逐渐深入而不断优化。在治理过程中,法律不仅要面对和应对现实中的具体问题,也要根据治理反馈进行动态修正。因此,递归性在这里表现为法律机制的逐步完善和法律条文的适应性调整,确保法律始终能回应民族事务的实际需求。在此过程中,法律的执行不仅要解决问题,更要通过实践探索不断完善法治的效力。
其三,宾词“民族事务”。“民族事务”的递归性则体现在不是所有民族事务都能够完全依赖于法律解决,尤其是在涉及民族文化、习俗等复杂领域时。民族事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要求法律在其适用过程中进行逐步反馈和调整。在某些情况下,法律的应用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灵活处理,这种灵活性及适应性表现了民族事务在法治框架下的递归性。例如,在某些民族地区,涉及宗教、语言等问题时,法律不仅要具备执行性,还需在执行过程中不断根据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灵活有效地适配,从而在实践中达到更好的法律效果。因此,在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概念学中,法律需要在不断调整中与民族文化、社会结构等因素相适应,某些传统和社会习俗可能会影响法律的实施与适用,这时候通过调整政策、加强调解等方式,法律与非法律手段的结合就体现了递归性的应用。
二、主题性、主旨性与理论链
任何概念都有其独特的主题性和主旨性。前者锚定概念所处的时代精神坐标,体现其承载的核心价值取向,是概念的灵魂所在;后者聚焦概念介入现实的行动纲领,框定其操作化目标,是概念的实践导向。二者交互生成概念的理论链,即由主题和主旨构建的理论框架与逻辑体系。在体系内由主题性确立阐释场域的边界,主旨性设定逻辑展开的梯度,形成定向开放的理论生态,使概念既能扎根具体实践保持解释力,又能在方法论层面实现自我更新。
(一)主题性
概念的主题性体现了其核心思想和基本命题,是概念所承载的中心内容。“依法治理民族事务”这一概念的主题性集中体现为促进民族团结与进步,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各民族共同走向现代化。这一主题架构既承继了“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历史经验,亦映射出治理效能从政治动员向制度型治理的范式转型。
其一,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依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依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民族团结的重要保障。要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各民族之间的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从而构建共同体价值认同的坚实基础。例如,《民族区域自治法》在保障民族自治权的同时,也强调了国家统一和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原则,这种制度设计实现“多元”与“一体”的法理统合,通过规范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法律程序,促进“差异性”向“共同性”的法治转化,使共同体意识获得稳定的规范表达。
其二,以民族团结进步为行动指南,用法律保障民族团结。“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民族团结进步既是理念,也是一个不断推进的治理行动,是民族工作的行动指南。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提出,“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将这一论断法律化、制度化,至此以法律保障民族团结沉淀为“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概念的主题。在多民族国家中,法律不仅是调节社会行为的工具,更是推动民族团结的关键手段。法律可以通过明确民族平等、资源共享、社会认同等制度安排,为各民族提供公平的治理环境,避免民族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法律通过这一机制保障民族团结,并为实现社会和谐提供法治支撑。
其三,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各民族共同走向现代化。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法治构成民族关系调适的实践方法论。在依法治理民族事务这个概念中,既要包含将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纳入法治轨道,消除影响族际关系良性发展的制约因素,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更要顺应各民族共性不断增多、差异不断缩小的发展趋势,在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各民族共性的生成、巩固与发展。简言之,法治不仅要尊重民族自治地方特色发展权,还要构建现代化发展的统一基准。法治化路径旨在通过消除制度性障碍促进资源要素跨民族流动,在保障发展权平等基础上实现“差异互补”向“共同发展”转化,最终形成民族地区与国家整体的协同现代化格局。
(二)主旨性
“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作为一个核心概念,其主旨性体现在推动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几个关键目标上,具体表述为“将民族事务治理各项工作纳入法治轨道”“依法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利”“依法处理涉民族案件(事件)”三个方面。旨在以法律理性重构多民族国家的治理逻辑,用法治刚性校准民族发展的公平刻度,凝练出兼具中国特色与现代治理规律的制度性实践突破,为多民族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具象行动纲领。
