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先加: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制度化与法治化的历史和现状

发布时间:2024-04-16 19:23:00 | 来源:中国藏学 | 作者:中国藏学编辑部 | 责任编辑:曹川川

【作者简介】拉先加,中国藏学研究中心宗教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摘要】历史上,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在不同时期形成了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对藏传佛教的发展传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受政教合一制度的影响,寺庙管理从早期的堪布主导的管理制度演变为教派领袖主导的管理制度,再发展到活佛主导的管理制度,体现佛教教义和学经教育的内在需求的同时,也受封建割据势力和地方政权、部落、土司等世俗政治的影响,对藏传佛教的存续和发展产生了积极和消极双重作用。新中国成立后,寺庙管理制度开启了历史新纪元,步入了民主化、法治化的轨道,寺庙管理实行了自我管理、民主管理、依法管理,为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提供了制度保障。文章围绕吐蕃时期藏传佛教寺庙的修建以及相应制度的建立、后弘期和政教合一时期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寺庙管理制度、新中国成立后崭新的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制度的建立等方面,对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制度化、法治化的历史与现状,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梳理与归纳。

【关键词】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制度化;法治化

公元7世纪,佛教开始传入西藏,从赞普王室的主动引进到诸多大臣的支持,再辐射到吐蕃民众,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传播模式,逐渐扩大了其信仰群体。有了信仰群体,即要求这个群体的信仰行为与活动规范化、组织化、制度化。佛教在西藏初传时期形成了其组织与制度,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寺庙修建及其内部制度的形成。在西藏,自修建历史上第一座佛法僧俱全的佛教寺庙桑耶寺开始,便有了其内部各项宗教事务的管理制度。至后弘期,佛教在西藏的传播进一步具备了西藏本土特点,各大教派随即形成,大小寺庙遍布西藏高原各地。同时,寺庙管理制度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成为藏传佛教传承和发展的推动条件。新中国成立以后,为了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保护藏传佛教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历史时期,党和国家出台了各项寺庙管理制度,使宗教事务和寺庙管理进入法治化轨道,不断推进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藏传佛教寺庙管理也迎来了崭新的历史机遇,从中央到地方相继出台了诸多管理规章制度,尤其是在推进藏传佛教中国化的政策要求下,进一步加强与改进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建立健全藏传佛教寺庙管理长效机制,为做好新时代藏传佛教工作夯实了基础。

一、早期的寺庙管理制度是佛教观念的外化形式与表现

佛教自公元7世纪中叶开始传入西藏,直到公元8世纪中后期才有了第一批出家僧人和固定的宗教活动场所。据史料记载,吐蕃赞普赤松德赞(742—797)时期,约公元779年建成了第一座佛法僧俱全的藏传佛教寺院——桑耶寺,西藏历史上首批7人受戒成为僧人。随着桑耶寺规模扩大,“藏人陆续出家的前后约300人左右”。除此之外,桑耶寺还集聚了来自印度、尼泊尔、克什米尔,以及我国于阗、中原地区的高僧和译师,成为当时青藏高原佛教传播的中心。

僧人和寺庙的出现,必然要求其内部建立配套的组织及相应的管理制度,而这种组织及其制度的建立是由两个方面的因素决定的,一是寺庙外在的建筑布局,二是寺庙内部的活动分类。对桑耶寺而言也是如此,桑耶寺修建时,“这个建寺地点是由莲花生勘察决定的,而寺的奠基仪式是由赤松德赞主持的,寺的规模是由寂护设计的”。关于桑耶寺建筑布局的蓝本,虽有两种不同的说法,但它所体现的是佛教《俱舍论》中所描绘的大千世界的结构:一座3层大殿的中心主殿,代表着须弥山,围绕这一主殿的四方有4个殿,代表着四大洲,而4个殿旁边各有两座小殿,代表着八小洲。虽然这些建筑布局体现的是佛教核心的教义理念,但作为寺庙,这些建筑布局成为形成内部不同组织的客观物质条件。据《巴协》《娘氏教法源流》《桑耶寺志》等文献记载,桑耶寺这些不同的建筑有不同的现实功能,在被称之为“洲”的这些建筑中,当年分别开展着不同法门的讲授或修行,当时寺庙里既有显宗学习的地方,又有密宗修行的地方,同时还有翻译经文的地方、对信众讲法的地方、后勤保障的地方,更值得一提的是,寺内还有来自中原的禅宗修学的地方,这些不同的处所分类构成了桑耶寺内部的组织架构,形成了最初的西藏寺庙管理组织形式和制度。从另一个层面看,桑耶寺外在的建筑格局和内在的组织及其制度,体现了佛教的核心教义对宇宙结构的阐述,反映了僧尼对显密佛法学修的次第分类,体现的是一种对佛法的学习、实践的需求。

