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郭少妮,中央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后。
【摘要】农业为国之根本,存粮积贮既可以在战时保障军需,也可以在荒歉时用以赈恤人民。在以农业为基础的中国传统社会,“积贮”有着悠久的历史,清代在前朝基础上不断发展和完善,可谓集大成之朝代。清代西藏仓储制度萌芽于康雍时期,于乾隆末年完善且形成定制,按类型可分为军备、商上和宗谿粮仓等。西藏囿于地理环境和交通运输等多方面原因,与其他地区相比有建仓年代晚、存贮粮食少和军备属性强等特征。文章重点围绕西藏军备仓储的形成历史和发展脉络,结合西藏其他类型仓储,论述该制度对边疆稳定与社会生活,即“固边”与“赈济”等发挥的积极作用,尝试更深入地从历史实践探析仓储制度在凝聚边疆人民心向中央政府上所发挥的桥梁功能,以及仓储制度对形成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雏形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清代;西藏;仓储制度
中国历代统治者重视农业,认为为政之要,首在足食。清代在各朝基础上,从初期开始就筹划积存粮食、建立仓储,“顺治十二年,题准各衙门自理赎锾,春夏积银,秋冬积谷,悉入常平仓备赈,置簿登报布政司,汇报督抚,岁底造报户部”。清代是仓储制度集大成时期,该制度在建立的同时具备军事和民用双重功能,保障了清政府统治的稳定性。除常平仓外,清代裕备仓、社仓和义仓曾推广至边疆基层及村落社会,为偏远地区和基层村寨提供了极大的粮食保障。在清政府制度推广影响下,西藏也建立了相对完善的仓储体系,然而与其他地区不同的是,建仓初衷更侧重于军备功能,乾隆朝曾规定“沿边、沿海及去省遥远者,设仓贮谷,曰营仓,以营弁经理,遇青黄不接之时,或借、或粜以接济军士,如有挪移亏缺,照常平积谷例,题参追赔”。西藏仓储制度历经康雍乾三朝才逐渐形成定制,该地区仓储体系的形成与清中期几次边疆防卫战争有关。因而西藏仓储初期更突出其军事保障特征,后期逐渐转向为受灾百姓提供赈济。
一、西藏仓储制度的萌芽与形成
从康熙末年平定准噶尔到雍正初年阿尔布巴叛乱,以及乾隆早期珠尔默特那木扎勒事件等,清廷派驻西藏地区的军队多属于短期驻扎,其粮饷多通过中央政府调运、随军裹带,以及在当地采买等方式供给。因此,乾隆末年之前西藏仓储并未规定具体数量,主要根据驻扎士兵人数而定。虽然乾隆末期之前西藏地区也尝试建造储粮仓库,但并未形成具体仓储制度。真正令清政府下决心建立仓储的“导火索”是乾隆末年巴勒布入侵后藏时出现的西藏上层“囤粮问题”,使清廷意识到亟需完善西藏仓储制度。因此,在善后章程中明确规定了川藏线仓储布局和存贮粮谷数量等,并在后期不断发展完善。
(一)康雍时期的边防驻兵与仓储萌芽
康雍年间西藏政局时有动荡,从康熙末年防卫准噶尔部入侵所设驻军三千,到雍正年间阿尔布巴事件后缩减为两千,再到雍正末年只留驻五百名士兵驻藏,贮存粮食数量随清廷驻军改变。此时期西藏仓储主要供驻军使用,多为异地调运和当地采买等,多次粮食运输及采买实践为西藏确定仓储布局和额定数量奠定了基础。
康熙末年准噶尔蒙古入侵西藏,清廷曾两次派兵驱逐,并在该地留驻三千士兵继续防卫。入藏道路崎岖,且地瘠粮少,从内地转运粮食非常不易,清廷也曾考虑到驻防过多会“苦累人民”,然而驱逐准噶尔期间转运的粮食仍有不少剩余,“署理四川巡抚色尔图曾奏报:今贮藏粮饷足支二三年”。史料显示正因为仍有大量军粮消耗,因而此时期清廷并未考虑规划相关仓储体系。