其一,将民族事务治理各项工作纳入法治轨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将民族关系调整和民族事务治理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就是要将维护各民族团结、保护各民族合法权益等纳入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之中,推动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因此,“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首要主旨是将所有民族事务的治理纳入法治轨道,确保治理过程中的各项决策和行动都能依据法律进行。简言之,法治轨道的确立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核心组成部分,而民族事务治理的法治化能够有效规范治理行为、避免治理过程中权力滥用、提高治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如国家通过《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确保民族事务在各级政府和社会层面得到合法、公平、公正地处理。如此既能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又能够使其治理行为与国家总体法律框架保持一致,避免出现地方治理“脱轨”的现象。
其二,依法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利。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另一个核心主旨是通过法律保障各族群众的合法权利。无论是政治权利、经济权利还是文化权利,法律在保障少数民族群体平等待遇的过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其要义有二:一是通过制定与实施保障少数民族基本权利的法律条款,国家不仅实现了法律的普遍适用性,还确保了不同民族群体在法律面前的一律平等。例如,《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都对各民族的合法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从而为各族群众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保障。这种保障不仅体现在民生领域,还包括各民族文化的传承和保护,促进了多民族社会的和谐稳定。二是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司法,系统研究解决法治领域各族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让各族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其三,依法处理涉民族案件(事件)。依法处理涉民族案件和事件是另一个重要的主旨。民族事务中可能出现多种复杂的矛盾与冲突,这些问题的妥善处理不仅需要依靠法律工具,还需要持续健全和完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依法妥善处理涉民族因素的案件,确保各族群众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做到法无例外、法无特权。例如,“不能因为当事人身份证上写着‘某某民族’就犯嘀咕、绕着走,处理起来进退失据”。在民族纠纷或民族地区资源争夺等敏感问题上,法律通过提供明确的解决框架和处理机制,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平衡。同时,法律不仅要处理已发生的民族事务纠纷,还应通过制定具有前瞻性的政策预防潜在的民族冲突。通过建立有效的法律机制,可以为民族事务的平稳解决提供坚实的保障,避免冲突的激化和社会不稳定的局面。
(三)理论链
概念的理论链是将其主题和主旨延展至更广泛的理论框架和思维体系,是其主题与主旨在理论层面的延展与深化。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理论链以法治理念为内核、治理现代化为向度、共同体价值为根基,通过规范统摄、制度创新、价值整合递进构建。法治与治理交互体现为宪法确立民族区域自治地位,依托立法审查平衡法治统一与民族特殊性;治理与共同体协同通过跨民族社区协商平台等共建共治共享机制,将法治程序转化为“五个认同”实践路径;法治与共同体耦合借助法律解释技术,在承认文化差异时完成多元一体价值统合。三者互动构成法制健全向法治认同的螺旋上升过程,共同推动民族事务治理迈向中国式现代化范式。
其一,作为规范统摄下制度根基的法治理论。“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理论链以法治理念为内核,其核心在于通过国家根本法对民族事务治理实现规范统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和问题,有不少是由于群众不懂法或者不守法酿成的”,强调需“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法治理论的要义体现为三方面: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各族群众平等享有法律保护,体现全体人民共同意愿,如《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平等权利的明文规定;二是坚持实事求是,立足民族地区特点制定政策,既尊重传统又适应发展,使法律政策更具适配性和实际效力;三是恪守公平正义,通过宪法和法律保障各民族平等权利,防范歧视偏见。总的来看,法治理论是关于法律演进和法治运行的理念价值、知识体系、思维模式等的总称,强调规范性、程序性和权威性的统一。
其二,作用于制度供给与效能转化的治理理论。治理理论以现代化治理为向度,聚焦于将法治规范转化为可操作的制度程序。其核心逻辑体现有三:一是以良法促善治。通过《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兼具国家意志和地方特色的法律法规,将法治理论中的平等原则具体化为区域政策,保障各民族权益、促进共同发展;二是坚持“两个结合”,将法治统一性与民族地区差异化管理相结合,在法律框架下实施精准施策,既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又尊重民族特性,在国家统一与民族多样性之间找到平衡点;三是践行共建共治共享原则,构建政府主导、多元主体参与的协同治理体系,推动各民族在共同参与治理中深化交往交流交融,实现资源公平配置、矛盾有效化解和发展成果普惠共享,从而形成民族事务治理的长效化和普惠化并有效提升治理的公正和效率。
其三,致力价值整合与认同熔铸的共同体理论。共同体理论以“多元一体”民族观为根基,通过法治文化熔铸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其运作路径包括:一是正确处理“四对关系”。在承认民族差异性的同时强化共同性,统筹国家意识与民族意识、法律规定与传统习俗、物质发展与精神凝聚的辩证关系,通过法治手段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如何在尊重民族差异的基础上推动共同体认同,成为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重要考量。二是依法铸牢“五个认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构成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核心内容,是凝聚共同体意识的最大公约数,是统领性要素,也是检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践成效的维度与标准。三是依法推进文明协调发展。将民族事务治理深度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的法治框架,通过系统性的法律机制促进经济文明夯实物质基础、政治文明强化制度保障、精神文明凝聚价值共识、社会文明增进团结和谐、生态文明守护共同家园。
