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藏学研究中心专家纪念西藏民主改革50周年笔谈

发布时间:2019-04-03 15:00:00 | 来源:《中国藏学》2009年第1期 | 作者:陈庆英等 | 责任编辑:

编者按时值纪念西藏民主改革50周年之际,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的部分专家就废除西藏封建农奴制度的历史意义,西藏的民主改革与民族区域自治,西藏民主改革50年来西藏经济、宗教、文化保护等方面取得的成就等话题进行了笔谈,以全面反映西藏民主改革的重大历史意义和此后50年西藏社会发生的翻天覆地的变化。

陈庆英(历史研究所研究员):废除西藏封建农奴制度的历史意义

1959年在平息西藏反动上层发动的武装叛乱后,西藏实行民主改革,废除了其延续千年的封建农奴制,使西藏的社会制度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这一重大历史事件,到现在已经过去了整整50年。尽管岁月的流逝使许多人对封建农奴制的记忆已经不很清晰,但是在半个世纪以后来谈废除西藏封建农奴制的伟大历史意义,仍然是很重要的一个话题。

西藏历史上存在的以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奴对农奴主的人身依附关系为基础的封建农奴制度,开始于10世纪,到13世纪普遍确立。在9世纪吐蕃王朝崩溃以后的几个世纪的地方势力的割据混战中,形成农奴对农奴主的人身依附,农奴主以封建庄园的形式来组织和管理社会生产,保持自己对农奴的统治和剥削,这在当时起到过一定的稳定社会和促进农牧业生产的作用。在13世纪元朝统一西藏时,元朝皇室保留了大部分农奴主固有的权益,并对他们中的许多人封授官职,争取到他们在政治上归属于元中央王朝。在以后的改朝换代中,各个实行封建制度的中央王朝没有去触动西藏的封建农奴制度,而历代西藏的地方政权都是建立在封建农奴制的基础上的,不可能去改革封建农奴制,反而是用各种法典去强化封建农奴制的统治。到17世纪中叶藏传佛教格鲁派控制了西藏的地方政权以后,使以“政教合一”为特点的封建农奴制统治达到了鼎盛阶段。随后,西藏封建农奴制的全面确立使西藏社会进入了一个停滞不前的时期,社会难以发生重大的变革。封建农奴制在西藏一直延续到了1959年。

在长期的封建农奴制统治下,到上个世纪50年代,西藏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仍然很低下,农业生产工具简陋,主要农业区仍用木犁、木锄,间或有铁铧木犁。收获量仅为种子的4—5倍。畜牧业牛羊的新生牲畜成活率分别约为50%和30%。手工业一般只是作为家庭副业,如捻毛线、织氆氇、畜产品加工等,工具和技术也很落后。城市为数不多的手工业者对封建领主有人身隶属关系,商业交换在社会生活中不占重要地位。传统农牧产品交换,仍然实行以物易物。在旧西藏,农奴主阶级包括三大领主(地方封建政府、贵族和寺院)及其代理人只占总人口的5%,但是他们占有西藏的全部土地、山林和大部分牲畜、农具、房屋及其他生产资料。其中,地方政府占有西藏总耕地的31%,贵族占有30%,寺院占有39%。以达赖喇嘛为首的“政教合一”的西藏地方封建政府,对贵族和寺院领主有封赐、没收和调整土地的权力,有对非耕地开荒的批准权及对土地纠纷的裁决权,还有对所有耕地摊派或增减差役的权力。农奴阶级占西藏人口的90%,他们人身依附于农奴主。农奴可划分为富裕农奴、中等农奴、贫苦农奴等阶层,其中“差巴”和“堆穷”是农奴阶级的主要组成部分。差巴意为支差者,是领种西藏地方政府的差地为地方政府和所属农奴主支差的人,地位高于堆穷。堆穷意为小户,主要指耕种农奴主及其代理人分给的少量份地,并为其支差的农奴。在阶级分化中,差巴可下降为堆穷,堆穷也可上升为差巴,差巴和堆穷破产后还会下降为朗生即家养奴隶。朗生占西藏人口的5%,多半来自破产的贫苦农奴。他们既无生产资料,又无人身权利,完全被农奴主占有,用于家内劳役。领主对农奴的世代占有关系,通过庄园制度而体现出来。农奴被世代固定在领主的庄园中劳作,如果庄园换了领主,农奴亦作为庄园的一部分归属于新领主的权力之下,这是西藏农奴制的基础。因此,与其说农奴依附于某一个家族或某个寺院领主,倒不如说农奴主要依附于某个领主庄园。在这一基本体制下,农奴隶属于一个庄园,也就被束缚于该庄园。他们没有迁移的自由,不能合法地和单方面地离开庄园土地以及逃避他们世袭的对领主的义务。如果一名农奴企图永远逃离他的庄园,领主有权追捕、强迫他返回并惩罚他。这样,在西藏历史上一直延续着的封建农奴制成为了一种完整的制度化的不平等体制。

1840年鸦片战争开始,外国殖民主义者的炮舰打开了中国的大门,腐败的清王朝在帝国主义面前步步退让,中国社会一步步沦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状态,帝国主义侵略势力也在这个时期进入到西藏。在经过初期的对外来异教徒的恐惧和抵抗以后,一些西藏农奴主上层认识到帝国主义者并不真的要取消他们的封建统治特权,软弱的清朝统治者无力保护西藏抵御帝国主义的侵略,他们转而采取亲附帝国主义势力的立场。而帝国主义者也采取拉拢西藏农奴主的策略,在农奴主阶级中豢养了一批亲英分子,并且鼓动和支持他们进行分裂祖国的“藏独”活动。在1911年的辛亥革命以后,西藏的部分大农奴主为了保证自己封建农奴制的统治,和帝国主义相勾结,不顾西藏经济落后、民生凋敝的现实,扩军备战,和西康、青海的军阀多次发生争夺地盘的战争。西藏的三大领主加重了对西藏农奴压迫掠夺的程度,使西藏的社会经济更加衰落。这一时期,一部分封建农奴主维护封建农奴制的努力和“藏独”分裂活动往往是结合在一起的,越是狂热主张“藏独”的农奴主,就越是主张封建农奴制一成不变的封建农奴制的守护者。在他们的统治下,西藏的封建农奴制度愈加走向腐朽和没落,政治动荡,经济凋敝,差税苛重,百万农奴愈发陷入重重债务和遍地饥馑之中,西藏的封建农奴制至此已经阻断了内部产生变革和改造的可能。

主张封建农奴制一成不变和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的“藏独”活动都是对历史的反动,不可能不受到历史潮流的冲击。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取得了反帝反封建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的胜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使西藏历史的发展获得新的契机,对封建农奴制进行改革也得以提上历史的议事日程。1951年在北京签订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西藏得到和平解放,帝国主义侵略势力被驱除出西藏,帝国主义者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阴谋受到沉重的打击。“十七条协议”的第11条规定:“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强迫。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时,得采取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的方法解决之。”中央人民政府在西藏的社会改革问题上,采取了慎重稳进的方针,在进行上层统战工作和群众工作的同时,期待西藏地方政府实行逐步的改革。但是西藏政教统治集团中的一些人,对改革实行敷衍、拖延、抵制、反抗的态度,他们要保持封建农奴制一成不变的顽固立场又和受到帝国主义者煽动的“藏独”活动连接到一起,后来发展到想用武力将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政府驱逐出西藏,实现“西藏独立”,一劳永逸地保持西藏的封建农奴制永久不变,最终发展成为西藏少数反动上层发动的武装叛乱。武装叛乱是维护西藏封建农奴制的反动上层分子最后的挣扎,武装叛乱的失败,也就标志着西藏封建农奴制走到了尽头。

废除西藏封建农奴制,是一个重要的历史变革,首先得到实际利益的是百万西藏农奴,翻身解放使他们摆脱了封建农奴制的枷锁,走上了与他们的祖辈完全不同的道路。对于西藏其他阶层的人,包括爱国的上层人士来说,废除封建农奴制也使他们脱离了西藏延续近千年的停滞不前的落后腐朽封建农奴制社会,在社会主义的西藏社会中走上了与其先辈不同的人生道路。因此,废除西藏的封建农奴制,无疑是西藏社会一次重大的历史飞跃。

周源(历史研究所所长,研究员):丧钟为谁而鸣

今年是西藏民主改革50周年。50年前,位于我国西南边疆的西藏地区发生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历史巨变——一场波澜壮阔的民主改革运动席卷雪域高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西藏百万农奴奋起埋葬了反动、腐朽、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获得了翻身解放,开辟了西藏历史的新纪元。