雍正元年(1723),平定准噶尔的大军在西藏驻守两年多,剩余粮草已经消耗殆尽,大量兵马粮草需从民间采买,导致当地粮食价格上涨。署理大将军延信曾奏报称“目今虽令伊等于彼处采买,按兵丁给发,然西藏地方小,米谷等物价亦渐涨”。考虑到大军久驻可能会引发粮食短缺及纠纷等问题,因此延信和川陕总督年羹尧都建议撤回大军,另于“叉木多之四川绿旗兵丁,暂留驻一千,选一贤能副将统辖,防守西藏地方”。然而雍正皇帝考虑到还有继续防卫准噶尔蒙古的政治需要,因此朱批“尔等此奏朕意未决定”。此次撤军提议不久,固始汗之孙罗卜藏丹津就妄图恢复其祖先在西藏地区的统治,暗中勾结准噶尔蒙古,发生了“罗卜藏丹津叛乱”。因此,雍正初年清廷仍继续保留三千名士兵驻藏。雍正五年(1727),西藏地方又因上层矛盾突发“阿尔布巴事件”,噶伦阿尔布巴与康济鼐不睦,诛杀康济鼐引发西藏内乱,在贵族颇罗鼐的配合下清军迅速平息内乱,西藏地区暂时回归平静。考虑到近十年内西藏地方不停爆发内乱,百姓急需休养生息,加之清廷因边疆防卫驻扎的“军队骡马,一皆由四方属民饲养”,噶伦颇罗鼐再三请求减少清廷驻军人数。次年八月川陕总督岳钟琪也上奏,“查藏地数年以来收成稍歉,若驻兵太多,其所需口粮食物购买颇难,且颇罗鼐赤心报效,实出忠诚……”因此,清廷决定减少驻军,留川、陕兵两千驻守西藏。
雍正十一年(1733),西藏地区渐趋安定,颇罗鼐再次请求“撤回一千五百兵丁和两位将军,只留五百兵丁驻守”。加之将内地粮饷运输至西藏耗时耗力,因此雍正皇帝拟定“西藏居住之四川二千兵内应留兵五百名,以为该地守护之用,余俱撤回原处。所留之兵,俟三年后仍于四川官兵内派换”。同时,为解决驻扎人员的粮食问题,驻藏大臣青保在拉萨建立兵营和米仓等,“第巴先前建房之扎什塘地方,宽旷平坦,毗近水源,远离农田,距招五里,地势极好,相应按官兵之数,建城方圆二百丈……米仓六间……”,在离大昭寺不远的扎什塘地区建造兵营,配备贮存粮食米仓六间,由粮饷同知负责从当地采买粮食贮存,是为西藏军备粮仓的雏形。
此外,雍正五年清廷已经正式派驻藏大臣管理西藏地方事务,此时期清政府的各项制度逐渐在西藏地区推行,如粮谷收成及雨泽奏报等确保中央政府及时掌握社会动态,为西藏建立仓储提供准确信息;其他省份趋于成熟的常平仓、裕备仓、社仓和义仓等也为西藏快速建立仓储制度提供了参照。
(二)乾隆末年西藏上层“囤积粮食”与仓储制度形成
乾隆朝早期除发生珠尔默特那木扎勒叛乱外,西藏地区的政局总体比较稳定。从雍正末年开始,驻藏大臣每年向中央汇报西藏地区粮谷收成情况,收集建立仓储的基本信息,但稳定的政局令清廷未给予边疆仓储足够重视。乾隆十五年(1750)发生珠尔默特那木扎勒叛乱,中央与地方官员协力平定,维持社会秩序才未造成事态扩大,因而清廷判断“今藏地大局已定,再调大兵,徒扰番众,增加地方疾苦”,仍继续沿用雍正朝驻兵和存粮的惯例。
真正让乾隆皇帝下定决心建立仓储的重要事件是乾隆五十三年(1788)巴勒布入侵后藏所遇到的“军粮采买问题”。清廷认为巴勒布仅为西域廓尔喀一小部落,不足以调兵大动干戈,军粮也拟从西藏当地购买,然而负责办理粮饷的官员却遇到了困难。据庆林奏报,当时西藏上层囤积粮食,“或借此图利,囤积居奇,或闻信惶恐,不敢出售”。此时大军即将入藏,然而作为应该“先行”的粮草居然还没有办理妥当,这令乾隆皇帝焦灼不已,遂在当年八月初一、初三和初四日连下多道办理粮饷的谕旨:一方面,命四川总督李世杰从川西各台站及土司地区转运兵粮,然而巴塘、理塘和打箭炉等台站存贮粮食非常少,川藏线不仅道路崎岖还有“夹坝”抢劫,因此难以保障军粮准时运输到西藏;另一方面,令驻藏大臣庆林等再次晓谕达赖喇嘛、噶伦和西藏头人等不要囤积粮食,政府可以加价购买各处存粮,令雅满泰等到前后藏村庄鼓励人民出售存粮,“晓谕尔等若有收藏米麦、糌粑及可作行粮之牛羊等物,概行发出售卖,用济兵饷”。虽然后期达赖喇嘛和噶伦等总共“办得麦四千六百余石,牛一千一百头,羊一万只”,川西各地粮食也陆续运至西藏,解决了燃眉之急,但是“藏内向来无储备”这种情况,对清廷的边疆稳定和安全来讲是极大的风险。乾隆帝也认为“兵可百年不用,不可一日无备,而军行粮随,尤关紧要”。经历此次事件后,乾隆皇帝坚定了在川藏道路及西藏地区设立驻军粮仓的决心。
