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成:平等观建设与坚持藏传佛教中国化方向

发布时间:2023-06-07 16:44:00 | 来源:中国藏学 | 作者:中国藏学编辑部 | 责任编辑:

【内容摘要】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对藏传佛教健康传承提出了更高的新要求。平等观建设是藏传佛教坚持中国化方向、促进自身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内容和途径,做好藏传佛教平等观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由于受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影响,等级观念、特权思想、支配意识等依然存在,制约和影响着藏传佛教平等观的正确践行。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平等观建设与坚持藏传佛教中国化方向的关系,切实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发挥中华文化的浸润作用。加强藏传佛教平等观建设,全面正确理解佛教平等观内涵,为坚持藏传佛教中国化方向提供认识支撑;正确践行平等观,为坚持藏传佛教中国化方向提供实践内容。

【关键词】藏传佛教;中国化方向;平等观建设

【作者简介】李德成,男,蒙古族,1965年10月生,中国藏学研究中心副总干事、研究员。

【文章来源】《中国藏学》2023年第2期

习近平总书记所作的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作出了科学完整的战略部署,提出党的中心任务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并从完善大统战工作格局的战略高度指出:“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是新时代新征程党的宗教工作的根本遵循和前进方向。

作为佛教中国化的产物,藏传佛教在发展过程中历来重视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融合、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在继承和发扬长期以来中国化成果的过程中,主动适应社会,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利益人群等优良传统,有力促进了自身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坚持中国化方向,积极促进自身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藏传佛教面临的重大课题。藏传佛教必须正确把握时代脉搏,既要把握当今时代国际社会和平、发展及合作的时代主题,以及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思想文化多元化的时代特征,也要把握国内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时代主题,明确自己在当代社会中的位置、面临的形势和主要任务。

在202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深入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引导和支持我国宗教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增进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深刻领悟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的内涵和核心内容,藏传佛教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引领作用,在增进“五个认同”的基础上,服从于中华文化建设需要,坚持学习、吸收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不断改造、充实和完善自身,努力推动自身建设的时代化,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

党的十八大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分别就国家层面、社会层面和个人层面的价值取向确定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其中,就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而言,平等是国家、社会应然的根本价值理念之一,也是在坚持中国化方向过程中藏传佛教所面临的重要课题。因此,本文拟从平等观与坚持藏传佛教中国化方向入手,探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坚持藏传佛教中国化方向中的作用,探讨藏传佛教坚持中国化方向、促进自身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要内容和途径。

一、藏传佛教平等观的主要内容

平等是人类社会的普世价值,其实质内容是要求特定团体或区域内的成员均应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在当代社会中,平等理念不仅是一种政治追求,也是一种道德追求,既是人的基本权利,也是道德建设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强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因此,平等成为中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平等观是佛教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在某种意义上释迦牟尼是因为反对当时印度种姓制度和婆罗门教等级观念、倡导平等而创立佛教的。佛陀由“业感缘起”而识得“无我”,由“无我”进而得出“四姓平等”,再进而宣称“一切众生悉皆平等”,意谓宇宙本质皆同一体,一切法、一切众生本无差别,故称“平等”,这便是佛教平等观的基石。佛教所推崇的平等观以及“众生平等”等主张符合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和道德规范,深得世人赞赏。藏传佛教继承和弘扬了佛教的平等观,倡导人人平等、众生平等、怨亲平等、和合共生等理念,不仅丰富了世界平等思想的理论宝库,而且对于加强藏传佛教自身建设、全面从严治教,对于坚持藏传佛教中国化方向、积极促进自身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藏传佛教所主张的人人平等观,传承了佛教的“佛性平等”思想,倡导人人均可成佛,强调“佛是觉悟的人,人是未觉的佛”“佛是过来人,人是未来佛”等说法,体现了人与人最高层次上的平等,故而强调从根本上人人平等。