民主改革前的西藏长期处于中世纪状态的、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社会。在这个社会里,存在着壁垒鲜明的两大对抗阶级。处于社会上层的是占西藏总人口不到5%的农奴主阶级,包括官家(西藏地方政府)、贵族、寺院等三大领主,他们占有西藏全部土地、草场和大部分牲畜等生产资料,并且还占有广大农奴的人身,农奴主可以把农奴转让、抵押、赠送或出卖。处于社会底层的是占人口95%的农奴阶级,他们没有自己的耕地和牲畜,没有人身自由,世世代代依附在三大领主的土地上,成年累月地被迫进行繁重的劳动,承受着乌拉赋税,遭受着严酷的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在贫困、饥饿和死亡线上挣扎。许多历史研究者指出,中外历史比较研究证明,西藏的封建农奴制度的反动性、残酷性较欧洲中世纪曾经存在过的封建农奴制度有过之而无不及。

由于严重悖逆世界发展进步的历史潮流,上个世纪中叶,封建农奴制的西藏已是现代文明世界中残存的中世纪的孤岛,世界历史博物馆中为数不多的中世纪的活化石,其政治之黑暗,经济之凋敝,文化之落后,民生之困苦,令人触目惊心。上个世纪40年代曾任西藏地方政府噶伦的阿沛•阿旺晋美先生身临其境,目睹西藏社会黑暗落后之现状,愤然指出,西藏“照老样子下去,过不了多久,农奴死光了,贵族也活不成,整个社会就将毁灭”。[1]这绝非危言耸听,而是一语中的的肯綮之言。

说到这里,不了解西藏历史的人们有理由追问,欧洲中世纪的封建农奴制度数百年前已“寿终正寝”,成为遥远的往事,而在西藏,这样一个“天理难容”的罪恶制度为什么会延续到上个世纪中叶才被民主改革所推翻?——作为西藏近现代史研究者,我想应该从西藏特殊的自然条件、地理环境和社会历史条件中去寻找答案。

1、在旧西藏,由于是全民信教,宗教影响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封建农奴主阶级为了维护其既得利益,全面实行高度的政教合一制度。在旧西藏,神权与政权结合之紧密,远非中世纪的欧洲可比。我们不难看到,在旧西藏,很多所谓活佛出身于贵族之家,同时又跻身于西藏地方各级政权,官家、贵族、寺院三大领主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实际上是三位一体,密不可分。西藏的寺院远不是那些不了解旧西藏的人们想当然地认为的那样,仅仅是礼佛念经、远离尘世的清静无为之地,而是全面影响、控制西藏社会生活的政治实体(参与管理各级政权)、经济实体(广有庄园和农奴),乃至军事实体(不少寺院拥有武装力量)。在这种政教合一的体制下,西藏的宗教已绝不是单纯的宗教信仰问题,而是与政权紧密结合在一起,成为对广大农奴实行专政的工具。三大领主居高临下,以神佛的名义向匍匐在地的农奴们发号施令,要求他们安于现状,忍受农奴主们的经济盘剥和政治压迫,以求得虚无缥缈的来生转世。这种极其深重的精神奴役和控制,举世罕见,是西藏农奴制长期延续的一个重要原因。

2、西藏地处被人们称为地球“第三极”、“世界屋脊”的青藏高原,平均海拔在4000米以上,高寒缺氧,可耕地只有300多万亩,草原载畜量很低,生存、生产条件十分恶劣。这种恶劣的自然条件和落后的封建农奴制的生产关系,严重地制约着农牧业的发展,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而广大农奴创造的极其有限的社会财富,又被三大领主所聚敛,被比例畸高、最多高达西藏总人口约1/3的僧侣和名目繁多的宗教活动所挥霍。如此这般,西藏低水平的简单再生产尚且难以维持,更谈不上扩大再生产,发展商品经济,难以产生代表先进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从而埋葬旧制度的新的社会力量。

3、西藏地区深居亚洲内陆,四面被群山环抱,交通险阻,加之西藏地方的自我封闭,外部的先进文化——无论是国外的,还是国内的先进文化——很难进入西藏,从而难以有效地冲击、动摇、瓦解西藏停滞僵化的社会制度。翻开地图不难看出,西藏的南部和西部是平均海拔高达6000米以上,绵延2450公里,平均宽度达二三百公里的喜马拉雅山脉,北部是平均海拔高达6000米左右的昆仑山脉及其以北的浩瀚的沙漠,所有这些构成了西藏对外交往的天然屏障。相对而言,西藏的东部和东北部的地理条件较为优越,交通较为通畅,具有较强的对外开放性,所以这里自远古以来就是国内各民族迁徙、交融的走廊,是藏族人民与祖国其他民族人民始终保持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密切联系的天然纽带。这就是西藏之所以自古成为中国的一部分,从元代起西藏地方便一直处于历代中国中央政府直接行政管辖之下的不可忽视的重要地理因素。当然,这种开放性只是相对而言,西藏东部、东北部的横断山脉、唐古拉山仍严重地制约着西藏与祖国内地的交往、联系,影响内地先进文化向西藏地区的传播。封闭必然带来保守、落后,西藏的历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4、清末和中华民国时期,英帝国主义处于地缘政治的需要,为了维护其在南亚次大陆的殖民利益,不断干涉中国内政,插手西藏事务。它否认中国对西藏的主权而代之以所谓“宗主权”,并一直企图把体现这一意图的“西姆拉条约”强加于中华民国政府。英国政府之所以这样做,就是要扶持反动、腐朽而又亲英的西藏上层势力搞“变相独立”,以设立一道阻止中国内地先进的政治、经济、文化对西藏地区的影响的“防火墙”,保持和延续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的西藏的贫穷、落后状态,使喜马拉雅山以北的广袤的青藏高原成为英属印度殖民者高枕无忧的“战略缓冲区”。英国政府这种损人利己的政策,不能不说是近代以来西藏封建农奴制得以苟延残喘的一个重要原因。

由于上述原因,直至上个世纪中叶,西藏政教合一封建农奴制度如“百足之虫,死而未僵”,迟迟不肯退出历史舞台,严重地阻碍着西藏社会的发展进步,窒息着西藏各族人民的生机和活力。

西藏的和平解放,终于使苦难深重的西藏人民迎来了新世纪的曙光。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如中国历朝历代政府,坚持西藏是中国不可分割的领土,以解放西藏,完成祖国统一大业为己任。新中国成立伊始,中央政府从战略全局和西藏的实际出发,确定了尽力争取以和平方式解放西藏的方针。经过多方面的努力,终于促成了西藏地方政府派出代表谈判,于1951年5月23日签订了《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随即,中国人民解放军进军西藏,实现了西藏的和平解放。

“十七条协议”规定:“对于西藏的现行政治制度,中央不予变更。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强迫。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时,得采取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的方法解决之。”西藏和平解放后,在中央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入藏人民解放军和地方工作人员全面、认真地执行和维护“十七条协议”。他们在不改变西藏原有制度的前提下,大力开展统一战线,特别是上层统一战线工作,建立和扩大了反帝爱国统一战线。同时,他们模范地执行党的民族平等团结政策、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积极为西藏广大群众办好事实事,如免费施医施药,开展助民劳动,救灾赈灾,开展社会救济,发放无息农贷,向参加工程建设的农奴发放工资,以及放映电影、演出节目等。入藏人民解放军和地方工作人员在异常复杂、艰苦的条件下,不辱使命,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充分体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了“文明之师”、“仁义之师”的形象。入藏人民解放军和地方工作人员的所作所为,影响、感动和教育了西藏广大群众。他们到处传颂共产党好,人民解放军是“活菩萨”。强烈的新旧对比,使越来越多的西藏人民,包括爱国进步的上层人士认识到,如不改革反动、腐朽、黑暗的旧制度,西藏断无繁荣进步的可能——封建农奴制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正在悄然瓦解。

西藏和平解放后,人民解放军和进藏工作人员对西藏地方政府的一些亲帝分裂主义分子采取宽大、等待政策,对他们进行耐心教育,给他们转变立场、弃旧图新的机会。但是,“树欲静而风不止”,西藏上层统治集团中的一些人仍冥顽不灵,顽固坚持反动立场,勾结帝国主义,兴风作浪,煽动叛乱,破坏和阻挠“十七条协议”。1956年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成立后,中共中央根据西藏当时的情况,明确指示西藏从1956年至1962年的6年中不进行民主改革,6年后视情况还可以予以推迟(这就是著名的“六年不改”方针)。但是,西藏上层反动分子坚持倒行逆施,希望西藏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永远存在下去,他们要的是“永远不改”。为此,他们不惜卖身投靠帝国主义,进行分裂祖国的活动。于是,一场进步与倒退、维护祖国统一与分裂祖国的斗争不可避免的到来了。