自顺治至乾隆末年,全国大部分地区已经拥有了比较成熟的仓储系统,而西藏才开始建立,究其原因大致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方面,西藏海拔高、产粮少,中央政府将西藏租赋“赏给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收用”,这是清政府赐予宗教首领的一种经济特权,因而粮食几乎掌握在西藏三大领主手中。另一方面,自珠尔默特那木扎勒事件以来,西藏地方政局相对稳定,无论从边疆稳固还是社会秩序方面来讲,都缺乏建造仓储的内在驱动力,直至巴勒布入侵后藏。
自西藏上层“囤积粮食”事件后,清廷意识到从达赖喇嘛商上取粮“究属不便”。《钦定巴勒布纪略》记载,乾隆五十四年(1789)“酌定善后事宜十九条”中规定建仓细则,仓储地点为拉萨、拉里、察木多、巴塘和理塘,规定各仓存贮数量和出陈易新等制度。“请于今岁秋收后查明实在时值动项,发交噶布伦等在附近各处公平采买米麦三千石,交驻藏粮弁,于扎什城内建立仓廒,妥为收贮。采买两年后,即按年出陈稞麦一千石,分散兵丁作为口食……总以六千石常贮为额。至拉里、察木多、巴塘、里塘四处粮台,亦皆各有粮员,且系通藏大道,而察木多尤为川藏适中之地,亦请一体备储,各按该处地方情形,不拘末谷稞麦,按照市价每年采买五六百石积贮矣,买定二千石后,亦放设法出陈易新,以免霉变之患,交该处第巴土司按二三年一次出易”。至此,标志着西藏军备仓储的正式建立。西藏仓储的及时建立,在两年后廓尔喀再次入侵西藏的防卫战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乾隆五十六年(1791)八月,吞并了巴勒布的廓尔喀再次入侵后藏。根据后期办理粮饷的官员奏报来看,此时期川藏各粮台及西藏地区军储粮仓应该已经落实到位。当时,办理粮饷官员鄂辉和雅满泰等汇报,“打箭炉、里塘、巴塘、察木多、拉里等处台站均有前存米石及备贮麦稞,尽足供兵到支食……可得粮七千石”。此后,另据孙士毅奏报,前后藏噶布伦等还自发配合筹集了粮饷,甚至达到惊人的数量:“以现在所有粮石而论,连西藏粮务仓内存贮,及前后藏所办糌粑,已有七万四千五百余石。”由此可见,西藏仓储的及时建立不仅为清廷与地方协同保障边疆稳定提供了充足粮食储备,也加强了中央集权和边疆统治的稳定性。与此同时,中央与地方官员共御外敌的过程也间接增强了中央与边疆的协作与黏合能力。
(三)西藏其他类型仓储
除上述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辖的军备仓储外,还有部分与藏军制度相配套的军储粮仓,如日喀则、定日和江孜等藏军驻地仓储,以及早期入藏各要道存储的少量塘汛兵粮等。此外,西藏地方仓储包括达赖喇嘛和后藏班禅两处商上仓储、活佛属地仓储,以及各宗谿(རྫོང་གཞིས)仓储等。
乾隆五十七年(1792)西藏各要隘设置藏兵制度,同时设管理仓储粮饷官员,并指明官兵口粮来源。“于前后藏各设番兵一千名,此外冲途要隘之定日、江孜地方安设番兵各五百名,共额设三千名。”上述驻防兵丁就近挑选,前后藏各设置代本(མདའ་དཔོན)二人、江孜和定日分设代本一人管理,每名兵丁每年给予青稞二石五斗,由日喀则粮务统管后藏三处官兵所用粮饷。上述藏军官兵粮食由达赖喇嘛商上负责,如不够用则从喇嘛沙玛尔巴(ཞྭ་དམར་པ)拉萨充公家田资产,以及噶伦丹津班珠尔(བསྟན་འཛིན་དཔལ་འབྱོར)儿子所缴纳归公的庄田内拨发。