二、吐蕃时期寺庙管理制度开始形成西藏本土特点

随着桑耶寺的规模不断发展扩大,除了以佛教本身的学经教育和修行需要而形成的内部组织之外,相应地形成了具有社会组织属性的管理制度。首先,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管理体系,即总堪布之下的比丘部、比丘尼部、各学经部和译经部的寺庙管理体系;在总堪布管理下的寺庙管理体系按不同专业有明确的分工,即学经导师制管理、禅修部堪布制管理、译经部大译师制管理和仓库保管制度等。在这一体系下,总堪布没有任期,基本上是终身制,需要由赞普任命,在政治上离不开赞普的支持,经济上由吐蕃王室供养,堪布的权威很大。其实,当时桑耶寺采用的这一管理体系也不是西藏独创的,而是参照了古印度及中原地区的佛教寺庙管理制度。值得一提的是,吐蕃时期的寺庙管理制度开始形成一些西藏本土的特点,最显著的是供养制度和译经制度。

首先,供养制度是基于寺庙财物管理而形成的具有西藏本土特点的做法,在《巴协》《娘氏教法源流》等中有详细的记录。赤松德赞时期,桑耶寺、昌珠寺、大昭寺等有众多出家僧人,一开始其生活费用是得到赞普王室支持的,到了“赤松德赞晚年,拟通过法律的形式,永久保障佛教僧侣的生活来源。先是赞普提出由7户人家养护一名僧人,诸大臣建议5户人家负责一名僧人的生活,最后采纳了时任桑耶寺堪布的益西旺布的建议,应给每处三宝道场以200户属民,给每个僧人以3户属民。于是赤松德赞把150户属民给了寺庙,作为它的供施来源,给每个僧人拨了3户属民。此即著名的3户养僧制”。这种供养制度既保障了寺庙集体的收支,又为僧尼个人的宗教生活提供了物质保障,是为寺庙拥有社会产业的历史雏形。

其次,译经制度是基于对寺庙内部译经管理而形成的一种制度。当时,在桑耶寺译经是一项重要的寺庙内部活动,《桑耶寺简志》中记载:“当时集聚于桑耶寺译场翻译佛经的,除西藏初出家的‘七觉士’和印度的寂护、无垢友、佛密、静藏、清净狮子等诸大论师之外,还有内地和尚帕桑、玛哈热咱、德哇、摩诃衍、哈热纳波等,汉人不仅翻译佛经,而且还翻译汉地医著和无形算等。这些各地来的译师在札觉加嘎林广译三藏教典”。同时,作为一种有组织的集体宗教活动,当时的佛典翻译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需要校订旧译经典,拟定和选择新译显密经典,需要进一步对翻译过程中出现的佛教术语的藏文翻译进行规范等。由此,在吐蕃王室的支持下出台了相应的译经制度,围绕翻译佛经的总原则以及具体翻译过程对语序、多义词、同义词、音译与意译、数词、敬语等具体翻译问题的处理原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显然,这是带有政府颁行性质的译经制度,对于吐蕃名词术语的统一起了重要的保证作用。”

总之,随着寺庙数量和规模的不断增加和扩大,吐蕃时期逐渐形成了一些相应的管理制度。但由于这一时期佛教处于在西藏的初传时期,本土化特点并不是十分显著,主要因应的还是佛教教义的学习和传布的内在需求,而政治等世俗的外在干预相对较少。

