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巴拉姆:从规范到治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视域下现代化新西藏的法治建设

发布时间:2026-07-13 09:38:47 | 来源:中国藏学 | 作者: | 责任编辑:曹川川

【作者简介】边巴拉姆,西藏自治区社会科学院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中心研究员、西藏大学民族学博士生导师。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为新时代西藏落实稳定、发展、生态、强边“四件大事”提供专门性法治保障,与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高度契合、有机统一。面对边疆治理现代化、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高质量发展与长治久安建设的现实需求,这部法律立足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全局,回应现代化新西藏建设实践,明确民族事务依法治理准则,固化各民族团结奋斗价值内核,为西藏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构筑法治屏障。新时代新征程,须以党的领导完善法治实施体系,以精准落地健全配套机制,以文化浸润深化共同体建设,以统筹兼顾协同发展与安全,将法治思维贯穿雪域高原治理全过程,为谱写西藏高质量发展新篇章筑牢坚实法治根基。

【关键词】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现代化新西藏;民族事务治理;法治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是治国之重器”。依法治藏是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的重要原则,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依法加强民族事务管理,确保民族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建设团结富裕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西藏,稳定、发展、生态、强边“四件大事”的纵深推进,需要依靠法治筑牢根本、稳定预期、护航长远,这也是新时代提升西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坚实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作为一部汇聚中华民族凝聚力、向心力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以习近平法治思想、总体国家安全观、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为根本遵循,将我们党在新时代的民族政策转化为系统完备的法律制度,有效填补了民族团结进步领域的立法空白,它既顺应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和发展规律、坚持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又对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作出系统、完整的规定,进一步理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机制,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为此,本文拟系统分析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贯彻实施与现代化新西藏建设的内在逻辑联系,阐释法律实施赋能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的生成机理,探寻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保障新时代西藏长治久安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新路向。

一、现代化新西藏建设的法治需求

法律制度的演进与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紧密相连,治理模式的变革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持续提升,以法治确认变革、筑牢运行框架,是推进新时代西藏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前提。西藏作为边疆民族地区,治理工作的特殊性、复杂性持续调整既有治理格局,对法治供给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从高质量发展赋能共同富裕取得实效,到长治久安筑牢安全屏障见行见效,现代化新西藏建设离不开坚实的法治保障,法治是实现制度与治理有机衔接的重要桥梁。

(一)边疆治理现代化:法治秩序的制度刚需

2024年12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科学回答了“为什么治边、怎样治边”的重大问题。进入新征程,边疆地区与全国同步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历史新阶段,必须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把推进边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使之更好适应边疆工作的新的更高要求,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维护国家统一与安全、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更加坚实的战略支撑。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通过法治手段筑牢边疆安全防线,不仅是推动边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路径,也是维护边境安全稳定、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重要支撑。

强边是“国之大者”,是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赋予西藏工作的“四件大事”之一,也是加快边疆地区发展、确保国家安全和长治久安的关键所在。西藏作为重要的国家安全屏障、生态安全屏障、战略资源储备基地、清洁能源基地和面向南亚开放的重要通道,是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的重点地区,长期以来肩负着维护边境地区社会安全稳定、提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防范化解各类边界安全风险等任务,治理环境特殊、工作责任重大、现实考验严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国必治边、治边先稳藏”的重要战略思想,为西藏推进边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明确了系统推进、整体提升、依法治理的更高标准。

立足治理实践来看,边境地区建设、兴边富民行动、党政军警民合力治边机制运行、基层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宗教中国化规范治理、跨区域流动人员服务管理等重点工作,都需要依靠法律厘清权责界限、规范工作程序、完善保障举措、增强执行实效。西藏自治区成立60年来党的治理实践充分表明,边疆治理朝着现代化、精细化、常态化方向推进的过程,也是对法治保障需求持续加深的过程。以专门法律法规为边疆治理提供稳定有力的制度支撑,推动各项治理工作走上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长效化轨道,实现西藏边疆治理从行政主导为主向法治引领为主转变,从集中式整治治理向常态化制度治理转变,从经验化处置向科学化治理转变。