西藏地方仓储主要指两处商上、东部活佛属地及各宗谿仓储等。史料记载“前后藏所出租赋,向归达赖喇嘛、班禅收用……是以布达拉、扎什伦布两处商上蓄积饶丰。”上述两处商上即达赖喇嘛和班禅两处仓储,多以实物和粮食为主。达赖喇嘛商上设置“管理粮储业尔仓巴(གཉེར་ཚང་པ)二人”,后藏班禅仓储则由孜恰列空(རྩེ་ཕྱག་ལས་ཁུངས)管理。此外,地方仓储还包括其他活佛属地仓储,如昌都、乍丫呼图克图等封地所储存粮食,“察木多……大喇嘛寺又有仓储巴……拉里有粮务署”。宗谿仓储主要是西藏地方行政组织所储存粮食等,包括“宗(རྫོང)”和“谿(གཞིས)”,多储存在各宗或谿卡行政办公地点。因篇幅所限,西藏地方仓储制度将分文另述,此处仅作简略概述。
上述各类军备与地方仓储共同构成了西藏仓储体系,军备仓储受清中央政府和驻藏大臣直接核查监管,两处商上支用自乾隆末年至道光年间需由驻藏大臣审核,宗谿备荒仓储也需向驻藏大臣、噶厦和达赖喇嘛上报存粮数量,且各类仓储之间还可以相互调动协调。因此,可以说乾隆末年定立的西藏仓储制度在西藏地区发挥着巨大作用,不仅为边疆安全提供粮食保障,甚至对近现代西藏赈济制度也有深远影响。
二、西藏仓储体系及制度细则
(一)清代仓储制度对西藏的影响
清代仓储制度自顺治朝设立之初就有军事和民用两种功能,边疆地区更注重军备存储。康熙朝《钦定大清会典》中有载“国家设仓储粟,以赡军赈民。”雍正朝再次强调“国家设仓储粟,支给廪禄,以赡军赈民。”西藏因地处边疆,其初期建立仓储承担着军事防御职能,受中央政府日臻完善的仓储政策影响,从而快速建立起仓储体系和制度细则。
清代仓储制度历经康雍朝已趋于完善,按行政等级细分仓储及特定功能规定:除各省府、州、县、卫的常平仓和裕备仓外,还有乡村的义仓和社仓等。“雍正三年……直省府、州、县、卫,收粮处所,莫不有仓,又举行义、社仓之法,劝民积贮,县城之外,各乡有仓,名目既多,不更备载”。乾隆朝《钦定户部则例》中已记载有川西地区常平仓贮存粮谷概况,其中“松潘厅、打箭炉厅和杂谷厅均有常平粮仓”,此时期的仓储积贮可能与平定大小金川有关,川西仓储的建立为乾隆末年川藏线各台站,以及西藏地区设立仓储奠定了基础。
据清各朝会典所载,自康熙朝起,中央因地制宜对各府、州、县仓库存贮粮食数量作具体规定:人口相对稀少、产粮量低的地区酌量减少。“(康熙)四十三年,议准,各省府、州、县积贮米谷,大州县存一万石,中州县八千石,小州县六千石……川省人民稀少,大州县贮谷六千石,中州县四千石,小州县二千石”。此外,还根据各地收成和灾荒情况等随时调整各地粮食贮存数量。除仓储数量之外,清代“五朝会典”对常平仓、裕备仓、社仓和义仓的规定也越来越详细,包含诸如贮存粮食类型、成色、验收、损耗、籴粜和仓库修缮等内容。正因为清代仓储制度历经数年修订完善,才使得西藏地区自建立仓储之初就已经具备比较详备的仓储额定数量及监督核查等规定的相关细则。
(二)额定仓储数量及赈济功能延伸
西藏地区存粮数量、存粮类型和仓储功能等受到上述中央政府仓储制度的影响,自乾隆后期确定建仓后不断完善和变化。据史料记载,存粮数量从乾隆后期至同治年间,粮食从四千余石增加至五千四百石;存粮具体类型进一步细化至小麦和青稞按比例存贮;仓储功能也从军需备储为主逐渐扩展到覆盖全藏百姓的灾害赈济功能等。
乾隆五十四年平定巴勒布之后,在“酌定善后事宜十九条”中规定,西藏地区和川藏线各台站总共额定储存粮食数量为六千石,其中拉萨地区储粮三千石,拉萨以东的拉里、察木多、巴塘和理塘分别储粮五百至六百石不等,按当今行政区划来看,此时期西藏大致可储粮四千余石。乾隆末年仓储数量继续增加,对存粮类型也有进一步规定。《卫藏通志》中有载,乾隆五十八年(1793)规定“前藏仓额贮青稞二千七百石,小麦三百石,共三千石。拉里仓额贮稞麦一千二百石。察木多仓贮稞麦一千三百石”。此时期存粮总量共增长至五千五百石,较之前而言,拉里和察木多额定仓储数量成倍增加,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仓储粮食类型以青稞和小麦为主。