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西藏自治区的成立是西藏社会转型发展的重要标志,在西藏近现代发展史上有着重要转折点意蕴。梳理西藏自治区“由无到有”的发展脉络可知,自治区的成立有其内在的历史逻辑。一方面拥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厚实的民心基础和坚强的政治保证等必然条件。另一方面,具有废除了农奴主所有,确立了农牧民个体所有制;结束了“三面四方”格局,完成了政治集中统一;摒弃了教育“上层专享”,开启了人民共享教育;消解了内部矛盾对抗,构建了新型民族关系;实现了宗教信仰自由,推动了藏传佛教中国化;翻开了人权文明新页,续写了中国治理范本等重要意义。回溯西藏自治区成立的历史逻辑,能够找到用好“两个结合”的法宝、守住民族团结的生命线、坚定国家统一的政治原则、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初心使命、夯实党的领导的根本制度等西藏工作的经验启示。
【关键词】西藏自治区;历史必然;重要意义;经验启示
【作者简介】巴桑次仁,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党校(区行政学院)副校(院)长、副教授;李华兴,西藏农牧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中国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文章来源】《西藏发展论坛》2025年第五期。原文编发时略有删节调整,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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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学界对西藏自治区成立的前阶——西藏民主改革的关注很多,形成了丰硕的研究成果。而对西藏自治区成立的必然、意义及启示的论述则相对稀少,仅散见于部分论著之中。值此西藏自治区成立60周年之际,基于1951年—1965年西藏社会历史变迁背景,回溯西藏自治区成立的历史逻辑,探究其中的历史必然和重要意义,对做好当代西藏工作具有重要的镜鉴价值。
一、西藏自治区成立的历史必然
恩格斯指出,“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西藏自治区的成立绝非是历史发展的偶然,而是其历史发展的必然。有着充分的法理地位、厚实的民心基础和坚强的政治保证。
(一)“共同纲领”“十七条协议”“五二纲要”和“五四宪法”赋予了充分的法理依据
从民族地区实际出发成立自治区(州或县)是党真诚帮助少数民族实现解放和发展,依法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权利的实践举措。毛泽东指出,“我们要诚心诚意地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一方面,成立西藏自治区既是我国制度优势的体现,也是国家主权分内之事。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顺利签订,宣告了西藏和平解放。考虑到西藏特殊的历史文化、宗教信仰等因素,“协议”既规定“对于西藏的现行政治制度,中央不予变更”,又强调“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之下,西藏人民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既体现了中央人民政府尊重西藏区情实际,恪守、执行“协议”的诚意,又凸显了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国、行使主权职能的绝对权威。另一方面,成立自治区是西藏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权的“法定要求”。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第六章第五十一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1952年2月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五二纲要”),第二章第四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依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得分别建立下列各种自治区”;1954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五四宪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可见,成立西藏自治区是“共同纲领”“五二纲要”和“五四宪法”赋予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共同的法定责任,也是其享有的法理地位。
