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铁:论元明清三朝的边疆治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2-03-25 09:27:01 | 来源:中国藏学研究中心 | 作者:方铁 | 责任编辑:刘怿艺

中国传统边疆治理制度的内容十分丰富。广义的边疆治理制度,大致包括政治制度、行政区划制度、行政管理制度、法律制度、经济制度等方面的内容。其中,政治制度又可划分为元首制度、中央决策体制及其运行机制、中央行政体制及其运行机制、地方行政体制及其运行机制、监察制度、军事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等具体部分。狭义的边疆治理制度主要指政治统治制度。本文简要叙述元明清三朝狭义的边疆治理制度。

一、元朝的边疆治理制度

元朝实现较高水平的全国统一,并明确边疆地区与邻邦较清楚地分开,朝廷以不同的治策应对的天下格局。元朝治边有两个重要的特点,一是在全国推行行省制度,二是在全国边疆地区施行形式和内容有异的管理制度,尤其以在西南边疆实行的土官制度最具创意,成效也十分明显。

元朝的行省源自金朝的尚书省。金朝常遣重臣出镇诸路,或以宰相职权授予地方长官,称为“行省”。蒙古汗国沿用金制,地方有征伐之役,设行中书省代表中央统领之。元朝建立后立中书省总领全国政务,以后在各地设行中书省,逐渐演为常设的统治机构。除在京师周围地区设“腹里”直隶于中书省外,以元军分别占领和控制的若干军事镇戍区为基础,元朝在全国设江浙、云南、湖广、陕西、四川、甘肃、江西、辽阳、岭北、征东等十个行省,相当一部分行省位于边疆地区。行省辖区广阔,大部分行省包有现今二三个省的辖地,并做到上下结合、浑然一体,尽量避免中央与地方脱节的现象。元朝在中央设宣政院,掌管全国佛教事务并统辖吐蕃地区。朝廷在吐蕃地区分设朵思麻宣慰司、朵甘思宣慰司、乌思藏纳里速古鲁孙宣慰司,宣慰司下设安抚司、招讨司与元帅府、万户府等机构,对吐蕃地区进行较深入的统治。元朝的行省制度和对吐蕃地区的行政管辖,为明清两朝所沿袭。 

元朝的行省制度大致有以下特点:一是代表中央政府分驭各地,因此具有地方最高官府与朝廷派出机构的双重性质。二是在职能和权力行使方面,具有替中央收权,同时兼为地方分留部分权力的性质,在行政、军事、司法方面表现得最为明显。三是权力大而不专,凡钱粮、军事、屯种、漕运诸要事,行省无不领之,对防止代表中央分驭各地使命被削弱,以及行省向地方割据势力演化有积极的意义。四是行省制度既非中原王朝的传统制度,也并非蒙古汗国的旧制,而兼有蒙古法与汉地监察传统的因素。行省制度实现了中央与地方权力组合较合理的结构,即以中央集权为主,适当添人为地方分权。通过行省制度,朝廷掌握了控制军队、官吏任用等方面的权力,又把一部分权力分寄于行省,然后借行省集权于中央。由于实行这一制度,朝廷可直接掌控及指挥行省,在处理行政、军事、财政、司法等具体事务方面,行省又享有很大的权力。元朝在边疆地区广为设治,统治较为全面和深入,并积极发展经济和开发资源,均取得明显的成效。前代的不少羁縻之地,到元代“皆赋役之,比于内地”,这些都与行省制度具有简洁、高效及易于操作的特点有关。

尼珠河大峡谷

元代以前,中原王朝的治边之策主要是“羁縻之治”。因受时代条件的限制,“羁縻之治”尚处于有效管理的初期阶段,施行中的随意性与不规范执行较为明显,同时少见基于南北部差异与不同时期的特点而出现的改变。如汉朝的边郡、唐朝的羁縻府州,均普遍施用于各地边陲,并无因地制宜的改变和具体明确的规定,重防御、轻开发是两朝治边共有的特点,在制度建设与监督保障等方面,也缺少应有的制度保证。蒙元面临新的天下格局,统治者也较少有“内华夏外夷狄”“守在四夷”一类的观念,行事崇尚简便易行。在元朝建立前20余年,蒙古军长途奔袭平定大理国,并在其地实行北部草原通行的万户制度,但云南地区动荡不止。富有统治经验的大臣赛典赤受命至云南建立行省。他进行调查后决定废止万户制度,试行任命当地“蛮夷”为朝廷官吏的制度。实行后因收效显著,乃在南部边疆地区普遍推行。

