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炜、增巴加:《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的重要价值与现实意义

发布时间:2025-12-04 13:06:44 | 来源:微言宗教 | 作者: | 责任编辑:

西藏自古就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作为中国藏传佛教独创的宗教传承继位制度,活佛转世制度历经700多年发展演变,形成中国国内寻访、金瓶掣签、报请中央政府批准等一整套严谨而又严密的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并被载入中国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规章中。

一、《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是对历史上相关法律法规的继承和发展

历代中央政府对西藏行政管理的重点之一就是对包括著名活佛在内的宗教上层的管理,这种管理在清朝乾隆时期臻于完善,形成一整套规范严密的历史定制和规章制度。这个历史定制始于乾隆皇帝1793年颁布的《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其以国家律法的形式确立了金瓶掣签制度,使藏传佛教活佛转世,尤其是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等大活佛的转世重大事宜,完全纳入国家法律范畴,从制度上维护了国家统一和西藏社会稳定。此后,清中央政府进一步以“事例”“则例”等明确的法律形式,将金瓶掣签制度系统载入《清会典事例》《理藩院则例》等国家核心法律典章中,使其成为具有长期约束力的法律规范。

清代金瓶掣签制度的核心内涵可清晰概括为四条:一是将寻访灵童名字写于签牌上,二是将签牌放入皇帝特赐的金瓶进行掣签,三是在释迦牟尼佛像前进行,四是由呼图克图和驻藏大臣执行掣签。这一制度从法律层面明确回答了四个关键问题:掣签的对象是谁,用什么方式进行掣签,在什么地点进行掣签,由谁来掣签。

进入民国时期,中央政府继承了清朝关于活佛转世的法律制度,使管理活佛转世的事务按照历史定制和传统的法律惯例传承和延续下来。1936年国民政府蒙藏委员会制定并报行政院核准,颁布《喇嘛转世办法》。该办法与清代《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的核心内容一脉相承,完全沿袭了金瓶掣签制度和清代《理藩院则例》中有关活佛转世事务的法律条款。与此同时,《喇嘛转世办法》根据民国时期藏传佛教的实际情况,新增加了部分法律条文,其中包括:第二条明确规定,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等大活佛圆寂必须由负责属地管理的最高行政机构报蒙藏委员会备案;第三条要求,选出两名以上的候补人(灵童)之后,报属地最高行政机构后,再报蒙藏委员会核准后,才可金瓶掣签;第四条针对蒙古、青海和西康等地区的特殊性,规定这些地区的候补灵童,由蒙藏委员会指派该委员会驻北平办事处处长,与北平雍和宫喇嘛共同主持抽签事宜。这些新增加的法律条款,承袭了清代以来金瓶掣签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的历史经验,符合民国时期藏传佛教管理的实际情况。

从整体来看,民国《喇嘛转世办法》进一步明确回答了“哪些活佛圆寂后可转世”“寻访转世灵童需办理哪些政治手续”“需寻访几位灵童作为候选人”“履行金瓶掣签需经过哪些行政流程”“由谁负责照料转世灵童坐床”“章嘉呼图克图等驻京大活佛的转世应遵循何种办法”等一系列重要问题,使管理体系更加细化。

2007年,国家宗教事务局正式颁布实施《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首部专门针对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的部门规章,标志着我国对藏传佛教活佛转世事务的管理进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自该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在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尊重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方式,规范活佛转世事务管理、维护藏传佛教正常秩序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截至目前,已有近百名活佛严格按照宗教仪轨、历史定制和相关法律法规,顺利完成转世事宜,得到了藏传佛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普遍认可与衷心拥护,为西藏及其他藏传佛教传播区域的宗教和睦、社会和谐奠定了坚实基础。