(二)民主改革创造了厚实的民心基础
民主改革是西藏近现代历史发展进程中的一座里程碑,它扫除了黑暗落后的“政教合一”封建农奴制度,为西藏自治区的成立创造了厚实的民心条件。由于地域广阔、经济形态多样、历史因素错综,西藏的民主改革在农区、牧区(半农半牧区参照牧区)、寺庙、城镇、边境等地区因地施策、分类推进。以农区为例,整个过程总体分两步进行。第一步,“三反双减”(“三反双减”即反叛乱、反乌拉差役、反人身奴役和减租、减息)。主要内容是通过民主改革工作组运用“同吃、同住、同劳动、交心交朋友”的形式,逐渐获得农民群众的信任,而后通过政治宣传和动员群众等方式,引导农民认识到叛乱的本质是分裂祖国、伤害群众利益,乌拉差役和人身奴役的根源在于上层统治者的封建特权,逐步启发他们的阶级意识和觉悟。第二步,分配土地。完成第一步后,广大群众经过“诉苦算账”斗争找到自己的“苦”根,渐渐意识到“农奴主的富贵是由农奴奉献而来”,萌发出“自身创造历史”的政治认同,进而启发生成阶级觉悟和政治意识,不断树立和壮大农民群众的阶级优势和力量。最后,由贫苦农民主导建立起属于自身的权力机关——农民协会,最大程度统筹做好土地等生产资料分配。至1960年10月,西藏全区基本完成了土地改革工作,无地的20万户80万人的农奴和奴隶分到了土地,1961年初全区颁发了土地证,确认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等等。总体上看,民主改革从经济上消灭了生产资料封建农奴主所有制,从政治上去除了封建农奴主的剥削特权,从文化上砸碎了封建农奴制文化和“业报轮回”宗教思想控制的枷锁与桎梏,促使农牧民群众物质上翻身、精神上觉醒,回归“人的本质”,成为自己和新西藏的主人,期待和奋斗着民族区域自治的到来。
(三)党的领导提供了坚强的政治保证
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也没有新西藏,党的领导是西藏和西藏人民获得新生的根本保证。因为“西藏人口虽不多,但国际地位极重要”,为加强党对西藏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一方面,中央建立起统一领导的西藏工委。1952年3月7日,中央决定“中央驻藏代表张经武留藏工作,兼任工委书记,张国华为第一副书记,谭冠三、范明为第二、第三副书记”。另一方面,中央始终把西藏工作置于重要位置,从全国层面考量和处理西藏相关事务。1952年5月19日,中央明确指示西藏工委,“你们和西藏人相关的各项工作,每项均须事前报告中央,经过批准,然后执行”。同年12月29日,毛泽东在给邓小平、李维汉的批语中再次强调“我党委和军队一切与西藏人民和西藏政府有关的重要问题,都须报请中央处理,不归西南处理”。同时,在中央领导下,西藏各地陆续建立起西藏工委分工委和宗(相当于县)等党组织,并初步建立起一支党员干部队伍。到“1955年年底,西藏全区初步建立健全了西藏地区各级的党组织机构”,截至“1958年底,西藏全区(包括西藏公学和青海格尔木青藏公路交通运输管理局系统)有党员4186人、干部8967人(其中少数民族干部2767人)”。民主改革开始后,党的领导覆盖至西藏各方面。1959年8月,《西藏工委关于加强党的统一领导、增强党的团结和培养藏族干部的指示》再次要求,“民主改革中要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和党的集体领导,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工作,防止任何本位主义和分散主义,防止任何妨碍党的统一领导的行为”。在党的坚强领导下,西藏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充分发挥先锋作用,取得平叛和民主改革的伟大胜利,成长为西藏自治区建设的新生政治骨干。
二、西藏自治区成立的重要意义
一个历史事件的产生,既有其客观的历史条件,也有其相应的历史影响。西藏自治区的成立,是西藏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不仅实现社会制度的重构,而且推动了国家主权治理的全面确立,在世界民族事务治理和人权事业中又一次彰显了中国智慧。
(一)废除了农奴主所有制,确立了农牧民个体所有制