西谚曰:“上帝让谁灭亡,必先使其疯狂。”1959年3月10日,西藏上层反动分子无视中央政府的一再规劝、忍让和等待,悍然撕毁“十七条协议”,发动了旨在分裂祖国、维护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的全面武装叛乱。“天若有情天亦老,人间正道是沧桑”。西藏上层反动分子错误地估计了形势,他们发动的叛乱很快以失败告终,也加速了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的灭亡。

3月28日,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发布国务院令,决定自即日起,解散西藏地方政府,由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行使地方政府职权,从而彻底地废除了封建贵族和上层僧侣专政的原西藏地方政府,而由人民民主专政性质的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行使西藏自治区的一切权利。政权的更迭,为西藏的平息叛乱和民主改革扫除了障碍,创造了条件。

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西藏问题的决议。决议指出:“由于反对改革的原西藏地方政府反动分子的叛乱已经平定,西藏广大人民的改革要求,已经得到顺利实现的条件。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应当根据宪法,根据西藏广大人民的愿望和西藏社会经济文化的特点,逐步实现西藏的民主改革,出西藏人民于水火,以便为建设繁荣昌盛的社会主义新西藏奠定基础。”这个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决议敲响了西藏反动、腐朽、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的丧钟。从此,民主改革的春风吹遍万里高原,西藏站起来的百万农奴埋葬了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迎来了社会主义的艳阳天。

西藏民主改革距今不过50年。50年时间,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不过是短短的一瞬。然而,就在这短短的50年间,西藏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所有方面都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巨大变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当包括西藏人民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为西藏民主改革50年来取得的伟大进步欢欣鼓舞的时候,依稀可以听到流亡海外的达赖集团发出的咒骂声。这并不奇怪,达赖集团是被推翻的西藏封建农奴主阶级的代表。对于西藏封建农奴制度的灭亡,他们怀有不可化解的刻骨仇恨。因此,他们50年如一日,喋喋不休地攻击社会主义的新西藏,处心积虑地为旧制度招魂,妄图有一天卷土重来。具有讽刺意味和耐人寻味的是,颇有一些一贯标榜“自由、平等、博爱”,以“人权卫士”自居的西方政要、议员、媒体,竟然与那些昔日残民以逞,鱼肉农奴,丝毫不讲自由、平等、博爱,不知人权为何物,并且至今不曾忏悔、不思悔改的西藏农奴主们惺惺相惜,沆瀣一气,美化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的旧西藏,诋毁社会主义的新西藏,结成了反华的“神圣同盟”。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越来越看清楚了这个反华“神圣同盟”包藏的遏制中国、分裂中国的祸心。如此而已,岂有它哉。

张云(历史研究所研究员):政教合一封建农奴制度下的西藏寺院并非一方净土

1959年3月西藏上层贵族反动集团为了维护旧西藏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永远不变而发动了武装叛乱。叛乱被平息后,中央人民政府根据西藏各族人民的意愿,解散政教合一的西藏地方政府,废黜行将就木的落后制度,实行民主改革,使世代受压迫、被奴役的百万农奴翻身获得解放。从那时起,时间已经过去了整整半个世纪。生活在祥和、安宁气氛中的人们大多已经淡忘了渐渐远去的黑暗岁月。但是,有一部分人始终没有忘记,他们一直在试图恢复这种政治制度,并不断美化它,甚至把它描绘成“一种以佛教为基础、具有高尚和利他之心的制度”(十四世达赖喇嘛语)。

人们注意到,宗教常常是被达赖集团轻易拿来,屡试不爽的工具,而旧西藏的寺院也常常被他们幻化为理想的精神家园。事实果真如此吗?我们不妨从藏文档案和其他史料有关寺院农奴制的记载中寻找一下答案。

强烈的人身依附藏文档案文献中保存着大量反映西藏封建农奴制的资料,其中一份哲蚌寺拉基(bla spyi,总管委员会)负责人颁布给属民百姓的永久执照说道:“上官大人对该(哲蚌寺罗色林)扎仓无限关怀照顾,颁发了永久执照,各信徒奉献的所有男女奴隶、土地、草场牧地等统归罗色林所有;此外,在未向本扎仓报告之前,不许暗地里勾结,将土地租给他人;不许奴隶外逃;不许与其他领土的属民结婚,造成属民外流。下属百姓理应安分守己,小心谨慎地支付各自负担的差税,不得拖欠。”[2]从这件档案中我们可以看到:首先,寺院里的奴隶完全没有人身自由,他们是被作为财产转赠给寺院的;其次,奴隶被固定在寺院的领地上,并禁止逃跑;第三,寺院奴隶没有通婚的自由;第四,他们只是会说话的工具,只能安分守己地为寺院服役缴税。

高利贷盘剥一份注明“火狗年”的寺庙向百姓索取的甘结反映了寺庙对百姓高利贷盘剥的史实。文谓:“事由:感谢我寺吉祥无比的大扎仓对我等贱民无限关怀,从僧院内库秋季法会的僧俸粮中,按借五还六(即春天借五藏克粮,秋天还六藏克粮)的利率,借给每户麦豆混合粮十八藏克。保证在九月一日运送僧俸粮时,按时归还,绝不拖延。并将利息粮晒干扬净,做到无土块、无石子、无秕糠、不潮湿,并且不向过斗人行贿等,自不待言。倘若出现拖欠时,正如全村人保证的那样,在十月二十五日前,由各户自动把息粮送往寺庙,并将本金粮一次还清。保证执行此甘结,决不违背。”[3]春天借粮,秋天还账,不到一年,利率高达20%,借出的粮食没有明确的质量标准,归还的粮食要求却条条分明。农奴租借寺院牲畜有所谓“节美其美”(skye med vchi med)即“不生不死”:不论牲畜死活,出租者依然按照出租数目收取租金或者食物。1875年噶丹培吉林寺属百姓与寺院之间所订立的甘结反映了这一情形,内称:“噶丹培吉林寺出租‘节美其美’出租牛,每头母牛每年八月初八日,交酥油十秤,不能违背。倘若退还出租牛时,需交4—6岁的母牛一头,并带小牛一头。如若违背此规定,罚金10—15两”。[4]寺院农奴完全处在无权和无法承受的被压榨状态。

维护等级制度五世达赖喇嘛罗桑嘉措时期由第司索南饶登负责制定的《十三法典》,一直使用到1959年西藏民主改革,沿袭了300多年。该法典规定:人分为上中下三等,其中上等又分为上上、上中、上下三等;中等分为中上、中中和中下三等;下等又分为下上、下中、下下三等。上上是至高无上的,命价无法偿还;下下如流浪汉、铁匠、屠夫等,彼等命价值草绳一根。《十三法典》第8条规定:尊者滴血值一钱,卑者滴血值一厘。伤人上、下有别:民伤官,视伤势轻重,断伤人之手足;主失手伤仆,治伤不再判罪。主殴仆致伤无赔偿之说。法律对偷盗进行重罚,其中偷盗王之财物者,偷一罚一百倍;偷盗寺院僧侣之财物者,偷一罚八十倍;偷盗普通人的财物者,偷一罚八倍。[5]

那曲桑雄部落民谚谓:

sangs rgyas stong vjal(偷佛像者偷一赔千)

bla ma do dgu(偷活佛财物者偷一赔九)

dge vdun brgyad vjal(偷僧人财物者偷一赔八)

dpon vdra bzhi ngo lnga(偷官员财物者偷一赔五)……[6]

这里明确显示出宗教势力在社会法律中的特殊地位,在政教合一的体制之下,他们的身份甚至高过世俗贵族官员。

酷刑惨无人道旧西藏的刑罚十分严酷,轻者鞭笞,重者则挖眼、割舌、剁去双手或双足、割鼻、割耳、抽脚筋、手指钉竹签、脖子挂石环、戴石帽等,甚至把犯人投入蝎子洞,让毒蝎子慢慢咬死;把犯人缝在一个牛皮袋里丢到河里慢慢淹死;或者让犯人“骑铜马”,马身中空加热把人烤死等等。寺庙中的上层人士还把人皮、人肉、人心、人肠等作为“念咒经”的祭品,实际上也助长了西藏地方滥兴刑狱的邪恶之风。寺庙对农奴施行残酷刑罚更让人触目惊心。已故十世班禅大师1988年4月接受《民族团结》记者采访时曾指出:“1959年民主改革以前,西藏处在政教合一、僧侣和贵族专政的封建农奴社会。其黑暗、残酷的程度,恐怕比中世纪欧洲的农奴制度有过之而无不及。”“那时候,僧侣领主都有监狱或私牢。当时刑罚非常野蛮残酷,像剜目、割鼻、断手、剁脚、抽筋、投水等。在西藏最大寺庙之一甘丹寺就有许多手铐、脚镣、棍棒和用来剜目、抽筋等残酷的刑具。”问题还不仅仅在于这些刑罚的残酷,而在于它是由达赖喇嘛领导下的西藏地方政府制定和执行的,佛法的慈悲在这里全然没了踪影。历史在发展进步,社会也在进步,1959年民主改革以前那漫长的岁月是绝大多数普通西藏百姓不堪回首的悲惨历史,过去且让它过去吧,可是,总有那么一部分人还念念不忘那段日子,并试图美化它,甚至幻想着恢复那样的制度,这才是让人大惑不解的地方!

