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芳恒:民主改革与西藏人权的进步

发布时间:2019-04-03 15:00:00 | 来源:《西藏研究》1999年第3期 | 作者:王芳恒 | 责任编辑:

今年是西藏民主改革40周年,经过40年的努力,西藏地区和全国各地一样,社会经济和文化获得了显著发展,西藏人民包括宗教信仰权在内的人权状况得到了巨大改观。

然而,国外一些敌对势力仍然对我国人权状况横加指责。美国国务院今年年初发表的《1998年国别人权报告》的中国部分,无视客观事实,攻击中国存在“广泛而有据可查的侵犯人权现象”。因此,在西藏实行民主改革40周年之际,有必要就西藏人权的进步及人权的进步的社会基础作一充分的回顾与展示。

西藏群众的宗教信仰权历来成为国外敌对势力攻击西藏人权状况的主要借口。他们说,旧西藏“是观音菩萨教化之地,已成为宗教兴旺发达的美妙地方”。[1]“所有的人在一个无阶级的天堂里被仁慈地统治着。她是个'香格里拉'“。[2]达赖本人则说,“古老的西藏社会虽然在物质上很落后,却是一个幸福、和谐的社会”。[3]他们把我国所实行的“政教分离”的宗教信仰政策作为攻击的主要目标。民主改革前,“政教合一”是西藏宗教与政治结合的最基本形式。在这种形式里,封建三大领主的政治权力渗透到宗教生活领域,并把持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不仅教徒没有真正的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经济和文化也十分落后。藏族人民包括宗教信仰权在内的人权得不到基本的保障。民主改革后,西藏社会走上了“政教分离”的宗教发展道路,教徒获得了真正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获得了较大发展,人权状况发生了质的飞跃。

历史上的一切剥削阶级统治集团都毫不例外地要利用宗教来巩固其政治统治。在历史发展中,宗教和政治常常是相互利用和相互补充。政教合一是宗教与政治关系中最密切的一种形式。这种形式把君权和神权完全合二为一,达到了相互利用和相互补充的目,是一种专制集权的宗教统治和政治统治。它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宗教领袖就是政治领袖,政治领袖就是宗教领袖,教权和政权合于一人之身,具有高度的专断性;(2)教权往往被视为法律,一切民间事务的处理,都以教义为准则;(3)政教合一的社会一般都具有狂热和专一的宗教感情,几乎是全民信教。民主改革前西藏地区的格鲁派实行的就是这样一种政教合一制。

从形式上看,政教合一制,似乎是政治服从宗教,但从历史的实际情况看,恰恰相反。

因为政教合一的形式,其主要目的是巩固统治集团内部的统一,避免政权和教权之间的权力斗争,从而达到控制整个社会的目的,所以,政治权力在其中起了主导作用。但是,旧西藏社会的政教合一制进一步发展成为神权统治。宗教首领以神的直接代表者的身份通过世俗君王(如三大领主)来实现世俗的政治统治,世俗君王又要服从神权统治。这一点与欧洲中世纪条件下的社会状况十分相似。加拿大学者谭·戈伦夫指出:“封建’一词是对1950年以前西藏社会最好的描述……西藏和中世纪的欧洲有惊人的相似之处”。[4]其结果是:教权由于受政权的干预,宗教生活变得无序、混乱,宗教信仰并非都出自自愿,而是受到压力和强迫。另一方面,由于政权要服从神权,世俗君王要听命于宗教领袖,导致了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的非理性、无规则,造成社会全面落后贫穷。

旧西藏是一个以教驭政、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社会。原清华大学教授李有义在论述旧西藏的政治结构时指出,它是“政教合一”的政体,“西藏政府所代表的是喇嘛和世家的利益”。[5]林耀华等先生在《西藏社会概况》一书中,对旧西藏社会的封建性质也作了论述:“就土地关系来说,西藏……有‘三种封建地主’,即地方政府、世家和寺院”。从以上论述均可看出,旧西藏的社会结构是一种政教合一制。那么,在这种政教合一的条件下,旧西藏的宗教信仰和人权状况怎样呢?

