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历史55讲】张云主编 | 第55讲:《十七条协议》“附件”缘何在制定后40年公布

发布时间:2024-04-13 15:20:00 | 来源:中国藏学研究中心 | 作者: | 责任编辑:

第55讲:《十七条协议》“附件”缘何在制定后40年公布

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代表与西藏地方政府代表签订了《十七条协议》。5月28日,《人民日报》用藏、汉两种文字全文公布了《十七条协议》并配以社论,同时报道了和平谈判的经过。然而,对《十七条协议》的两个“附件”并未提及。从那时起到20世纪90年代,“附件”也未曾对外公布。60年来,围绕“附件”有关问题,人们众说纷纭,主要集中在《十七条协议》到底有没有“附件”?为什么要制定“附件”?《十七条协议》共有几个“附件”,每个“附件”分别有多少条款?当时及后来相当一段时间为什么不对外公布?又是何时首次对外公布的?总之,关于《十七条协议》的研究比较多,但对《十七条协议》之“附件”的研究尚不多见,以致国内外对“附件”有关问题的描述与实际情况不符,甚至严重失实。

一、《十七条协议》“附件”

关于“附件”出现的缘由、数量及其内容,当年参加和平谈判的西藏地方政府首席代表阿沛·阿旺晋美于1989年7月31日在西藏自治区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发表讲话时说:“在商议决定签订协议后,我们想到以达赖喇嘛为首的噶厦承认了所签的协议当然好,万一协议不符合达赖喇嘛的意愿,他以不同意让人民解放军进藏守卫边疆这一条为借口去了国外怎么办呢?而这种可能性不是没有的。于是我们要求中央在‘十七条协议’里面写上这么一条,就是协议签订后,如果达赖喇嘛和噶厦承认,那是再好不过了;如果达赖喇嘛不承认,到国外去了,应该允许他到国外去看个四五年,看到西藏情况有好的变化、有发展,到时他再返回西藏的时候,请中央保证维持达赖喇嘛的固有地位和职权。我们提出这个要求后,中央答应了。但是中央提出‘十七条协议’要向全世界公布,如果把这个条件写到协议里面,世界上可能有很多的议论,为了避免这个议论,建议不把这一条写到协议里面,而单独搞一个附件,写在附件里面。所以,除了‘十七条协议’以外,还有一个附件,7条中的第一条,就是我们提出的上述条件。第二条是在建立西藏军区时,噶厦要有一二个人担任军区的职务。‘十七条协议’的内容大家都知道,关于附件的7条,至今尚未公布”。也就是说,按照阿沛回忆,“附件”只有一个,内容有7点,主要是关于达赖喇嘛可以自选居住地等问题。

梅·戈尔斯坦在其《喇嘛王国的覆灭》一书中提到采访当年西藏地方政府和谈代表之一桑颇·登增顿珠,并得到和谈代表团汉语翻译尧西·彭措扎西的证实。认为第一项单独的(秘密的)协定(指附件一)包括8点内容,商讨了保留3000名藏军,其余藏军予以解散的问题。第二项协定(指附件二)是有关达赖喇嘛的两点内容,指出达赖喇嘛最好住在西藏,如果他想留在国外,中央人民政府将接受他的决定,该协定仍然有效;如果达赖喇嘛以后返回西藏,他将像从前一样掌握政教大权,职位不变。似乎还有第三条协定(指附件三),内容是关于逐渐(而不是立即)取消藏币。据此,协议的附件是三个。2007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出版了梅·戈尔斯坦的《暴风雨前的宁静(1951—1955)》。作者对同一件事有了不同解释;《十七条协议》有一个7条内容的秘密附录(指附件——笔者注),包括一项关于中国驻军数量的声明,一项西藏地方政府选派两名高级官员到新成立的西藏军区司令部任副司令员的声明,一项取消藏币的声明,一项关于达赖喇嘛可以自选居住地的声明。

关于公布“附件”的时间,阿沛·阿旺晋美说“关于附件的7条,至今尚未公布”,但这里的“至今”是指截至1989年7月31日。2008年,在香港出版的一本书中认为《十七条协议》的“附件”“全文至今尚未公布”。据笔者考证,情况并非如此,“附件一”首次向社会公开的时间是1991年,在纪念西藏和平解放40周年之际,载于廖祖桂所著《西藏的和平解放》(第112—113页),该书1991年由中国藏学出版社出版。