三、语境性、场境性与意象性
任何概念都有其特定的语境。概念只有在特定的语境中才能获得理解,而任何概念的理解都受到其特定语境的限定。概念的理解已在运用,而概念的运用则需要借助特定的场境。概念运用的场境必然氤氲着行动者的意象,意象的集合则构成了概念的意境。换言之,任何概念都在特定的语境中获得其真正的意义,且该意义往往受到历史、文化和社会环境等因素的深刻影响。“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作为一个具有实践指向的治理理念,其语境性、场境性与意象性三者共同塑造了这一治理理念的实践品格——既非简单移植西方法治话语,亦非固守传统治理惯习,而是在法治普遍性原则与民族事务特殊性的辩证空间中,建构具有中国底色、能回应多民族国家治理复杂性的法治方略。
(一)语境性
语境性指的是概念生成、发展和运用过程中所依托的特定历史、政治和社会环境。就“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命题建构而言,其理论逻辑植根于多维环境条件的相互作用:在国内治理层面,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语境锚定法治统一的价值坐标;在现代化发展层面,中国式现代化的现代性语境框定治理转型的功能面向;在国际关系层面,世界百年变局的全球语境标定文明互鉴的战略维度。这一概念的生成,既涉及国内政策实践的具体落实,也关乎国际话语体系的适应性塑造,旨在通过历史制度主义的路径锁定、政治系统论的资源适配与社会建构论的意义赋形,共同催生该概念的语境禀赋。
其一,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语境。“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其概念的提出源于全面依法治国战略背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国家法治建设层面确立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指导原则。在此基础上,2020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首次正式提出“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中指出,要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明确将其纳入法治轨道,全面提升民族工作的法治化水平。这一指导思想不仅强调法治在维护民族团结、保障民族平等权利方面的重要性,也凸显了其在解决民族问题、推动民族地区现代化建设中的核心作用。换言之,法治不仅为民族事务治理提供了明确的制度框架与规则,而且强化了政策执行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促进不同民族在国家发展中的平等参与和共同受益。“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不仅是一项政治任务,更是以法治思维、法治理论与法治实践推动民族事务治理科学化、规范化的实践策略。通过依法治理实现民族事务的现代化管理,既有助于构筑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法治根基,也进一步提升了全社会对法治的重要性认同,为构建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的和谐社会提供了制度保障。
其二,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语境。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这句话强调了中国式现代化以共同富裕和多元包容为核心价值,同时也为“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提供了新的发展语境。其要义有三:一是以法治保障资源公平分配。通过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等法律制度,确保各民族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在资源开发中实现利益共享,切实做到“一个民族都不能少”。二是以法治维护文化多样性。在推进经济现代化的同时,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保护各民族特色文化,使现代化进程兼具文化包容性,避免同质化风险。三是以法治凝聚发展合力。将民族事务纳入法治轨道,既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又强化“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奠定治理基础。
因此,在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语境中,“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承载着实现共同富裕、促进多元文化共存和推动民族团结的双重使命。法治不仅是解决民族事务的有效工具,更是实现中华民族长治久安和共同繁荣的重要保障。
其三,世界百年变局的全球语境。作为“双刃剑”的全球语境,在“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上呈现二重性。一方面,全球范围内,种族冲突、文化隔阂及经济不平衡等问题引发的社会动荡频繁发生,多民族国家普遍面临民族关系治理的难题。另一方面,在这一全球语境中,我国提出通过法治促进民族团结与社会和谐,为多民族国家探索和平共处与共同发展的新路径提供了重要参考。其要义有三:一是拓展全球治理新思路。面对多民族国家普遍存在的治理难题,中国以法治为核心构建的民族事务治理模式,为国际社会提供了化解冲突、促进团结的“中国方案”。二是彰显国家治理战略定力。在国际环境复杂演变中,我国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的法治手段处理民族事务,既维护了社会稳定,也为其他国家应对类似挑战提供了实践参照。三是贡献人类命运共同体智慧。“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需要以宽广胸襟超越隔阂冲突,以博大情怀关照人类命运”,我国的治理实践超越了传统的“多元文化主义”局限,通过法治保障民族团结,为构建“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的世界文明格局提供了可行路径。“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展现了我国为全球治理提供解决方案的积极担当,“积极回应各国人民普遍关切,为解决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作出贡献”,从民族复兴全局和世界百年变局的战略高度,以理论力量回应时代问题,拓展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发展路径。