10世纪后期,藏传佛教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教派和教派支系。其中,萨迦派的势力在元朝时最盛,元世祖时该派在西藏建立了由此派执掌的西藏第一个政教合一的地方封建政权。该派由此显赫一时。格鲁派形成最晚,但其势力最大。该教派改变以前藏传佛教各派系只与单一的地方封建集团相结合的局限,广泛与各地方封建势力建立“施主”关系,在寺院的组织、制度上进行调整和改革,挽回了藏传佛教已出现的颓势,更符合当时西藏封建统治者利用藏传佛教来加强封建统治的需要,也顺应了人民群众对藏传佛教各派系僧人依势横行的厌恶和反对。所以,这种改革具有推行的社会基础。16世纪中叶以后,开始形成了一个具有全藏性的政治,经济的实力雄厚远远盖过其它教派之上的格鲁派寺庙集团,增强了僧俗联合的政教合一制度。

(1)民主改革前,西藏一直由封建政府、贵族、寺院三大领主统治。达赖、班禅在宗教和政治上都是最高领袖。地方政府的决议,不经过寺院代表的同意,是难以生效的。在旧西藏,不仅各级政府设堂办案,大的寺院也没有法官,审理僧人中的案件。大寺院也可以设关押所,拘留和毒打群众。法律也掌握在寺庙和上层喇嘛手中,宗教戒律和寺庙法规都具有法律效力。旧西藏并无现代意义上的法律,但它有历史上各时期所制定的“王法”,其中严格规定了不同阶级和不同等级的人的贵贱区别,以及体现领主阶级意志和价值观念的内容,所具有的封建性质十分明显。14世纪中叶有“十五法”;17世纪初有“十六法”;17世纪中叶有“十三法”。在三个法中,都有“杀人命价律”一条,其中规定“人有上中下三等,每等人又分上中下三级”,杀人者可以用财产赔偿人命,人的等级不同,命价也就有天壤之别:“上部雅孜王被霍尔所杀,其尸价与黄金等量,下部格萨尔被丹玛行刺,至今命价尚未还清”。[6]在政教合一的制度下,达赖一类的人物是世俗社会里被神化了的“王”,所以他们的命价或是与尸体等重的黄金;或是与“无价之宝”等贵,所以命价才永远偿不清。而“流浪汉、铁匠、屠夫等三种人,彼等命价值草绳一根”。寺庙和上层喇嘛可以对下层贫苦喇嘛、寺庙领地的农奴进行体罚甚至施以酷刑,严重地侵犯了西藏人民的自由权、人身权,广大的下层农奴无人权可言。

(2)西藏三大领主之一的寺院,占有大量耕地,寺院所属耕地占西藏实耕土地的39%。每一个寺院都是一个经济实体。[7]旧西藏在近百万人口中,上层僧侣、政府官员和三大领主只占5%,却集中了全社会80%以上的财富,占有西藏的全部耕地、牧场、森林、山川以及大部分性畜。而占人口总数90%以上的农奴却一贫如洗,甚至连作人的最起码生存权利都没有。农奴没有人身自由,农奴的子女一出生就被登记在簿子上,成为农奴主“会说话的牲畜”。[8]宗教上层通过租税、高利贷和商业盘剥,对劳动人民进行残酷剥削。西藏地方政府全年的财政收入的一半用来供养寺庙僧人。西藏寺院使社会和群众背负沉重的经济负担,严重影响着社会的进步和群众的生活。