嘉庆朝《钦定大清会典》中对西藏仓储记载较为简略,仅记载了前藏储粮数量为二千石,然而同治、光绪朝对西藏仓储的记载更为详细,不仅记载了粮食贮藏数量,还首次将“西藏仓储章程”单列出来。同治朝《钦定户部则例》载:“西藏仓储章程。西藏设立仓廒买贮麦子青稞共三千石,作为定额贮仓,以备军储,仍每年出陈易新,勿致霉变。四川察木多台采买备储粮一千二百石,拉里台采买备储量一千二百石……”此处的西藏主要指拉萨,该地存粮三千石,察木多和拉里分别为一千二百石,察木多比乾隆末年减少一百石,因此三处仓储共五千四百石。光绪朝《钦定大清会典》中记载川藏一带台站裕备仓总体储粮八千四百石,“四川里塘、巴塘,察木多、拉里、西藏等处裕备仓,储谷八千四百石”。其中拉萨仓储数量为三千石,但并未细分各台站具体仓储数量;而该朝《大清会典事例》中记载,拉萨所存储青稞、小麦的比例有一定变化,“(乾隆)五十八年议准,西藏粮石难以多储,已经买储青稞一千五百石,小麦五百石外,再添买小麦青稞共一千石,以足三千石著述,作为定额出仓,以备军储”。从上述官方史料记载的西藏仓储概况可以看出,中央政府直管存粮地主要以拉萨、察木多和拉里三地为主,虽然不同朝代存粮总量有差别,但总体大致在四千至六千石之间,粮食类型也以小麦和青稞为主。
此时期西藏仓储体系的一个主要变化,是从侧重于军事功能逐渐深入到社会赈济,“灾荒备粮”提议虽起始于乾隆四十八年(1783),而真正有效管理宗谿仓储可能始于乾隆末期。据史料记载,乾隆年间掌管商上事务的萨玛第巴阿旺楚臣(ངག་དབང་ཚུལ་ཁྲིམས)曾向清廷提议,“念灾荒之毫无储备,计庄粮之稍有盈余,因令各庄头以其每年例交商上之青稞若干克内,十克扣存一克,就近各交营官存贮,以备应用”。嘉庆三年(1798)松筠、和宁曾与达赖喇嘛、噶伦等共同核查并上报库存粮食数量;嘉庆七年(1802)驻藏大臣英善查明“每年各宗谿可存粮四千四百四十二克零九升”,还因各噶伦数年未报基层存粮情况,令各宗谿继续上报,要求“嗣后务必按年呈报”,嘉庆十七年(1812)噶伦曾报驻藏大臣瑚图礼,上任驻藏大臣阳春保和庆慧曾要求清点前后藏及宗谿储备的粮食概况,“须呈报验查前后藏地区储备粮食等情……兹临近秋收季节,因而迅即专派人员前往清点各宗谿储备之粮并呈报,同时须禀报今年收成情况”。这意味着仓储功能的扩展及中央政府对宗谿仓储的有效管理。此外,备荒仓储的确成为边疆人民社会生活的重要保障,实例有:嘉庆二年(1797)驻藏大臣松筠给修筑堤坝人员派发粮食;道光二年(1822)颇拉地区遭遇雹灾,日喀则钟大老爷曾派军官张巴奎等实地勘灾并调粮赈济;道光八年(1828)三十九族遭遇大雪灾,驻藏大臣惠显从拉萨和日喀则粮台取银三千两,购买牛羊赈济受灾百姓;光绪二十一年(1895)驻藏大臣讷钦给贫民百姓赈济青稞;等等。综上所述,清政府所建立的仓储体系其功能已延伸至灾荒赈济,同时仓储也深入基层社会生活,增强了边疆百姓心向中央政府的认同感。
(三)出陈易新与核查监督机制
西藏自仓储制度确立之时起就规定了出陈易新与核查监督等细则。光绪朝《钦定大清会典则例》中记载各地方所建常平仓和裕备仓出陈易新规定:“各省长平仓谷常年平粜,皆以存七粜三为率,间有地方燥湿不同,随时酌粜,存三粜七,存半粜半,存六粜四,及不限额数者……裕备仓,常年出陈易新,亦照常平仓例。”不同地区仓储的出陈易新制度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西藏地广人稀且粮食产量低,规定大致每年出陈易新或者二至三年粜换。西藏仓储还于乾隆末年规定了具体的监督核查机制,即在西藏各粮台设立粮员,每年核查仓储数量,由各地方官分管核查,统一上报驻藏大臣监督管理。