(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认同建构的规范支撑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也是西藏工作的战略性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纲’”的重要论述为新时代民族工作指明了方向。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指引下,法治认同作为民族认同的最高认同理念深入人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进路,是构建一种“共同体自组织”的社会状态,通过法律促进和激励各社会主体在内部形成旨在增进“五个认同”的自我规范结构。西藏多民族聚居、多文化交融、多宗教并存、多业态共生,是观察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重要窗口,新时代民族工作领域法治建设的范式,应从理念和规范上作出系统完善,更好满足共同体意识培育的现实法治需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提出了“顺应历史趋势,把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做深做实”,“要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必须树立法治思维,把法治贯彻到民族工作的每一个领域和环节”等重要表述,意味着法治化已成为党和国家对民族事务治理的核心要求。法治的作用不在于以刚性指令全面管控社会运行,相关制度设计更加注重框架性、指导性与包容性,通过合理设置组织规则、运行程序与激励机制,为各族群众、社会组织等参与共同体建设提供清晰预期,推动国家治理要求与地方社会运行深度契合,为现代化新西藏建设凝聚思想共识与行动合力。同时,以法治形式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划定行为边界、理顺协作关系,鼓励各族群众、基层单位与社会组织结合地方实际,推动民族工作要求转化为社会主体的自觉行动,提升民族工作整体适配性与实效性,为共同体意识培育构建广泛社会基础。这一方式能够充分调动基层积极性与创造性,依托本土优势提升工作实效,增强各族群众的认同感与参与感,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真正落地生根、常态长效,为西藏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三)高质量发展推进:经济理性的法律表达

发展是西藏工作的核心动力,是推动西藏长治久安和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所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西藏“所有发展都要赋予民族团结进步的意义,都要赋予维护统一、反对分裂的意义,都要赋予改善民生、凝聚人心的意义,都要有利于提升各族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这一重要论述为西藏高质量发展划定价值底线、明确政治方向、确立实践标准。西藏经济基础相对薄弱、发展条件较为特殊、区位特点鲜明,深刻把握高质量发展的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强化法治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成为新时代社会经济发展转型的重要特征,必须以稳定法治预期、公平制度环境、刚性权利保障为前提。

坚持以法治引领,护航高质量发展是广大群众和经营主体的共同期待,也是实现西藏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增进各族群众民生福祉的共同需求。在实践中,重视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对西藏高质量发展的保障作用持续彰显。比如,《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以国家专门立法形式确立保护青藏高原的原则、要素治理和规划,为生态协同治理提供宏观指导和法律依据,既严守生态安全红线、规范开发建设秩序,又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确保发展方向不偏、动力不竭、底色更绿、效益更实,以生态法治保障发展与生态协同共进;又如,2023年西藏推出《西藏自治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50条》,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各类市场主体利益关系和合法权益,以规则之治稳定市场主体预期,全力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让市场主体切实感受到法治服务保障的力度和温度。实践充分证明,高质量立法是西藏高质量发展的“压舱石”,能够将党的主张、国家意志、人民意愿紧密结合,转化为推动西藏高质量发展的具体制度安排,确保发展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价值导向和实践路径前进,实现发展与团结共进、发展与安全统筹、发展与生态协调、发展与民生同步,为现代化新西藏建设提供坚实物质支撑和持久动力。

同时要深刻认识到,时代进步和实践发展,不断对西藏法治体系建设提出新要求。新形势下,越是强调法治,越要提升立法质量。提升立法质量,必须对标以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现代化新西藏建设的要求,精准把握西藏经济社会发展客观规律,有效回应改革实践迫切需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契合西藏实际的地方法治体系,确保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为西藏经济发展、社会公正、生态良好提供坚实良法保障。

(四)长治久安维护:稳定安全的规则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总体安全是全面的、整体的、系统的安全,平安是发展中的平安、动态中的平安、开放中的平安、法治中的平安。”  这一重要论断,深刻阐释了平安中国建设的理论内涵、时代特质与实现路径,标志着我们党对安全问题和社会治理规律的认识达到新的高度。“法治是平安建设的重要保障”  ,深刻揭示了法治与安全的本质联系,指明了以法治保障长治久安、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核心路径,明确了建设更高水平平安西藏的重要着力点。