(3)宗教对社会生活、生产劳动的影响也十分广泛。人们的衣食住行、婚丧嫁娶、生老病死无不受宗教的影响。格鲁派严禁僧人娶妻生子和从事生产劳动,导致了人口的迅速递减。该派形成后标志着藏传佛教发展到了高峰,在藏族中达到了全民信教的程度。由于该派禁止僧人娶妻生子,于是宗教首领采取噶举派首创的转世相承的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宗教与政治的联合。生产上禁忌十分多,许多肥沃土地、茂密的森林、畅通的河渠被寺庙定为“神山”、“神水”,严禁人们利用。生产丰收了,认为是神的恩惠,歉收了认为是神的惩罚。传统节日都是由寺院主持的宗教节日,人们要祈祷、念经,还要到寺庙中烧香、拜佛、布施钱物,花费很大。宗教上的经济消耗把已经十分贫困的人民弄得更加贫困,严重影响着人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民主改革前,西藏有僧人12万之多,占总人口的10%,使大量的社会劳动力进入寺院,把劳动力变成基本上不从事生产的人,严重影响社会发展。

在政教合一的历史条件下,藏族人民不可能充分享受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首先,不少人被迫成为僧人。如一些贵族和寺院上层认为,中小寺庙需要增加僧人,可以根据僧侣、贵族的硬性规定,一家有数名儿童必须抽一个儿童入寺当僧差,一些农奴家的儿童只好入寺为僧人。还有的领主许愿新建的中小寺庙,在所属百姓中强行摊派甚至抓丁为僧。下层僧尼入寺后主要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很少参加真正的宗教活动。其次,并非所有的人都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如根据所谓“四障碍”规定,奴隶、债务人、屠夫、铁匠,甚至五官不正者都不能入寺当喇嘛。在寺庙中等级森严,比如色拉寺喇嘛有12个等级。普通喇嘛有多种负担,要支勋差(即公差),还要外出化缘

总之,在政教合一条件下藏传佛教的畸形发展,造成西藏极差的人权状况,其人权的基本特征是以寺院、政府和贵族所有的教权神权)、政权、生产资料的占有权,对农奴人身的部分占有权和农奴的无权为特征。

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是人权中个人权利的一种,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包括改变他的宗教和信仰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和信仰的自由”。198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另一个文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损害他维持或者改变他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强迫”。

中国共产党在宪法中一贯主张宗教信仰自由政策,1949年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35条规定:“少数民族均有使用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自由”。1954年公布的《宪法草案》第8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党和政府还特别强调,在宗教信仰问题上,绝不允许采取歧视的态度,更不允许采取强制的手段,迫使公民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以及选择什么样的宗教信仰。1982年通过的宪法明文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这样,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就有了法律保障。当然宗教信仰本身也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我国《宪法》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这种规定实际上就是宗教信仰自由基础上的政教分离思想的最初表述。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中也有类似规定“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只受法律所规定的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须的限制”。中国共产党就是依据这些原则来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这些原则完全符合国际人权的共同准则。在宗教信仰问题具有特殊性的西藏,党和政府在处理宗教问题时,一开始就采取了十分慎重的态度。

1951年5月,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签署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协议第7条规定:“实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保护喇嘛寺庙。寺庙的收入中央不予变更”。这样就以政府的名义明确提出了保护西藏人民宗教信仰权利的问题。1959年3月20日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西藏军区布告》规定:“尊重群众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保护喇嘛寺庙,保护文物古迹”。表明了我国政府在处理西藏宗教问题上的一贯立场。深受广大西藏僧侣群众和宗教上层人士的欢迎和赞扬。

1956年在全国绝大部分地区都已进行民主改革的情况下,鉴于西藏历史和现实情况的特殊性,西藏地区的政教合一制度未予改变。1959年,达赖喇嘛分裂集团叛乱外逃,民主改革的条件已成熟,才根据西藏人民的意愿,进行了民主改革。