乾隆末年为仓储初建时期,因而出陈易新年代较长。《钦定巴勒布纪略》中有载,规定拉萨地区两年后需出陈易新,察木多地区则按粮食采购数量定额出陈易新,由各地方官管理并汇报上级监督。“(札什城)俟采买二年后,即按年出陈稞麦一千石,分散兵丁作为口食……而察木多……按照市价每年采买五六百石积贮矣,俟买足二千石后,亦当设法出陈易新,以免霉变之患,应交该处第巴、土司按二、三年一次出易,仍责成驻藏大臣暨该管各上司留心稽查。”此后,西藏在各地粮台添设粮员,核查监督仓储情况。福康安曾建议在前藏设置粮员,“惟前藏添设粮员,以到藏日起,一年一换,以便按年稽查银钱成色”。《卫藏通志》中已有详细粮员细则,规定粮务对仓库粮饷有核查监管职责,协助驻藏大臣监督核查仓储情况,三年一更换。“前藏粮务一员,管理仓库粮饷,承办驻藏大臣委审案件,三年更换。”该条例不仅规定了驻藏大臣和前藏粮务的职权,还明确记载后藏、拉里和察木多地区粮务的职权等。同治朝《钦定户部则例》规定西藏拉萨、拉里和察木多作为军储每年需要出陈易新、存粜和核查,“(拉萨)每年出陈易新,勿致霉变……察木多台……拉里台,责令该粮员每年存七粜三,按年派委办理夷粮之员前往盘查”。光绪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中记载川藏一带台站裕备仓概况,“四川里塘、巴塘,察木多、拉里、西藏等处裕备仓,储谷八千四百石”,其中拉萨仓储数粮为三千石,“每年酌量情形,出陈易新,毋致霉变”。
自《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明确驻藏大臣有核查两处商上积蓄职责后,西藏地区的军备粮仓由粮员每年核查,宗谿仓储由地方官核查,并统一汇报驻藏大臣监督管理。如前所述,嘉庆三年、嘉庆七年和嘉庆十七年驻藏大臣均曾命令地方官核报宗谿仓储数量。道光七年(1827)驻藏大臣惠显等曾奏报西藏库局粮饷贮存概况,其中拉萨地区“仓储青稞三千石,除照例出陈一千石外,实存青稞二千石,核与册造应存数目相符……拉里、察木多二台存贮粮饷,查照向例委员盘查”。道光十三年(1833)驻藏大臣隆文等,道光十七年至十九年(1837—1839)驻藏大臣关圣保等,道光二十三年(1843)驻藏大臣帮办大臣钟方等均曾核查西藏拉萨、拉里和察木多库存粮饷等,核实拉萨“仓储三千石,除照例出陈一千石外,实贮存青稞二千石”。道光二十七年(1847)驻藏大臣斌良与穆腾额奏报西藏拉萨地区仓储缩减至一千九百余石,“青稞照例出陈一千石外,实存青稞一千九百二十余石,核与册造数目相符”。然而,道光后期因琦善建议取消对西藏商上的核查监督权力,清廷驻藏官员对地方事务的管理权限逐渐缩小,因而也有可能间接丧失了对地方仓储的审查权。加之清末驻藏官员及粮员贪腐,各地仓储数量真实性也有待考证,西藏仓储核查亦可能逐渐流于形式。
三、商上核查权的丧失及粮员贪腐问题
(一)琦善丧失商上仓储核查权
鸦片战争期间琦善曾因私下签订卖国条约而被革职发配,然而,他又于道光二十三年末被重新启用,任驻藏大臣。在藏期间弹劾了第二世摄政策墨林阿旺楚臣,与帮办大臣钟方共同拟定《酌拟裁禁商上积弊章程二十八条》。琦善认为西藏商上物品复杂,名目繁琐,此后所有布施由“商上自行经理”,并获得批准:“嗣后商上及扎什伦布一切出纳,著仍听该喇嘛自行经理,驻藏大臣毋庸经管。”商上核查历经多年,可能有许多不到位的地方或流于形式,但琦善自行放弃核查权即意味着清廷自此丧失了对西藏地方财政的监管。此外,琦善还简化了边界巡查、营伍操练等实权。丁宝桢在“会筹西藏事宜”中曾评价,“自道光末年以后,抚驭稍宽,番官因与汉官分而为二,各不相统,而番官之气焰渐长,其后习为故,常遂不复遵汉官约束,而汉官至呼应,亦觉不灵”。后世多认为正是琦善的上述改则措施使驻藏大臣职权大大削弱,直接影响清廷对西藏地区的直接管辖,当然,放弃商上核查权力的同时,也极有可能丧失了商上仓储和地区宗谿粮食管理和协同调运等诸多权力。
(二)粮员贪腐等问题