从西藏和平解放初期依靠法治恢复社会秩序,到改革开放后运用法治保障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再到新时代将全面依法治国贯穿西藏工作全过程,法治建设一以贯之、持续深化。随着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与实践,平安的内涵已超越传统治安范畴,拓展至政治安全、边境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多个领域,形成了“大平安”格局。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西藏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坚持系统治理和依法治理紧密结合,在统一的法治框架下统筹推进各领域安全治理。西藏工作“五期叠加”的阶段性特征没有改变,面临国内外各种因素带来的新形势新问题新挑战,要着力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精准研判西藏地区国家安全工作状况,将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度融入法治进程,以法治思维谋划发展、防范化解风险挑战,筑牢西藏长治久安的制度根基。

法治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以法治固根本,要通过刚性制度规范锚定西藏长治久安的政治方向与治理底线,依托法律制度,将维护国家统一、反对分裂渗透、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上升为国家意志,从制度层面筑牢长治久安与现代化新西藏建设的根本根基。以法治稳预期,要以统一明确、持续稳定的法律规则为全社会划定行为边界,规范公权力运行、统一执法司法尺度,让各族群众在生产生活、社会交往中形成稳定可靠的制度预期,在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中增强安全感与认同感。以法治利长远,就是要坚持依法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把反分裂斗争、风险防范化解、基层社会治理、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等全面纳入法治轨道,破除临时性、运动式治理局限,构建常态化、长效化维护稳定机制,为西藏长治久安提供持久可靠的制度保障,为现代化新西藏建设营造安全稳定、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系统回应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作为新时代民族工作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专门性法律,立足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与边疆民族地区治理实际,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将党的领导、民族平等、团结奋斗、共同繁荣、维护统一等重大原则上升为国家法律,系统回应了现代化新西藏建设的法治需求,与西藏治理实践高度契合、同频共振、同向发力。

(一)方向锚定:依法治理的基本遵循

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国家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依法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加强宪法法律宣传教育,增强各族群众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权责配置层面,围绕“依法”的要求,对政府、相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参与主体的法定职责与行为规范作出具体界定,如第二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民族地区之间、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跨区域就业创业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治理实施层面,围绕“治理”展开具体部署,将民族事务治理融入城市治理、社区治理、社会治理及基层治理全过程,如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建设、治理和服务全过程”,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将民族事务纳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机制”。同时,第六章“法律责任”系统规定了违反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明确违法情形的惩戒标准,为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提供坚实后盾。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系统界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各方职责分工、协作机制、保障措施及法律责任,推动民族事务治理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这一制度设计推动西藏民族事务治理模式实现深刻转型,从政策主导转向法治主导、从行政推动转向制度保障、从分散推进转向系统集成,为边疆治理现代化提供根本制度支撑。与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中“依法治藏”的要求及西藏长期实践形成的治理体系高度适配,为西藏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划定清晰路径,提供刚性保障。

(二)价值固化:共同体意识的制度保障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蕴含鲜明政治导向、深远战略思维、强烈历史担当、真挚人民情怀和科学思想方法,是中国共产党不断拓展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宝贵思想结晶,为深化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是民族事务治理的基本目标,与中国式现代化和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进程密切关联。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确立为立法宗旨,以国家基本法律形式构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格局。在第一条立法宗旨的统摄下,相关制度规范呈现为“总—分”的逻辑结构,第十三至二十条系统规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中华文明标识体系构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研究等制度安排,对应立法宗旨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搭建起全方位、多层次、常态化的意识培育体系,以法律刚性明确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法定职责,为各族群众坚定“五个认同”、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提供坚实法律依据。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不仅期待各族群众在日常交往中增进团结,而且相关条款明确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民族工作各领域全过程。如此,则第一条所确立的立法宗旨与第十三至二十条所构建的制度体系之间,并非一种并列关系,而是一种递进关系:只有以立法宗旨为根本遵循,明确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定地位,才能通过后续制度安排推动意识培育落地见效,使各族群众的共同体意识在制度保障下不断巩固深化,不至于在具体实践中被弱化、淡化。立足“促进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立法宗旨,推动国家法律与西藏自治区地方立法上下衔接、协同发力,构建系统完备、有机统一的制度体系,促使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由价值倡导转为法治实践、由阶段性活动转为常态化机制、由软任务转为硬约束,为建设现代化新西藏凝聚持久深厚的精神力量。通过持续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进一步巩固西藏各族人民与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组成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领域发展需求,凝聚为各民族之间牢不可破的利益纽带、情感纽带与精神纽带,切实保障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效凝结和持续铸牢。