(1)根据广大农奴和贫苦喇嘛的强烈要求,政府宣布废除寺庙中违反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违反寺庙僧尼利益、也违反佛教教义的各种政治特权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对上层喇嘛依据叛与未叛的界限对生产资料分别实行没收和赎买的政策。在这一过程中仍然严格把政治思想问题与宗教信仰问题区分开来。1959年7月17日通过的《西藏自治区筹委会关于进行民主改革的决议》中明确指出:“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保护爱国守法和有历史意义的寺庙和文物古迹,在民主改革当中,必须继续贯彻执行。在寺庙中必须开展反对叛乱、反对封建特权、反对剥削制度的三反运动。对于爱国守法的寺庙的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实行赎买政策。对于喇嘛的生活,由政府统筹安排。寺庙的收入不够正当开支时,采取补贴的办法予以解决“

(2)寺庙内僧人学经、辩经、考试等正常宗教活动仍照常进行,群众仍可自愿给寺庙布施。

(3)寺庙成立民主管理委员会。从此,在西藏地区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同时政教分开,藏传佛教走上了新的发展道路,宗教摆脱了三大领主的桎梏,广大农奴和贫苦喇嘛有了基本的生活保障,生存权利有了基础,人们真正享受到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纵观历史,政治和宗教采取政教分离的形式,并非主观臆想的产物,而是历史条件形成的产物。例如美国独立战争以后,就结束了基督教专制主义,1787年宪法第一条的修正案规定政教分离,允许各种宗教同时存在。美国教会独立以后,确实得到了迅速发展。因为在政教分离的情况下,各种不同的教派能够独立地发挥它们各自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特别是各教派以民间形式出现,更能吸引爱好自由、热爱国家的群众到教会中来,为社会的发展服务。

如今,西藏已有1700多处包括寺庙和拉康在内的宗教活动场所。1980年至今,国家先后拨专款2.16亿元,对布达拉宫等一批宗教圣地进行了维修。[9]全西藏200多万人口中,有近4.6万僧人,约占总人口2.3%。宗教界人士不仅可以从事宗教活动、寺庙管理,还能参政议政。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有4位藏族副委员长。西藏召开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占全区干部总数的70%以上;各级人大、政府、政协的主要领导人都由藏族干部担任。[10]这就为藏族社会的发展权利的实现奠定了干部和人才基础。人民政府还高度重视活佛转世这一藏传佛教特有的传承方式。十六世噶玛巴活佛和十世班禅大师的转世,均严格按照宗教仪轨进行,并经中央批准,圆满完成,成为藏族社会的盛世。

从人权的本质上讲,首要的是生存权和发展权。全部人权要解决的无非是人的生存和发展。

生存权不仅仅是人们享有其它权利的基础,它还是一项人类社会的政治纲领并拥有法律内容。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第一次以政治纲领的形式宣布了生命权:“人人生而平等,他们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联合国大会1948年12月10日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规定:“人人有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要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谈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其它不能控制的条件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

发展权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人民希望能同发达国家的人民一样,享有广泛发展的一种权利。1986年12月,第41届联合国大会“以压倒多数通过了《发展权利宣言》,全面地阐述了发展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和现代国际法的原则与基本内容。《宣言》式确认: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的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

随着政教分离和民主改革步伐的迈进,西藏社会的人权状况有了巨大的进步,广大农奴不仅获得了真正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而且也从此获得了生存权和发展权的进步,尽管这种权利的改善经历了曲折的历史过程。关于生存权的进步,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实证分析。

1、数百年来的人口数量变化反映着西藏民群众生存权变迁的曲折经历。

据藏汉文史资料记载,公元1268年,元朝中央主持了第一次西藏人口清查。清查结果,元朝在卫藏地区(今西藏的前、后藏)设立“十三万户”。每户以6口人计,推算卫藏地区13万户人口约为78万。再加上萨迦、阿里、昌都、门域、珞域等地属民及全藏僧人,“合计西藏人口当在100万左右”[11]

1953年,我国进行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原西藏地方政府根据旧制“人头税”登记册估算向中央申报西藏人口127万。据历史学家推论,原西藏地方政府为向百姓多征收人头税,并向中央政府显示“人多势众”,虚报了一些人口数。后经核定,内部曾纠正为115万.

