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俊艳:从历史根基到法治保障——兼评欧洲议会涉我《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决议

发布时间:2026-05-07 09:27:39 | 来源:中国藏学研究中心 | 作者: | 责任编辑:曹川川

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这是我国民族工作领域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也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重大理念转化为国家意志的标志性成果。这部法律定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全面迈入法治化新阶段。

然而,2026年4月30日,欧洲议会通过一项涉华决议,以所谓人权和民族正义为借口,罔顾事实与法理,恶意抹黑中国法律和民族政策,粗暴干涉中国内政。中国驻欧盟使团发言人严正指出,有关决议罔顾事实和法理,中方已向欧方提出严正交涉。从欧洲法律秩序来看,欧洲议会的所谓决议表面是其所谓政治立场和政策倡议的表达,实际上其背后的逻辑充斥着对中华民族形成发展历史的无知,对中国民族理论政策和法律法规成功实践的刻意曲解。当该项决议披着“人权”外衣对一个主权国家的立法横加指责时,有必要以正视听、以法理明辨。

一、历史的定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千年演进不容抹黑

这部法律的序言第一句便写道:“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华民族是有着五千多年文明史的伟大民族。”如何理解这“五千多年文明史”的本质内涵?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系统阐述的“五个共同”,正是对这一命题的权威回答:各民族共同开拓了祖国的辽阔疆域,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共同书写了辉煌的中国历史,共同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共同培育了伟大的民族精神。这“五个共同”,正是这部法律的历史根基所在。

以西藏地方历史发展为例,各民族共同开拓了这块神圣的土地,公元7世纪松赞干布与文成公主联姻,开启西藏与祖国内地社稷如一、血脉相连的历史进程。1247年凉州会盟,西藏正式纳入中央政权管辖。1793年《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明确规定达赖、班禅等活佛转世须经金瓶掣签并报中央政府批准,将重大宗教事务纳入国家管理范畴,奠定了至今仍在遵循的历史定制和法理基础。各民族文化密切交融贯穿西藏地方历史发展始终,中华文化已经成为中华民族共同精神的重要依托。近代以来,在反对帝国主义侵略的斗争中,西藏地方的藏族、汉族、门巴族、珞巴族军民并肩作战,宁死不降,谱写下一曲悲壮的英雄赞歌,更进一步增强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觉醒。

欧洲议会的决议妄称这部法律“限制中国境内及境外各群体的文化、宗教和语言自由”,核心指控是所谓“同化”,但这一指控恰恰暴露出它对中国民族历史和现状的无知。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从来不是靠消除差异实现“同质化”,而是在数千年交往交流交融中,形成了“增进共同性、尊重和维护差异性”的辩证统一。这正是法律所确认的核心原则。把数千年来各民族共同缔造的统一多民族国家叙事,歪曲为“强制性同化”,不仅是对历史的无知,更是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文明逻辑的根本误读。

欧洲议会的决议使用的“同化”话语,本质上源自欧洲自身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的历史经验——通过强制手段消除语言、文化和认同差异来建构“单一民族国家”。用这样一种地方性历史经验来投射中国数千年来形成的“多元一体”格局,是典型的以己度人。两者根本不在同一历史维度之上,以此为基础的指控,自然谬误百出。

二、刻意曲解:欧洲议会决议的三重错误

欧洲议会的决议虽然披着“保护少数民族身份认同”的外衣,但细读文本便可发现,其核心指控在事实、法理和逻辑上均站不住脚。

第一,蓄意制造“两部法律对立”的谎言。决议声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与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存在显著不同”,暗示新法取代或削弱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话术的用心,是刻意制造两部法律相互冲突、彼此否定的虚假印象。事实恰恰相反。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一章总则第八条白纸黑字明文规定:“国家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这不是技术性的法条衔接,而是立法者对两部法律关系的权威定调。一部聚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一部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共同构成我国民族领域的基本法律框架。欧洲议会决议对此只字不提,却大谈“显著不同”——既然第八条写得明明白白,究竟是真看不见,还是不愿看见?将并行不悖的两部法律强行对立起来,不是知识隔膜,而是刻意曲解,意在否定中国民族法治的整体合法性。

第二,蓄意混淆“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保障各民族语言文字权利”的关系。决议将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污蔑为“强制同化”,刻意隐瞒了法律在保障各民族语言文字自由方面的明确规定。法律在强调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同时,设专条明确“依法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在多民族国家推广通用语言文字,是保障各族群众平等参与社会生活、获得发展机会的通行做法。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恰恰是让各族群众更平等地享受教育、就业、公共服务权利的重要途径。这是“赋权”,不是“限制”。把赋权污蔑为同化,不仅歪曲了法律条文本身,更是对少数民族群众平等发展权利的无视。