1959年以前,在“政教合一”封建农奴制度下,农奴主凭靠生产资料封建农奴主所有制对农奴进行敲骨吸髓式的经济盘剥和超经济剥削。从生产资料占有来看,“西藏约有300万克实耕土地(每克土地约为1市亩),其中地方政府占38.9%,贵族占24%,寺院占36.8%,自耕农(主要在西藏沿边地区)占0.3%”,总人口5%左右的农奴主,几乎占有全西藏的土地等生产资料,而占总人口95%左右的农奴一无所有,且人身遭受各种封建奴役。不仅如此,广大农奴承受着旧西藏政府统治下乌拉差役、苛捐杂税和高利贷等多种经济压榨,导致旧西藏社会长期发展停滞、民不聊生,上演着一幕幕“人间炼狱”,一些农奴不堪经济压迫和差役重负,反抗无果后选择逃亡之路。据记载“藏北三十九族尺牍宗热代地区,1941年有60户人家,解放前只剩下十多户,三分之二以上的农奴逃亡了”,直到本地解放才陆续返回。经过民主改革,生产资料由封建农奴主所有变成了农民个体所有,依附于旧西藏经济制度的各种封建特权也随之一并废除,广大农奴在经济和政治上彻底翻了身,生产关系的变革推动着西藏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为了促进农牧民个体经济稳定发展,1961年2月16日,张经武书记在西藏春节和藏历新年团拜会上指出,“今后五年内,不搞社会主义改造,不搞合作社,更不搞人民公社,让劳动人民的个体经济稳定一个时期,让农、牧民的经济得到发展”。同年7月18日,由西藏工委办公厅拟定的《西藏自治区自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从法规上确认了稳定发展农牧民个体经济体制。西藏自治区成立后,持续加大力度帮扶农牧民个体经济稳定发展、持续提质增量,至1966年1月,“拉萨、山南、昌都、那曲、阿里等地区农业均获得丰收,拉萨三十多万克(相当亩)耕地的平均单产,比丰收的一九六四年增产百分之五”。
(二)结束了“三面四方”格局,完成了政治集中统一
1951至1959年是西藏和平解放时期,根据“协议”的规定,西藏地方呈现出噶厦政府、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以下简称“昌解”)、班禅堪布会议厅委员会(以下简称“堪厅”)“三面林立”,加上西藏工委构成“四方共存”的政治格局,这四个组织互不隶属,都直属于中央,形成“三面四方”态势。在这种局势下,各方势力掣肘交织,导致党的许多利国惠民政策无法落地实施。为促进“四方”的团结和联合,经过中央统战部门的居中协调,1955年3月9日,国务院通过《关于成立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的决定》。1956年4月20日,国务院通过任命了“筹委会”全体委员名单,4月22日“筹委会”宣告成立,5月1日通过的《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组织简则》,指出“筹委会”是“统一协商的带政权性质的机构,西藏地方政府、班禅堪布会议厅委员会、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三方面除接受自治区筹备委员会领导进行各项工作外,其它有关行政事宜,仍保持着一定的独立性。但是,它们又必须接受国务院的直接领导”,6月30日“筹委会”所属14个厅、委、处全部建立。这样,西藏地方就形成了既有统一领导、又有独立并存的政治局面。然而,在西藏上层反动势力的阻挠和破坏下,“筹委会”始终未能实际发挥职能作用。民主改革开始后,国务院命令解散原西藏地方政府,决定由“筹委会”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职权。为更好统筹西藏人、事、财等事项,1959年4月20日国务院撤销了“昌解”,1961年4月29日“筹委会”批准结束“堪厅”“筹委会”成为中央领导下的统一行使职权的西藏地方政府。伴随着民主改革的胜利推进,有条件的区域陆续展开民主建政工作。1960年4月,“筹委会”根据国务院《关于西藏地区市县行政区划分的决定》,将西藏原有的83个宗和64个相当于宗的独立豁卡,合并划分为“拉萨市人民政府和昌都、江孜、日喀则、塔工、黑河、阿里等7个专员公署及72个县人民政府全部建立起来,并建立了283个区和1009个乡人民政府”。在此基础上,通过民主普选,到1965年7、8月份,全区的乡、县选举工作基本完成,使西藏人民开先河地行使了当家作主权利,巩固和强化了人民民主专政。1965年8月30日“筹委会”举行最后一次常委会议,9月9日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不仅意味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落地实现,而且标志着国家主权治理西藏的完全确立和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人民民主新西藏的诞生。
(三)摒弃了教育“上层专享”,开启了人民共享教育