藏传佛教的众生平等观,强调平等不仅是不同个人、不同人群、不同人种的平等,而且超越人类的范围,是宇宙间一切生命的平等,其中也强调众生与佛平等的观点。众生平等观还强调视众生如父母的思想。宗喀巴大师言教:“无量轮回中父母即是众生;现在活我之父母即是众生;使我了知解脱之父母即是众生;作悲田使我成佛之父母即是众生。”藏传佛教十分重视大慈大悲思想,认为慈悲心产生的思想根源是自他平等、互换和“因果七诀”。不仅要以慈悲心、平等心平等对待众生、施爱予众生,而且主张自轻他重、爱他胜己;不仅强调知母报恩,而且强调视众生如父母,将众生平等思想演绎到了更高境界。

藏传佛教所主张的“怨亲平等”,意即对怨敌和亲人一视同仁,无有厚此薄彼的分别。虽然具有理想主义色彩,但在理性和重视是非原则的前提下,对于现实社会追求公平、正义,尤其是反对“顺亲逆仇”等思想行为还是具有一定助益的。

藏传佛教所主张的和合共生观,源自佛教的和合精神,是佛教信仰学修体系的内在要求。佛陀明确指出,无论是社会生活,还是佛教修行,其理想目标都应该是一种和谐的境界。因此主张践行“欢悦和同”七法和“六和敬守则”,以思想、法制、经济、语言、身行、心意为民主平等原则,树立了佛法的平等风范,以求“国土炽盛,人民丰乐”。

二、平等观建设与坚持藏传佛教中国化方向的关系

平等观建设或称坚持和弘扬正确平等观,是坚持藏传佛教中国化方向的重要方面或重要内容,从自身角度彰显着坚持藏传佛教中国化方向的内涵和外延;坚持藏传佛教中国化方向引领和规范着平等观的思想、内容和方向,平等观建设服从并服务于坚持藏传佛教中国化方向,不断改造、充实和完善自身,努力推动自身建设的中国化时代化;平等观建设与坚持藏传佛教中国化方向互动共进,应该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新的伟大征程中确立新的目标和着力点,实现共同进步。

坚持藏传佛教中国化方向引领和规范着平等观的思想、内容和方向。平等观建设离不开坚持藏传佛教中国化方向的前进方向,也离不开坚持藏传佛教中国化方向的引领、熔铸和塑造。作为藏传佛教的传统观念和中华文化的优良传统,正确的平等观集中体现和反映着中华民族的人文追求和道德情怀,符合坚持藏传佛教中国化方向的本质要求和精神追求。因此,坚持藏传佛教中国化方向有什么样的本质要求,平等观建设就会有什么样的具体行动,就会有什么样的思想、内容和方向。

坚持藏传佛教中国化方向,就必须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发挥中华文化的浸润作用。作为坚持藏传佛教中国化方向的重要内容,平等观建设必须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文化中汲取营养,在切身感受、耳濡目染中,充分认识自身不足,感悟优秀品质,坚持和弘扬正确平等观就有了不枯之水、不竭之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文化能够为藏传佛教平等观建设增添品质和活力。

平等观建设与坚持藏传佛教中国化方向关联互动。坚持藏传佛教中国化方向对平等观建设具有强烈感召力,平等观建设服从服务于提升藏传佛教中国化水平。平等观建设是坚持藏传佛教中国化方向的重要内容,“局部利益”必须服务于“整体利益”,“局部利益”需要响应“整体利益”的号召,为“整体利益”的发展创造条件、提供支点。平等观建设在坚持藏传佛教中国化方向的感召下,可以在提升藏传佛教中国化水平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任何事物都必须适应时代潮流、与时俱进,这是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藏传佛教平等观建设必将追随时代发展而吸收时代精华,也必将追随时代步伐而融入时代精神。因此,在追随时代发展的历程中,藏传佛教平等观可以萃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文化的优良品质和传统,为坚持藏传佛教中国化方向提供思路、增加元素、增添活力。因此,坚持藏传佛教中国化方向,就必须做好藏传佛教平等观建设。