土官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朝廷任命土官为国家的正式官吏,虽可世袭,但不可随意废除。土官有正式的品秩,在待遇、权利与义务方面与内地官吏大致相同。同时设立军事统兵性质的宣慰司等机构,广泛任用土官为宣慰司及下属机构的官吏。允许组织由一定级别土官管辖的土军。在行省的部署之下,土官及所管辖的土军负责地方治安,并参加屯田等开发活动,必要时土军可由朝廷调用。

土官制度的突出特点,是元朝将任用土官与设置统治机构相结合,土官任职的统治机构虽仍有羁縻的性质,但纳入国家官吏系统管理。一定级别的土官可统领土军,加强了朝廷维持地方治安和征伐反侧的军事力量,因此增强了国家军队的实力。元朝广泛任用边疆“蛮夷首领”为各级土官,对土官信任的程度,任命土官数量之多及予权之重均远超前代。凡“蛮夷”来降,朝廷视其势力大小,授其首领以不同的官职。以后若反叛,平定后可官复原职。甚至有多次反叛、多次复职的记载。南方“蛮夷”也不负期望,对元朝表现出难得的忠诚。上述特点对土官制度获得成功,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土官制度与南部“蛮夷社会”的内在机理暗合。元朝通过委任其首领为国家官吏,授予他们利用土地、山林等资源的合法性,同时官府掌握收回其资源占有合法性的权力,有效减少了因首领独占资源或为资源争夺导致动乱的现象,大致实现了对地区资源相对合理的分配,因此对稳定地方社会起到积极作用。当然,蒙元统治者对此尚不可能有本质方面的深刻认识,但因土官制度施行后颇见成效,乃被认可并在南方边疆地区普遍推行。

另一方面,土官制度亦欠完善和改进。如云南行省任用一些蒙古人、色目人为土官,年久甚至许其世袭。另外,元朝对土官待之过宽,缺乏监督、处罚的规定与机制,也反映出土官制度仍欠完善。元代后期已出现土官权重势大,甚至割据一地的情形,但元朝并无有效的应对办法,至明代发展为严重的祸害。

土官制度还是“蛮夷”管理制度分向发展的肇始。北部草原的游牧民族逐水草游牧,其生态环境和资源相对单一,游牧民族的生产、生活方式有明显的同一性。缘于此,部落首领或官府掌握游牧人口,所具有的意义大于对土地资源的控制。北部草原通行的万户制度,即万户之下逐级设千夫长、百夫长,依据所辖人口多寡分级管理的制度,较适合当地的情形。因此,在以游牧生活为主的边疆地区,元代及其后的时期仍通行万户制度,并在各地演变为不同特点的管理制度。

乌兰察布风貌

二、明朝的边疆治理制度

太祖朱元璋及以后诸帝放弃元朝凭借边疆向外扩展的做法,继承汉唐“守在四夷”的治边之策。嘉靖二十二年,嘉靖皇帝说:帝王之政唯守在四夷,今朕欲求长治久安之术,无出于守之一策。此大致代表了明朝统治者的看法。朱元璋分封的诸子大都遣镇北方,前朝重北轻南的治边传统仍被明朝继承。漠北的蒙元后裔鞑靼、瓦剌诸部十分活跃,屡为明朝边害,在明代中期最为严重。正统十四年,瓦剌首领也先率大军南下,英宗率军亲征,在土木堡战役中遭到惨败,英宗被俘。瓦剌军队顺势打到北京城下。为防范“北虏”再次南下,明朝修建九边重镇,修缮长城并驻重兵,以强硬的军事手段应对北方游牧势力。