精神压迫与钳制藏传佛教中有所谓“业报轮回”理论,这一理论有其道德上劝善弃恶的积极意义,但是在西藏政教合一的西藏封建农奴制体制下,它在很大程度上发挥着钳制人们精神世界的功能。“业”梵文为 karma,意思是“造作”,通常分身、语、意三个方面,它所带来的后果就是所谓果报。“轮回”梵文为samsara,就是指有情会依业力在欲界、色界、无色界三界之内的天、阿修罗、人、畜生、饿鬼、地狱六道中生死流转,多修善业则能转生到有福乐少祸苦的善趣,多造恶业则必沉沦于畜生、饿鬼、地狱恶趣之中。来世是什么对于相信有来世的人来说无疑太重要了,掌握这一取舍大权的人就是那个挥舞着达摩克利斯之剑的人,他们不是别人,而是上层活佛和高级僧侣。农奴和奴隶遭受苦难被合理地解释为他们前世所修的结果,而僧侣贵族享受荣华富贵也非现世制度的原因。没人能够印证前世贵族和农奴之业如何不同,也没有人可以预知来世将会获得怎样的报应,而现世的极端不平等却得到了合理地维护。亲历西藏的英国人查尔斯•贝尔说,达赖喇嘛能在今生与来世里进行赏罚。“你下一辈子是人还是猪,难道对你没什么关系吗?达赖喇嘛能保你投胎成人,当大官,或者更好一些——在一个佛教兴盛的国度里当大喇嘛。”“毫无疑问,喇嘛采用了精神恐怖手法以维持他们的影响和将政权继续控制在他们手中。”[7]在政教合一体制下宣扬“业报轮回”,“如果完全从世俗的观点看,这一说法是设想出来的一种最狡猾、最有害的社会控制方式。对普通的藏人来说,接受了这个教义就使他一生都不能改变自己的命运。按照‘业’的说法,如果一个人生下来是奴隶,那不是奴隶主的错,而是奴隶自己的错,因为他们前世肯定犯了什么错误。而奴隶主则是因为前世做了好事,因此这辈子受到奖励。对奴隶来说,如果他想砸碎身上的枷锁,那他来世的命运注定要比今世更坏。这些想法肯定不会酿成革命。如果说在西藏没有什么农民暴动,那就不奇怪了,因为人们普遍接受了‘业’这一思想”。[8]

上师制度既是高级僧侣贵族对普通僧众进行有效控制的重要制度,也是进行精神控制的重要手段。藏传佛教徒在念诵皈依佛、皈依法、皈依僧的前面,都要加诵“皈依上师”。亲近、依止上师不仅在阿底峡尊者的《菩提道灯论》和宗喀巴的《菩提道次第广论》中可以找到理论依据,更在藏传佛教的日常实践中得到充分体现。在金刚乘密法中,上师的地位极为突出,被认为是加持的源头和成就的根本。如果轻视上师,怎样刻苦修炼本尊密法,都将一事无成。“密乘十四条根本戒”第一条便是戒诋毁上师,藏传佛教要求弟子对上师要如同对佛一样恭敬,绝对不可以违背上师,否则便犯下根本戒律,便要下金刚地狱。《时轮金刚》云:“于师生嗔一刹那,则毁一劫诸善行,数劫堕入地狱等,恶道遭受深痛苦。”故此,上师对闻法弟子就拥有着精神上巨大的钳制作用,甚至造成以师傅的是非为是非的盲从局面。藏传佛教独有的活佛转世制度,在精神上更赋予这些世代流转的活佛无比崇高的权力。作为格鲁派最大活佛之一与西藏地方政府首领的达赖喇嘛自然扮演着非同一般的角色。

阶级对立旧西藏占人口95%的农奴是文盲,他们在失去人身权利的同时,自然也失去了受教育的权力。寺院几乎是唯荼一正规传播知识的场所,尽管它所传播的知识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出家为僧是普通百姓改换身份仅有的途径,但是就是在寺院中,也绝非人人都可以接受教育,获得晋升的机会。贵族出身的子弟依旧把持着寺院组织的权力,并与世俗贵族和管家形成姻亲连带的关系。除了极少数贫困家庭的子女可以通过刻苦学习改换门庭之外,绝大多数只能终身做普通僧人,在寺院从事各种力役杂役,依然处在被剥削和被奴役的地位,寺院依然存在着阶级差别和阶级对立。当时“高级僧侣生活极安适,各有私人第宅或庵堂,且有雇佣仆役七八十人者。低级僧侣生活殊恶劣,其穷苦之状信如川口所云,‘有非言语所能形容者。’各僧徒须自谋生计,课业又过于繁忙不容更事以供给其日用所需。彼等唯茶不须付资,但无佐饮之品;常两日不能得食,其惨苦有如此也”。[9]足见其内部贫富分别之大。

畸形的社会根据乾隆二年(1737)理藩院造册资料显示,“达赖剌麻(喇嘛)所辖寺庙三千百有五十余所,剌麻(喇嘛)三十万二千五百有奇,百姓十有二万千四百三十八户。班禅所辖寺庙三百二十七所,剌麻(喇嘛)万三千七百有奇,百姓六千七百五十二户”。[10]一个大约只有100万左右人口的地区,竟有1/3的人口是出家的僧尼,他们既不从事旨在增加社会财富的物质生产,也不从事繁殖劳动力的人口生产。十三世达赖喇嘛时期担任过藏军总司令的擦绒•达桑占堆就曾经对在驻扎在拉萨的英国人查尔斯•贝尔发出了“西藏地方可耕空地很多,但因喇嘛为数庞大,人口减少,土地因而荒芜”的感叹。[11]应该说,对于高海拔、缺氧、多灾害、自然环境相对恶劣地区和居住在这里的藏族来说,这样的政教合一制度是灾难性的。作为社会生产者的主体农奴,他们被歧视,被奴役,甚至被掠夺,被毫无同情心地虐待致死。这正如曾任旧西藏地方政府噶伦的阿沛•阿旺晋美在20世纪40年代多次所说的那样:西藏“照老样子下去,过不了多久,农奴死光了,贵族也活不成,整个社会就将毁灭”。[12]可谓一语中的,直击要害。

1959年的民主改革废黜了旧西藏地方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不仅使百万农奴获得人身解放,西藏地方的社会面貌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也给古老的藏族带来全新的发展希望,政教分离还使藏传佛教自身放下了历史的沉重包袱,重塑自我、还其本真,真正以佛陀众生平等的精神,担负起普度众生的使命,实现了洗心革面的历史变革。这是继宗喀巴改革藏传佛教,创建格鲁派,强调戒律,重振雄风以来最伟大的变革。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民主改革同样挽救了日趋衰落和趋近灭亡的藏传佛教的命运,使之回到正确的发展道路上。今天看来,我们对废黜封建农奴制的伟大意义的认识还嫌不足,依然还有广阔的研究空间和深入发掘的余地。