1951年以前,西藏没有一所现代意义的学校,更没有现代教育事业。西藏的传统教育比较落后,普及面很小,“教育形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寺院教育;第二种是官办教育;第三种是私塾教育。其中最主要的是寺院教育”。寺院教育长期占据着西藏教育的主导地位,招生对象是少数僧侣,社会上绝大部分人得不到学习的机会;官办教育是由旧西藏政府和“堪厅”举办的僧俗官员学校,招生对象为僧侣、贵族和俗官子弟;私塾教育主要分布在城镇,农牧区几乎没有,私塾场地十分简陋,“教学形式相对单一,就是以听读、背诵为主”,“既无桌凳又无课本教材,实际上是一种极其简陋的识字班”。由于私塾教育学费和杂费不轻,导致入学者主要是贵族和商人子弟,普通人家的孩子基本上不起学。上述三种教育形式的存在,使受教育权异化为旧西藏富贵人家的“专利”和普通人的奢望,以及统治阶级通过教育垄断加强统治的手段和普通人家贫困代际传递的要素。和平解放后,根据“协议”的规定“依据西藏的实际情况,逐步发展西藏民族的语言、文字和学校教育”,党适时在西藏办起了现代教育机构。1951年至1956年,昌都小学、西藏工委教育委员会、拉萨小学和拉萨中学先后成立。为适应彼时西藏民众懂汉语人数少的情况,拉萨小学所设置的藏文、数学、自然常识和政治课程均采用藏语文进行教学。同时,“学校根据学生的家庭情况按月给予补助,从每月7元大洋到20元大洋不等。对那些孤儿的生活和学习费用,学校全部包干”。1958年,西藏公学成立,“筹建工作开始,工委就将3000多名已经吸收参加工作的藏族青年送到内地学习。在校3000多名藏族男女学员中绝大部分都是农奴的子女,学员衣食和学习费用均由国家供给”培养和储备了一批优秀藏族干部。随着民主改革的进展,以“共享”理念为基础的人民教育在西藏全面展开,“到1965年西藏自治区成立时,全区共有80所公办小学,教职工2485名,学生66781名。有中学4所,教职工123名,学生1059名。中等师范院校1所,教职工110名,学生465名。高等学府1所,教职工703名,学生2251名”,受教育真正成为全体西藏人民依法应该享有和共同享有的民主权利。
(四)消解了内部矛盾对抗,构建了新型民族关系
历史的看,“几百年来,中国各民族之间是不团结的,特别是汉民族与西藏民族之间是不团结的,西藏民族内部也不团结。这是反动的清朝政府和蒋介石政府统治的结果,也是帝国主义挑拨离间的结果”。毛泽东的这段讲话,指出了近代以来中国各民族不团结及隔阂日深的两大根源,即国内反动势力的压迫和帝国主义的挑拨离间。而扫除国内外反动阶级统治的障碍后,各民族就能达到“兄弟般的团结”,并在此团结基础上,“各民族之间,将在各方面,将在政治、经济、文化等一切方面,得到发展和进步”。就西藏内部而言,达赖和班禅所领系统在西藏历史上长期是团结和睦的。然而自英帝国主义于1904年侵入西藏后,不断渗透、分化两大系统,加紧培植亲英民族分裂势力,加之晚清政府昏聩无能、一贯采取对外谄媚、对内压制的政策,导致十三世达赖和九世班禅为代表的两大系统矛盾日益激化,致使九世班禅不得不在1923年出走内地,直至1937年圆寂于青海玉树也未能回到西藏,由此造成达赖和班禅分别为首的噶厦政府和“堪厅”两大组织派系矛盾重重。西藏内部的不团结既是帝国主义入侵带来的后果,也给帝国主义制造西藏内部分裂,进而挑唆、鼓噪、推动所谓的“西藏独立”留下了可乘之机。从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的目的出发,“协议”第四、五、六条明确规定“对于西藏的现行政治制度,中央不予变更。达赖喇嘛的固有地位及职权,中央亦不予变更,禅额尔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职权,应予维持。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职权,系指十三世达赖喇嘛与九世班禅额尔德尼彼此和好相处时的地位及职权”,这就历史性地重塑了西藏内部的团结和谐,促进了国家统一。同时,为进一步增进西藏各民族之间的互信,中央多次强调,既要旗帜鲜明地“防止和纠正大民族主义倾向”,也要“同时克服地方民族主义”,为西藏的繁荣发展和进步打牢政治基础,提供团结保障和动力。自治区成立后,在党的领导下,西藏逐步建立起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
(五)实现了宗教信仰自由,推动了藏传佛教中国化
对于个人而言,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信仰这种或那种宗教,是其基本权利。但在“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之下,普通群众并无真正的宗教信仰自由可言,“首先,没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无论是否信仰宗教,都不能自己作主;其次,如果愿意出家,则能否出家取决于农奴主阶层的需要;再次,旧西藏的法典保护寺庙领主利益,强迫群众服从寺庙领主,并不得改变信仰”。不光是普通群众,旧西藏的公职者也被禁止宗教信仰选择,需要遵从法律和官方的规定。例如,旧西藏的《十六法典》第三条明文规定,“按照大王之令所派遣之地方官吏,要摒弃谋私之恶习,以操持公务为主,尽力效忠于历代第悉和法王所开创的业绩,其目的即为以服侍和信奉佛法为主,不改教派之冠,不改信他宗”。