三、后弘期的寺庙管理制度体现了宗教和世俗的双重功能特点

12世纪及其后,佛教在西藏及其他一些地方获得了空前的发展,出现了不同教派,在同一教派内部又形成了寺庙与寺庙之间的隶属关系,还形成了活佛转世制度,最终成为具有本土特色和中国化特色的藏传佛教。随着僧尼和寺庙数量的增加,寺庙成为相应区域的一种独特的宗教组织、文化中心、经济实体,与世俗势力之间也在政治、经济等方面产生合力互动的局面,形成以寺庙为中心的政教合一制度。宗教学认为,“宗教组织作为宗教之内在本质的外在形式,其性质和表现形式除了受宗教观念、宗教感情、宗教教义的决定和制约外,还必然受社会结构形式或社会组织形式的影响和制约”。12世纪之后,佛教寺庙在西藏具备了宗教与世俗的双重功能,其内部的管理制度除了体现宗教自身的传承需求之外,更多地体现了政教合一制度的内在需求。其中,以萨迦派和格鲁派的寺庙管理制度最为典型。

(一)不同教派寺庙的修建,促进了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制度的发展

1.萨迦寺开创了政教合一制度下寺庙管理制度的先河

在元代,萨迦派掌握了西藏地区政教合一的权力,成为西藏历史上第一个实行政教合一制度的教派。萨迦派以萨迦寺为政教中心,形成了系统化和制度化的寺庙管理模式,经过几百年的延续和发展,发展出一套完备的具有政教结合特征的寺庙管理制度。据《萨迦世系史》等有关文献记载,1265年,八思巴返回西藏后,在萨迦寺传统的寺庙管理基础上,完善了管理制度,设置了寺庙内部的各种管理机构,明确了各种职能分工,使萨迦寺的政教职能进一步强化。这一管理体制也为后来的甘丹颇章所参考和继承。

首先,设置了各类官职,各司其职。作为萨迦寺的寺主,八思巴为萨迦寺设置了13种官职,便于管理寺内的政教事务。这些官职有:“索本”,管理饮食,实际可参与政教管理,职权较大;“森本”,管理居室、服装;“却本”,管理佛法仪式等;“杰本”,负责接待等;“译本”,管理文书、档案等;“佐本”,管理财务;“塔本”,负责安排具体饮食;“甄本”,负责向导等;“丹本”,负责安排法会、仪式等的座次;“迦本”,管理搬迁等;“大本”,负责管理马、车等;“左本”,管理寺庙、豀卡的牲畜;“齐本”,负责保管藏獒。从这些分工中不难看出,这些人员不仅管理世俗事务,也管理寺庙事务,是典型的政教合一制度下的寺庙管理制度。

其次,形成了内部的层级机构及其相应的管理制度。萨迦寺在早期(八思巴时期)内部形成了东院、西院和上院3个部分。这三院在管理上归不同的上师管理,但总体上需要接受萨迦寺寺主的统一管理。而寺庙寺主,或称为萨迦法王,则由三院轮流担任。到后来,萨迦寺内部进一步形成了4个拉让,即细脱拉让、拉康拉让、仁钦岗拉让以及都却拉让,每个拉让设有负责该拉让的住持,这种住持父子相承,但仍然接受萨迦寺寺主的统一管理。随着不断发展,后来只剩下都却拉让这一支。在萨迦寺第四十八代寺主时,都却拉让这一支又分为彭措、卓玛两个颇章,住持由两个颇章的长子轮流担任。萨迦寺内部这种层级组织的形成,以及内部组织的不断分化与演变,体现了藏传佛教寺庙规模的发展扩大和政教合一制度下对其管理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最后,形成了各类学经组织及其管理制度。根据佛教显密佛法的学修需要,萨迦寺在历史上形成了相应的学经单位和管理制度。随着历史的发展,萨迦寺分解为主修显宗佛法的南寺和主修密宗教法的北寺。又根据佛法学修的具体需要,南寺下设堆瓦扎仓和参尼扎仓;北寺下设盘藏一个扎仓。相应地,这些学经组织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1)堪钦和佐巴为主的寺庙措钦一级管理层。萨迦寺寺主统领南北两寺的管理,是总的负责人,但日常的具体管理负责人为“堪钦”,他主持南北两寺联合举行的各种宗教仪式。除此之外,萨迦南北寺的重要行政事务,则由堪钦和萨迦佐巴商量后报请萨迦寺寺主批示。(2)堪布、绕强巴为主的南北二寺二级管理层。南寺事务均由“协扎堪布”(经院堪布)主持,其下面设有翁则(开法会时的领诵师),基索(管理寺庙物资的收支工作、寺规戒律和对寺庙生活进行监督管理),洛本(南寺各扎仓的导师,一般有6人),曲陈巴(维持寺庙的清规戒律,相当于格贵)、茶官、擦斯巴(相当于饮食监督人员)、门官等职务。在以密宗院为主的萨迦北寺,僧人人数相对南寺较少。绕强巴一职负责密宗院的所有事务。其他职务有寝殿官、嘉措本洛,各修行院堪布、翁则、扎仓却本、曲陈巴、茶官、擦斯巴等。寝殿官和嘉措本洛总揽寺内各项事务,嘉措本洛又是密宗院的金刚上师。北寺扎仓却本的职责与南寺基索的职责相同。(3)以“林”为主的萨迦寺三级管理组织。在历史上,南寺因僧人来源区域不同而把僧舍分为16个不同的区块,称为“十六大林”。每个林有一位负责人“林本”,是监管各自所属林的戒规戒律的僧人。林本要由能完成各项劳役、熟谙佛经、严守清规戒律的老僧担任。