《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共十四条,从逻辑架构来看,原则上可以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第一、二条):立法目的与依据。明确规定颁布本办法的目的是“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尊重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方式,规范活佛转世事务管理”,同时阐明其制定依据是《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部分(第三、四条):转世条件与禁止情形。这一部分明确规定活佛转世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当地多数信教群众和寺庙管理组织要求转世;(二)转世系统真实并传承至今;(三)申请活佛转世的寺庙系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并为依法登记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且具备培养和供养转世活佛的能力。申请转世活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世:(一)藏传佛教教义规定不得转世的;(二)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明令不得转世的。

第三部分(第五条):转世申报与审批程序。明确规定活佛转世应当履行申请报批手续。寺庙或所在地佛协向所在地县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宗教事务部门逐级上报,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在佛教界有较大影响的,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重大影响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审核批准活佛转世申请,应当征求相应的佛教协会的意见。

第四部分(第七、八、九、十条):转世灵童认定与继位管理。这一部分是办法的核心操作环节,细化了灵童认定、金瓶掣签、审批层级与继位手续等关键流程。第七条规定,活佛转世申请获得批准后,根据活佛影响大小,应成立转世指导小组和寻访小组,前者指导后者工作;转世灵童按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认定;团体和个人不得寻访认定灵童。第八条对需金瓶掣签和免于金瓶掣签的审批机构进行了规定。第九条对不同等级活佛的审批机构进行了规定。第十条对继位批文的宣读和活佛证的制作备案和颁发进行了规定。

第五部分(第十一、十二、十三条):法律责任与配套管理。这部分涉及对违反本法规的处罚、转世灵童的培养、经师的推荐审批等内容,同时规定涉及活佛转世的省区可参照本法规制定实施细则。

将清代、民国与新中国三个时期的活佛转世管理法律法规进行对比分析,可清晰看出其传承与发展的核心特点。一是法律条款呈现从简单到复杂、再到系统全面的演进过程。二是法律文本始终继承和延续了中央政府管理藏传佛教活佛转世事务的核心原则。三是法律文本始终坚持和传承了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的原则,金瓶掣签和中央批准始终是藏传佛教活佛转世法律法规的核心。四是法律文本完全符合当时的历史背景,符合当时藏传佛教活佛转世事务的发展现状,符合不同历史时期中央管理活佛转世事务的需要,符合藏传佛教信教群众的信仰需求。五是法律意识不断提升,清代法规更多体现“定制”层面的规范,民国法规开始注重“办法”层面的系统设计,新中国的部门规章则完全融入现代法治理念,明确立法依据、法律责任与权利义务,实现了从传统规范到现代法律的跨越。

二、新形势下《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的法律地位不容动摇

藏传佛教并非“外来宗教”或“独立于中国的宗教”,而是佛教传入中国后,与西藏本土文化深度融合形成的佛教中国化的重要产物,其历史发展始终与中国社会紧密相连。从传播范围与信众主体来看,藏传佛教的主要传播区域集中在我国西藏、青海、四川、甘肃、云南等省(自治区),信众也以中国公民为主,这一事实决定了藏传佛教是中国宗教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活佛转世事务管理自然也属于中国内政范畴,是中国宗教事务管理不可分割的内容,任何国家、任何势力、任何个人都无权干涉,且这一立场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与国际共识支撑,不容置疑与挑战。

实践证明,依据《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开展活佛转世工作,不仅确保了藏传佛教传承的合法性与正统性,有力维护了藏传佛教正常秩序,更从根本上捍卫了中国在宗教事务上的主权,抵御了外部势力的干扰,让藏传佛教与中国社会紧密相连的历史脉络在新时代得以稳固延续。面对日益复杂的国际环境,我们必须对《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进行更加深刻和多维度的解读,必须高度维护我国法律的地位和尊严,必须赋予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新的历史本义,以更坚定的立场应对各类挑战,持续保障藏传佛教健康传承与国家宗教事务主权不受侵犯。

(来源:微言宗教,本文原载于《中国宗教》杂志2025年第11期。作者周炜系云南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增巴加系云南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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