(二)场境性
场境性乃场域性概念建构的首要维度,简言之其实就是指概念在特定实践领域中的应用场景。“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场境性是指其在不同实践场域中的具体应用形态,主要有四个场境,立法提供规范基础,执法确保政策落地,司法维护公平正义,守法增强法治信仰,形成民族事务法治化的完整实践链条,共同构建起“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场域性维度。
其一,立法场境。新中国成立后,我们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为一项基本国策和基本政治制度,形成了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的民族立法体系和政策支持体系。完善民族事务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依法治理的基础,也是提升民族事务法治化水平的关键。其要义有三:一是在立法场境中,“依法治理民族事务”要求立法工作具有科学性和适配性。一方面,立法需直面民族事务治理中的现实问题,制定精准、可行的法律法规。例如,制定落实《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强化推进《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完善有关少数民族文化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和区域经济发展的专项法规,为民族地区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另一方面,立法必须充分考虑民族地区的具体特点,确保法律内容在普适性与地方适应性之间取得平衡。这种适配性既体现在立法内容的精细化设计上,也体现在立法程序的民主性与广泛性上。二是在立法过程中,应通过充分的社会参与和科学论证,确保法律制定的民主性与科学性。例如,在制定涉及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政策时,应吸收当地专家学者、基层干部以及少数民族群众的意见,以确保法律具有可操作性和公信力。三是立法工作须具备前瞻性,能够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民族关系的变化及时调整。例如,随着数字经济的兴起,立法可针对民族地区的数字化建设提供法律支持,以增强民族事务治理的时代性与有效性。简言之,在此场境下,立法机关不仅需要回应当前民族事务治理中的迫切需求,还需统筹长远发展,通过建立健全法律体系,为实现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提供持续保障。这不仅是落实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核心要求,也是推动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其二,执法场境。在执法场境中,“依法治理民族事务”要求执法行为严格规范,并确保法律的平等适用,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处理涉民族因素的案件和事件时,做到一视同仁,杜绝发生因涉民族因素不敢执法、不会执法的现象。其要义有三:一是执法机关在处理涉及民族事务的问题时,既要坚持依法办事,又需充分考虑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与特殊性。例如,在民族地区资源开发纠纷中,执法活动需在法治框架内统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并结合当地民族文化和习俗,寻求利益平衡的最佳路径。这样的执法实践不仅能提升法治的实际效果,也能够有效化解民族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二是执法场景的场境性体现在对不同民族群体的敏感性与理解能力上。执法人员需接受系统的民族事务培训,深入了解少数民族的文化习俗、历史背景和心理诉求。这种文化认知能力的提升,有助于避免因执法过程中产生文化误解或偏见而导致的矛盾升级。例如,在涉及少数民族传统节日或宗教活动的执法案件中,执法人员需特别注意尊重相关民族的文化传统,以增强执法活动的公信力与正当性。三是在实际操作中,执法场境要求在规范性与灵活性之间取得平衡。执法规范性保障了法律的权威性与公正性,而灵活性与人性化则使执法活动更能贴合民族地区的实际需求。例如,对于一些轻微的矛盾冲突,可通过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结合的方式进行调解,以实现更好的社会效果。这种兼顾规范性与灵活性的执法实践,既能增强法律实施的公平性,又能维护民族团结与社会稳定,为推进民族事务的法治化进程提供重要保障。
其三,司法场境。司法场境是保障“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得以落实的重要环节。在司法实践中,民族事务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与习俗冲突,司法机关需要秉持公平正义的原则,充分考量案件的具体情境。例如,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针对当地实际情况,找准新时代“枫桥经验”与法院工作结合点,以“石榴籽”调解工作室为抓手,积极探索“民俗+法理四步走”解纷工作法,在涉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案件中引入民族习惯法的考量,以实现法律适用与民族文化保护的双赢。此外,司法场境性还体现在如何平衡和调解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民族地区往往有着自己特有的法律习惯、社会规则和文化传统,在司法过程中如何做到依法保护民族权利、尊重地方习俗和文化,成为司法机关的重要挑战。构建多元化的司法机制,尤其是增强司法审判的灵活性与包容性,能有效解决民族事务中的纠纷,提升司法公信力。譬如,广西马山县结合壮村瑶寨群众特点,因地制宜创建“贝侬”调节法,运用“感情、情义”解决基层社会矛盾的同时,又满足少数民族多元化司法的要求,实现了社会效益和法律效果的相统一。总之,司法场境性要求司法机关在面对涉及民族事务的案件时,不仅要坚持依法办事,还要注意考虑民族地区的特殊背景与文化差异,发挥司法的引导和调节作用,确保司法结果的公正性、合法性及文化适配性。通过构建多元化司法机制,可以有效解决民族事务中的纠纷,提升司法公信力。