总之,萨迦寺所形成的制度化的寺庙管理模式,对其他教派的寺庙管理产生了深远影响,尤其是在政教合一制度下,对于寺庙内部的权力分工设计、组织结构设置、学经单位的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诸多开创性的探索。

2.哲蚌寺优化和完善了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制度

15世纪,格鲁派兴起。直至17世纪中叶在哲蚌寺建立政教合一制度的甘丹颇章,格鲁派寺庙数量迅速增加,大小寺庙遍布青藏高原各地。随着格鲁派寺庙的修建与发展,具有该教派特色的寺庙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也逐渐完善,其中最典型的是哲蚌寺。从史料看,哲蚌寺是格鲁派最初实行政教合一制度的发源地,所以其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也成为格鲁派大小寺庙建立内部组织和管理制度的范本。

首先,形成了以三级管理组织为主的寺庙内部机构。哲蚌寺的组织机构共有3级,第一级为甘丹颇章、措钦;第二级为罗赛林、德阳、郭莾、阿巴四大扎仓;第三级为康村和米村。其中,甘丹颇章最初是建在哲蚌寺内的帕竹第司阿旺扎西扎巴的居所,初建于1518年,后赠送给第二世达赖喇嘛根敦嘉措,从此更名为“甘丹颇章”。1642年,此处成为五世达赖喇嘛的驻锡地,是五世达赖喇嘛在哲蚌寺建立起来的西藏地方政府的办公地,后来迁址到布达拉宫。由于西藏地方政府最初是依附于哲蚌寺并逐步巩固发展起来的,因此哲蚌寺从一开始就在西藏政教事务中享有一定的特权。但由于甘丹颇章的功能很快从哲蚌寺转移到布达拉宫,所以从寺庙内部的组织机构看,甘丹颇章没有成为哲蚌寺最高一级的管理组织,反而“措钦”成为哲蚌寺第一级管理组织,是寺庙的最高权力中心,“措钦”以“拉吉会议”的组织形式来集中或行使寺庙权力。四大扎仓是哲蚌寺机构中相对独立的二级组织单位,是按照哲蚌寺学经教育需要而设立的,其中最核心的分类依据是显密教法和五部大论的学经单位与学制分类,是寺庙内部机构形成的基础,也是哲蚌寺学经管理的有效举措。在四大扎仓下面,下设“康村”和“米村”,是寺庙的三级组织单位。“康村”和“米村”具有鲜明的人员管理制度化的特点。