三、正确树立平等观,为坚持藏传佛教中国化方向提供认识支撑

坚持藏传佛教中国化方向,加强藏传佛教平等观建设,首先必须正确树立平等观,为坚持藏传佛教中国化方向提供认识支撑。正确树立平等观,不仅要坚持平等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还必须使平等观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本质要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一)精进藏传佛教平等观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

佛教以慈悲为怀、以利他为本、以弃恶为宗,利众是目的,成佛是手段,正如佛陀所教导的那样,“诸恶莫作,众善奉行,自净其意,是诸佛教”,由此深刻阐明了佛教的本质。藏传佛教的平等观正是佛教核心要义和本质的重要体现,止恶扬善、慈悲利他、清净学修、净化身心的佛教本质和根本精神也正是藏传佛教平等观的本质要求。因此,也可以说,“诸恶莫作,众善奉行”和慈悲为怀、利他为本等观点即是藏传佛教平等观的根本精神所在,其主要内容即实质就是止恶扬善、慈悲利他的有关基本要求,主张人人平等、众生平等、怨亲平等、和合共生等平等观的基本原则。无论是根本精神,还是基本原则,藏传佛教平等观具有自身的逻辑认识,需要正确对待,守正创新。

藏传佛教平等观因循佛教“一切众生悉皆平等”“佛性平等”“万法平等”等思想传统,所主张的是一种普遍平等、“一切平等”,就涉及面或覆盖面而言,不仅是人人平等、众生平等,而且人与众生平等,甚至人与佛平等,有情众生与无情众生平等,总之,万事万物都是平等的。一般而言,可以说是一种具有普遍平等特点的平等观。

这种普遍平等观的核心要义符合平等观的普世价值,符合无论民族、种族、阶级而人人平等的价值取向,以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价值理念。同时,这种普遍平等观将生命观、自然观、神灵观统一起来,强调万物与自然界彼此联系、相互依存、圆融互摄、平等无别,客观上强调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关系。但这种普遍平等观却过于强调“无我”精神,忽略了“自我”价值,不利于阐发人的主体地位、发挥人的主动精神、维护社会的和谐公平。特别是在阶级社会里,这种主张往往被统治阶级利用成为麻痹群众的“空头支票”。主要表现在思想行为方面,一是藏传佛教信众存在过于依赖佛、菩萨的心理,特别是在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下,一些人逆来顺受,缺乏主动争取平等的意识。即使是在当代,在“皈依僧”“皈依上师”等根深蒂固思想的影响下,一些人也缺乏平等意识。二是在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社会中领主阶级往往会利用宗教,“让群众的切身利益披上宗教的外衣出现”,麻痹群众,不能形成进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坚持藏传佛教中国化方向,正确树立平等观,就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圆融中华文化的优良传统,萃取普遍平等观的“合理内核”。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认为平等是人最基本的权利,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最基本的准则,是人类社会的理想价值追求。这就突出了人的主体地位和创造精神,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营造公平平等的社会环境。藏传佛教普遍平等观需要在持守以人为本精神的基础上,精进人人平等、众生平等中的普遍平等理念,进一步圆融服务社会、利益人群的思想,正确处理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藏传佛教界应该发挥自身优势,帮助和引导信教群众,不能被一些根深蒂固的落后观念束缚,剔除不正确的诸如“上师信仰”等观念,支持群众维护平等参与、平等发展、平等享有等权利。同时,精进万法平等、有情众生与无情众生平等理念,突出人与自然的关系,支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

藏传佛教平等观因循佛教“一切众生皆有佛性”“本性平等”“本质平等”等理念,所主张的平等也具有本性平等、绝对平等的理念。认为众生是平等无别的,且众生与众生之间,有情有性与无情有性之间也是平等的,不存在高低贵贱之分,强调不同众生虽有其差别性,但众生的生存、生命的本质是平等的,这就是超阶级的、绝对的平等。