廉湘民(科研办公室主任):西藏的民主改革与民族区域自治

西藏的民主改革是指1959年至1961年中国共产党领导西藏的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和广大民众以采取民主协商方式废除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建立农牧民个体所有制为核心内容的一场社会改造。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反帝反封建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一部分,在1951年西藏完成反对帝国主义势力的和平解放8年之后,西藏人民在民主改革过程中圆满地完成了反封建的革命任务。民主改革不仅使全体西藏人民拥有了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也使他们拥有了平等的社会地位,享有了同样的政治权利,从而奠定了在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即西藏人民自治的基础。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有着大一统的历史传统。由于受自然条件、社会条件,特别是交通、通讯等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历代中央政府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采取和对内地不同的治理方式,通过任用当地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对这些地区进行治理,基本上不改变当地的社会制度和社会风俗,强调因俗以治。它对维护祖国的统一,维持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起了重要的作用。实质上是一种上层自治方式,是历朝历代封建统治者阶级本性的体现。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夺取全国政权后,实行了民族平等政策,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人民当家做主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是一种有别于历朝历代中央政府实行的少数民族上层自治的少数民族人民自治政策。是祖国各民族人民实现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政治保证。

1949年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地位的《共同纲领》。《共同纲领》第1章总纲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均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全国各民族的平等地位。第6章“民族政策”共有4条,明确规定了中国的民族政策。第5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第51条:“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凡各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内,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第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少数民族,均有按照统一的国家军事制度,参加人民解放军及组织地方人民公安部队的权利。”第53条:“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人民政府应帮助各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这些规定给作为中国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之一的西藏的未来政治前景指明了方向。

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代表和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在北京中南海勤政殿签订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西藏和平解放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十七条协议”第3条规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之下,西藏人民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第11条:“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强迫。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时,得采取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的方法解决之。”

从西藏和平解放开始,中国共产党就领导西藏各族人民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积极创造条件。一方面,西藏地方一些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处理对外关系的传统和惯例不符合现代国际关系的准则和规范,需要按照现代国家交往的原则进行规范。另一方面,当时的西藏尚处在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社会。藏传佛教上层僧侣和世俗贵族共同统治着广大农奴和奴隶,占西藏人口不到5%的地方政府、寺庙和贵族三大领主控制着占西藏人口95%以上的农奴的人身自由和绝大多数生产资料。农奴的生存权得不到保障,毫无政治权利可言。

1954年4月,中印两国政府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度共和国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同时互致照会。印度在中国西藏地方享有的特权宣告结束,中印两国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关系在新的基础上建立起来。1956年9月,中国和尼泊尔两国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保持友好关系以及关于中国西藏和尼泊尔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和处理有关事宜的互换照会。

“十七条协议”标志着西藏藏族和其他民族与祖国各民族作为民族整体取得了完全平等的地位。但是,由于西藏实行的依然是延续了近千年的封建农奴制度,西藏人民内部在基本人权上,在经济、政治、文化权利等各方面依然是不平等的。这是和中国的法律规定相悖的。如果不改变西藏当时的封建农奴制的社会制度,不实现西藏人民在政治上的完全平等,在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就无从谈起。中央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通过签订“十七条协议”的方式,同意由西藏人民通过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的方法共同进行社会制度和其他各项变革,在西藏逐步确立全面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社会基础,然后全面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1954年11月,西藏地方政府、班禅堪布会议厅委员会、昌都人民解放委员会、中央方面4个代表组在北京召开会议,正式成立了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筹备小组。1956年4月22日,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成立大会在拉萨举行。这是一个统一协商的带政权性质的机构,西藏地方政府、班禅堪布会议厅委员会、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三方面除接受自治区筹备委员会领导进行各项工作外,其他有关行政事宜,仍保持着一定的独立性。但是,它们又必须接受国务院的直接领导。筹委会成立后,西藏地方落后的社会制度和全面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之间的矛盾越发显得突出起来。全面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求在民族自治地区建立各民族人民的政权机关。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的建立,要依据民主集中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基本原则,即通过民族自治区内各族人民的自由选举,根据人民的意愿来建立自治机关。但当时西藏地方实行的封建农奴制度,使占西藏人口95%的农奴和奴隶依附在占西藏人口不到5%的农奴主身上。在封建农奴制条件下,农奴和奴隶们的基本人权尚得不到保障,行使包括选举权在内的政治权利根本无从谈起,他们根本不可能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和政治诉求。如果不对封建农奴制度进行彻底变革,占西藏人口95%的人事实上就无法享受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不能体会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地位,无法表达自己的政治意愿,在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也就将成为一句空话,“十七条协议”的有关具体条款就将是一纸空文。因此,封建农奴制度成为横亘在西藏全面实行民族区域自治道路上的必须彻底清除的最大障碍。

西藏地方上层反动分子是封建农奴制度死心蹋地的维护者,为了维护这一剥夺了千百万藏族人民人权的反动、黑暗的社会制度,维护他们对广大农奴的统治地位,他们不惜做帝国主义的走狗,妄图把西藏从中国领土上分裂出去。1959年3月10日,西藏的叛乱由局部叛乱发展为全面叛乱。28日,国务院发布命令,解散支持和参加叛乱的西藏地方政府,由西藏自治区筹委会代行西藏地方政府职权。并责成西藏军区彻底平息叛乱。

在平息叛乱的同时,在西藏进行了民主改革运动。1959年6月28日至7月17日,代行西藏地方政府职权的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召开了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进行民主改革的决议》,指出,西藏现行的社会制度是一个反动的、黑暗的、残酷的、野蛮的封建农奴制度,只有实行民主改革,才能解放西藏人民,发展西藏的经济文化,为建设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的西藏奠定基础。中共中央和西藏工委及时地制定出了有关民主改革的具体政策,这些政策把平叛和民主改革相结合,把工作中的快速和稳妥相结合,把革命与生产相结合,把目的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从而使平叛和民主改革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取得了胜利,同时社会经济获得了迅速发展,社会动荡减小到了最小的程度。历时两年的民主改革,彻底摧毁了三大领主政教合一的旧政权,实现了政教分离;废除了生产资料的封建领主所有制,确立了农牧民的个体所有制;废除了农奴和奴隶对三大领主的人身依附,使他们成为拥有充分人身自由的国家公民,为在西藏迅速而顺利地开展全面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各项工作扫清了道路。

1959年10月30日,中共西藏工委发出指示,要求在民主改革中建立各级政权组织。1960年1月7日,国务院通过《关于西藏地区市县行政区划分的决定》,将西藏地区原有的83个宗和64个相当于宗的独立谿卡合并划分为1个市、72个县,设立7个专员公署。到1960年底,全区建立了区级政权283个,乡级政权1009个。1962年8月25日成立了西藏自治区选举委员会,并举行了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会议决定建立西藏各级选举机构。到1965年8月5日,西藏全区的基层选举工作已经基本结束,县一级的选举工作已经开始。到7月底,全区已有90%的乡完成选举工作,召开了乡人民代表大会或乡人民代表会议,建立了以翻身农奴和奴隶占绝对优势的乡人民政权。到8月23日,自治区选举委员会公布:全区有54个县召开了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第一次会议,有16个县召开了人民代表会议,选出了正副县长,建立了县人民委员会,并选出了出席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8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15次会议,讨论了成立西藏自治区的问题,会议通过决议,批准国务院提出的议案,成立西藏自治区。1965年9月1日至9日,西藏召开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了西藏自治区,选举产生了西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西藏自治区及其自治机关的成立,标志着西藏全面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刘洪记(当代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西藏宗教50年

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认为,宗教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自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过程,这一过程是不以人的意志而转移的。正因如此,马克思主义的政党——中国共产党在制定宗教政策时始终坚持尊重和实施宗教信仰自由的方针,对宗教只是引导而不加强制。这一方针在西藏和平解放58年、民主改革50年来,虽在“文革”期间遭到破坏,但作为党和政府的一项长期基本政策,始终是坚定不移的。民主改革50年来,西藏的宗教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不同的阶段。

中央不予变更阶段西藏和平解放以前,藏传佛教同其社会一样,处于与社会发展极不相称的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之下,寺庙为统治西藏的三大领主之一,占有全藏耕地面积的36%,约合118万亩,同时还占有大量的草场和牲畜。寺庙高利贷在三大领主中最多,约占总量的80%,高利贷的年利率最高,基本是30%,或“借四还五”。寺庙借助政教合一制度和当权者中宗教人士为主的优势,享有种种特权,对广大农奴和牧民进行着残酷的剥削和压迫。据统计,1951年西藏共有人口114.9万[13],而寺庙总量却有2676座,僧尼114925人。僧尼人口占西藏总人口的10%以上,这些人既不参加人口生产,也不参加劳动生产,完全靠俗人来供养。西藏人口从清朝乾隆二年(1737)的130余万到1951年的114.9万,不但没有增加,反而下降了近16万[14]。群众生活不但没有改善,而且仍在下降。即使这样,从1951年解放军进藏,到1959年实行民主改革,中央政府依然坚持“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保护寺庙,寺庙的收入,中央不予变更”[15]的政策。