“附件二”首次向社会公开的时间是在西藏自治区成立30周年之际,载于由西藏自治区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等编写,西藏人民出版社1995年出版的《和平解放西藏》(第129—130页)。这也是两个“附件”首次同时公布。此外,转引“附件”内容的文章和著作还有不少。

由《西藏的和平解放》和《和平解放西藏》两书公布的“附件”看,“附件一”是《关于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的若干事项的规定》,内容包括7项:

(1)中央人民政府派遣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兵力为一个军左右。驻地为国防要点及交通要点。

(2)进军计划及驻军部署,由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以命令行之。

(3)人民解放军向西藏进军期间,西藏地方政府所辖军队仍在原驻地或原驻地附近维持治安,待人民解放军到达后,由西藏军区司令部进行统一部署和必要的调整。

(4)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之后,成立西藏军区,统一领导和指挥西藏境内一切武装部队。军区司令员、副司令员和政治委员,统由中央人民政府委任。

(5)西藏地方政府所辖军队,应有计划、有步骤地改编成为人民解放军及达赖喇嘛的警卫部队和一定数量的公安部队。各征调的民兵,得予逐步复员。

(6)西藏地方政府所辖军队既已同意改编为人民解放军,其所需武器,中央人民政府允许将昌都战役中人民解放军所缴获的武器予以发还,并酌予必要补充。

(7)人民解放军驻西藏部队的经费,由中央人民政府供给,西藏地方政府应协助人民解放军购买和运输粮秣及其他日用品。为着国防建设的需要,修建飞机场、公路等需要占用西藏人民私有土地或寺庙土地时,中央人民政府酌予补偿。

“附件二”是《西藏地方政府关于执行协议的声明》,内容为:

(1)西藏地方全权代表声明:

(甲)西藏地方政府及其军队负责执行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

(乙)希望中央人民政府允许达赖喇嘛在西藏地方政府执行和平西藏办法的协议第一年内,如因某种需要,得自行选择住地。在此期间内返职时,其地位和职权不予变更。

(2)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同意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之上项声明。

二、有关“附件”的相关问题

(一)《十七条协议》及其“附件”的历史背景

1949年7月8日,西藏发生了“驱汉事件”。新华社于9月2日发表《决不容许外国侵略者吞并中国的领土——西藏》的社论。9月7日,《人民日报》又发表《中国人民一定要解放西藏》的署名文章,揭露帝国主义的阴谋,表明中国人民解放西藏的坚定立场。西藏噶厦加快扩军备战的步伐,很快将藏军主要兵力部署在金沙江西岸和藏北一线。1950年1月20日,我国外交部发表声明指出:西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拉萨当局没有权利擅自派出任何“使团”,更没有权利去表明它的所谓“独立”。

西藏派往内地的代表团(团长为孜恰·土登杰波,副团长为夏格巴)于1950年2月10日离开拉萨,3月7日抵达印度噶伦堡。中央政府对和平解决西藏问题谈判的方针是:西藏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及中国人民解放军负有解放西藏领土及西藏人民的神圣责任。“西藏代表团”是地方性的及民族性的代表团,并同意其以此身份和中央人民政府商谈和平解放问题;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代表团商谈和平解决西藏问题的办法的依据是《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第一章;商谈的主要内容是:解放军进入西藏,驱除国民党影响,保卫国防,西藏当时所行政治制度及军事制度维持原状,达赖活佛的地位及职权不予变更。

1950年9月16日,“西藏代表团”到中国驻印度大使馆与袁仲贤大使进行了商谈。袁仲贤向其明确表示,西藏地方当局必须承认西藏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人民解放军即将向西藏进军,“西藏代表团”务必于9月20日前到北京。1951年1月2日,达赖到了亚东,将派往国外的官员人等召回亚东,举行会议。会议的结论可以用达赖给拉萨两司曹的信来概括:“从派往国外的各使团汇报情况看,无论美国、英国以及印度等政府都绝不会诚意帮助西藏。在这种情况下,不与共产党汉政府和谈相好,反而更趋向更大的对立,从国力强弱悬殊的情况来看,无力与其进行较量……鉴于以上情况,不能不立即签订汉藏和谈协议。”18日,达赖喇嘛写信请袁仲贤转呈他致中央人民政府表示愿意和谈的信件。2月1日,袁复信达赖喇嘛,转达毛主席对他亲政的祝贺,说明中央人民政府欢迎他速派代表赴北京谈判。2月18日,达赖喇嘛和亚东噶厦作出决定,除阿沛·阿旺晋美等三名代表外,增派藏军总司令凯墨·索安旺堆、仲译钦波土丹旦达等为谈判代表,由亚东经印度前往北京参加谈判。