(三)基础明晰:高质量发展的法治护航

依法保障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依法治国在民族工作领域的具体实践,是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四章以“推动共同繁荣发展”为专章,对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作出系统性规范,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贯彻新发展理念,支持民族地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全面融入国家发展战略、提升自我发展能力,加快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推进各民族共同富裕,推动各民族共同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以第三十二条为总领性规范,该章各条款围绕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的制度要求形成逻辑自洽、相互支撑的规范体系。

在发展规划与区域协同方面,第三十三、三十四条锚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引领方向,明确民族地区深度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筑牢安全发展屏障的制度安排,为民族地区发展确立顶层设计与协同机制;在产业发展与基础设施方面,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聚焦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培育,明确民族地区依托资源禀赋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实施路径,为区域经济提质增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制度支撑;在民生保障与生态保护方面,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坚守高质量发展的价值根本,明确民族地区优化公共服务供给、守护生态安全屏障的法定要求,为发展成果惠及全体各族群众奠定制度基础;在边境发展与对外开放方面,第三十九条拓展高质量发展的空间格局,明确民族地区依托沿边区位打造对外开放前沿的战略部署,为区域开放型经济发展注入制度动能。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将党在民族工作领域的重大理论和实践成果转化为国家意志,为西藏高质量发展赋予民族团结进步的鲜明属性,以法治保障各族群众平等参与、平等共享发展成果,夯实高质量发展的社会基础和民心根基。西藏自治区成立60年来的发展成就充分证明,法治是稳定发展预期、优化发展环境、保障发展惠民的根本支撑。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与《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有效衔接,构建起支撑西藏高质量发展的综合法治体系,为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民生改善、对外开放等各项工作提供了稳定的制度预期与公平的法治环境,确保西藏现代化建设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

(四)屏障构筑:边疆稳定的法治根基

依法维护边境地区安全稳定,是全面依法治国在边疆治理领域的具体实践,也是确保西藏长治久安、守护国家主权安全的必然要求。没有制度支撑的安全防线,难以发挥对边疆治理的保障作用,更无法实现预期治理效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在为高质量发展提供稳定法治遵循的同时,确立一套体系化、可落地的边疆治理规范体系,并明确不同治理场景下的权责边界与行为准则,保持科学的制度弹性以应对边疆治理形势的变化与风险挑战的演化。

在统筹发展与安全层面,第三十四条明确国家支持民族地区结合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在维护国家边疆安全、资源能源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在边境建设与发展层面,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边境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兴边富民、稳边固边,鼓励支援边境地区建设,完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改善边境村落生产生活条件,同时加强沿边城镇体系建设,支持边境贸易、旅游发展与跨境经济合作。在反对分裂与维护团结层面,第四条明确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第六十二、六十三条进一步明确相关行为的责任追究。在风险防范化解层面,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健全民族领域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加强对民族领域重大风险隐患的排查、识别、评估、预警和处置,提升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明确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危害国家安全、损害民族关系,以严密法治规范构建维护安全稳定的坚实防线,对依法加强边境建设、推进兴边富民、强化边疆治理、维护边境地区安全稳定作出系统部署。立足西藏安全稳定实际,把维护统一、加强民族团结上升为法律义务,把防范风险、化解矛盾纳入法治轨道,从根本上夯实长治久安的制度基础、社会基础、群众基础,为现代化新西藏建设筑牢安全稳定屏障。