第三,粗暴干涉中国宗教事务,企图将活佛转世问题“去主权化”。决议声称“达赖喇嘛的继承问题纯属宗教事务,必须完全按照藏传佛教传统来决定”,这是对中国主权和法治的公然挑战。活佛转世从来不是单纯的宗教事务,而是涉及国家主权和中央权威的重大原则问题。活佛转世自诞生之日起,就是元朝册封的产物。

1793年《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确立的金瓶掣签制度,更明确了中央政府在活佛转世中的决定性地位。2007年,中国颁布《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将这一制度进一步法治化、规范化。决议试图以“宗教自由”为名,行干涉中国内政之实,企图架空中央政府在活佛转世问题上的最终决定权。这种将主权事务“去主权化”的企图,不可能得逞。

以上三重错误,不是认识不清,而是刻意歪曲。决议的实质,是以“人权”和“宗教自由”为包装,为分裂势力张目,干涉中国内政。这已经不是第一次,也不会是最后一次,但每一次都暴露了同样的底色。

三、法治的跨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历史性进阶

辨析谬误,是为了更清晰地认识这部法律的价值。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最大的历史性贡献,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体现了全中国各族人民的意愿。同时,它也终结了民族领域某些关键环节“无法可依”的历史,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了系统性的法治方案。

第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从“软要求”走向“硬约束”。法律第三条明确规定,应当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这“四个与共”,从理论倡导变成了全体公民必须尊重的法律规范。第十一条要求引导各族群众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五个认同”,这同样不是可做可不做的选择题,而是法律的明确规定。

第二,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与发展的内在规律得到了系统性的法律转化。血脉相融、信念相同、文化相通、经济相依、情感相亲,在法律章节中得到有机转化:文化相通转化为“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情感相亲转化为“促进交往交流交融”,经济相依转化为“推动共同繁荣发展”。这种从理论到制度的转化,体现了法治作为国家治理基本方式的力量所在。

第三,破坏民族团结行为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制手段。法律第5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破坏民族团结进步,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这意味着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有了司法保障的有力兜底。

第四,民族地区发展从政策支持上升为法定责任。法律从基础设施建设、特色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作出系统规定。支持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不再是阶段性的政策安排,而是持久的法律义务。这为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了制度保障。

从历史层面看,“五个共同”写进法律序言,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文明叙事在法治层面的凝结。从理论层面看,“四个与共”“五个认同”进入条文,是党的民族理论和政策转化为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从实践层面看,民族事务治理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安排得到法律确认。这是新时代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标志性成果。

四、文明的定力:在自信中走好自己的路

欧洲议会的决议呼吁欧盟理事会对中国官员和实体实施制裁,敦促成员国暂停与中国的引渡条约。这些行动倡议不仅没有法理依据,而且其本身就是对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挑战。以国内政治决议的形式,对一个主权国家的内政发号施令,强迫其废除依法制定的法律,这不是“规则基础上的国际秩序”,而是赤裸裸的霸权干预。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中国法律特别是涉外法治的相关规定,欧洲议会的这一决议本身已构成对中国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的歧视和侵害。如果欧盟有关机构在这一决议要求下采取具体的干预和制裁行为,中方有权依法采取相应的反制措施。中国不惹事,但也不怕事。任何企图破坏中国民族团结、危害中国国家统一的行为,都将遭到坚决有力的回击。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国家统一之基、民族团结之本、精神力量之魂。”如今,这一论断已写进法律,成为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意志。从1247年凉州会盟到1793年《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从1954年宪法确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到今天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颁布——这是一条从历史共识到法治保障的清晰脉络。

当今世界正经历深刻变局,中欧都是多边主义的倡导者,理应成为相互尊重、平等对话的建设性力量。欧洲内部也存在着理性声音,主张以对话而非对抗处理对华关系。我们希望欧洲的有识之士能够客观理性看待中国,认清欧洲议会涉华决议的谬误与危害。中国走出的这条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的民族团结进步之路,有着深厚的文明根基和坚实的法治保障。这条路,我们自己走,自己定,任何外部势力都无权置喙。

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设,不需要也不接受任何外部力量来充当“指路人”。我们有信心、有能力在法治轨道上走好自己的民族团结进步之路,为世界民族事务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作者梁俊艳系中国藏学研究中心历史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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