由此可见,宗教信仰不是旧西藏信众可以自由选择的个人权利,而是封建农奴主借以禁锢人的思想、控制人的行为、维系阶级统治的专制工具。经过寺庙民主改革,原来的强迫为僧、强制信教选择、宗教与政治相勾连等旧西藏制度被粉碎,代之以真正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1959年3月22日,《中央关于在西藏平息叛乱中实行民主改革的若干政策问题的指示》要求,“今后所有寺庙必须爱国守法,不得违反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干涉政府的行政事项,不得私藏枪支,不得强迫群众当喇嘛。群众有当喇嘛的自由,喇嘛也有还俗的自由”。9月2日,西藏工委制定的《关于三大寺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强调了“废除各种寺庙特权,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护爱国守法的喇嘛寺庙,保护群众自愿当喇嘛和喇嘛自愿还俗的自由,不干涉正常的宗教活动,以寺养寺,民主管理寺庙”等内容。随着民主改革的进行,根据信众自愿的原则和宗教活动的需要,西藏工委在1963年7月25日批转统战部的《全区统战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目前全区保留寺庙553座(不包括拉康),基本上满足了僧尼宗教生活的需要”,保障和落实了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自治区成立后,1966年3月5日西藏人民委员会依据宪法,讨论通过了《寺庙民主管理章程试行方案》,“对寺庙民主管理委员会、僧尼应有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以法令的形式把依宪依法治理贯彻至寺庙民主管理之中,有力推动藏传佛教在适应社会主义社会实际的中国化发展轨道上迈出了全新步伐。
(六)翻开了人权文明新页,续写了中国治理范本
奴隶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进入私有制阶段的第一个阶级社会形态,奴隶制对被统治阶级具有主观人身和客观利益的双重约束,奴隶制社会中的奴隶不仅在生产资料上一无所有进而在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生活中毫无权利可言,而且人身深度捆绑和依附于奴隶主,故奴隶制是人类发展史上的极黑暗极落后社会形态。在生产工具的更新和生产方式的变革推动下,封建制度、资本主义制度代替奴隶制度成为了历史的必然。至20世纪中叶左右,除我国西藏等外,世界上绝大多数区域都已废除了奴隶制,建立起与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社会生产关系,并以新型社会制度推动社会发展进步。因此,上世纪五十年代的西藏封建农奴制,“就像我们春秋战国时代那个庄园制度,说奴隶不是奴隶,说自由农民不是自由农民,是介乎这两者之间的一种农奴制度”,既有封建社会性质又残留着奴隶制样态,同当时的西藏社会历史发展趋势相悖,严重束缚和阻碍着西藏人口、社会等方面的进步,正如毛泽东所指出的那样,“旧制度不好,对西藏人民不利,一不人兴,二不财旺。西藏地方大,现在人口太少了,要发展起来”。如前所述,民主改革彻底废除了西藏封建农奴制度,代之以人民民主的社会制度,极大地解放了西藏社会生产力,促进了西藏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进步。西藏自治区的成立,使“西藏实现从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转向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历史性跨越,开始全面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大批翻身农奴和奴隶担任了自治区各级政权机关的领导职务”,既宣告了封建农奴制旧西藏的历史终结,也昭示着人民民主新西藏的历史纪元开启,翻开了西藏社会发展和人权进步的新页,在中华民族发展史乃至世界人权史和人类文明发展史上具有重大进步意义。同时,西藏自治区的成立再一次用事实证明了党的民族政策和治藏方略的正确性,为世界其他区域民族事务治理提供了充满中国智慧的新范本参考。
三、西藏自治区成立的经验启示
回溯西藏自治区成立的历史脉络,梳理其中的必然因素和重要意义,可以为做好当代西藏工作提供若干经验镜鉴和方法论启示。
(一)用好“两个结合”的法宝