西藏仓储制度自设立之初,清廷就曾要求驻藏大臣对粮员贪腐进行稽查,“察木多以西地区由驻藏大臣每年稽查,察木多以东由四川总督派打箭炉附近官员稽查,防止粮员贪腐侵吞”。然而,由于制度执行及监督管理等原因,清中后期逐渐开始出现各种积弊,如仓谷损耗、采买问题和亏空等。据有关史料记载,西藏仓储主要问题之一即为粮员贪腐,高发于清中后期。道光至同治年间清廷对外赔款增多,西藏粮库拮据无法发放兵员粮饷,因此有将储存粮库盗卖等贪腐事件发生;光绪至清末英俄频频觊觎西藏,清廷及西藏人民虽然竭力抵抗,但因大多驻藏官员腐败,仓储也因管理不善及霉变亏空等频发问题,逐渐流于形式,直至清末新政裁撤粮员,改任理事官而消失。
嘉庆年间至清末,西藏粮员侵挪粮库款项肥己案例愈加高发。嘉庆十五年(1810)西藏粮员蒋作梅曾“将恩赏喇嘛银两及后藏兵饷易换低潮搀发,侵渔肥己而与喇嘛汉人口角争衅……”此事件造成汉藏人民冲突,蒋作梅被认为是侵吞粮饷首犯而处置,后经查证属于诬陷,因而在《康輶纪行》中有载,查清事实后蒋作梅被奉为“西藏城隍”,此案虽为诬陷,但可见清廷当时对粮员贪腐问题处罚之重。道光二年驻藏大臣文干曾奏报后藏粮员王仲埙亏缺库项,称西藏尤其是后藏粮员高发侵挪,将原因归结为“后藏粮务,则系佐杂微员管理,职分太小,流品太杂,身家太轻,是以历任后藏粮员,多有侵亏情弊”,文干等认为边疆地区粮饷尤为重要,为减少粮员侵吞问题,之后应该委派职级相对较高的官员到藏管理粮务。光绪七年(1881)十一月,四川总督丁宝桢与四川布政使鹿传霖奏称,因西藏为边防重地,该地粮饷基本上按定例从四川三年一拨款,且会多预留银两储备,而近年来“驻藏文武员弁因有此项存款,往往任意私挪……徒供各粮员亏挪肥己”。虽然奏折中并未详细列举侵挪各粮台款项内容,但可以推测粮员侵吞肥己大致也包括每年仓储采购和平粜银两等。光绪末年西藏粮务乔迁彩也曾禀称“因之后任粮员均有亏短,藏库因而空虚”。张荫棠在主理西藏事务后发现,西藏各粮员均有挪用情况,“藏属历任粮台报销浮冒,私挪亏空,种种弊端……据商上禀称,每年应领番俸缎匹番兵赏需口粮青稞等银两。自二十八年起至三十一年止,李梦弼任内四年均未发给……”还列举了诸多粮员侵吞案例等,不仅包括前后藏粮台,甚至还包括亚东关税司虚报冒领等问题。由此可见,光绪年间此类粮员侵吞、挪用及冒领粮饷的案例比比皆是,粮员腐败问题逐渐成为清末西藏地区亟需吏治整顿的重点之一。自光绪三十二年(1906)《中印藏印条约》签订之后,张荫棠被任命为查办大臣,开始核查藏务,整顿吏治,总结清后期驻藏大臣及其所带官员贪腐的原因,“率皆被议降革之员,钻营开复,幸得委差,身名既不足惜,肆无忌惮,鱼肉藏民,侵蚀库款……藏中文武大小官,无不以边防报销为唯一目的”。他还称西藏各粮台追查侵吞款项艰难是因为“历任驻藏大臣任内奏销清册,去任时均自携去,从无存案,臣自无从稽核”,这也为整顿西藏粮员问题增加了难度。
粮员贪腐是西藏仓储体系崩溃前的外显。此外,地方仓储核查财权的丧失,以及军备仓储流于形式,直至裁撤粮员都加速了该制度的土崩瓦解。一方面,道光末年驻藏大臣琦善放弃商上核查权,加之十三世达赖喇嘛政教权力逐渐增强,强化了商上和宗谿地方事务的管理,导致中央政府对西藏地方仓储的核查、监督和赈济调用等权力逐渐丧失。另一方面,清末派驻西藏的官员多为腐败昏庸之辈,前后藏各台站粮仓年久失修,存储粮食也多有腐烂,本应具备战备和赈济功能的仓储制度,不但难以发挥重要的“赡军赈民”职能,反而因官员侵吞造成人民不满。光绪末年,政府也曾极力推行新政改革,企图挽救仓储制度,然而最终难以抵挡历史洪流。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驻藏帮办大臣联豫在新政中提出,原为沿途兵制而设置的粮员宜裁撤,“改设理事官”;张荫棠也于次年提议“前后藏、拉里、察木多各两台,均一律裁撤”。后期还设置川滇边务大臣,提议相关改良政策等试图挽救,然而均随着清朝覆灭,昔日所定制度体系相继崩塌。至此,西藏仓储制度终流于形式而消失于历史长河之中。然而不得不承认,受清朝仓储制度影响,西藏基层宗谿所存储的备荒仓储直至20世纪50年代之前仍发挥着灾害赈济等重要功能。