但这种绝对平等观又往往与因果平等观统一于一体,陷入因果报应的宿命论之中,而造成了客观上的不平等。认为有情众生在过去、现在、未来三世因果不同,故彼此之间会出现命运的不平等。佛经有言:“欲知前世因,今生受者是;欲知来世果,今生作者是。”强调“种瓜得瓜、种豆得豆”,认为命运不等是因为因果不同,“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无论何因,终究有报;有何因,就有何果,故认为从这个意义上说也是平等的,这就是所谓因果平等。因此,绝对平等往往实质上变成了因果报应的绝对平等,成为畸形的绝对平等观。正是因为具有因果平等观理念,在绝对平等、因果平等的外衣下,出现了不同的命运或命运群体,出现了不同修行等次和果位的不同群体,因而出现了不同的社会阶层,助推形成了藏传佛教的等级观念和特权思想。旧西藏宗教“教法”和世俗法典相结合所形成的一整套“政教合一”的法律,如《十善之法》《十五条法律条目》《十六法典》等,都具有强烈的宗教等级色彩和特权思想,体现着寺院领主集团的特殊权益。例如甘丹颇章地方政权时期制定的《十三法典》就规定人有上中下三等,每等又分上中下三级。受等级观念和特权思想影响,宗教领主和藏传佛教上层人士动辄对群众颐指气使,支配观念、主宰观念,专制思想得到膨胀。宗教领主对群众不仅进行政治压迫、经济剥削,而且以各种宗教名目增加群众差役负担。即使是在今天,这种等级观念和特权思想的遗毒也没有彻底肃清。

坚持藏传佛教中国化方向,正确树立平等观,必须吸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平等理念,精进不合理的因果平等观。清除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的遗毒,摒弃等级观念,倡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马克思指出:“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这是马克思主义平等观的基本观点。世上没有绝对平等,但人人应该起码具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这是藏传佛教绝对平等观应该持守和维护的基本观点,也是藏传佛教界人士对待和尊重信教群众和“一切人”的关键所在。

精进藏传佛教绝对平等观,清除封建农奴制度遗毒,改变藏传佛教界人士的支配观念、主宰观念和专制思想,还要吸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民主精神。民主是人类社会的美好诉求,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追求的民主是人民民主,其实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应有之义。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民主精神是摒弃藏传佛教等级观念、特权思想、不平等意识的思想支撑。藏传佛教界人士特别是上层人士,要尊重群众的宗教信仰,尊重群众的自由选择,遇事善于与普通僧尼和信教群众商量,不独断专行,与群众一起平等参与国家、社会以及宗教事务。通过这样的途径,既弘扬了民主精神,也树立了正确平等观。

藏传佛教平等观因循佛教“无缘大慈,同体大悲”思想,主张一种不需要原则、没有是非界限的平等,即一种“纯粹平等观”。佛教认为,所谓觉悟意味着究竟明了宇宙间的一切事物都是因缘所生,没有独立实在的“自我”,即一切诸法在缘起和真如的层面上都是平等的、无差别的。强调只有视人如己,才能爱人如己。按照佛教观点,藏传佛教的这种纯粹平等观有助于人们破除对物欲和事相的迷恋,破除对“私我”的执着,回归人的本性,客观上增益和谐,减少矛盾、敌对和冲突,但却消弭了矛盾的对立统一规律,淡化了是非原则,模糊了敌我、善恶、好坏、对错等界限。

坚持藏传佛教中国化方向,正确树立平等观,必须吸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平等理念,精进不合理的纯粹平等观。世上没有绝对纯粹的平等,必须持守是非标准,爱憎分明,立场清晰,追求平等的真谛。例如,藏传佛教界要自省所经历的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对社会和藏传佛教造成的负面影响,彻底认清分裂动乱是祸、统一稳定是福的深刻道理,坚决反对和打击分裂分子,坚决支持和拥护爱国者,彰扬藏传佛教界的爱国主义优良传统。