“两个结合”是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和坚持与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方法论的有机统一。一方面,西藏自治区的成立是我们党运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政策,审视西藏地方发展的历史脉络和现实基础,并汲取历代中央政府治藏宝贵经验的结果。另一方面,西藏自治区的成立是我们党从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历史和现状出发,在充分考量西藏多民族共聚杂居和特殊战略位置的基础上,成功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结果。面对新时代西藏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的新使命,需要赓续用好“两个结合”的方法论法宝,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的工作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从西藏的具体实际出发,“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实施”,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优势,推动党中央特殊关怀、全国大力支援同西藏各族人民艰苦奋斗相融合,在统一集中的祖国大家庭中行使好“自治权利”稳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和全面发展进步。
(二)守住民族团结的生命线
民族团结是西藏各族人民的生命线,也是做好西藏工作的力量之源。西藏自治区的成立实现了西藏内部弥合裂痕达到了空前团结,进而促进了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在探索成立西藏自治区的历史进程中,我们党始终恪守“协议”内容,严格落实和维护“协议”规定,历史性促成达赖和班禅的会晤及噶厦政府同“堪厅”的和解,积极主动做好同旧西藏上层人士的团结统战工作,以最大的和平诚意等待西藏社会的“主动改革”,最大限度减少和防止“西藏社会变动”造成的负面影响。同时,在民主改革展开后,分类制定“和平赎买、宽大处理”等方针政策,发挥解放军战斗队、工作队作风,与农牧民“同吃、同住、同劳动、交心交朋友”,获得了他们的身心理解和鼎力支持,扩大了团结面、缩小了打击面,相继完成平息叛乱和民主改革任务,实现了农牧民群众解放基础上的各族人民的平等、团结和互助。西藏内部的团结壮大了中华民族爱国统一战线的力量,有力推动了中华民族的大团结,为新中国的发展进步创设了有利条件、提供了动力源泉。对此,毛泽东曾指出“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做好新时代西藏“稳定、发展、生态、强边”四件大事,离不开域内各族人民团结守望的保障和支撑,不能偏离民族团结这根生命线,既要用“三个赋予、一个有利于”(“三个赋予、一个有利于”即所有发展都要赋予民族团结进步的意义、维护统一反对分裂的意义、改善民生凝聚人心的意义,同时要有利于提升各族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标准引领经济社会发展,“把改善民生、凝聚人心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共享发展成果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夯实民族团结的物质根基,又要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民族工作的主线,深入开展“四史”(“四史”即中国共产党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正确的“五观”(“五观”即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和“三个意识”(“三个意识”即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等思想政治教育,在“富口袋”的同时“富脑袋”,牢固民族团结的思想防线。
(三)坚定国家统一的政治原则
西藏自治区从筹备到成立的历程,实际上也是西藏社会从“并立”走向“统一”的整合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党团结带领西藏人民坚定国家统一的政治原则不动摇,最终取得反分裂斗争的全面胜利,终结了西藏社会“政治并立”形态,实现西藏社会的政治集中统一,捍卫了国家主权完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西藏工作必须坚持以维护祖国统一为着眼点和着力点”,把维护国家统一作为西藏工作的首要政治责任,贯穿至西藏工作各方面各领域。促进新时代西藏持续稳定、长期稳定、全面稳定,确保边疆巩固、国家统一和安全,一方面应主动谋划、牢牢掌握反分裂斗争的主动权,保障藏传佛教依照历史仪轨有序传承。另一方面,嵌入国家总体安全格局,落实国家安全治理策略,依法推进政治、文化、社会、边防等领域的综合治理,打击防范反华势力同民族分裂势力勾结制造事端、国际地缘政治危机外溢和周邻区域冲突扩散等潜在风险,以改善民生凝聚人心,使西藏成为可靠的国家重要安全屏障。