其四,守法场境。守法场境作为“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关键环节,是实现法治由制度文本向社会实践转化的基础性场域。在民族事务治理中,守法场境的建构主要体现为三重互动机制:首先,通过“双语普法”与“文化嵌入”形式增强法治认同,如利用民族节庆活动开展法律宣讲,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等核心法律条款转化为少数民族群众易于理解的民族语言和民俗案例,使抽象法条具象为生活常识。其次,建立“传统权威”与“现代法治”协同引导模式,充分发挥民族地区长老、宗教人士等传统权威的示范作用,将其纳入普法宣传队伍,借助其在社区中的影响力带动基层群众形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行为习惯。再次,创设“习惯法调适”与“国家法指引”的良性互动平台,如在少数民族聚居区设立“法律明白人”培训站,既尊重民族习惯法在婚姻继承、生态保护等领域的合理成分,又逐步引导其与国家法律体系相衔接。同时,通过数字化手段创新守法实践形式,开发具有民族特色的法治宣传小程序,以短视频、互动游戏等形式提升普法实效性。在实践中,广西等地推行的“山歌普法”、内蒙古牧区“马背法庭”巡回宣讲等创新模式,成功将守法意识融入民族文化活动,实现了法治教育与文化传承的双赢。这种多元主体参与、多形式结合的守法场景建构,既保证了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又尊重了民族文化的多样性,最终使法治成为各民族群众内心认同的生活方式和社会共识。
(三)意象性
意象性强调概念的象征意义与愿景表达,“依法治理民族事务”通过生动的形象化语言传递了民族团结、法治权威与社会和谐的深层价值。这一意象性主要呈现为三重核心象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民族团结”,凸显民族团结的珍贵性与不可替代性;“像珍视自己的生命一样珍视民族团结”,强调维护民族团结的根本性与生存意义;“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则以直观的自然意象展现各民族密不可分的共同体关系。这三个意象既相互独立又层层递进——从“保护”到“珍视”再到“凝聚”,完整构建起依法推进民族团结的价值图谱,使抽象的法治理念具象化为可感知、可践行的社会共识。
其一,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民族团结。民族团结是国家繁荣发展的根本保障,也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核心内涵。“中华民族与各民族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和家庭成员的关系;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里不同成员间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用“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民族团结”这一生动比喻,形象地阐释了民族团结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通过这一意象教育引导全国各族人民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珍惜民族团结,维护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的政治局面,不断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旗帜鲜明反对分裂国家图谋、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行,筑牢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铜墙铁壁。这种类比中,“眼睛”既象征宝贵的生命器官,也隐喻民族团结作为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基石的核心地位。通过这一生动表达,民族团结从抽象的理念转化为具体的责任感与行动力,要求人们像呵护视力一样用心维系民族关系,用行动维护各民族的团结与和谐。此外,这一意象赋予民族团结强烈的情感价值,使其成为法治框架下具体实践的精神指引。民族团结不仅是法律条文中的目标,更是需要社会成员共同保护的精神财富,贯穿于民族事务治理的各个环节。任何对民族团结的伤害,都会对国家整体利益造成深远影响,因此需时刻保持对民族事务的敏锐观察与责任担当。
其二,像珍视自己的生命一样珍视民族团结。民族团结不仅是社会和谐的基石,更是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必要条件。将民族团结比喻为生命,强调了其不可或缺的地位,生动展现出民族团结在国家长治久安与社会稳定中的决定性作用。这一意象将民族团结的重要性具体化,正如生命之于个人的意义,民族团结是国家繁荣发展的根本保障。通过法治手段维护民族团结,不仅是当前治理的紧迫任务,更是治国理政的长远基石。法治在这一语境中被赋予了特殊的意义,其功能如同呵护生命一般,需要全面而细致地渗透到民族事务治理的各个领域。在民族事务的治理过程中,任何忽视或削弱民族团结的行为,都可能破坏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安全。因此,法治不仅需要确立公平合理的制度框架,还必须在实际操作中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从而充分保障各民族间的平等、尊重与和谐。此外,生命的普遍价值寓意着民族团结是各民族共同利益与精神纽带。我们既要尊重各民族在文化上的差异性,又要时刻不能忘记中华各民族在国家认同方面的共同性,差异性是共同性统摄之下的差异,共同性是差异性基础上的共同。通过法治手段保障这一纽带的稳固,意味着在尊重差异的基础上实现协同发展。在法治的保障下,民族团结不仅是一个宏观层面的目标,更是渗透于微观社会生活的具体实践,确保每个民族在国家治理中能够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尊严。由此可见,法治不仅是维护民族团结的工具,更是实现这一目标的牢固制度基石。通过这一意象,法治和民族团结的关系得到了高度凝练的表达,进一步凸显出二者在实践中的紧密联结和不可分割性。