(二)藏传佛教平等观必须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质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出:“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魂育人,完善思想政治工作体系,推进大中小学思想政治教育一体化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融入社会发展、融入日常生活。”因此,坚持藏传佛教中国化方向,做好藏传佛教平等观建设,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重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和引领作用,又要结合藏传佛教的教化作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藏传佛教平等观,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藏传佛教平等观建设的推动促进作用,以中华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浸润滋养藏传佛教平等观,同时体现藏传佛教平等观对中华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支撑作用,探索藏传佛教平等观建设服从服务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途径和方法。

藏传佛教平等观建设须服从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平等理念是指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享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权利,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人人依法享有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其价值取向是不断实现实质平等。在平等享有社会权益的同时,也要平等履行社会义务。藏传佛教平等观不能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生冲突,若有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冲突的内容,影响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必须加以剔除和改革。像藏传佛教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等级观念等不仅影响着寺庙内部的僧尼关系,而且也影响着寺庙、僧人与信教群众的关系,必须予以改变或清除。

藏传佛教平等观建设必须服务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藏传佛教平等观止恶扬善、慈悲利他的根本精神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设取向没有冲突,因此,以正确平等观摄领僧众,以僧众化世导俗,藏传佛教界可以通过平等观建设,弘扬精华,剔除糟粕,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不仅垂范信众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且要以主人翁的姿态在核心价值观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藏传佛教平等观必须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建设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发挥领导干部示范带头作用,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法治社会建设,势必要求塑造崇尚法治、遵纪守法的社会氛围。增强法治意识,是坚持藏传佛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方面,搞好藏传佛教平等观建设必须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藏传佛教平等观建设服从于法治精神。从实践层面而言,平等观是僧团的行为规范之一,而法治则规范社会行为。前者可以规范和保障正常的宗教秩序,后者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法治原则高于平等观原则,尤其是在现代社会中,藏传佛教平等观建设不能与法律规定发生冲突,必须以法治精神为准绳,衡量和规范平等观的内涵和外延,使平等观建设服从于法律法规。僧尼的行为必须合乎法律规定,以遵守法律作为践行平等观的前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平等的本质要求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僧尼首先是国家的公民,必须承担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正可谓“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佛法无边,僧尼有界。藏传佛教界人士不能将自己视作特殊公民,凌驾于法律之上。无论强调众生平等,还是主张怨亲平等,藏传佛教平等观,都不能混淆敌我界限、善恶标准,必须是法律面前讲平等。无论是活佛,还是“上师”,都不能无视法律,凌驾于他人之上。

藏传佛教平等观建设要服务于法治建设。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和现代社会发展规律的平等观建设,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体现着局部与全局的关系。就全社会面而言,法治建设是根本,高于平等观建设;藏传佛教平等观建设是补充,服务于法治建设。尤其是在现代社会中,平等观建设可以规范和帮助僧尼及信教群众遵守法律,有利于营造法治社会的良好风尚。例如,藏传佛教人人平等、和合共生的平等观,如果紧密结合法治建设来弘扬,以遵守法律为前提,则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四)藏传佛教平等观必须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推动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提高人民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统筹推动文明培育、文明实践、文明创建,推进城乡精神文明建设融合发展,在全社会弘扬劳动精神、奋斗精神、奉献精神、创造精神、勤俭节约精神,培育时代新风新貌。”平等既是人的基本权利,也是道德建设的基础。平等观建设必然关系到道德建设,道德建设的好坏也影响平等观的建设和践行。坚持藏传佛教中国化方向,搞好藏传佛教平等观建设,必须符合公民道德建设要求,必须吸收社会主义道德观的时代内涵。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既要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要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藏传佛教平等观建设,一方面要强化法律对平等观建设的促进和规范作用,另一方面也要强化以道德滋养平等观精神、强化道德对平等观建设的引领作用,实现藏传佛教平等观建设对社会主义道德观的支持作用。

中华民族传统道德观念为我们留下了宝贵的精神财富,很多重要思想观念成为社会主义道德观的有机组成部分,对藏传佛教平等观建设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例如,“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人人相亲,人人平等,天下为公,是谓大同”等思想,可以使藏传佛教思考如何正确树立人人平等的理念;“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有助于藏传佛教消除等级观念和特权思想;“和而不同”“协和万邦”的平等理念可以与教派平等相得益彰;“不患寡而患不均”“天下大同”等理念,可以助益藏传佛教如何和合共生,追求承平盛世。