(四)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初心使命
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是我们党成立之初就确定的初心使命,也是党百年奋斗历程中最鲜亮的价值底色。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准则串连着西藏自治区成立的全部历史过程。不论是民主改革废除了封建农奴制,使个体经济发展、政治民主、文化共享、宗教信仰自由等人权内容变成百万翻身农奴触手可及、躬身实践的实质民主权利,还是《条例》以法规形式对上述人民民主权利的法定确认,都充分彰显了我们党执政兴藏为人民的价值初衷。1952年10月8日,毛泽东在接见西藏致敬团代表时指出“共产党实行民族平等,不要压迫、剥削你们,而是帮助你们发展人口、发展经济和文化。如果共产党不能帮助你们发展人口、发展经济和文化,那共产党就没有什么用处”。也正是由于我们党真心诚意热爱和帮助西藏人民,才得到了西藏各族人民“金珠玛米”“红太阳”的亲切称谓和衷心拥戴。立足当代党的西藏工作实情,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西藏,须“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以优化发展格局为切入点,以要素和设施建设为支撑,以制度机制为保障,统筹谋划、分类施策、精准发力”,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党执政兴藏的奋斗目标,坚持发展依靠人民、发展为了人民的理念,把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生活方便度作为评测西藏工作得失和成效的关键指标,“当好人民群众的知心人、贴心人、领路人,用心用情用力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努力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加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五)夯实党的领导的根本制度
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党的领导优势是这一制度的根本优势。由前述可知,党的领导贯通在西藏自治区成立的全部历程中,党的集中统一和全面领导是西藏自治区顺利成立的根本政治保证。1965年9月2日,时任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张国华在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报告中,总结了党在西藏的十五年工作,指出“这次大会的召开,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是西藏各族人民和一切革命力量在党中央、毛主席的领导下艰苦奋斗,排除万难,取得伟大胜利的集中表现。西藏自治区的成立,标志着西藏的革命和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明确了党的领导之于西藏自治区成立的决定性、根本性政治领导作用。纵观西藏和平解放以来70余年的发展历程,党的领导一直是西藏经济社会发展行稳致远的定海神针,为西藏的全面发展进步把舵领航。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第十届党代会《报告》,指出“做好西藏工作,关键在党”,以政治建设为统领,通过加强思想建设、领导班子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和基层政权建设、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充分发挥各级党委领导作用、广大党员干部示范带头作用、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等措施齐力并举,把党建设成为堪当执政兴藏重任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断巩固党在西藏的执政地位、夯实党在西藏的执政基础”,为更好肩负新时代西藏工作使命任务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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