1951年3月26日,阿沛·阿旺晋美离开昌都赴京前夕,将在昌都进行协商的情况以及赴京谈判可能达成的结果和可能遇到的问题,向达赖喇嘛作了综合报告。他分析和预测了和谈的结果必然是:公开宣布西藏是中国的领土,允许人民解放军在印度边境派驻军队。

凯墨、土丹旦达来京时带有达赖喇嘛和亚东噶厦制定的公开和内部谈判条件。从公开的文件看,主要是:一是表面上可以承认西藏是中国的一部分,实质上要实行“独立自主”;二是中央人民政府不要向边境派遣武装部队;三是和平谈判时,要有中立国(指印度)参加。内部掌握的精神是,如第三条影响谈判时可以放弃,但要坚持不准派解放军到西藏边防这一条。

总体看,围绕“谈还是不谈”“真谈还是假谈”“承不承认西藏是中国的一部分”“允不允许人民解放军进藏”等四个问题,噶厦的态度经历了四个阶段的变化:第一阶段,1949年7月至1950年初,驱逐“民国中央政府蒙藏委员会”驻藏机关,派出“亲善使团”,发表声明要求收复“失地”,谋求“西藏独立”;第二个阶段1950年2—10月,派出夏格巴等谈判代表,以和谈为幌子,以拖待变;第三个阶段,1950年10—12月,昌都战役期间,先是要求代表团赶快赴京谈判,承认西藏是中国的一部分,接着又指示谈判代表不能承认西藏是中国的一部分,继而不允许代表赴京谈判;第四个阶段,1951年1—5月,噶厦派出新的谈判代表,两条关键的指示,一是只能表面上承认西藏是中国的一部分,二是人民解放军不得进入西藏。5月23日,达成的《十七条协议》规定:西藏地方政府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巩固国防。其中,谈判的焦点集中在第四个阶段、第四个问题上。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谋求和平解决西藏问题的整个过程中,外国势力的插手是显而易见的。1951年1月2日,当夏格巴等在做赴京谈判的最后准备时,噶厦来电取消了代表团去京谈判行动。在凯墨和土丹旦达途经印度赴京时,请印度总理尼赫鲁对汉藏和谈给予指导。尼赫鲁对他们说:“估计中共会提出以下三条:一是要西藏回到中国大家庭。不承认这一条,没法谈判,国际地图也早已标明西藏属于中国,所以必须承认。二是西藏外交要由中国统一管理。不承认这一条,也没法谈,因此也得承认。三是解放军要进驻西藏。承认了这一条,西藏今后就会有很多困难;我们印度与西藏毗邻,对我们也很危险,所以不能同意。”

(二)“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与“西藏是中国的一部分”的关系

1951年5月2日,西藏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谈判的议题主要是讨论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问题。这是整个谈判的核心问题。

中央人民政府首席代表李维汉全面阐述了中央对西藏的方针政策,着重说明西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一部分,解放军进驻西藏是不能改变的。西藏地方代表团“向在亚东的达赖喇嘛和噶厦发了电报,说明在和谈中,其他方面问题都不大,就是如不承认人民解放军进藏守卫边疆这个问题,谈判恐怕谈不成。亚东方面马上回了电报,仍坚持说不能同意解放军进藏守卫边防这一条”。面对这种情况,西藏和谈代表们“一致决定:在谈判中,一般问题不请示。这是很关键的一着。因为你向噶厦请示一个问题,他就要回答一个问题,如果不同意,不仅拖延时间,还没法处理,甚至无法取得谈判成果。况且电报一来一往说不清楚,反而使问题拖而不决,无头无尾”。为了返藏后使达赖对谈判情况确信不疑,每次协商都请达赖的姐夫尧西·彭措扎西参加。1989年7月31日,阿沛·阿旺晋美在西藏自治区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回忆道:“我们代表团一致认为,向边境派部队守卫,是一个国家的责任,不派不行。特别是中央确定进藏的边防部队由中央供给,不让地方负担,这样,更没有理由不同意。”

