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云:求实是史学研究的基础——评《剑桥中国晚清史》的西藏历史叙事

发布时间:2023-10-30 21:23:31 | 来源:中国历史研究院 | 作者:张云 | 责任编辑:

【作者简介】张云,1960年6月生,陕西省周至县人,历史学博士,中国藏学研究中心历史研究所原所长、二级研究员,“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文章来源】《历史评论》2023年第4期

求实是历史研究的基础,我们在借鉴海外史学成果尤其是中国史研究成果时,要坚持实事求是,不盲从权威。《剑桥中国晚清史》的西藏历史叙事显然背离了实事求是的治学原则,读者不可不察,著史者也应引为镜鉴。

《剑桥中国史》通常被认为是国际学术界研究中国史的权威著作,在被翻译为中文并在国内出版后,受到国内学界广泛关注,乃至在社会公众领域都有颇高的知名度。《剑桥中国晚清史》(以下简称《晚清史》)有关西藏的历史叙事,主要集中在该书第一部分(上卷)第二章“1800年前后清代的亚洲腹地”的“西藏”部分,以及第八章“清朝统治在蒙古、新疆和西藏的全盛时期”的“西藏的隔绝和印度的压力”部分。这两部分的撰稿人是美国清史学者、哈佛大学中国和中亚史教授约瑟夫·弗莱彻(傅礼初,Joseph Fletcher)。《晚清史》的西藏历史叙事包括行政区划、政治体制、职官制度、生产生活、宗教信仰、婚姻习俗、对外贸易,以及英国对西藏地区的觊觎和蚕食等,试图勾勒出晚清西藏地方的社会全貌。然而细读之后可以发现,该部分在史实、参考资料、历史观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本文仅择要论之。

史实疏漏较多

从史实方面看,该部分的硬伤、疏漏可以说比比皆是。

首先,过于抬高达赖喇嘛的地位与权力。书中称:“西藏本土的世俗和精神统治者都是达赖喇嘛,他是格鲁派的首领。”事实上,达赖喇嘛的名号虽为漠南蒙古土默特部首领俺答汗所赠,但却是在顺治十年(1653年),即五世达赖喇嘛朝觐顺治皇帝后的次年,才正式确立。此后历辈达赖喇嘛都必须获得中央册封才具备合法性。达赖喇嘛与驻藏大臣共同掌管噶厦政府的世俗权力,更是在乾隆十六年(1751年)由乾隆帝授予的。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并非如书中所说可以和清朝皇帝相提并论。乾隆五十八年正式推行的《钦定藏内善后二十九条章程》明确规定,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与驻藏大臣地位平等,二者要向皇帝的圣旨叩首谢恩,圆寂之后要通过金瓶掣签来选择转世灵童,最后由朝廷认定册封。

金瓶掣签是乾隆皇帝针对活佛转世中存在的弊病而制定的宗教管理制度。图为罗布林卡藏金本巴瓶,引自西藏自治区文物管理委员会编:《西藏文物精粹》,北京:故宫博物院紫禁城出版社,1992年,第56页

其次,过于夸大摄政的行政权力,刻意贬低驻藏大臣的地位。关于摄政,书中称:“达赖喇嘛未成年时往往由摄政行使西藏国家(原文如此——引者注)首脑的大权,在19世纪,政权都由摄政把持,达赖只是偶尔掌权,时间也非常短。八世达赖喇嘛死于1804年,终年46岁。他对政治就很淡薄,一切听由摄政处理。”众所周知,乾隆二十二年,七世达赖格桑嘉措在布达拉宫圆寂,藏内政教事务一时无人主持,乾隆帝命第穆诺门汗阿旺江白德勒嘉措“掌办商上事务”,即担任摄政,在未找到新灵童或灵童坐床未达到法定亲政年龄之前,代理达赖职权,摄政制度由此产生。西藏地方摄政须由噶厦召集三大寺、上下密院代表及重要僧俗官员讨论提出人选,再向驻藏大臣报告并请驻藏大臣转奏皇帝,经皇帝批准后,清廷视其出身及勋绩赏给呼图克图、诺门汗、禅师等名号,颁给金册、银印,从而履行职务。毫无疑问,摄政的权力来自皇帝,受清朝法律约束。驻藏大臣也绝非作者所谓的无足轻重。驻藏大臣与达赖喇嘛共同掌管前藏地区的政教事务,与班禅额尔德尼共同掌管后藏地区的政教事务;此外还负责西藏地方的军事、外交以及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商上的财政稽查。可以说,驻藏大臣统管西藏一切军政要务。