由此可见,在近700年的时间里,西藏地区人口仅增长了十多万人。李有义教授在到对旧西藏的观感时说:“西藏的人口是在逐渐的减少。今日我们在西藏各地,到处都可以看见废墟,却很难看见一个新兴的村落,甚至于连一所新房子都看不到”。[12]造成西藏人口在解放前数百年间呈停滞状态的根本原因,在于西藏长期处于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统治之下,政治腐败,社会凋敝,经济文化极端落后,人民生活苦不堪言”。[13]占西藏人口95%的农奴和奴隶连起码的人身自由都没有,正所谓“命价”不过“一根草绳”。他们受尽农奴主的残酷压迫和剥削,加之战乱不断,灾荒频繁,瘟疫流行,成批人被折磨死,生存权毫无保障。

西藏实行民主改革以后,人口迅速增长。

1964年,我国进行第二次人口普查。在西藏进行了抽样调查,统计西藏人口为125.1万[14](实际已达132.1万,因为1959年3月,西藏上层反动集团发动武装叛乱,裹胁7万藏族群众流亡国外)。

1982年,我国进行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在西藏进行了比较精确的人口统计,西藏人口为189.2万,比1964年增加64.1万,即增长50.1%;比1951年的近100万增加了89.2万。即增长89.2%。

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中,西藏地区进行了比历次都更精确的人口普查。统计西藏人口已达219.6万,比1982年增加30.4万,即增长16%;比1951年增加119.6万,即增长一倍以上。

造成西藏社会这一时期人口迅速增长的根本原因,在于西藏的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1951年,帝国主义势力被驱逐出西藏;1959年废除了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1965年建立了西藏自治区,并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近十余年来又实行休养生息和改革开放。经过一系列伟大变革,广大西藏人民的政治、经济生活状况有了根本的改观。

2、人口率、死亡率和自然增长率的消长情况是西藏人民群众生存权改善无可辩驳的佐证据人口统计资料记载,西藏人口自然变动的情况大致经历了如下几个阶段:

自元代一直到和平解放前,西藏人口出生率、死亡率高,自然增长率大约为零。和平解放前夕,婴儿死亡率仍高达43%。

和平解放到80年代,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迅速上升,死亡率缓慢下降。原因在于西藏人民群众的生存条件得到稳步改善。

80年代以来,西藏人口的出生率与自然增长率逐步回落,死亡率稳步下降这种人口变化模式,与现代人口学理论吻合,即通过人口的低出生、低死亡来保证人口的低增长和人口素质的提高,以确保经济增长能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已增加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在这样的条件下,西藏人民的生存水平得到了提高。

3生存条件改善。党和国家大力发展西藏经济,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和资金上的扶持,着力改善人民生活。目前,西藏已建立了电力、轻工、纺织、化工、建材、机械、森林工业及民族手工业等。

国家先后投入40亿元巨资建设西藏交通,形成了以拉萨为中心,以地区行署所在地为枢纽,以川藏、青藏、中尼公路为主骨架的四通八达的公路交通网。西藏80%的县可以将电话直拨到世界180多个国家和地区.

人民生活日益提高和改善。90%的农牧民已解决温饱问题,50%的群众已由温饱向小康迈进。农牧民收入稳定增长,1998年预计人均收入1150元,比1978年增长5.5倍。自行车、摩托车、收录机、收音机广泛进入农牧民家庭,部分高档物品如电冰箱已开始进入城镇效区百姓家。[15]1950年西藏近100万人口中,其中没有住房的达90万人。目前西藏农村人均居住面积20.36平方米,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12.59平方米,85%左右的农牧民家庭盖了新房。[16]

医疗条件迅速改善,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稳步提高,人口寿命不断延长。1994年底,全区卫生事业机构已由1965年自治区成立时的193个增加到1152个,增长了5倍。医院、卫生事业技术人员、床位等数量与全国水平相比,基本持平。[17]