我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藏传佛教平等观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的基本原则为指导,传承和弘扬服务社会、利益人群的优良传统,“民之所忧,我之所思;民之所想,我之所行。”不能凌驾于信教群众之上,要急信教群众之所急,想信教群众之所想。要以集体主义原则为指导,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集体利益,彰显藏传佛教平等观建设的本质追求。

四、正确践行平等观,为坚持藏传佛教中国化方向提供实践内容

坚持中国化方向,做好平等观建设,藏传佛教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和规范,其平等观的内容和内涵中的积极因素,可以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鲜活元素,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添内涵和外延。在找准定位的基础上,探索藏传佛教平等观服务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有效途径,可从理论入手对平等观作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要求的阐释,可从实践入手借助平等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可从平等观入手化世导俗,引导信众和他人。

正确践行藏传佛教平等观,服务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途径有很多,但无论强调人人平等、众生平等,还是怨亲平等、和合共生等,都必须处理好人与人之间、教派之间、个人与国家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的正确处理和实践,既可有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又可切实坚持藏传佛教中国化方向,实际提升藏传佛教中国化水平。

(一)正确处理和践行人人平等关系

当前正确践行藏传佛教平等观,在处理人人平等关系中,要摒弃等级观念、特权思想的遗毒,处理好宗教界人士与普通群众的关系、高僧活佛与普通僧尼的关系、男女平等的关系等。

由于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的遗毒还没有彻底肃清,藏传佛教的等级观念、特权思想还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存在,藏传佛教界人士对普通群众特别是信教群众高高在上、颐指气使的现象还存在,有些寺庙和僧人动辄以宗教信仰为由,干涉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甚至还存在以宗教活动、宗教事务等为由,向信教群众摊派宗教费用等情况,增加了信教群众的宗教负担。同时,18岁以下青少年入寺现象屡禁不止,目前仍是藏传佛教工作面临的一大难题,除去个人、家庭等原因外,寺庙过于重视宗教传承而忽视青少年的受教育权、发展权也是主要原因之一。

目前在藏传佛教内部,由于受等级观念、特权思想遗毒的影响,寺庙中的转世活佛、堪布、经师等宗教上层缺乏平等意识问题依然存在,对普通僧尼仍然具有支配作用,并在寺庙事务管理的某些方面仍具有决定作用。特别是藏传佛教认为活佛是佛菩萨的化身,活佛往往被视作“圣人”,受到普通僧尼和信教群众的信奉;另一方面,活佛一般自幼就受到特殊照顾,养成了“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等习惯,事事都要他人侍奉,甚至有些活佛认为自己生来就高人一等,得到他人侍奉是理所应当的事情。他们对普通僧尼的支配欲更强,在寺庙事务管理的某些方面决定权也更大。

男女平等是平等观中的重要内容。中华传统文化中有男尊女卑的封建糟粕。藏传佛教义理中的女性观较为重视女性,用女性代表智慧,如“般若佛母”“空行母”“度母”等,并以男性代表方便。方便与智慧相互作用,可证得无上妙理。但受中华传统文化男尊女卑观念等思想的影响,藏传佛教女性观又具有两面性,也有排斥女性的一面,往往将女性视作影响男性修行的因素。同时还认为女性在修行到一定阶段后转为男身才能向最高层次修行。如《药师琉璃光王七佛本愿功德经念诵仪轨》里就有“转女成男”的说法,称“又愿我等及诸有情,为女人身百恶逼恼,极生厌恶愿舍女身。惟愿我等及诸有情,乃至证得无上菩提,一切皆得转女成男具丈夫相”。虽然对此经文含义有不同理解,但也深刻反映了教法中对男女的不平等认识。