四、结 语
仓储,这种与粮食相关的问题在西藏地区表现得复杂且多面。西藏仓储体系因地理环境、交通运输,以及政治和经济结构等复杂原因,清中央政府对其直接管辖明显晚于其他省份,其初设目的是“赡军”,凸显了维护边疆稳定安全的政治内涵;“赈民”是清廷广泛建立仓储的主要目的,若值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期,也是保障民生和政治稳定的重要手段。清政府不仅在西藏地区建立了诸如拉萨、拉里和昌都等中央直管军事仓储,还在西藏各地重要关隘建立营官仓储,并对西藏商上仓储和地方宗谿仓储拥有核查监管权力,形成了一套自上而下推行,从中央到地方乃至村落的立体仓储体系,与社会生活紧密相关的宗谿备荒仓储和粮谷奏报等,甚至在乾嘉时期还纳入驻藏官员的考核体系。因此,从上述仓储布局与规划、额定存粮数额、出陈易新与核查细则等不断完善的制度中可清晰看出清廷在西藏地方治理中的能力和取得成效,尤其体现在边疆防卫和民生保障两方面。西藏地方对经略边疆的中央政府来说,历史上均有崇高的军事地位,该地区仓储体系的建立及监督管理完备,缓解了西藏粮草转运困难等问题,极大保障了中央军队的后勤驻防与战备,的确有利于中央政府稳定边疆社会秩序,这种对边疆人民安居乐业的直接保障,可以增强西藏人民对中央政府的信任和拥护。
乾隆末年至道光年间西藏政局逐渐稳定,仓储开始扩展至西藏基层社会,包括粮食赈济、赈贷,以及青黄不接时种子借贷等。当然,西藏地区赈济政策的推行是中央与地方协同实践的结果,乾隆皇帝曾劝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抚养人民为先”,第一世摄政策墨林阿旺楚臣建议宗谿存粮备荒,驻藏大臣松筠、和宁、英善等坚持核查宗谿存粮,使得军备与各地宗谿仓储可以协同互动,以及清末推行的改革新政等,都是西藏仓储制度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实践,足以证明在和平年代军备和地方仓储同时发挥着赈济和平抑粮价等社会作用,中央与地方官员协同保障仓储机制的顺利运行。
西藏仓储制度虽然在后期因各种积弊逐渐流于形式,但作为运行了几百年的仓储制度,真建立与延续,无论成效,对后世仓储体系建立仍有重要参考价值。总而言之,从自上而下的社会治理制度来看,西藏仓储体系的成功建立和运行,实现了清廷对边疆地区的有效治理,达到了固边的目的,也为当代边疆社会基层治理提供了经验借鉴;从自下而上的社会认同方面来看,在生态环境恶劣的高海拔地区,仓储体系下沉至村落,能够更有效地保障农牧业与人民生计问题,促进协同抗灾时期民族间的交往交流与交融,也使得心向政府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有效增强。甚至可以更深入阐释为:边疆仓储体系的积极作用也是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形成的具体实践。
原文载于《中国藏学》2025年第2期
为便于阅读,脚注从略
引文请以原刊为准,并注明出处。
版权所有 中国藏学研究中心。 保留所有权利。 京ICP备06045333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580号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京(2022)0000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