1951年解放军进军西藏之前或途中,中央多次指示进藏部队严格执行相关宗教政策,进藏部队为此专门制定了《进军康藏地区应该注意和准备的事项》《进军手册》《入城纪律》等,要求解放军尊重藏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保护喇嘛寺庙,不住寺庙,不住藏民家中的经堂,不干扰喇嘛念经等。由于进藏部队很好地执行了宗教政策、民族政策、尊重藏族人民风俗习惯等,荣获了“菩萨兵”的美誉。

民主改革使寺庙回归本来的功能民主改革以前,西藏的寺庙大大超出了其原本的学习佛法、研习经书、教授僧众(简称佛法僧)的职能。所以广大农牧奴早就有对其进行改革的强烈愿望,只是在封建农奴制度下敢怒不敢言而已。解放军进藏的严明纪律和官兵兵民平等的工作作风,深深影响了广大农牧奴,加上“十七条协议”中要求原有制度进行改革的议定,要求对政教合一封建农奴制度改革的呼声不断加大。然而西藏反动上层十分害怕改革,反对改革,企盼永远不进行改革,最后于1959年3月10日以公开发动武装叛乱来抵制改革。寺庙作为三大封建农奴主之一,自然也反对改革,很多寺庙参加了叛乱。据统计,当时参加叛乱的寺庙共计1436座,占全区寺庙的53.6%。导致中央政府终止“六年不改”的政策,不得不下令平息叛乱,进行民主改革。

对寺庙的民主改革,西藏自治区筹委会《关于进行民主改革的决议》规定,继续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保护爱国守法寺庙和有历史意义的寺庙与文物古迹。同时在寺庙中开展坚决反对叛乱,反对封建特权,反对封建剥削的“三反运动”,坚持宪法进寺庙,实行政治统一,政教分离。没收叛乱寺庙的土地、牲畜、农具,分给农奴和奴隶。对爱国寺庙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与农区的民主改革一样实行赎买。经过改革,废除了寺庙的各种封建特权(包括寺庙委派地方官员、管理市政、私设法庭、监牢、刑罚、私藏武器、没收财产、流放人民、干涉诉讼、干涉婚姻自由、干涉文化教育和卫生、向群众摊派乌拉差役、对群众进行人身奴役等封建特权),禁止寺庙强迫群众当喇嘛。同时为更好地管好寺庙,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自治区还专门制定了《寺庙民主管理试行章程》[16],组建寺庙民管会。根据爱国僧尼继续为僧或还俗的意愿进行了安置。这些改革在今天看来,其目的就是要寺庙回归其本来的职能,把其本不应担负的佛法僧以外的职能完全剥离掉。

通过民主改革,各地寺庙都实现了民主管理,僧众过上了正当的宗教生活。也有一些寺庙因为遭到叛乱武装的破坏或在民主改革中大部分贫苦僧人还俗而僧去寺空。最后保留寺庙553座,[17]僧尼7000人。自此寺庙和宗教活动在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引导下进入了一个正常发展的轨道。

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阶段 10年“文革”,不但使中国经济走到了崩溃的边缘,包括宗教政策在内的党的各项政策也遭到了破坏。粉碎“四人帮”后,党的各项政策开始恢复。1980年3月15日,中央书记处召开西藏工作会议,会议制定了《西藏工作座谈会纪要》。西藏自治区党委根据《纪要》精神开始全面落实包括宗教在内的各项政策。1980年11月22日西藏自治区党委做出“关于进一步全面贯彻落实当代宗教政策的指示”,指出:1、继续认真地、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切实重视信教群众的合理要求。遵照因地制宜和方便群众的原则,适当解决宗教活动的场所。对正当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干涉,对僧尼不得歧视。对宗教界上层人士,要继续团结他们,政治上妥善安排,生活上给予照顾。2、针对当前出现的问题,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以保护正常宗教活动。对长期脱离生产去朝佛的人和参加宗教活动妨碍生产、干扰群众婚姻、家务的,要进行教育,加以制止。对利用宗教迷信,冒充活佛、喇嘛,诈取钱财,奸污妇女,残害人命,或散发所谓的“神药”危害人身健康的,要坚决取缔,对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对披着宗教外衣进行反革命活动,破坏“四化”建设的,要发动群众揭露打击。3、加强宣传教育和宗教管理,对宗教活动中出现的谣言邪说要及时揭批,充分发挥宗教上层人士在信教群众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宗教管理机构。党团员不准参加宗教迷信活动。1981年10月26日,西藏自治区党委又发出《关于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加强对宗教活动管理的意见》。《意见》根据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要继续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他们的宗教信仰”的精神明确了3个问题:1、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包括尊重和保护正常宗教活动、保护历史文物、解决宗教活动场所、维修寺庙、给予宗教人员职称等),2、加强对宗教活动的管理,3、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18]

通过全面落实宗教政策,政府拨专款维修重点寺庙等,宗教信仰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得到全面恢复,寺庙均成立了寺管会。以培养爱国、拥护党和社会主义制度,有佛学知识的佛教职业人员和佛学研究队伍为宗旨的西藏佛学院于1985年7月21日正式成立并开学。同年11月24日,西藏自治区党委研究决定:从1986年起恢复拉萨一年一度的传召法会[19]。1986年3月开始由中央拨专款新建五至九世班禅合葬灵塔和祀殿。截至1986年,西藏共维修开放229座寺院,住寺僧尼达3054人,另外还有经地市县同意由群众自己维修的宗教活动点257处,僧尼1000人。运回存放在内地的铜佛等宗教用品230多吨,安排宗教界人士进各级人大、政府、政协等部门任职,佛协西藏分会扩大安排了202名理事。

宗教信仰自由得到法律保障并走向法制轨道阶段尊重和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政府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并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确立下来。从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实施至今,虽然经过多次修改,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始终保持不变,而且还得到进一步明确和加强。198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宗教信仰自由也作了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此外,中国的《刑法》《民法通则》《兵役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劳动法》《广告法》等法规中,都有关于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不得歧视信与不信宗教公民的相应条款。

在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落实过程中,针对社会上出现的乱占土地,乱建寺庙,随便招收僧尼,私自认定活佛,宗教干涉教育、司法、婚姻,甚至参与“藏独”活动等现象,西藏自治区政府1988年对部分寺庙进行了清理工作。1989年又根据部分寺庙僧尼数量失控,规章制度不健全或有章不循,拉萨数座寺庙少数分裂分子公开鼓吹“西藏独立”,制造骚乱等情况,发出了《关于加强寺庙管理,进行寺庙整顿的意见》。《意见》提出:要坚持依法管理寺庙,把寺庙的活动纳入宪法、法律和政策的轨道;加强寺庙民管会(组)的建设,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僧尼的觉悟。认真清理寺庙的僧尼队伍,抓好寺庙定员工作;建立健全教务、僧尼管理、财务、治安、文物管理等方面的制度等。[20]1991年10月西藏自治区召开全区宗教工作会议,确定了区党委、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意见》,确定了对宗教界人士和广大僧尼加强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管理,打击利用宗教进行分裂祖国统一的活动等。通过派工作组深入寺庙,对僧尼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活动,西藏取得了长达十几年的稳定。

为了做到依法管理宗教,依法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动的进行,为了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的管理,国务院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颁布实施了《宗教事务条例》[21]《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22]等多项法规条例,使宗教活动的管理步入了法制轨道。

宪法和法律中有关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规定在西藏得到认真的贯彻执行。西藏信教群众在《宪法》和其他法律的保护下,享有开展正常宗教活动的充分自由。目前,各种宗教活动正常进行,信教群众的宗教需求得到了充分满足,信教自由得到了充分尊重。西藏现有各类宗教活动场所1780余处,僧尼4.6万多人(其中清真寺4座,伊斯兰教信徒约3000余人;天主教堂1座,信徒700余人)。信教群众家中几乎都设有经堂或佛龛,每年到拉萨朝佛敬香的信众达百万人次以上;在西藏到处可以看到信教群众悬挂的经幡,以及刻有佛教经文的嘛尼堆;在大昭寺等寺院内挤满了磕长头、转经、朝佛的信教群众……

张明(社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西藏的经济发展和取得的成就

民主改革50年来,西藏社会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具体体现在:

第一产业稳步发展、农业生产效益显著增加 2007年,西藏农牧业总值达76.34亿元,占GDP的比重下降到22.3%,分别是1984年和1959年的12倍和60倍。与此同时,农牧业现代化装备达到一个全新水平。2007年,农牧业机械总动力达到330万千瓦,大中型农用拖拉机9973台,小型拖拉机及手扶拖拉机8.8万台,耕、耙、播、收机具达到8.4万台(套)。场上脱粒机械达到2.27万台(部)、牧业机械达到0.8万台(部)、农副产品加工机械0.9万台(部)。西藏农耕作业基本实现了由“二牛抬杠”向“兴机富民”的现代农业耕作方式的转变,农牧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土地的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得到了极大提高。

2007年,西藏农作物播种面积17.177万公顷,粮食产量达到93.86万吨,粮食生产总量已经连续7年稳定在90万吨以上,每公顷耕地的粮食产出达到5239公斤,较1959年的1091公斤/公顷增长了近5倍。中国有一句俗话讲“民以食为天”,因此,粮食常被人民看做是事关民生的一个“天大”的指标。对统计数据的分析表明[23],2007年,西藏人均粮食产出达到350公斤左右,人均占有量超过了1公斤/天的水平,且没有一粒粮食的赋税。可是在1959年实行民主改革前,西藏的年人均粮食产量只有150公斤左右,人均产量不足0.5公斤/天,再加之老百姓的赋税沉重,可以想象,当时西藏的老百姓,尤其是占当时人口总数90%以上农牧民的生活是多么窘困。

1959年,西藏牲畜总量不足1000万头(只),到2007年,各类牲畜存栏达2438万头(只),较1959年增长了1.4倍,其中牛马等大牲畜703万头,羊1703万多只,猪32万多头。此外,西藏的畜牧业商品化率也有显著提高。据调查,民主改革前西藏主要牲畜的出栏率不足10%,目前,西藏大牲畜的出栏率接近20%,羊等小牲畜的出栏率接近30%。2007年,西藏牧业生产总值达到34.37亿元,是1959年的近30倍。肉类产量23.7万吨,奶类28.9万吨,均比民主改革前增加了2倍以上。

现代工业体系不断完善、对地方经济的影响越来越大和平解放前,于1931年前后建立的1家125千瓦的小型水电站、1个小型铸币厂和1个小型机械厂构成了西藏工业的全部,就这个专为当时少数达官贵人提供电力服务的这家水电站,在投入使用不久后,就由于经营不善和缺乏配件,很快倒闭。当时全西藏仅有工业职工120人左右,工业产量和产值可忽略不计。 

1959年实行民主改革以后,在中央政府的大力扶持下,西藏开始建立自己的工业体系,现代工业从无到有、到初具规模,逐渐成为地区经济的重要经济支柱。目前,西藏已经建立起包括能源、轻工、纺织、机械、森工、采矿、建材、化工、制药、印刷、食品加工等20多个门类,富有西藏地方特色的现代工业体系。2007年,西藏全区第二产业产值达到96.6亿元,占GDP的28.22%,分别是1984年和1959年的34.5和439倍。

在以电力为主的能源建设方面,西藏形成了以水电为主,地热、风能、太阳能等多能互补的新型能源体系。2007年,全区发电量近17亿千瓦小时,是1984年的7.48倍、1959年的193倍。近两年,西藏通过实施“光明工程”、“送电到乡工程”及农村电网工程,电力装机总容量60.8万千瓦,用电人口达到185万。电力成为西藏人民享受现代文明的可靠保障之一。

在矿产业发展方面,通过不断加大优势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全区地质矿产业实现了稳步的发展。2007年,西藏共生产铬矿石12.86万吨,比2006年增长5.6%;共生产水泥159.66万吨,比2006年下降4.2%。全区建筑用砂石等普通建材的开采量也大幅度提高,年产量达500万立方米,产值超亿元。

在建筑业方面,2007年西藏建筑业实现增加值70.86亿元,建筑业增加值占西藏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已提高到20.7%。随着建筑业产业的逐渐发展壮大,从事建筑业的农牧民工已达3万余人,增加收入1亿多元。近年来,随着西藏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房地产业逐渐成长为西藏经济发展的又一个新的增长点。

第三产业迅猛发展,对发展的贡献愈发强烈第三产业已成为西藏第一大产业。现代商业、旅游、邮电、饮食服务、文化娱乐、IT业等新兴产业迅猛发展。到2007年,西藏第三产业产值达到188.82亿元,分别是1984年和1959年的42倍和787倍,第三产业产值占GDP的份额已超过一半,达到55.20%,在西藏国内生产总值构成中居于首位。

1978年以前,西藏的旅游业几乎空白。1980年,西藏仅有一家可接待海外旅游者的招待所,床位不足100张。目前,西藏旅游接待能力大幅度提高,自治区拥有各级各类旅行社93家,星级饭店62家,旅游行业固定资产达17.8亿元,直接从业人员12032多人。

随着青藏铁路的建成通车,西藏旅游业迎来了“井喷式”发展。2007年,全年迎接国内外游客达到402万人次,比2006年增长60%。2007年一年西藏接待的旅游者总数比1980年到2000年的总和还要多,全年旅游总收入达到48亿元,比上年增长了73.3%。目前,旅游业除对西藏地区生产总值、外汇收入产生重大影响外,对劳动就业、税收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作用和贡献也日渐突出。旅游业已成为直接吸纳劳动力就业,拉动人民增收的重要渠道。2007年,有近4万农牧民参与了旅游服务,比2006年增长37%,人均收入达5000元以上。继续保持了高速增长的态势。

和平解放前,西藏没有一条正规的公路,交通险阻,运输方式主要靠人背、畜驮。目前,全区已经初步形成以5条国道为主干,具有15条干线公路和375条支线公路的公路网络格局。2007年底,西藏全区已有43个县通了油路,油路里程达4714公里;612个乡镇和3525个行政村通了公路,分别占全区乡镇和行政村的92%和71%。西藏农村公路网络结构进一步完善,缓解了交通对西藏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制约,活跃了城乡经济,促进了农牧区与城镇的均衡发展。

近年来,青藏铁路的建成通车极大地促进了旅游、汽车、住房、餐饮、休闲娱乐等消费需求的不断增长,2007年共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12.01亿元,比2006年增长24.9%,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增长较快的一年。其中:城市消费品零售额56.36亿元,增长28.6%;县及县以下消费品零售额55.65亿元,增长17.5%。从分行业看,批发和零售业总额88.57亿元,增长23.7%;住宿和餐饮业零售额18.80亿元,增长27.6%;其他行业零售额4.64亿元,增长37.7%。在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中,服装鞋帽等针纺织品类零售额增长18.0%,石油制品类零售额增长30.4%,汽车类零售额增长21.5%,金银珠宝类零售额增长14.2%,食品、饮料、烟酒类零售额增长68.0%。

邮电通信业实现了超前发展。1959年,西藏仅有276部手摇电话,且都分布在拉萨等几个大中城镇,邮电业务总量仅为99万元。目前,西藏已形成以拉萨为中心、覆盖全区,由光缆、卫星传输、集程控交换、卫星通信、数字通信、移动通信于一体、达到当代先进水平的通信网络。据统计,2007年,西藏完成邮电业务总量30.93亿元,比2006年增长43.5%,是1959年的3000多倍,近20年的年平均增长速度达到26.6%。2007年末全区固定及移动电话用户总数达到144.29万户,比2006年末增加15.52万户。电话普及率达到52部/百人,其中,农村电话用户接近50万户。此外,西藏已有互联网站10余家,用户近万户。

2007年末,西藏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643.36亿元,比2006年末增长17.9%,其中城乡居民储蓄存款160.13亿元,增长13.9%。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223.83亿元,增长9.7%。金融机构累计现金收入766.35亿元,增长19.1%;累计现金支出796.80亿元,增长18.8%。现金净投放30.46亿元,比2006年多投放3.01亿元。

产业结构不断升级,地方经济迈入更加健康的发展轨道在经济总量大幅提升和各个产业快速、协调发展的同时,西藏自治区三次产业间的结构也出现了发展意义上的不断升级。

1959年,西藏一产、二产和三产之间的产值比为1.22:0.22:0.24,农业产值占经济总量的70%以上,是一个典型的农业社会。1984年,三次产业之间的产值比为6.38:2.80:4.50,农业产值占经济总量的比重不足50%,农业在地区经济中的统治地位开始动摇。1997年,三次产业间的比例演变为29.18:16.95:30.85,农业产值历史性地让位于第三产业。2003年,三次产业间的比例改变为40.62:47.99:95.89,第三产业所创产值已占地区经济总量的半边天,农业产值退居末尾,西藏的产业结构再度提升,形成“三二一”的产业结构,地方经济的发展已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熊文彬(历史研究所研究员):西藏方兴未艾的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