上述实证分析结果表明,西藏的广大农牧民已摆脱传统的政教合一制的游牧生活方式,开始享受现代化生活,生存条件已有巨大的改善,并为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随着我国开放改革总体战略的逐步启动,西藏人民发展经济、文化的愿望日趋强烈,在西藏人民建设现代化的实践中,发展权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并获得了巨大进步。

1、劳动力充分就业体现了西藏广大人民群众的发展权,第四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如以15岁及15岁以上的就业人口占同龄人口的比例计算,西藏人口的就业率为78.06%,接近79.09%的全国平均水平。以15-64岁就业人口占同比人口的比例计算,则西藏劳动年龄人口就业率高达83.06%,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即绝大多数劳动年龄人口参与社会劳动。

劳动适龄人口就业与否,是衡量一个社会进步的尺度,是人民群众能否真正享有平等发展权利的基础。西藏民主改革前,大部分适龄劳动人口进寺院当了僧人,从此便不再参与劳动,无就业可言。这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劳动者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发展权利,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整个西藏社会的发展权利。据统计有的地区50%以上的男性劳动适龄人口作了僧人。民主改革以来,这种矛盾得到了缓解。政府虽主张宗教信仰自由,但已实行政教分离,避免了旧西藏社

会强迫群众信教的可能性,僧人数量已减少,不致影响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这种政策极大地促进了西藏社会的经济发展,使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前所未有的发展权。由于国家向西藏进行了大量的投资,创造了很多就业机会,使西藏大多数劳动适龄人口得以就业,为其提供了充分发展自己的良好机会,也为整个西藏的发展创造了机遇。从这个角度讲,西藏享有超过全国劳动者平均水平的发展权利。

2、文化素质的提高,使西藏人民享有了更广泛的发展权。旧西藏,上层统治阶级为了达到奴役人民的目的,垄断了文化教育事业,

使占人口总数的95%以上的群众没有受教育的权利。据有关方面的统计,1951年西藏解放前,共有官办学校20余所,在校生约3000人。学校无统一学制和教材,教学内容及方法都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适龄儿童入学率不足2%,文盲占人口总数的90%以上。西藏解放后,经过40多年的努力,教育面貌发生了根本变化。1998年底,西藏共有小学814所,教学点3314个,小学在校生31万人。适龄儿童入学率81.3%;中学93所,在校生4.4万人;中等专业学校16所,在校生5579人,高等学校4所,在校生3447人。教师学历合格率小学达58.67%,初中达71.65%,高中为59.71%。[18]据1995年10月1日零时1%的人口抽样调查资料文盲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下降为40%。[19]

西藏教育的普及和提高,有利于现代化社会的发展。西藏人民增强了自我发展的能力,广大农牧民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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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和平解放西藏》,西藏人民出版社195年版,第241页。

[2][4]转引自[加]谭.戈伦夫著,伍昆明等译:《现代西藏的诞生》,中国藏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17页

[3]《达赖喇嘛声明、文章及谈话选编》,翟胜德汉文译本,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1985年打印。

[5][12]《今日的西藏》,知识书店1951年5月版;代序第3页,正文第125页。

[6]参见周润年:《西藏古代<十六法典>的内容及特点》载《中国藏学》1994年第2期

[7]参见冉光荣:《中国藏传佛教寺院》,中国藏学出版社1994年版。

[8][9][10][16]参见殷庆言:《建设繁荣昌盛的新西藏》,载《人民日报》1996年5月23日。

[11]张天路:《西藏人口的变迁》,中国藏学出版社。

[13]参见李玲燕:《从统计数字看西藏的基本人权》,载《民族研究》1997年第4期。

[14]《西藏统计年鉴》(1995),第41页。

[15][18]《西藏日报》、1998年12月21日。

[17][19]《西藏自治区1995年人口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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