在藏传佛教的有关寺规或禁忌中,也可以窥见男女不平等或男尊女卑的情况。由于存在女性不吉利等偏见,一般寺院的密宗殿和护法神殿不允许女性进入。历史上很多寺院的寺规都对女性有限制性规定,如五世达赖喇嘛阿旺罗桑嘉措于1682年制定的《哲蚌寺寺规——调伏诡诈主之金钩明镜》规定:“藏蒙女性若到寺院朝拜,在被允许的日子除外,其他时间不可进殿堂朝拜。”第三世嘉木样·罗桑图旦久美嘉措于1854年制定的《拉卜楞寺寺规》也规定:“如无有允许,妇女不得进入寺院。卖草、卖柴、乞讨等妇女任何时间也不得进入寺院。”由于历史的惯性作用,现在一些寺院对女性的进入和在寺院内的朝拜活动仍有一定限制。

上述无论是藏传佛教界与普通群众的关系、高僧活佛与普通僧尼的关系,还是男女平等问题,都与平等观的清净本义不相符合。人人平等的核心在于具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具有平等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发展权利。藏传佛教要坚持中国化方向,正确践行藏传佛教平等观,处理好人人平等的关系,就必须破除陈腐的等级观念、特权思想的束缚。藏传佛教界要真正尊重普通群众特别是信教群众的平等权利,宗教界人士与信教群众、高僧活佛与普通僧尼之间都要相互尊重、相互帮助,形成平等相待、和睦相处的平等关系。在寺院或僧团内部,必须坚持民主原则,切实发挥寺庙民主管理组织的职能作用,发挥普通僧尼在寺庙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推动高僧活佛与普通僧尼形成民主管理的合力。

(二)正确处理和践行教派平等关系

当前,坚持中国化方向,正确践行藏传佛教平等观,必须正确处理教派平等以及寺院之间的平等关系,以推动宗教和睦、社会和谐。

在封建农奴制社会,宗教与经济关系的“二位一体”性决定了西藏各派宗教封建领主为占领政治、经济、宗教阵地而争权夺利,一些占有优势地位的藏传佛教教派对其他教派进行打压,甚至强迫其他教派改宗,根本没有教派平等而言。由此导致在旧西藏教派战争连绵不断,宗教矛盾层出不穷。宗教矛盾和教派战争是旧西藏社会动荡的主要原因之一。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实行教派平等团结原则,从根本上改变了藏传佛教教派不平等的问题。但清除封建农奴制度的遗毒不可能一蹴而就,目前涉藏地区教派间具有成见或歧视的现象依然存在,影响着教派团结与和睦。近年来,在境外分裂势力的操纵下,杰千修丹护法神之争,也引发了藏传佛教内部“供废”矛盾,严重影响着宗教和睦。

历史上,藏传佛教形成了主属寺系统,一些大寺派人四处建寺,出现了众多具有主属关系的寺庙,甚至形成系统。主寺对属寺具有统辖权,派员管理属寺,并摊派差税等,造成主属寺之间的不平等和矛盾。经过民主改革,实行寺院平等原则,从根本上废除了寺院之间的主属寺关系。但改革开放后,随着宗教政策的落实,被废除的主属寺关系又有所恢复,历史上的所谓主寺对属寺的宗教事务进行操控,甚至在一些地方一有风吹草动则主属寺之间即联合互动,影响社会稳定。

教派之间、寺院之间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的不平等关系,不可避免地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利益纠纷和利益冲突,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正确践行藏传佛教平等观,就必须正确处理和平衡僧团或群体之间的利益,保障团结和谐。只有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对不同教派、不同寺院、不同群体的合法利益一视同仁地予以充分尊重,增进团结和交融,舍弃“小我”成就“大我”,才能广泛、稳定地形成平等关系。

(三)正确处理和践行个人与国家的关系

坚持中国化方向,正确践行藏传佛教平等观,必须正确处理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以推动藏传佛教爱国主义传统的传承和弘扬。

