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问题始终是党治国理政必须处理好的重大问题。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颁布与实施,将引导各族群众树立正确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把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等重要原则纳入法治轨道,把宗教事务治理融入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全局,推动民族工作与宗教工作在法治框架下有机统一。深入贯彻落实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对西藏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依法治理宗教事务、不断增进“五个认同”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也为新时代西藏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范式和实施路径。
一、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实施对西藏加强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的新要求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作为新时代民族工作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立足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全局,对宗教事务治理作出系统性、制度化、法治化部署,赋予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新的时代内涵与实践指引。西藏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动宗教工作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深度融合,推动宗教事务治理向“现代法治”“协同共治”“主动治理”转型,为新时代西藏宗教工作发展推进提供根本法治支撑。
将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嵌入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全局。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是正确处理宗教领域各种矛盾和问题的根本途径。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明确了宗教工作服务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根本定位,将规范宗教事务治理、维护宗教和顺与社会和谐纳入民族团结进步工作重要内容。立足新时代西藏实际,推动加强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必须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紧扣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实践要求,支持宗教界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树牢底线思维,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常态化开展宗教领域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作为西藏民族和宗教工作的共同任务,推进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由“治标”向“治本”稳步迈进,更好地促进民族和睦、宗教和顺、社会和谐。
以法治方式系统推进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四十六条以法律形式确立“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的核心要求,并进一步明确“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引导宗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弘扬爱国主义传统”,以巩固“民族和睦、宗教和顺、社会和谐”的良好局面。立足新时代西藏实际,要坚持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推动宗教界在政治上自觉认同、文化上自觉融合、社会上自觉适应,深入挖掘藏传佛教教义中爱国、守法、友善、和谐等积极内容,抵制商业化、世俗化、极端化倾向,促进宗教健康传承。在教义阐释方面,以法规制度规范宗教团体、院校阐释工作,确保符合国家法律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教风建设方面,明确教风整治标准与惩戒措施,推动宗教界摒弃封建迷信、商业化经营等不良倾向;在文化融合方面,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深度浸润宗教。
提升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等条款明确了民族事务治理、社区治理、基层治理等内容,进一步厘清了工作协调机制、社会治理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各类机制的主体责任,为健全宗教事务治理法治框架、明确政府依法管理、宗教团体依法办教、信教群众依法信教的权责边界,完善宗教事务管理制度及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宗教财产等各项管理要求,划定了清晰的法治边界。立足新时代西藏实际,需强化宗教工作法治化建设,完善制度规范体系,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原则,持续建强宗教工作“三支队伍”。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监管、依法保护相统一,健全跨部门协同治理机制与工作运行机制,规范宗教事务行政执法、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教职人员管理,推动宗教事务有序开展并有机衔接基层治理。同时,以常态化、法治化理念防范化解宗教领域各类风险隐患,将依法治理与服务工作落到基层、融入日常。
以法治凝聚宗教界共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专章对“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作出规范,以法律刚性明确中华民族发展史宣传教育的重要职责,为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提供了坚实法律依据,夯实了宗教界凝聚共识、增进认同的法治根基。要持续推动全区宗教界“学法规、守戒律、重修为、树形象”教育活动走深走实,引导宗教界自觉学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宗教活动。要强化宗教界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将“五个认同”专题学习融入日常。要运用法治手段保障宗教界合法权益、规范宗教事务治理,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自觉担当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者、推动者,让法治精神成为宗教界凝聚共识、增进认同的重要纽带。
二、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实施后加强西藏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的新思路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实施为加强西藏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提供了坚实法治遵循和广阔实践空间。新征程上,坚持以党的领导为根本、以依法治理为核心、以中国化方向为引领、以共同体意识为纽带,聚焦协同治理格局构建、法治体系完善、中国化进程推进、文化融合赋能四大重点方向,不断提高依法治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推动宗教事务治理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深度融合。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积极构建宗教事务多元共治新格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与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依法加强宗教事务治理,将党的领导贯穿宗教事务治理的全过程、各方面。坚持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管理、统战工作部门牵头协调、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履职尽责、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宗教事务法治工作格局,将宗教事务治理统筹纳入法治西藏、平安西藏建设与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总体布局。持续完善宗教工作考核评价机制,把贯彻实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依法治理宗教事务、推进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等工作,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坚持把宗教事务纳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工作范畴,进一步加强宗教工作基层基础建设,推动党的宗教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落地见效。
坚持依法治理,完善宗教事务法治体系与执法司法保障。坚持以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为统领,加快完善宗教事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配套制度,健全系统完备、科学规范、务实管用的宗教事务法治体系。规范宗教事务行政执法工作,聚焦提升干部法治素养与履职能力,健全常态化法治专题培训机制,重点解读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执法全过程,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能力建设,健全涉宗教矛盾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搭建跨部门、跨区域涉宗教矛盾纠纷调解平台,吸纳宗教界代表人士、专业法律工作者、民族团结工作骨干组成专职调解队伍,准确认定纠纷性质,依法处理和化解纠纷,切实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强化宗教领域司法保障,健全涉宗教案件司法审查机制,依法严厉打击涉宗教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筑牢国家安全屏障。
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以法治引领宗教健康传承。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将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的要求全面融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章程及管理制度,以法治制度保障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常态化推进。持续做好宗教人才法治培育,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宗教法律法规及民族团结政策纳入宗教教职人员常态化专题培训体系。聚焦法治化治理,完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机制,指导和督促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内部管理,健全完善人员、财务、安全、消防等管理制度。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以更具时代性的宗教理论研究体系,引导宗教界继承和弘扬宗教中国化的优良传统和经验做法,实现宗教健康传承。
坚持法治宣传与文化浸润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法治宣传与文化建设深度融合、协同发力,切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规划,创新宣传方式载体,制作藏汉双语普法宣传资料,依托新媒体平台、各场所宣传栏及各类宗教活动等阵地,深入开展“法律进寺庙、进宗教活动场所、进信教群众”精准化宣传教育,不断提升宗教界人士及广大信教群众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坚持以法治为保障,大力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持续深化爱国主义、民族团结、历史文化教育,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自觉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支持引导宗教界在教义教规、管理制度、礼仪习俗、行为规范等方面充分彰显中国特色、契合时代发展要求,不断提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能力,激发宗教界主动作为、自我革新的内生动力。加强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建强规模适当、结构合理、梯次衔接的基层教职人员队伍,培育一批精通经典教义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高层次“双通”人才。健全文化浸润长效机制,引导宗教界紧扣中华民族共同体主题,创作彰显民族团结进步、体现中华文化内涵的文化作品,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持续增进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自觉投身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伟大实践。
(来源:微言宗教微信公众号,原载于《中国宗教》2026年第4期。作者边巴拉姆系西藏自治区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研究员;李舒系昆明城市学院专职教师。本文为西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项目委托课题“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机融入城市建设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5WTZA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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