其三,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各民族要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像石榴籽那样紧紧抱在一起”,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强调形象生动地刻画了中华民族团结一心、和谐共生的景象。石榴籽既紧密相连又各具特色,象征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结构特性。在这个意象中,每一颗石榴籽虽然独立存在,却彼此依存,共同组成了一个完整的、有机的整体,体现了多民族共处的和谐美。进而实现“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这种多样性与统一性的结合,展现了民族团结的重要内涵,即在尊重差异的基础上实现紧密合作与共同发展。这一意象赋予了“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深刻的实践意义。在实现民族团结的过程中,法治扮演了连接多样性与共性的关键角色。法治不仅是维护民族团结的基本工具,更是保障多元文化共存的坚实纽带。正如石榴籽因果皮而紧密相连,各民族也因法治而凝聚。通过在法律框架下尊重和包容各民族的文化与习俗,可以更好地推动民族间的深度融合与共同繁荣。此外,“像石榴籽一样”的比喻还传递出法律的规范性与包容性要求。在法治实施过程中,各民族文化的多样性既需要受到尊重,也要在国家大一统的格局下寻求协同发展。这不仅体现了法治在促进民族团结中的保障作用,还彰显了法律在调和差异、化解矛盾方面的独特价值。在法治的引领下,民族间的差异不再是对立的根源,而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活力源泉。
四、叙事性、描绘性与诠释性
概念通过叙事、描绘与诠释构建完整意义体系,就“依法治理民族事务”这个概念而言,叙事性是指依托实证经验,以典型案例与历史进程揭示现实效能;描绘性是指立足发展维度,用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愿景勾勒法治引领下的社会图景;诠释性则通过法理与民族理论的融合,解析其兼顾文化多元与法治统一的辩证逻辑。三者形成有机闭环,叙事锚定实践根基,描绘指引发展方向,诠释提供理论支撑,使这一概念既承续中华法治传统,又回应现代治理需求,在包容个性的同时实现法治价值的普遍认同。
(一)叙事性
习近平文化思想坚守民族文化立场,坚持“两个结合”的思想,坚定文化自信,总结中国经验,将中国经验提升为中国理论,推动我国文化发展,构建中华民族精神标识、中国话语和中国叙事体系,让世界认识、理解和尊重中华文明。叙事性即通过讲述具体的故事和案例,将概念应用到现实生活中,展现其实践价值与成效。“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概念的叙事性体现为对民族事务治理中具体实践的描绘,强调尊重差异性、包容多样性与治理适配性。
其一,尊重差异性。中华文化是各民族共同创造和传承的优秀文化,是中华民族的文化灵魂和集体记忆。它包括了丰富多彩的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凝聚了中华民族的智慧和创造力。在差异性中寻找共同性、在彼此之间寻求公约数,是实现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前提。不同民族的历史、语言、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差异性,构成了社会的多样性与丰富性,也决定了民族事务治理需要依据差异性原则,量体裁衣地进行调整与优化。例如,在民族文化保护方面,尊重少数民族独特的语言、服饰和习俗是治理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此基础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能够为少数民族提供一个保障其文化传承的空间,使其在享有平等权利的同时,不失去文化特色与传统。如通过《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各民族地区能够根据自身的文化特色制定和实施地方政策,从而有效保障差异性的尊重与文化传承。
其二,包容多样性。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结构特征决定了中华民族很早就自带趋向共同性与尊重和包容多样性的历史基因。多样性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存在的前提和发展基础,善于包容多样性是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的重点和难点。包容多样性意味着在民族事务治理中接纳不同民族的多样化需求与利益表达。例如,在推进民族区域经济发展时,针对不同地区的资源禀赋与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符合各自特点的产业扶持政策,以实现差异化发展。这种包容性在实施过程中,强调因地制宜,因人而异,最大程度地调动各民族的积极性,发挥各自优势,确保经济发展成果能够普惠各民族。在此过程中,民族事务治理不仅仅是资源的再分配,更是一种促进民族之间共同发展的战略选择。比如像西部某些民族地区政府根据当地的自然资源优势,通过法律手段引导和扶持诸如高原牧区的牦牛养殖、边疆民族地区的茶叶种植等特色农牧业,使得这些地区在文化与经济双重层面实现自我发展与繁荣。同时,在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方面,不同民族地区的文化传统、节庆活动、手工艺等都能通过法治手段得到有效保护和利用,吸引外来投资并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通过依法保护和推广各民族文化特色,增强了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动力,也促进了文化的多元共存与繁荣。
其三,讲究适配性。我们对于依法治理民族事务这个概念中的“法治”的理解并不单单取决于对某些词汇的吸收借鉴,而更应关注法治与民族治理间的适配性。适配性指治理措施与法律制度的动态调整,以适应民族事务的复杂性与多样性。在民族事务治理中,法律不仅需要在普遍适用性上保持一致性,还应具备灵活性,以应对各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确保各项政策能够精准落地。例如,在民族事务中的纠纷处理上,通过结合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律的双轨调解机制,便充分体现了“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适配性;再如在一些民族地区,习惯法在社区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土地使用、婚姻家庭和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通过将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律进行结合,不仅能够保持法律的权威性,还能尊重和包容地方习惯,实现法律制度与当地实际的高度契合,这种灵活性的实践体现了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动态适应性。此外,适配性还体现于经济发展政策的实施上。例如,在支持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时,政府通常会根据当地资源条件、社会结构及发展水平设计定制化的支持措施,避免一刀切的政策方案。这种因地制宜的做法,不仅提升了民族事务治理的针对性,还能够更好地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繁荣与社会进步。因此,必须将法治机制与区域差序格局纳入精准匹配的轨道,让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适配性能够更为科学地得以度量与呈现。