明朝对南部边疆也未放弃经营。朱元璋认为云南等地的“蛮夷”强悍难治,须镇之以重兵。乃将重兵守滇定为成法,并推广到其他的南方“蛮夷地区”。

明朝在边疆地区大量派驻军队,以卫所的形式驻守各地。卫所军士有军籍,允许携带家眷子女,军士世代相继为军户。军士中大部分参加屯田,小部分驻防。有征伐之事,将领受命到指定卫所领兵,事毕军队回归原地。在南部边疆各省,郡县、卫所互为表里,施政则相辅相制。安置在未设府州县地区的卫所,则管辖民户兼理民政。明中叶后卫所屯田多被军官侵占,军士破产流亡,卫所制度走向衰亡。 

边疆地区受卫所管辖的军士人口数量庞大。卫所主要安置在农业地区及形胜险要之处,遂形成大规模的军事性质的移民浪潮,推动了卫所地区社会的发展。明代后期,农业地区的发展水平与社会面貌接近内地,并形成一些较大规模的城市。在设置卫所以外“蛮夷”聚居的边远地区,明朝普遍推行土司制度,总体上实行卫所与土司结合统治的双轨制。农业地区由于广设卫所进步很快,土司地区则听任土司施治,致使土司地区的发展长期滞后,明朝经营西南边疆主要重视农业地区,导致农业地区与边疆僻地的差距持续扩大,相关的矛盾由此产生。今川西南和滇东北一带,经元朝的努力经营发展颇为可观。明朝在上述地区推行土司制度,并将其地隶于四川省管辖。这些地区距四川省治成都较远,官府“不过岁输贡赋,示以羁縻”。上述地区乃被“蛮夷”势力控制,“焚烧劫掠,习以为恒”。到清雍正朝施行改土归流,才有效解决了违法“蛮夷”割据上述地区的问题。

土司制度由元朝的土官制度发展而来,制度的内容较土官制度完善,实行的范围也更广泛。明朝统治的时间较长,同时重视对政治制度进行改革和补充。以元朝所设行省为基础,明朝将省级政区分为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分管一省的行政、司法和用兵之权,有效地加强了中央与地方的联系。相比元朝,明朝的各项制度不仅缜密细致,还体现出相互制衡的特点,土司制度也是如此。

明代中期西南边疆动乱频发,还与土司制度自身存在软肋有关。《明史·土司传》说土司“必假我爵禄,宠之以名号,乃易为统摄,故奔走唯命”,若朝廷调遣繁多,则“急而生变,恃功怙过,侵扰益深”。除朝廷征调导致反抗外,土司因获得朝廷的保护,并逐渐掌握与官府打交道的方法,平时借多征税收而自肥,条件具备时则逐渐坐大,甚至凭借掌握的土军分裂割据。明代中期云南麓川土司思氏反叛,明朝三次出动大军镇压。其后川黔地区的土司奢崇明、安邦彦又发动大规模叛乱,均与上述原因有关。而朝廷对此缺乏警惕,也缺少积极有效的对策,反映出明朝的边疆治理制度存在明显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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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朝的边疆治理制度