其次,形成了“赤巴”“堪布”负责制的管理制度。为了实现对寺庙的有效管理,哲蚌寺内围绕各级组织设置了相应的僧职人员,专门负责各组织的内部事务。其中,哲蚌寺最高的权力机构“措钦”和它的组织形式“拉吉会议”实行“赤巴”总负责制,负责寺庙的总体事务。在“赤巴”领导下,下设“措钦吉瓦”(负责管理全寺的财物或后勤工作)、“措钦夏奥”(负责监督与执行寺庙里规定的各项清规戒律)、“措钦翁则”(负责管理以寺庙大经堂为中心举行的各类宗教活动)等,不同级别或不同分管的僧职人员来共同管理整个寺庙的内外政教事务。四大扎仓实行“堪布”负责制,“堪布”是每个扎仓一切事务的权威主持者,所有有关学经教育的安排、佛事活动的举办、学位晋升的决策等大小事务最后均由“堪布”来决定。“堪布”下设“格贵”(主要掌管扎仓僧众的名册和纪律)、“翁则”、“郭聂”(管理扎仓的所有财物)几名僧官。这些大大小小的僧职人员,保障了整个寺庙内部各级组织的正常运转,同时为了增强管理制度的活力,这些僧职实行了轮换制、任命制、选举制等。

最后,形成了以“康村”“米村”划分的人员管理制度。历史上,藏传佛教的一些大型寺庙僧人众多,少则几百,多则几千人,且这些僧人来自不同区域,在寺庙内部隶属于不同的学经扎仓,所以寺庙人员管理成为寺庙管理制度化的头等大事。为了有效管理这一事务,哲蚌寺形成了“康村”“米村”制度。其中,“康村”是以来自同一个区域的僧人为基础而形成的一个单位,一般情况下“康村”以其内部僧源的故乡或地名命名,这样的组织制度最直接的效能是管理上的。据史料记载,哲蚌寺四大扎仓中郭莽扎仓下设有16个“康村”,罗赛林扎仓下属有24个“康村”。为了人员管理更加精细化,哲蚌寺还在“康村”下设了多个“米村”,把那些来自同一个区域的人再作一次分类,按照他们的来源地进行细化,组成更小单位的“米村”来管理,比如哲蚌寺郭莽扎仓哈东“康村”下面有9个“米村”,据统计,哲蚌寺历史上有13个“米村”。从管理体制上看,各个“米村”作为哲蚌寺的基层组织单位,其内部实行“格干”(意指师父或老师)责任制。

历史上的哲蚌寺通过上述各级组织机构和系统的管理制度,保障其庞大宗教机构的正常运行。同时,这样的管理组织及其制度,逐渐被其他大大小小的寺庙作为范本移植到各自寺庙中,成为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制度的蓝本。

(二)各种寺规文献的形成,是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制度文本化、章程化、本土化的体现

谈到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制度化与法治化的历史,避不开藏传佛教历史上形成的各种“寺规”文献。寺规,藏文称之为“བཅའ་ཡིག”,是属于藏传佛教寺庙组织内在的自我管理形成的一种制度,一方面是佛教戒律在藏族社会中的本土化,是戒律论在寺庙日常生活中的具体体现;另一方面,寺规以文本、章程的形式把寺庙管理的各项制度确定下来,成为寺庙集体遵循的规章制度。

虽然从文献中无从考证藏传佛教寺规最初形成的缘由,但分析起来不外乎两种可能。首先,佛教戒律经典体系庞大,内容错综复杂,在具体的日常生活中,寺庙和僧侣无法一一去领会和执行,并作为日常行为的指导,寺规应具备简易性和程序性的特点,而佛教戒律经典无法达到这一要求,从而产生了把佛教戒律简易化的寺规;其次,佛教戒律出自古印度,传至青藏高原之后,其很多具有地域性特色的内容不太适宜在高原实行,包括僧侣着装、饮食等方面。为此,需要把佛教戒律本土化,这成为佛教传播过程中的历史必然,从而产生了本土化特色很明显的藏传佛教寺规。随着寺庙内部事务越来越繁杂,相应的管理措施也越来越细化,很多制度与规定无法只停留在原先的口头和言语层面,需要体现在纸面和字面上,以便有章可循、有条可查,于是出现了寺规文本。