(二)描绘性
民族事务治理中的描绘性,是指一种以理想愿景为引领、以法治为根基的建构策略——它展现的不只是现实的治理路径,更是一种更具包容性和发展性的价值蓝图:在各民族交融共进的格局中,既尊重多元差异,又深化共同价值;既保障平等权益,又构建互惠纽带;既维护和谐稳定,又激发创新活力。这种描绘并非对现状的简单总结,而是通过制度设计将“和而不同、包容共生”的理念转化为治理实践。当依法治理的规范性与人本关怀的温度相融合,多民族国家的未来图景便呈现出既务实可行又充满张力的双重维度——在那里,个体的归属感与共同体的凝聚力相得益彰,而每个民族的独特文化,终将共同绘就中华文明的时代画卷。
其一,着眼共同性。描绘性通过构建一个和谐统一的社会图景,着眼于中华民族的共同性。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只有顺应时代变化,按照增进共同性的方向改进民族工作,做到共同性和差异性的辩证统一、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的有机结合,才能把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做好做细做扎实”。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目标在于通过法治手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使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实现深度交融与合作。例如,“依法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这一政策,就是通过法治手段推动各民族的共同繁荣与发展。这个示范区不仅代表着民族团结的具体实践,而且象征着一个理想社会的雏形——一个不同民族之间互助互融、共建共享的社会。在这种社会图景中,各民族不再是相互割裂的孤岛,而是在共同体框架下互相支持、共同发展的伙伴。法治为其提供了制度保障,使各民族在享有平等权利的基础上,能够在社会和谐与公平正义的环境中共享发展成果。这一理想化的图景,清晰地描绘了“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所追求的社会理想,即通过法治手段铸就的中华民族共同体,不仅在政治上实现团结与统一,也在文化和经济上实现共同繁荣。通过这种理想社会的描绘,强调了民族事务治理的最终目标是为各民族创造一个共同发展的平台,使中华民族能在“承认”各自文化特色与身份认同中和谐共生,共同迈向现代化。这种描绘性不仅体现了法治的制度功能,也呈现了社会整体文化认同的逐步增强,揭示了“依法治理民族事务”背后的社会理想与目标,为推动民族团结与共同进步提供了清晰的方向与指导。
其二,呈现平等性。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超越“西方中心论”的世界秩序且重建世界新格局的重大理念,内在蕴含追求多样性、平等性、包容性、普惠性的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基本旨趣,展示了中国式现代化的世界愿景。其中,平等性亦是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重要目标之一,体现了各民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描绘性通过展示理想的社会图景,强调了法律面前的平等以及民族间的相互尊重与包容。在这一框架下,各民族不仅享有平等的法律权利,还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社会不平等问题,进而实现民族之间的和谐共存。例如,《宪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作为国家法治的基石,保证了民族事务治理的法治化方向。同时,《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重要法律之一,专门保障了少数民族在教育、就业、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特殊权利。通过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描绘出了一个法律面前平等与特殊政策并存的治理格局。少数民族不仅能享有与其他民族平等的基本权利,同时也能根据自身特点和需求,享受一些有助于其发展的特殊政策保障。这种描绘性展现了一个社会中各民族在法治框架下的平等地位与机会,强调了民族差异性的尊重与平等权利的保障之间的统一。
其三,彰显和谐性。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不仅是为了调解民族间的矛盾,更是为了通过法治手段预防和化解由于经济利益、文化差异或历史纠纷等因素引发的冲突,最终将各民族凝聚在同一个法治框架下。在这一过程中,法治作为解决民族事务争议的核心工具,起到了规范与调节的关键作用。通过法律手段,政府能够有效调解不同民族之间的利益冲突,确保资源、机会的公平分配,避免因矛盾激化而破坏社会稳定。因此,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描绘性不仅传递了社会和谐的理想目标,还展现了法治在实现这一目标过程中的主导作用。通过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和谐与稳定得以保障,进一步推动国家的繁荣与进步。这一愿景所展现的和谐社会,不仅是对当前治理成果的总结,更是未来发展的方向指引,彰显了民族团结与法治的深厚基础。
(三)诠释性
诠释性通过深度学理剖析,系统揭示“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概念的多维内涵。它不仅立足工具理性的诠释维度,解析法治作为治理技术的规范效能;更基于价值理性的诠释精神,探寻法治在促进社会正义、维护文化多样性中的伦理意涵;同时引入沟通理性的诠释路径,凸显法律作为社会共识载体的整合功能。这种诠释框架超越了单纯的法条注释,而是通过三重理性的辩证统一,既阐明治理实践的运作机理,又彰显法治文明的深层价值——在规范与人文、秩序与活力、传承与创新的张力场中,构建起具有解释力、引导力和感召力的民族治理话语体系。
