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政策

发布时间:2021-11-19 17:59:26 | 来源: | 作者: | 责任编辑:

财政政策是促进生态环境的有效制度安排,应该着手构建西藏绿色财政体系,发挥财政政策效应,确保西藏生态屏障建设战略目标的实现。2012年,青藏高原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政策的研究,主要涉及既有政策的总结归纳,未来财税政策体系的构建,财政税收政策的市场化工具等领域。

(一)西藏既有财税政策的总结归纳与未来财税政策的体系设计

陈爱东、唐静在他们的论文《构建西藏绿色财政体系的设想——基于促进西藏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的视角》(《西藏民族学院学报》哲社版第4期)中,通过对西藏财政厅和税务局资料的归纳总结,认为目前西藏生态环境建设的财税支持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建立了财政直接补助、生态建设补偿制度。第二,节水环保税收优惠政策。第三,节能环保税收优惠政策。第四,垃圾、剩余物质等处理环保税收优惠政策。第五,基础设施建设环保税收优惠政策。提出了西藏绿色财政制度体系的初步设想。第一,西藏绿色财政体系的核心就是建立与西藏生态建设相适应的具有西藏特色的生态财政调控制度,通过预算、会计核算、转移支付、税收、补贴、财政投资等具体的财政政策手段,将西藏的生态保护置入西藏的经济社会活动之中,在各级政府牢牢树立生态西藏、绿色GDP的财富理念。第二,西藏绿色财政制度的结构框架。收入方面:生态税(费)设计,基于横向的西藏生态补偿的转移支付制度设计。会计核算方面:推行绿色会计核算体系。GDP考核方面:对各级政府进行绿色GDP考核。环保资金的监督和效果考核体系方面:设计有效的环保资金的支出效果评价体系以及监督使用机制。国有资本运作管理方面:促进特色产业集团的形成,国有资本入股环保企业,推行国资证券化等。财政政策调控方面:实行环境经济社会一体化的生态调控制度,把环境保护有机地置入财政调控体系的各个环节。

(二)西藏生态环境保护的补偿政策及市场化工具

资金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物质基础,因此如何形成补偿政策是学术研究的重点。

沈宏益、潘焕学在他们的论文《西藏生态保护与补偿体系的构建》(《西藏大学学报》社科版第1期)中,对补偿体系构建议题进行了研究。文章依据构建生态补偿体系的有关理论,提出西藏生态保护与补偿体系的构建应围绕“谁来补?补什么?补多少?如何补?”等方面开展。第一,补偿原则应当有公平性原则、效率性原则、可持续性原则和政府、社会与市场互补原则。第二,补偿主体立足“谁保护、谁受益,谁破坏、谁付费,谁受益、谁补偿”的宗旨,生态补偿的主体(即补偿资金的提供方)主要包括政府、企业、公民、社会组织和其他地区。第三,生态补偿的客体是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共同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土壤保护、流域保护、湿地保护和森林草地保护。第四,生态补偿对象主要有生态环境的建设与保护者,生态功能区内的居民和组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生态保护区。第五,结合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其生态补偿应当综合生态资源价值确定基础,并采用合理的方法来确定生态补偿标准。

王晓芳、刘佩珊、王大海在《西藏环境质量动态评价及环境政策市场化工具选择》(《西藏大学学报》社科版第4期)一文中,对生态环境保护市场化工具的选择进行了研究。文章通过分析历史数据,对西藏生态环境质量进行了动态分析评价,并据此提出了西藏环境政策市场化工具的选择。认为西藏地区在环境保护过程中应该继续保持以政府管制为主体的环境治理模式的状态,加强市场化工具的选择和应用。进一步分析了三种市场化工具在西藏的适用可能和设计构想。第一,排污收费工具,建议政府改变目前单一因子排放最高的收费标准,按照污染单位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进行征收。第二,排污权交易工具,从产业发展来看,虽然西藏地区不是工业发达、环境污染比较严重的地区,二产也不是西藏地区发展重点,但是西藏地区生态环境脆弱。因此,在低碳经济的理念指导下,排污权交易工具是西藏地区目前环境保护政策的首选工具。第三,绿色信贷工具,鉴于西藏生产力水平低,经济发展起点低,地方政府财政自给率低,建议加强企业发展绿色信贷金融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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