藏传佛教发展历史上,各教派都曾形成过很多具体的寺规文本。目前所见西藏自治区档案馆汇编的《寺规集》收录了59篇寺规文本。这些寺规的具体制定者,一般都是教派领袖或者高僧大德、大活佛等,比如该《寺规集》收录的59篇寺规中,五世达赖喇嘛阿旺嘉措制定的有5篇,七世达赖喇嘛格桑嘉措制定的有2篇,十三世达赖喇嘛制定的有19篇,还有历辈班禅大师、策墨林活佛等高僧大德制定的寺规。究其缘由,主要是基于寺规的权威性,由高僧大德或大活佛等制定出来的寺规具有不可替代的权威性,在执行层面起着重要的作用。目前所看到的很多藏传佛教的寺规文本,虽然寺规制定者身份不一、篇幅长短不一、形成年代不一,但就其内涵而言具有一致性。寺规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部分:该寺院的简要历史、接受新僧的程序、请销假制度、日常佛事活动中的行为规范、一年中的佛事活动安排、学经内容及班次、与寺院周边百姓的相处要求以及奖惩措施等等。总之,这些历史上形成的各种寺规文献,对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制度化起着重要的作用。

(三)传统的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制度的总体特征

虽然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制度在表现形式上呈现出不同的特征,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1.教派领袖主导的寺庙管理制度公元10世纪晚期,藏传佛教后弘期,佛教在西藏的再度传播过程中,有些著名寺庙也得到了恢复,在寺庙管理制度上继续实行吐蕃时期的堪布管理制度,但大多数仅限于形式,实际上寺庙与僧尼的管理情况比较杂乱无章,特别是戒律松弛,寺庙组织涣散。11世纪后,藏传佛教步入政教合一的阶段。在寺庙管理方面,开始形成藏传佛教教派势力与地方家族势力结成一体的教派领袖管理制度,这一制度的特征是教派创始人或继承人是本教派最高管理者。虽然寺庙设有堪布职位,而且相当重要,但堪布不再是总负责人和精神领袖。比如萨迦寺的早期管理制度,总揽萨迦寺政教大权的是教派领袖八思巴,他是寺主,而各大堪布只掌管各自相应组织的事务,受教派领袖的领导。这种教派领袖主导的寺庙管理制度,是早期藏传佛教各大教派形成期的一大特征,反映着藏传佛教寺庙管理由吐蕃时期堪布主导制逐渐转变为教派领袖主导制。

2.活佛主导的寺庙管理制度活佛转世制度产生的时代,藏传佛教各主要教派已经形成,各自占据的生存空间已达到饱和状态,若要开拓发展空间,使本教派有所作为,就必然要在政治和宗教方面采取新的措施,进行前所未有的重大改革和制度创新。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噶举派率先进行了大胆的尝试,创建了噶玛巴活佛转世制度。此后,萨迦派等其他教派纷纷效仿,尤其是格鲁派采取活佛转世制度后,把藏传佛教的活佛转世制度推上一个新的阶段。活佛转世制度的形成,也对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制度产生了巨大影响。很多寺庙的修建和发展以活佛作为轴心,活佛逐渐成为寺庙的最高权力拥有者,成为寺主活佛。仅以格鲁派为例,从明末至清初形成了以达赖班禅为一级、各大呼图克图为一级、有若干属寺的寺主活佛为一级、一般小寺庙活佛为一级的各大活佛转世系统,同时这些大大小小的活佛成为各自寺庙的掌权者,围绕他们形成了相应的寺庙管理制度。这种以活佛为主导的寺庙管理制度的形成,标志着以教派领袖为主导的寺庙管理制度逐渐从主流变为边缘的历史演变。

综上所述,旧西藏政教合一制度下的寺庙管理组织,既是宗教和寺庙集团自身的管理者和统治者,又是西藏社会的主要管理者和统治者。寺庙为了宗教自身的存续和发展需要,为了维护宗教特权、巩固封建农奴制度,在管理上采取了符合政教合一制度需求的各项措施,确保寺庙管理权力集中在上层僧职人员手中。由寺庙管理制度本身的属性和本质所决定,其管理系统带有严格的等级制、政治上的压迫性和经济上的剥削性,虽然在具体管理和一般管理职位的人员任用上也有推举等做法,但实质上所有重大决定权全部掌握在少数上层手中,比如早期的教派领袖、后来的寺主活佛,具体大小事务也由格贵、翁则等人掌管,很多寺庙还受世俗势力如土司、部落头人的管辖,处于最底层的广大僧众很少对寺庙事务有发言权、参与权。