再次,该书对西藏官僚体制的描述存在明显错误。书中称:“译仓之下是一整套由三大寺僧官组成的宗教官僚体系。他们大多数是平民出身。僧官管理宗教事务和达赖喇嘛的家财,并担当其他各种职务,例如同俗官一道担任行政长官。这套政府结构,无论是宗教的还是世俗的,都是创于18世纪20年代,‘在以后的200年中,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变动’。”事实上,雍正五年(1727年)正月,雍正帝“著内阁学士僧格、副都统马喇差往达赖喇嘛处”办事,这是清朝在西藏直接派遣常驻官员办事的开端。次年,清廷正式在西藏设立驻藏大臣衙门。乾隆四年,清廷晋封噶伦颇罗鼐为多罗郡王。乾隆十五年,驻藏大臣傅清、拉布敦迫于形势,诱杀珠尔默特那木札勒,清廷遂废除郡王制度,授权达赖喇嘛和驻藏大臣掌管噶厦事务。同年,朝廷颁行策楞等上奏的《酌定西藏善后章程十三条》。章程规定,噶伦员额为四人,且必须于公所(噶厦)办理政事。应该说,作者所谓“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变动”的200年间,朝廷治理西藏地方的体制和制度发生多次重大变革,而且每次都是由朝廷主导,总的趋势是中央与西藏地方的关系日益紧密。

最后,该书对金瓶掣签制度实行情况的质疑缺乏实在根据。书中称:“在清廷看来,选择像达赖这样一位重要的活佛而用排除皇帝权威的办法,那是不可思议的。西藏人不但认为金瓶是一种不受欢迎的干涉,而且还认为这是清朝在西藏具有权威的象征,正像清政府自己所认为的那样。因此,在达赖圆寂之后,拉萨政府一方面要使西藏公众相信指认活佛是采用传统的方法,另一方面又要向清政府保证,达赖事实上是从金瓶当众抽签选出的。金本巴瓶在19世纪实际使用到何种程度,依然是个神秘的问题……在清朝强大时,西藏人为了强调西藏的自治,对金瓶的使用是有所犹豫的”。实际上,《钦定藏内善后二十九条章程》第1条就是确立金瓶掣签制度,蒙藏大活佛如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章嘉呼图克图、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等转世时,均须经金瓶掣签认定,比如第十世、第十一世、第十二世达赖喇嘛,第八世、第九世、第十一世班禅额尔德尼,第四世、第五世、第六世、第七世章嘉呼图克图,以及第五世、第六世、第七世、第八世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等,均由金瓶掣签产生。免予金瓶掣签的情况须经朝廷特许批准。清末理藩部档案资料显示,在该部注册的西藏大活佛共有39位(格鲁派24位、噶举派13位、宁玛派2位)。自乾隆五十七年建立金瓶掣签制度到清末,共认定转世灵童91位,其中通过金瓶掣签认定的有76位,由于种种原因经朝廷批准免予掣签的有15位,足见绝大多数转世灵童是通过金瓶掣签认定的。作者所谓金瓶掣签制度的使用程度是一个“神秘的问题”,显然不符合历史事实。

引证厚此薄彼

出现诸多疏漏的原因,可以从该书引证的文献中找到答案。作者在撰写该部分时,引用材料大多是西方学界的研究成果,如伯戴克(Luciano Petech)的《1728—1959年西藏的贵族和政府》(Aristocracy and Government in Tibet 1728-1959),斯内尔格罗夫(David Snellgrove)、黎吉生(Hugh Richardson)的《西藏文化史》(A Cultural History of Tibet),黎吉生的《西藏简史》(A Short History of Tibet),石泰安(Rolf Alfred Stein)的《西藏的文明》(Tibetan Civilization),卡拉斯科(Pedro Carrasco)的《西藏的土地和政体》(Land and Polity in Tibet),拉姆(Alastair Lamb)的《不列颠与中国的中亚:1767—1905年通往拉萨之路》(Britain and Chinese Central Asia: The Road to Lhasa 1767 to 1905)和《中印边境争议的渊源》(The China-India Border: The Origins of the Disputed Boundaries),罗斯(Leo E. Rose)的《尼泊尔:求生存的战略》(Nepal: Strategy for Survival)以及铃木中正的《围绕西藏的中印关系史:18世纪中叶至19世纪中叶》等,却没有引用一部中国学者的汉文研究成果。在原始资料方面,汉文原始资料甚至藏文原始资料更是付之阙如。

并不是说研究中国历史、西藏历史就不能使用西文文献,但我们不禁要问:作为一部严肃的研究晚清中国历史的著作,如此厚此薄彼合乎学术规范吗?研究清代西藏地方历史,最为重要的汉、藏文档案和文献资料难道可以弃之不顾?大量中国学者的严肃学术成果可以视而不见?比如作者在书中引用印度学者钱德拉·达斯在《西藏的寺院》一书中缺乏依据的推测,认为“在1800年,西藏各喇嘛教派的男性喇嘛总数约有76万,分属于近2500个寺院。”学术界一般认为,当时西藏地方的人口大概有100万左右,如果有76万男性喇嘛,这会是一个怎样的情景?实际上,魏源的《圣武记》中就有对西藏人口相对可靠的记载。即便作者或许不精通汉文、藏文,那么1956年李铁铮用英文撰写并在美国出版的《西藏的历史地位》(The Historical Status of Tibet),总可以进入视野吧?

