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藏族民间法制习俗研究

发布时间:2021-12-09 16:58:54 | 来源:中国藏学研究中心 | 作者: | 责任编辑:

(三)藏族民间法制习俗研究

藏族民间法制习俗研究一直是涉藏法律研究的重头,2017年也基本保持了这一状况,其中研究重点是刑事和民事法制习俗与现代社会的适应性、民间法制习俗与藏族地区社会文化之间的关系。

加央卓玛《藏族“赔命价”习惯法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以果洛藏族自治州为例》(《青藏高原论坛》第2期)研究了藏族社会“赔命价”法制习俗的发展、与国家刑事司法的关系以及将“赔命价”法制习俗有效纳入刑事司法体系的思路。该文认为,“赔命价”法制习俗在一些藏族地区具有长期的历史,对当前藏族社会的影响仍然存在。“赔命价”法制习俗与国家刑事司法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有导致双重司法的可能性。但这一法制习俗的存在有其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根基,短期内难以彻底消除,且有着方便补偿受害人的优势。因此可考虑将其纳入国家正式司法体系,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弃其糟粕,正确引导藏族民间法制习俗在当地发挥作用。

青措加、多杰措《藏族婚姻习惯法司法适用研究——以西藏那曲尼玛县为例》(《西藏大学学报》社科版第2期)研究了藏族社会有关婚姻的民间法制习俗与国家婚姻法律之间的冲突和融合,提出藏族婚姻法制习俗的司法适用路径。该文认为,藏族民间婚姻法制习俗与国家正式的婚姻法之间同时存在冲突和一致的方面,同时也存在类似一妻多夫这样事实上默许存在的法制习俗。该文提出,民间法制习俗可一定程度上补充国家法的不足,因此为解决双方之间的不一致,提高民间法制习俗的适用,应补充《西藏自治区〈婚姻法〉变通条例》,确保有法可依;区别一妻多夫“离婚”案件,特事特办;保障非婚生子女权利,同时保护妇女隐私权等。

后宏伟《藏族习惯法回潮及其原因探析》(《甘肃政法学院学报》第4期)对近年来一些藏族地区民间法制习俗回潮背后的社会文化机理进行了研究。该文认为,近年来学界对藏族民间法制习俗的研究主要关注点在于其回潮之后对藏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所产生的实际影响,分析其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契合与冲突,在社会转型时期如何通过地方立法吸收其合理成分等方面,而对于其回潮原因深入分析并不多。该文提出,究其回潮原因,与藏族民间法制习俗的历史惯性、藏族地区经营方式转变、社会控制减弱、相关国家机关的迁就,以及群众对传统文化的认同心理、国家制定法的相对陌生和相关国家机关执法和司法行为的不完全信任等直接相关。

南杰·隆英强《青藏高原文化土壤与藏族本土法治文化的关系——从文化土壤与法治文化的关系谈起》(《青海社会科学》第5期)论述了藏族社会历史文化传统与本土法治文化之间的关系。该文认为,千百年来,藏民族在青藏高原上珍惜爱护高原生态环境,创造了与高原自然生态环境和谐相处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与民族文化,并创造了与青藏高原文化土壤相适应的藏族习惯法文化。这种法治文化的传承距今为止已有几千年的历史,具有鲜明的特质,而且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以及规范人们行为等都产生过深刻的影响,尤其对青藏高原自然环境的保护和生态平衡以及尊崇世间一切生命物质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种本土法治文化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各种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进一步推进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与环境资源法治建设事业等方面都将会产生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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