四、社会主义制度下的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制度,进一步促进了藏传佛教的健康传承与发展

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藏传佛教也迎来其发展历史上的新纪元。1959年开始,针对藏传佛教自身残留的封建农奴社会的一些与社会主义社会不相适应的消极因素,实现政教分离,保护广大信教群众和寺庙僧尼的宗教信仰自由,促进藏传佛教在新的社会制度下健康传承,对藏传佛教制度进行了民主改革,寺庙管理制度也脱胎换骨,走向了民主化、法治化管理的新的历史发展道路。之后,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时期,随着我国宗教工作大政方针的确定和实施、党和国家加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制定与出台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制度也逐渐发展和完善起来,成为维护藏传佛教正常秩序、引导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制度保障。

(一)社会主义建设各个时期,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制度

1.民主改革至改革开放前的寺庙管理制度 西藏寺庙民主改革始于1959年,是西藏进行民主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西藏实行寺庙民主管理制度,是藏传佛教寺庙管理的历史进步,是藏传佛教能够走向与社会主义社会相应道路的历史见证和推动力,更是藏传佛教寺庙管理的发展方向。直到改革开放前,共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始于1959年,西藏工委制订并出台了全区第一份《寺庙民主管理试行章程》,共有5章27条,制定了对寺庙进行民主管理的总则、僧尼公民权利的保障、民主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宗教活动、财务和学经班的管理等细则,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新型民主管理制度。第二阶段始于1965年,经过6年寺庙民主管理工作的实践和探索,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根据中央的指示,对原有的《寺庙民主管理试行章程》进行了修改,报中央统战部审批,于1966年2月12日颁布了第二份《寺庙民主管理试行章程》。

经过寺庙民主改革,在寺庙中通过民主选举成立了寺庙民主管理委员会,由僧尼自己管理自己的宗教事务,结束了延续上千年的政教合一的寺庙管理制度,开始了崭新的寺庙民主管理制度。

2.改革开放至党的十八大前的寺庙民主管理制度 改革开放以后,西藏与全国其他地方一起进入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期。为了适应时代的变化,藏传佛教寺庙管理也在制度层面作了一些改革尝试。1985年经中央批准,11月由第十世班禅大师亲自主持,在扎什伦布寺成功进行了历时20个月的社会主义条件下寺庙民主管理工作的试点。借鉴这次试点工作的经验,加之对其他有关寺庙的试点和探索,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1987年8月下发了《西藏自治区寺庙民主管理章程(试行)》。2004年年底,国务院颁布《宗教事务条例》。2006年,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试行)》。这期间,西藏主要实行扎什伦布寺寺庙管理试点的一些做法,寺庙管理组织分为4个层次,其中民管会为第一级组织,下设第二级组织(如政治学习组、佛事组、治保组、财务组、文保组等),第三级组织为各学经学院等,设置相应的负责人。第四级组织是根据人员、任务的多少,在第三级组织下面设若干个生产小组和学习小组,进一步细化分工任务。其间,其他涉藏地区也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探索出一些寺庙管理方面的制度,比如拉卜楞寺等实行的寺庙僧尼代表会议制度、青海塔尔寺实行的自我管理制度、四川省藏传佛教界组织的“教规戒律宣讲团”制度等。

总之,虽然各地自改革开放至党的十八大之前在寺庙管理方面采取了形式不一的制度举措,但其核心是确保寺庙管理制度化、民主化、法治化。尤其是在民主管理方面,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了积极探索。寺庙管理制度中的民主精神,“是对广大僧尼基本权利的充分尊重,消除了寺庙内部的不平等,真正体现了僧尼的主体地位;是依法管理在寺庙管理中的重要体现,增强了僧尼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确保了藏传佛教各项活动规范有序;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明确了藏传佛教的努力方向,奠定了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基础”。