以1840年为界,清朝的统治可分为前期和后期。前期在消除割据、加强国家统一与边疆开发等方面,清朝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康熙、雍正、乾隆在位的133年堪称“盛世”,也是边疆治理制度较健全并充分发挥作用的时期。鸦片战争爆发后西方列强入侵中国,强迫清朝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民族矛盾与阶级矛盾十分尖锐,清朝对边疆的统治以及边疆治理制度,都接受了严峻的考验。鸦片战争以前的历代清帝,接受“守中治边”、“守在四夷”的传统思想。亦少有“内华夏外夷狄”的传统意识。雍正帝就前代贬低夷狄不以为然,认为清朝统一天下,蒙古极边诸部落俱归版图,中国的疆土开拓广远,“何得尚有华夷中外之分论哉!”清朝的版图广阔稳定,统治者具有明确的国土守护意识,因此十分重视治边与边疆治理制度的建设。清朝治边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企望边疆地区实现长治久安,为此朝廷倾注了大量心血。同时,清朝注意遵循因地制宜和因时制宜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改革,施行规范化、持续化的管理。所制定的边疆治理制度,在历代王朝中堪称最为系统、完整和成熟,在实践中也取得良好成效,并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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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治边方略十分明确,大致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大权集中、小权分散,正确处理中央与边疆地区政府的关系,使之各得其所。二是遵循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原则,根据边疆“蛮夷”的特点分别施治,即“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三是对边疆“蛮夷”的上层人物加强控制,首先是“众建而分其势”,使上层人物相互制约和牵制;其次是厚待其上层人物,在待遇、名位和礼遇方面予以体现。清朝上层还与蒙古王公贵族长期联姻,既从蒙古王公家族中选择后妃,也把公主下嫁给蒙古王公,有效地增进了蒙古游牧势力的向心力。四是大胆进行改革,积极完善边疆治理制度,如通过改土归流,去除影响朝廷深入统治南部边疆的障碍,进一步完善土司制度,将土司纳入法治管理的范围。五是在蒙古草原和青藏高原积极倡导喇嘛教,发挥宗教聚集人心、清除割据势力,以及教化风俗、绥服边地的作用。六是在边疆地区实行朝觐制度。七是积极兴办学校,推广儒学教育,尤以土司地区的学校教育最为成功。兴办教育增强边疆“蛮夷”的素质,也增进了他们的国家观念。八是重视就边疆各民族的统治立法,尽量将其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通过上述的治边方略,清朝对边疆地区的治理卓有成效,治边方略的基本精神亦通贯于边疆治理制度。

为解决有效统治北方游牧民族的问题,清朝在中央设立理藩院。理藩院原是专理蒙古事务的衙门。以后蒙古诸部归附渐多,乃更名为“理藩院”,并提高级别,将其置于与六部同等的地位。清朝统一全国以后,理藩院辖旗籍、王会、柔远、典属、理刑、徕远等六清吏司,职能扩充到掌管内外藩蒙古、回部及诸番杂部。在设理藩院统管边疆民族事务的体制之下,清朝在北部、东部、西北部、西部边疆设置军府,派将军、都统、大臣等官员监督、管领当地的军事与行政。清朝还根据因地制宜的原则,制定和实行不同的具体制度,如盟旗制度、伯克制度等。

清朝对西南边疆的统治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雍正前期的西南边疆,存在部分土司或“夷霸”纵恣不法、危害社会,与朝廷争夺土地、矿藏等资源,阻挠驿路通行与外来人口进入等严重的问题,为彻底解决上述问题,并及早处理“目前虽无大害,日久将为隐忧”的边疆土司,雍正朝进行大规模的改土归流。为以较小的代价完成改流,雍正朝臣注意调查研究,制定基本策略,并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形采取具体对策。改流的实质是对西南边疆的弊端做必要改革,在一些地区仍然保留土司,并非是彻底废除土司制度。改流基本上达到预期的效果。

延至中期,清朝对边疆民族的统治制度渐趋完备。清朝统治边疆地区,在一些地区实行隔绝或封禁往来的政策。实行隔绝“民夷”及禁止相互之间往来的政策。上述做法在消弭隐患、维持治安方面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反映出清朝治边所具有的时代与阶级的局限性。各族人民交往及融合的趋势不可阻挡。随着时间的推移,清廷此类政策的负面作用日益明显,最后乃被迫废除或修改了这些政策。

元明清三朝统治650余年,是中国历史版图正式形成、边疆地区经济文化较快发展、边疆社会面貌发生明显变化的时期。元明清三朝实行的边疆治理制度较为合理及完善,是此三朝治边能取得显著成就的一个重要原因。另一方面,元明清三朝治边,在相关的思想、治策与施行重点方面又各具特色,反映在边疆治理制度方面,不仅经历了逐渐完善与日趋严密的演变过程,而且具有不同的内涵与特点。这是了解元明清三朝治边的理论与实践的一个突破口。关于元明清三朝的边疆治理制度,学术界迄今还缺少总体性的把握,以及对其形成发展过程动态变化的研究,仍有待学人共同努力。

——摘编自《论元明清三朝的边疆治理制度》,《云南民族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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