“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与“西藏是中国的一部分”是形式与本质的关系。如果噶厦和达赖真正“承认西藏是中国的一部分”,就应该“同意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守卫边防”。“承认西藏是中国的一部分”,同时又不允许“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实质上还是想维持民国时期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极不正常的那种政治关系。西藏地方政府和谈首席全权代表阿沛·阿旺晋美对此非常清楚,他对促成《十七条协议》的签订作出了历史性贡献。

(三)产生“附件”的直接原因

中央在考虑和平解放西藏时,达赖喇嘛的政教地位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重大问题。《十七条协议》第四条明确规定:“对于西藏的现行政治制度,中央不予变更。达赖喇嘛的固有地位及职权,中央亦不予变更。各级官员照常供职。”关于西藏和平解放期间达赖喇嘛居住地问题,历史研究当中涉及不多。目前公布的材料中如下:

1951年1月29日,中央电告袁大使,要他告诉达赖派至印度的代表:“毛主席和中央人民政府欢迎达赖活佛派代表去北京商谈和平解放西藏问题。”同时还表示:“达赖活佛不应离开西藏。离开西藏不仅有碍和平解放西藏的商谈,且将丧失达赖原在西藏的地位。”

1951年2月9日,西南局“对西藏方面所提‘五项条件’的原则态度”指出: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后,将坚决按照入藏布告中所列各项政策执行,文武官员继续供职,各种军事、政治制度包括达赖活佛的地位均不变更。同时指出,达赖不应避走外国,以免失去原有地位。

1951年3月21日,周恩来就西藏问题与印度驻华大使潘尼迦谈话时称:达赖已在亚东,希望他不要离开西藏,这样对他是有好处的。我们尊重西藏宗教自由,同意达赖作为西藏的宗教、政治领袖来进行谈判。解放军必须进入西藏。如达赖不走,经过谈判解决,解放军可以和平进入西藏,达赖的地位仍然可以保持。

1951年3月22日,中央关于阿沛·阿旺晋美来京谈判问题给西南局的指示说:我军入藏的方针及时间均已定妥,不论是否谈判及谈成与否,均不会动摇,缓兵计无任何作用。且已公开告诉印度驻华大使,如达赖逃印,将失去在西藏一切地位,也会给中印外交蒙上暗影。

达赖去留问题是与人民解放军能否进军西藏密切相关的话题,也是“附件二”产生的直接原因。中央的意图是和平解放西藏,希望达赖不要离开西藏,而噶厦方面的策略是以达赖不出走印度作为换取人民解放军不进驻西藏的条件。据阿沛·阿旺晋美回忆:“亚东噶厦肯定不会同意。我作为全权代表可以接受,但是,中央必须给我提供一个便利条件,就是:我们代表可以接受在协议上签字,西藏地方政府可能同意,也可能不同意。如果同意,当然没有问题了;如果不同意,达赖喇嘛就在西藏待不下去了。我们的意见是,应当允许他逃到印度,在印度观察西藏的变化和发展。经过一段时间,他对西藏解放后的情况了解了,疑虑消除了,愿意回来时,应准许他返回,并维持原来的地位和权力不变。我们提出把这一条列入协议。后经中央反复讨论,不同意写进协议;但可以形成一个附件,双方各执一份,对外不宣布,同样起作用。附件有七条,主要内容是,亚东噶厦如果不同意这个协议,达赖喇嘛可以到印度住几年,研究一下西藏发展进步的情况,愿意返回西藏时可以回来,不降低他原来的地位和权力。这样,双方谈判取得了一致意见,协议也就这样定下来了。”准确地说,这是“附件二”产生的直接原因。

(四)《十七条协议》与“附件”的关系及“附件”对外公布问题

《十七条协议》与“附件”既有统一性,又有差异性,但二者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十七条协议》的核心是西藏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人民解放军必须进驻西藏;“附件”则是《十七条协议》的补充和发展。“附件一”是对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的若干规定,包括兵力、驻地、进军计划、驻军部署、驻军军费来源、成立西藏军区,以及对地方武装力量的规定、退还缴获武器等。“附件二”是关于执行协议的声明,核心是中央政府允许达赖喇嘛在西藏地方政府执行协议的第一年内,如因某种需要,得自行选择住地,对其地位和职权不予变更。