3.党的十八大以来寺庙管理体制改革及取得的成效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西藏及其他涉藏工作重点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积极引导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各地宗教工作在落实中推进,在实践中创新,在治理中深化,基本实现了党对宗教工作领导的体制化机制化、寺庙管理的标准化精细化、僧尼教育的常态化常效化、宗教事务管理的法治化制度化,全面维护了宗教领域和谐稳定,推进了藏传佛教中国化,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取得了显著成效。

在寺庙管理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西藏和其他涉藏地区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实行的寺庙民主管理制度作出了相应的调适,采取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寺庙管理方式,如西藏自治区的寺庙管理委员会制度、青海的三种管理模式、四川的设局管理模式、云南的景区管理模式、甘肃的寺庙办管理制度等。尽管这些管理模式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有所差异,但其共性是积极探索创新建立健全藏传佛教寺庙管理长效机制,维护寺庙的正常秩序,促进藏传佛教的健康传承,进一步推进藏传佛教中国化。在这些寺庙管理制度下,宗教事务管理由封闭转变为开放,寺庙管理由思想教育转变为教育与服务并重,从寺庙管理机构和宗教管理部门的单一式管理转变为社会各个部门的综合性管理,从制度化的刚性管理转变为服务化的柔性管理。2023年发布的《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的实践及其历史性成就》白皮书显示,党的十八大以来寺庙管理制度的创新有效促进了寺庙的正常运转和发展,寺庙公共服务得到有效保障。

总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对藏传佛教工作的重视程度之高,投入资源之多,所用心思之深,所费精力之大,都是前所未有的。由此,寺庙管理工作中推进藏传佛教中国化由“虚”转“实”,具体的宗教事务管理由“浊”转“清”,寺庙管理工作由“粗”转“细”,宗教界思想认识由“表”及“里”。

(二)党的十八大以来加强宗教法制建设,为推进藏传佛教寺庙管理法治化提供了制度保障

2020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必须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由此推进藏传佛教中国化成为今后西藏及其他涉藏工作重点省宗教工作的根本遵循,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成为工作重点。其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工作方面的法制建设,修订完善、出台实施了很多有关宗教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尤其是藏传佛教方面,党和国家加大了相应的法制建设力度,促进依法管理藏传佛教事务,推动了藏传佛教寺庙管理进一步制度化、法治化。

1.党的宗教法治建设,为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制度化、法治化提供法律依据 宗教方面的立法,主要有宗教团体制度、宗教院校制度、宗教活动场所制度、宗教教职人员制度、大型宗教活动制度、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制度、宗教出版制度、宗教财产制度、宗教涉外事务制度等。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层面相继修订、出台诸多涉及宗教管理的法律法规,比如《宗教事务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办法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宗教团体管理办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等等。这些国家层面有关宗教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藏传佛教寺庙管理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依据,在一些具体的事务管理中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进一步推动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制度化、法治化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值得一提的是,法治化管理进一步促进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工作的社会化,很多藏传佛教寺庙与僧尼事务的管理归口对接到政府相关的管理部门,通过相关工作领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2.出台有关藏传佛教的法律法规,为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制度化、法治化提供法律保障 关于藏传佛教和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国家先后出台了诸多规章制度,如《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藏传佛教寺庙主要教职任职办法》《藏传佛教寺庙经师资格评定和聘任办法》《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等等。这些由不同管理主体制定和发布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涉及藏传佛教事务的方方面面,尤其是寺庙管理工作中的人员管理、学经教育管理、活佛转世管理等,完善了藏传佛教寺庙管理法治化建设。

总之,历史上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在不同时期形成了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对藏传佛教的发展传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受政教合一制度的影响,寺庙管理从早期堪布主导的管理制度演变为教派领袖主导的管理制度,再发展到活佛主导的管理制度,在体现佛教教义和学经教育的内在需求的同时,也受封建割据势力和地方政权、部落、土司等世俗政治的影响,对藏传佛教的存续和发展产生了积极和消极双重作用。新中国成立后,寺庙管理制度开启了历史新纪元,步入了民主化、法治化的轨道,寺庙管理实行了自我管理、民主管理、依法管理,为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提供了制度保障。

原文载于《中国藏学》2024年第1期

为便于阅读,脚注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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