三、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实施视域下现代化新西藏法治建设实现路径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颁布实施,为现代化新西藏建设筑牢坚实的法治基础,“善治”目标的实现,关键在于法律的精准实施、系统推进、落地见效与提质增效。西藏作为特殊的边疆民族地区,肩负着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推进高质量发展、守护生态安全、巩固边疆稳定的重大使命,法律实施过程中须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与结果导向的有机统一,将法律条文精准转化为具体治理规范,将制度体系的固有优势切实转化为治理效能,将法治建设的各项要求内化为全体社会成员的行动自觉。从大的方面看,面对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西藏的历史重任、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全面实施的时代要求,从政治引领、制度配套、文化浸润、统筹发展与安全大局等方面实现法治根基同源共脉、价值追求高度契合、实践路径协同联动的有机统一,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于理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机制、提升民族事务治理效能全过程,筑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西藏的法治根基。

(一)坚持党的领导,完善法治实施体系

领导问题关乎根本方向和道路选择,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带领各族人民创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理论、制度、文化,回答了关乎国家前途和命运的“举什么旗、走什么路”重大问题。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既是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确立的首要原则,亦是该法律得以有效实施的根本保证,更是民族地区法治建设必须遵循的最高政治原则。历史经验表明,将党的领导贯穿于西藏民族事务治理全过程,顺应了向内凝聚、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发展趋势,实现了民族事务治理效能向高层次的中华民族认同与广泛利益整合的转化。

一是坚持党对法治建设的政治领导,坚定对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实施方向的自信。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奠定了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聚合逻辑的社会根基,建立健全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法治保障体系,引导各族群众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增进认同、相互扶持,持续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在西藏的落地见效,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筑牢制度根基。二是坚持党对法治建设的思想引领,坚定对各族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的自信。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具有鲜明的人民性,尊重人民、解放人民、保障人民和发展人民的法治意涵,形成了以生存权、发展权为基础的合法权益保障法治体系。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实施,通过拓展合法权益保障范围和空间,形成了从事前预防、事中监督到事后救济的全过程保障机制,切实维护西藏各族群众的合法权益。三是坚持党对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坚定对中国特色民族事务治理体系的自信。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格局突出表现为党委领导、政府管理、统战协调、民委尽责、部门合作及社会参与的多元一体、协同共治模式。健全完善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在西藏实施的配套保障机制,打造要素齐备、结构完整、层次清晰、衔接顺畅、运行有序的法治实施体系,有效整合各方资源与力量,充分释放制度效力、治理效能和发展功效,共同服务于党的民族工作和西藏地区各项工作主线。

(二)坚持精准落地,健全地方配套机制

立足西藏实际,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精准落地、细化落实并实现有效转化,不仅关乎法律条文的有效执行,更日益成为提升民族地区法治实施效能、夯实西藏长治久安与高质量发展根基的关键举措。该法的地方实施,是完善新时代民族工作法治体系的重要路径,可实现对国家统一法治框架的细化延伸与实践赋能,为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巩固中华民族共同价值与情感认同提供制度支撑。对照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关于政府职责、部门职责与社会职责的明确分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配套政策的完善进程需加快推进,实施细则、责任清单、工作规程与操作标准需同步制定,确保法律条文被系统转化为可操作、可考核、可问责、可评估的具体工作举措。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边境地区治理、矛盾纠纷化解、权利保障等领域的配套制度,应作为地方立法完善的重点方向,与《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等现行地方性法规实现有机衔接,构建起国家法律、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协同发力、无缝衔接的法治实施链条。在此基础上,持续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在西藏向着更加精准化、体系化的方向落地见效,使其在西藏民族工作实践中获得系统完备、贴合实际的制度表达,最终为凝聚中华民族向心力、促进各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司法,系统研究解决法治领域各族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让各族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新时代“枫桥经验”在西藏民族地区坚持和发展,应不断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源头化解、基层化解机制,推动社会治理重心下移、力量下沉、资源下倾,持续提升基层依法治理的能力与水平。西藏民族事务治理中可能出现多种复杂的矛盾与纠纷,这些问题的妥善处理不仅需要依托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制度框架,更需要持续健全符合西藏实际的配套机制,依法妥善处理涉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确保各族群众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时,地方配套机制不仅要回应已发生的治理需求,更应通过制定具有前瞻性的制度安排预防潜在风险,通过构建系统完备的法治实施链条,为西藏民族事务的平稳治理提供坚实保障,避免矛盾激化与社会不稳定局面的出现,最终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