其实,西方资料和相关研究成果中也不乏反映清朝在西藏拥有充分主权管辖的记载。例如,1774年,为在西藏和孟加拉之间建立贸易关系,英印总督黑斯廷斯委派乔治·波格尔前往扎什伦布寺拜会六世班禅,但他一无所获,瑞士学者米歇尔·泰勒在《发现西藏》中写道,“札什喇嘛(即六世班禅——引者注)对于采取可能会触怒摄政和清朝驻藏大臣的措施,当然会感到某种踌躇和反感。波格尔根本无法获得除了含糊的许诺(诸如这一问题将会在合适的时候呈奏中国皇帝)之外的其他任何效果。”又如,擅自进入西藏的法国传教士古伯察和秦噶哔被驻藏大臣琦善派人驱逐出西藏,古伯察《鞑靼西藏旅行记》的附录一中就记载:“1846年2月26日,古伯察和秦神父在一队清朝兵勇的护送下离开拉萨,并被解往四川的打箭炉……”类似内容和相关文献却不入作者法眼。

分裂言论不可接受

据称,弗莱彻熟练掌握汉语、蒙古语、满语、阿拉伯语、波斯语以及数种突厥语,且以治学严谨、引注规范而在西方所谓“内亚史”领域享有盛誉。所以,《晚清史》西藏历史叙事部分在引证材料上的表现,其实反映了作者在历史观上存在的问题——在屏蔽大量汉文和绝大多数藏文文献资料后,引用的唯一藏文研究著作,便是“达赖集团”成员夏格巴·旺秋德丹的《西藏政治史》。

在《晚清史》西藏历史叙事中,作者将西藏与清朝视为两个国家,认为“和蒙古或新疆不同,西藏有它自己本地的中央政府。”事实上,早在元朝,中央政府就设立三“区喀”(chol kha gsum,也译作“却喀”),即中央机构宣政院管辖下的乌思藏宣慰司、吐蕃等处宣慰司和吐蕃等路宣慰司管理西藏及相关地区。藏文史籍《汉藏史集》径称:“吐蕃三个却喀不足一个行省,但由于是上师的住地和佛教教法兴盛之区,所以也算作一个行省,(元朝——引者注)总计十一个行省。”明朝从洪武四年(1371年)到六年陆续在西藏地区设置乌思藏、朵甘卫指挥使司以及宣慰使司、招讨司、万户府、千户所等行政机构,并颁给印信。洪武七年升朵甘、乌思藏两卫为都指挥使司。清朝雍正年间,更明确划分了西藏与青海、四川、云南等周邻省份的边界。大量的藏、汉文资料表明,作为地方政教首领的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要定期向清朝皇帝进丹书克(西藏地方向朝廷朝贡的一种形式,包括文书和贡品),尽臣下之礼。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康熙皇帝将用汉、藏、满、蒙四种文字书写的“当今皇帝万岁万万岁”金字寿牌颁予七世达赖喇嘛,之后寿牌被达赖喇嘛供奉在布达拉宫顶层的殊胜三界殿中。清朝末年,十三世达赖喇嘛觐见光绪皇帝仍要遵照礼仪进行叩拜。

但是,《晚清史》关于西藏历史的叙述只写西藏地方体制运行情况,不写朝廷决策和央地互动过程;只写西藏地方制度、事件等具体细节,不交代国家政治背景。比如,作者叙述达赖喇嘛、摄政等有何等崇高的权力,却不提权力来自中央,以及《钦定藏内善后二十九条章程》和驻藏大臣对达赖等人的节制。比如,叙述活佛转世,却回避乾隆皇帝为此撰写的《喇嘛说》以及包括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在内的大活佛转世必须通过金瓶掣签、报请朝廷批准的基本制度。比如,谈到班禅,书中称“次于达赖喇嘛的最重要人物是班禅,他也是活佛,在黄教居第二位,坐床在日喀则附近的扎什伦布寺。班禅喇嘛的辖地是一个模仿拉萨的具体而微的自治小邦”,却不提正是由于康熙五十二年朝廷册封,班禅额尔德尼才得以管辖日喀则治下的拉孜、昂仁、彭错林等地。比如,书中还称“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达赖在世之时不得任命他的亲戚当噶伦”,事实上,《钦定藏内善后二十九条章程》第12条早就明确规定“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在世时,其亲属不得参与政事”。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学术交流是学术创新的重要途径。海外学者基于不同文化背景和学术传统的中国史研究成果,可以拓展我们的学术视野,提供一些新的研究方法和材料,甚至从中获取有益的启发和学术增长点。但必须注意,求实是历史研究的基础,我们在借鉴海外史学成果尤其是中国史研究成果时,要坚持实事求是,不盲从权威。《剑桥中国史》丛书是海外汉学、海外中国史学界倾力多年打造的学术成果,凝聚了很多优秀学者的学术创见,在中外学界、社会公众领域影响很大。但就《晚清史》的西藏历史叙事而言,显然背离了实事求是的治学原则,读者不可不察,著史者也应引为镜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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