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汉文部分)——传统法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1-11-19 17:58:05 | 来源: | 作者: | 责任编辑:

二、法律研究

相对于其他藏学研究的分支领域,藏学中的法律研究起步相对较晚,但近年来的发展一直比较快。到目前为止,藏学法律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传统法制研究、现代法制建设研究和民间习惯法研究三大领域,其中从藏族传统文化、传统思想特别是宗教文化的角度进行的法律研究是贯穿三大领域的重要研究路径,也是最能体现藏学与法学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除了历史和文化的路径外,从其他视角如经济学、国际法的角度进行的法律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一)传统法制研究

由于对历史资料和文化背景掌握的要求比较高,传统法制研究一直以来发展相对有限,相关的研究成果也主要集中在对历史上西藏和其他藏区法律体系、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追溯和考察上,其中传统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思想是近年来产生成果较为集中的领域。

杨士宏的《蒙藏地区区域性传统法规研究》(《青海民族大学学报》社科版第2期)通过对《阿拉善蒙古律例》、《德格法律十三条》、《蒙古律例》和《西宁青海番夷成例》四部法典及其各自的立法特征进行分析,指出区域性传统法规是部落习惯法和由中央或地方政府认定或颁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普遍法则的综合,其渊源多出自蒙藏民族的传统法律文化、伦理道德、风俗习惯以及宗教信仰。与蒙古地区的传统法规相比,《德格法律十三条》和《西宁青海番夷成例》的立法依据更加科学,法律也更加严密,具有实体法与程序法比较发达的立法特征。这些地方性法规不仅对藏区社会的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对清中央政府各种政策法规在藏区社会的有效实施产生了积极而较大的影响。

南杰•隆英强的《探究中国本土法文化:清朝藏族法制的初步解读》(《当代法学》第3期)论述了清朝时期西藏和其他藏区的各种法律制度,认为以中央政权的法令和各地习惯法为渊源,藏区在清朝时形成了囊括行政法律、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军事法律和司法制度的整体法律体系。文章提出,清朝时期藏族成文与不成文的法律逐步形成系统性的独特体系,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看(尤其是当时藏族的司法运作理念),可以说是当时一种具有新意的本土化法制成就。实际上,它引起了清朝中央和各藏区僧俗联合性政教合一制中统治者的广泛关注,其灵活性、合理性、实效性亦早已被视为宝贵资源得到重视。因此,清朝藏族法制的立法经验与本土多元化司法运作机制的变通性策略,值得我们从法文化层面进行认真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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