(三)坚持文化浸润,深化共同体意识培育

文化认同是最深层次的认同,是民族团结之根、民族和睦之魂。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进程,需以中华文化为滋养,浸润西藏各族群众的精神世界。各民族文化在历史演进中相互交融、共生共长,共同构成文化浸润的深厚内容,共同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体系,共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繁荣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全面实施,依托教育、文化、宣传与传播等法律规范,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系统性纳入西藏国民教育体系、干部教育培训体系、社会教育体系及宗教教育体系,贯穿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全过程,为西藏开展中华文化浸润、促进文明交流互鉴、深化共同体意识培育提供了坚实制度依托。

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领域,持续健全教育普及机制、社会推广机制及文化传播机制,在充分保障西藏各族群众学习使用藏语文等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利的前提下,促进各民族在语言、心灵与情感层面的互联互通,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搭建坚实桥梁。宣传教育工作的创新实践,是推动法治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围绕西藏民族团结进步、法治建设及现代化发展开展叙事建构,讲好西藏故事、传播好西藏声音,增强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实现全域覆盖,明晰互嵌式社会结构与社区环境的培育路径,不断夯实各民族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守望相助的社会基础。通过文化浸润、情感交融与法治保障的协同发力,进一步巩固深化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根基。

(四)坚持统筹兼顾,协同推进发展与安全

统筹发展与安全、民族团结与现代化建设、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是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在西藏实施进程中必须坚守的重要原则与实践遵循。西藏作为我国边疆民族地区,发展稳定直接关系国家总体安全大局,必须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根本指引,统筹推进各项治理工作,推动西藏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实现良性互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关于生态保护、兴边富民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的规范,以法治力量护航西藏高质量发展,推动特色产业振兴、乡村全面振兴、生态优先保护与边境建设提质增效协同推进,探索形成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路径,为西藏现代化建设筑牢坚实的物质基础与生态支撑。

法治建设作为安全稳定长效维护的根本支撑,贯穿西藏治理全过程各方面。坚持依法治藏基本方略,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将法治理念与法治实践融入西藏治理各环节,一体推进法治西藏、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确保各项治理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加快完善西藏边疆治理体系,持续加大边境管理、民族事务、科技创新、生态保护等关键领域立法力度,不断健全民生保障相关规范,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法律的引领与保障功能得到充分强化。同时,不断深化法治政府建设,政府机构、职能、权责、程序与责任实现法定化,严格执行行政合法性审查,统筹推进政府组织结构优化与部门职责关系理顺,确保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职能。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稳步推进,执法职能下放有序承接,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不断完善,边疆管理制度改革方向精准把握,地方政府行政执法行为更加规范,行政权力监督力度持续强化。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相关规定得到严格落实,依托法治路径防范化解风险隐患、抵御分裂渗透破坏、维护边境安全稳定、规范宗教事务管理、促进宗教和睦和顺,成为西藏社会治理的关键环节。涉民族因素矛盾纠纷依法调处机制持续健全,治理实践中始终以法律为唯一遵循,秉持公平公正原则开展处置工作,既有效维护了法治权威,亦切实促进了西藏社会和谐稳定。

四、结 语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颁布实施,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必然要求,是西藏治理现代化的实践需要,具有深远历史意义。这部法律在西藏的实施,是一条贯通西藏治理过去、现在与未来的历史主线,理论与实践充分检验了党关于民族事务依法治理的科学性与真理性,彰显了制度的人民性、实践性与时代优越性。这部法律立足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全局,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构建起民族事务依法治理的完整制度体系,深刻回应西藏治理现代化现实需求,为西藏推进稳定、发展、生态、强边“四件大事”提供基础性、综合性、专门性法律支撑。

新时代新征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国必治边、治边先稳藏”重要战略思想,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实施贯穿现代化新西藏建设全过程各方面。要持续完善法治实施体系,健全地方配套机制,深化共同体意识培育,统筹发展和安全,提升基层治理效能,不断增强各族群众“五个认同”,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以中国式现代化谱写建设团结富裕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西藏篇章,为边疆民族地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西藏法治样本”,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西藏力量。

原文载于《中国藏学》2026年第2期

为便于阅读,脚注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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