两个“附件”当时未曾公布是《十七条协议》与“附件”最大的不同。此种差异性则体现了新中国西藏工作的策略性、灵活性、宽容性。达赖返回拉萨后,西藏和境外的分裂主义者造谣说,第三次世界大战即将爆发,中国形势要变。美国拟斥巨资收买夏格巴,引诱达赖再度出走印度。阿沛·阿旺晋美为了揭露反动派的阴谋,计划于1951年9月19日公开揭露美国收买夏格巴等丑行。9月16日,中央指示张经武并西南局在解放军主力未开进拉萨地区以前,西藏工作的方针应当是用一切办法稳定达赖集团,以待解放军主力能够顺利到达。同日,中央又指示:望告阿沛·阿旺晋美应采取积极的态度和方法稳定达赖,并向达赖适当地揭露反动派的造谣;达赖可以自行选择驻地的协议附件不要宣布,以免给反动派煽动达赖出走提供借口。这就是当时“附件二”不便公布的原因。事实上,达赖接受了《十七条协议》,没有去国外,而是从亚东返回拉萨,认可并批准了《十七条协议》,还给毛主席发了拥护和执行《十七条协议》的电报。“附件二”不仅在当时,就是在以后,也已没有公开的必要了。

1951年10月20日,噶厦在布达拉宫召开了300多人参加的西藏僧俗官员大会,参加和谈的代表们在会上详细介绍了《十七条协议》每个条款从协商到签字的整个经过。了解了协议签订的经过以后,噶厦决定接受《十七条协议》,并由达赖批准了噶厦和三大寺代表签字并盖有四个大印的这个决定。10月24日,达赖喇嘛向毛主席发出拥护《十七条协议》的电报。各种资料媒体均已发表刊登。当年,十四世达赖喇嘛在给毛主席的拥护“协议”的电文实际上有两则。另一则从未公开,应该说是对应“协议”“附件一”的呼应。全文如下:

中央人民政府毛主席:

关于汉藏协议十七条为便于向外公布,经过张代表另电奉上。依照协议内规定守卫国防的兵力尽量减少事,及西藏本身在执行协议及其他苦乐善恶等详细情况,以后由噶厦逐次电呈,谨电奉闻。

西藏地方政府达赖喇嘛

公历1951年10月24日藏历铁兔年八月二十四日呈

这则电报回应了“附件一”,并未提及“附件二”。噶厦和达赖对“附件二”没有什么不同的意见,对“附件一”中解放军进驻西藏实际上不再坚持反对意见,只是对兵力数量持保留意见,意为以后如有不同意见,有权再向中央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七条协议》及“附件”签订后,要全部执行是有一定困难的。制定“附件”就是为了留有余地。不仅是“附件”,即便是正本中,亦有诸如改编藏军、成立军政委员会等内容没有执行。再加上人民解放军入藏部队的数量系国防机密,自然在当时不能公开宣布。

三、余论

西藏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保卫国防,行使国家主权,是理所应当的。《十七条协议》及“附件”主要是解决进军西藏的军事问题。和平解放西藏的历史证明,采取和平谈判方式,用政治办法解决军事问题不仅有历史的必要性,而且还有现实的可能性。

20世纪50年代初,为实现人民解放军进藏,完成祖国大陆统一的主要目标,中央制定了不变更达赖政教地位的政策,中央政府由此签订了《十七条协议》及“附件”。制定“附件”的目的就是为了达成和平进军西藏的《十七条协议》。在进军西藏问题上,中央的态度是一贯的,进军西藏是不能改变的。“附件二”的内容比起《十七条协议》第四条的规定,更能体现中央政府对达赖的最大诚意、宽容和忍耐。“附件二”中针对达赖的政策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在《十七条协议》及“附件”签订过程中,运用策略,争取达赖配合体现在三个层次上:一是达赖喇嘛的固有地位及职权,中央不予变更;二是如达赖逃印,将失去在西藏一切地位,无碍我军解决西藏问题(这条后来取消,并未执行);三是允许执行协议的第一年内,达赖自选居住地,但对外不允许公布(这条所预计情况并没发生)。“附件”的制定有效地促进了《十七条协议》的签订,是达成《十七条协议》的一个重要策略。

【选编自张云主编《西藏历史55讲》(中国藏学出版社出版)一书,内容部分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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