藏传佛教界具有悠久的爱国主义传统,这种传统是广大藏族人民爱国主义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13世纪中叶,藏传佛教界为实现祖国统一作出了重要贡献。元朝委任藏传佛教领袖人物在中央政府任职,通过他们实施了对西藏地方的全面施政和有效管理。在以后漫长的历史岁月中,藏传佛教界各个教派的领袖人物,虽所处的历史时代各不相同,自身的政教业绩各有千秋,但他们中的绝大多数都是具有远见卓识的爱国志士。从卓越的爱国先驱萨迦派领袖萨班·贡噶坚赞(1182—1251),到20世纪伟大的爱国主义者、藏传佛教的杰出领袖第十世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形成了一条悠久而光荣的爱国主义主线,把藏传佛教各教派众多著名的爱国领袖人物连接在一起。他们世代沿袭、一脉相承,带动广大僧俗群众形成了光荣的爱国主义传统,成为后世藏传佛教界的楷模。

藏传佛教怨亲平等的平等观,容易混淆善恶、敌我等界限。境外分裂势力和国际反华势力始终以涉藏问题为借口,对我进行攻击和诬蔑,并进行分裂、渗透和破坏活动。对此,藏传佛教界必须保持清醒认识,必须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地维护祖国统一和人民利益。中国佛教界面对外敌入侵时有“上马杀贼、下马念佛”的气概和传统,也有“庄严国土,利乐有情”的情怀和使命。藏传佛教界必须牢固树立国大于教、国法大于教规、教民首先是公民的正确认识,在大是大非面前绝不能混淆敌我界限,政治上必须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坚决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

(四)正确处理和践行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坚持中国化方向,正确践行藏传佛教平等观,必须正确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以推动藏传佛教界服务社会、利益人群。

“出家不忘爱国,修行不忘济世”。藏传佛教平等观在社会层面应该真正打造人人平等、互敬互爱的和谐氛围。必须持守服务社会、利益人群的理念,任何人不能凌驾于社会之上。由于“政教合一”的历史遗毒还没有彻底肃清,藏传佛教政治化倾向依然存在,有些寺庙、僧尼仍然迷恋过去的封建特权,宗教干扰国民教育、干预基层政权和司法的现象依然存在。前些年出现的“班玛问题”,即青海果洛藏族自治州班玛县僧人干涉群众生产生活、干涉基层政权,甚至干涉司法的现象就是典型例证。后来经过整治,这种乱象得到了有效遏制,形成了藏传佛教工作中著名的“班玛经验”。

十世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曾多次要求藏传佛教界管好寺庙和僧尼,提出了“寺要像寺,僧要像僧”的主张,这也可以视作正确处理个人与社会关系的重要标准和途径。强调“寺要像寺”,不仅要求寺庙要有完整的学经体系和讲经制度、管理制度等,还要有积极合理的服务保障体系,保障僧尼生活,保障服务社会和信众,绝不干涉群众的政治和社会生活,推动形成服务社会、利益人群的良好风尚。“僧要像僧”,最基本的就是要求僧人严守戒律和寺规,遵纪守法,与信众之间互尊互爱、团结互助、平等和谐、共同进步。“寺要像寺,僧要像僧”,是正确践行藏传佛教平等观的重要标准。根据藏传佛教的平等观,平等心是学修佛法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平等,就难以形成合理的学修体系,也就难以建立完善的服务机制,难以践行服务社会、利益人群的理念。同样的道理,没有平等心,也难以有僧尼的持戒守法,也就不可能形成平等和谐、团结进步的良好风尚。

五、结语

综上所述,新时代新征程,坚持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藏传佛教健康传承的必由之路。做好藏传佛教平等观建设,是坚持藏传佛教中国化方向、实现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内容和途径。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和规范,以中华文化浸润和涵养,清除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的遗毒,剔除等级观念、特权思想和支配意识等不良遗存,是藏传佛教正确践行平等观,坚持藏传佛教中国化方向的重要实践内容。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促进教派平等、宗教和睦,正确处理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藏传佛教平等观建设就能取得成效,就能为西藏和涉藏州县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

版权所有 中国藏学研究中心。 保留所有权利。 京ICP备06045333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5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