自1951年和平解放,特别是1959年民主改革以来,西藏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和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辉煌历程。

西藏是我国文物古迹较为丰富的大省之一,现有2300多处文物古迹。党和国家十分重视西藏的文物保护工作,从政策倾斜、人才培养、资金投入、设施等方面加大援藏力度。在1961年颁布的全国首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西藏的布达拉宫、大昭寺、甘丹寺、扎什伦布寺、夏鲁寺、萨迦寺和古格王国遗址等著名的文化遗产单位就名列其中。到2007年,国家一共公布了6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中西藏就有35处。这些文物保护单位分布在西藏各地,不仅有宫殿、寺院,也有园林、遗址、庄园和陵墓。在资金的投入上,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仅中央政府就累计投入了7.3亿多元。2008年,国家宣布再次投资5.7亿元,对大昭寺、小昭寺、昌珠寺、古格王国遗址、扎什伦布寺和江孜宗山抗英遗址等22个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保护维修。除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外,西藏还有48处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168处地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这些文物单位已经或正在得到修复。

我们以布达拉宫为例。随着布达拉宫的对外开放,西藏广大的翻身农奴不仅有机会登堂入室,来自全国、乃至其他国家的游客也有机会领略这座古代文明成就的象征。为了对其进行有效的保护,布达拉宫1961年就被列为全国第一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央和西藏自治区政府十分重视,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还成立了专门的保护性机构布达拉宫管理处。随着西藏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布达拉宫保护的力度也越来越大。尤其是从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仅中央政府就先后数次投入巨资,对布达拉宫进行大规模的维修。其中,1989—1994年,中央政府拨专款5500万和大量的黄金、白银。2001—2006年,又投入3300多万元资金。经过精心保护和维修后的布达拉宫焕然一新,在西藏的社会、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每年前来参观布达拉宫的游客不断攀升,一度达到一天5000多人次的规模。由于游客人数大大超过了布达拉宫的承载能力,最后政府不得不对每天参观的人数进行限制。在旅游旺季,布达拉宫的门票可谓纸贵如金,一票难求。布达拉宫脚下雪城和布达拉宫广场周围的旅游商店和地摊的生意也十分火暴,人流熙熙攘攘,川流不息。布达拉宫显然是西藏文物保护事业的典型缩影之一,藏族古代文明成就不仅得到了有效的保护,旅游业得到发展,当地老百姓也从越来越多慕名而来的游客中受益。

与布达拉宫一样,在文物保护和社会经济效益上取得双赢的西藏文物保护单位很多,如大昭寺、罗布林卡、扎什伦布寺、萨迦寺、白居寺、古格王国遗址……每到一处,映入眼帘的都是这些焕然一新的文物保护单位,在修旧如旧的原则上,无一不是旧貌换新颜。

西藏也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十分丰富的大省之一。与文物古迹的保护一样,国家和西藏自治区对此也进行了不遗余力的保护。对英雄史诗《格萨尔王传》的抢救、整理、研究和出版就是其中的典范。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国家和西藏自治区政府为此就成立了专门的机构进行这项工作。1979年,西藏大学成立了格萨尔抢救小组,主要是录制、整理民间艺人扎巴的说唱本。1984年,西藏自治区社会科学院成立自治区格萨尔抢救办公室,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格萨尔王传》的普查工作,寻访民间艺人,收集流散在民间的旧版本和旧手抄本。到2006年,先后寻访到57位民间艺人,收集到74部旧版本和旧手抄本。1997年,西藏社会科学院成立自治区格萨尔研究中心,进一步加大抢救整理格萨尔史诗的力度。到目前为止,西藏自治区社会科学院和西藏大学已录制说唱内容120多部、近5000小时。并且根据录音整理出版近50余部书籍,按收集到的老版本和手抄本整理出版30多部。与此同时,形成了一支近百人的格萨尔研究队伍,出版专著、论文集和期刊多达30多部(种)。格萨尔说唱艺人的生活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现在他们都成为国家的说唱专门人才而得到礼遇。

为了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2003年中央和西藏自治区政府又启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庞大保护工程。西藏一共命名了19个民间艺术之乡,将120个项目列为自治区级文化遗产代表名录。2006年,其中的38项被正式列为西藏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涉及民间文学、舞蹈、戏剧、歌曲、美术、民俗等各个领域。除格萨尔王传史诗外,藏族唐卡、藏戏、藏医药、弦子舞、锅庄舞、热巴舞、扎什伦布寺羌姆、昂仁迥巴藏戏、山南昌果卓舞、邦典和卡垫制造技艺、藏族造纸技艺、门巴戏拉萨甲米水磨坊制作技艺、风筝制作技艺和雪顿节等7大类15个项目被列为中国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到目前为止,西藏有61个项目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83个项目被列为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31位传承人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录。国家共投资6.3亿元巨资对其进行保护。

文物古迹和文化遗产不仅仅是一个民族古代文明的成就,同时也是一种不可替代的重要资源。因此,在对其进行有效保护的同时,西藏各级政府一直致力于尝试在经济建设中发挥它们的重要作用,从而实现可持续和科学的发展。一方面,政府投入大量的资金对其进行保护,同时通过挖掘潜力,推陈出新来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另外一方面,快速发展的经济反过来又为它们的保护和发展提供了强大的经济支持,从而形成双赢的局面。西藏的旅游业和服务行业直接享受到了文物古迹和文化遗产保护的巨大成果。据相关部门统计,2007年西藏接待游客总人数首次突破400万人次,达到402万人次,实现旅游总收入48亿元,相当于西藏国民生产总值的14.2%。

当然,西藏由于长期以来经济基础薄弱,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的观念、技术和能力还较弱,在文物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上还存在一些不足。对此,西藏各级政府不仅已经有了充分的意识,并且已经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随着西藏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西藏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一定会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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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阿沛•阿旺晋美:《西藏历史发展的伟大转折》[J],《中国藏学》1991年第1期。

[2]扎西旺都编,王玉平译:《西藏历史档案公文选•水晶明鉴》[Z],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2006年,第30页。

[3]扎西旺都编,王玉平译:《西藏历史档案公文选•水晶明鉴》,第31页。

[4]中国社会科学院、西藏自治区档案馆合编:《西藏社会历史藏文档案资料译文集》[Z],中国藏学出版社,1997年,第122页。

[5]喜饶尼玛译注,索朗班觉校:《十三法典》,《西藏古代法典选编》[Z],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89—96页。

[6]格勒、刘一民、张建世、安才旦编著:《藏北牧民——西藏那曲地区社会历史调查》[M],中国藏学出版社,1993年,第251页。

[7]查尔斯•贝尔(Charles Bell)著,冯其友等译:《十三世达赖喇嘛传》[M],西藏社会科学院,1985年。

[8]多尔施•玛丽•德•弗:《侗登林事例:西藏难民生活以及有关改革的建议》[J],《西藏学会学报》1979年第14期,印第安纳州布鲁明顿;谭•戈伦夫著,伍昆明、王宝玉译:《现代西藏的诞生》[M],中国藏学出版社,1990年,第31页。

[9]荣赫鹏(Francis Younghusband)著,孙熙初译:《英国侵略西藏史》[M],西藏社会科学院情报所,1983年,第241页。

[10]魏源:《圣武记》[M],上册,西藏后记,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226页。

[11]查尔斯•贝尔著,冯其友等译:《十三世达赖喇嘛传》,第174页。

[12]阿沛•阿旺晋美:《西藏历史发展的伟大转折》[J],《中国藏学》1991年第1期。

[13]见《西藏统计年鉴》。

[14]参见《西藏革命史》[M],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9页。

[15]见1951年5月23日中央政府代表与西藏地方政府代表签订的《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第7条。

[16]该章程1959年颁布实行,共5章,27条。详见西藏自治区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编:《西藏的民主改革》[Z],西藏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99—304页。

[17] 《西藏的民主改革》,第198页。

[18]参见《中共西藏党史大事记1949—1994》[M],西藏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40、251—252页。

[19] 1988年传召法会期间由于少数分裂分子制造骚乱,冲击自治区佛协传召办公室,砸毁电视转播车等致使传召法会中断,直至2003年恢复。

[20] 《中共西藏党史大事记(1949—1994)》,第360页。

[21] 2004年11月30日由国务院总理颁布,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22]分别由国务院宗教局于2005年4月21日、2006年12月29日、2006年12月29日、2007年7月18日颁布实施。

[23] 《2007年西藏自治区统计年鉴》[Z],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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