其一,基于工具理性的法治。法治的工具性体现在其作为治理手段所具备的技术性功能,特别是在解决社会问题方面的高效性。“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概念中,法治通过其规范性、普适性与执行力,推动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宪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框架内容,第三章第六节则规定了自治机关的权力结构和职权功能,要求具备价值与工具理性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践受宪法规范的约束,将科学的央地职权划分、公共资源配置与自治权力监督的贯彻,限定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法治秩序内。这一工具理性视角强调了法治在规范社会行为、保障权益、减少法律空白和灰色地带等方面的关键作用。在民族地区的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及民族文化保护等方面,法律不仅提供了明确的行动框架,也为冲突的预防与解决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法治显著提升了治理的效率与制度的权威性。通过严格的法律规制,民族事务治理可以在保持灵活性的同时,避免因无序、随意或地方性惯例的冲突而影响政策的效果。
其二,基于价值理性的法治。若说为了国家和民族根本、整体和长远发展而不惜一切代价都必须实现的目标、理想是价值理性的超公平正义,那么法治的价值理性体现在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作用上。在民族事务治理中,法治不仅仅是一个工具性手段,更承载着深刻的社会价值,尤其是在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核心作用。例如,法律通过明确规定少数民族在语言使用、宗教信仰、教育等方面的特殊权利,确保了少数民族能够在不被歧视的环境中享有平等的发展机会。这种法治保障不仅有助于维护文化多样性,也为社会整体的和谐稳定奠定了基础。进一步而言,法治的价值理性还体现在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上,尤其是在不同民族之间的利益平衡与权利保障方面。在民族事务治理中,法治体现了对各民族差异的尊重,同时也确保了这些差异在国家法治框架内得到平等对待。通过尊重差异与追求正义,法治推动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不仅增强了不同民族之间的相互认同,也为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和民族复兴提供了坚实的法治基础。在此基础上,“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不仅仅是一个政策实施的框架,更是一种社会价值的体现,即通过法治实现公正、平等和可持续的社会进步。
其三,基于沟通理性的法治。社会文化共识有不同族群之间的“种差”,受历史维度和现实维度影响,但民族国家意义上的社会文化共识依赖于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所称的沟通理性,是实践取向的主体间共识。沟通理性强调法治在整合多元社会、促进社会认同中的关键作用。在民族事务治理中,法律不仅仅是刚性的规制工具,更是柔性的沟通桥梁,承载着不同文化、价值观和社会群体之间的对话与理解。例如,在民族矛盾的解决过程中,法律不仅通过裁决保障各方的正义与权益,还通过调解机制促进不同民族群体之间的理解与接纳。再如,在民族文化保护与资源开发之间的利益平衡时,法治不仅设立了明确的规则,也鼓励各民族在遵循法治框架的前提下,进行平等对话与沟通,达成共识。这一过程中的法律不仅是解决纠纷的工具,更是沟通与融合的纽带。进一步来说,在“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框架下,法治作为沟通工具,不再是对立的工具,而是连接各民族心灵的桥梁,推动多元文化在国家层面的融合与共生。
五、结语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事务治理理论的重要创新,“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既是对多民族国家治理规律的深刻把握,也是对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积极回应。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新时代语境下,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既是对历史经验的总结(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治化完善),也是对全球化时代治理挑战的未雨绸缪(如数字化背景下民族交往的法治边界)。
在概念学上,“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突破了传统“民族问题”的话语窠臼,通过权利义务的法治化配置,构建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价值共识;准确把握“依法治理民族事务”这一概念的本质,不仅意味着将法治精神、制度优势与民族工作特殊性相结合的治理范式转型,也体现为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规范体系在民族领域的实践展开,通过立法、执法与司法环节的制度化运作,为化解民族事务中的结构性矛盾提供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双重保障。
面向未来,基于概念学的内在逻辑,“依法治理民族事务”需要进一步深刻把握三组张力:统一性与多样性的平衡(法律普遍适用与民族文化差异的调适)、传统与现代的融合(成文法与传统习俗的互补)、权利与责任的统一(个体权益与共同体利益的协调)。只有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持续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能真正实现“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的共同体愿景,为人类多民族国家治理贡献中国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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