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研究——政治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1-11-19 17:59:20 | 来源: | 作者: | 责任编辑:

与往年大致类似,对于西藏与四省藏区政治制度的研究主要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历史上中央王朝为治理西藏而建立的政治和行政制度,特别是与西藏自然和文化特点相结合而形成的制度的研究。由于史料发掘的便利性,这一类研究更多是关于清朝时期西藏和其他藏区的基本政治制度和行政体制。第二类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治藏安藏的基本政治制度和具体制度安排的研究。随着实践的发展和学科本身的进步,对具体制度安排及其政治绩效的研究近几年来呈现逐渐增多、质量愈益提高的态势。

李凤珍的《清朝乾隆时期西藏地方政教合一制与中央集权》(《西藏民族学院学报》哲社版第5期)从中央整体制度安排的角度对旧西藏的政教合一体制进行了分析,重点对政教合一制度自身的运作、发展逻辑以及在中央行政权力干预、影响下的变化及最终成型进行论述。文章从统治权的层面分析政教合一制度内僧俗两大系统的构成和权力的实施,以及僧俗官吏的特点,认为清中央集权解决政教合一制度内僧俗权力之争,以削弱控制宗教的俗官势力,扩大达赖与驻藏大臣的职权,加强清朝对西藏的直接管理,完善政教合一制。从这个意义上看,西藏的政教合一体制虽然植根于西藏独特的社会文化环境,但从制度生成的角度看却与中央统一的制度安排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周伟洲的《清代西藏的地方行政建制研究》(《中国边疆史地研究》第4期)分析了清代西藏地方行政体制的整体状况、层级特点及严格,指出清代西藏的地方行政建制是在西藏历史长期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和完善的,具有自己独特的民族和地方特色,而且与西藏地方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与西藏高原的地理环境等均密切相关,这一制度既具有西藏政教合一制的特征,又有复杂多样的地域特点。文章重点对作为西藏地方行政基本单位的宗谿设置、地方行政的基层组织谿卡、部落以及一些特殊的行政区划如萨迦法王辖区等进行研究;论述了清朝中央政府对西藏地方行政体制进行的一些改革措施,并指出这些改革是基于清朝中央政府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采取“因俗而治”的方针。

王茂侠的《边疆民族地区发展和稳定的特殊工作机制——以五次中央西藏工作座谈会为中心》(《民族研究》第6期)将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置于中央治理边疆民族地区宏观制度框架的范畴内进行研究,提出西藏工作座谈会不仅仅是“会议”,更是一个治理边疆民族地区的特殊工作机制,具有研究对象特殊、突破现有体制安排、“地方—全局”双重性质叠合等特点。文章从西藏工作座谈会的产生及功能定位、会议主题、决策与工作实施等角度对这一特殊工作机制进行了全面论述,并进一步提出,中央西藏工作座谈会战略规划明晰,组织动员能力强大,能够解决边疆民族地区深层的、复杂的问题。

赵金华、何卫勇的《关于西藏妇女参政议政问题的思考》(《西藏发展论坛》第5期)从西藏妇女参政议政这一反映民主政治、民族区域自治等众多制度安排的子课题入手,分析了西藏妇女参政议政的现状,提出西藏妇女干部队伍不断壮大,素质和形象有了新的变化和提升;论述了西藏妇女参政议政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妇女在管理和决策机构中人数和作用较小、参政结构不合理、妇女参政议政意识不强、素质有待进一步改善等;并对提升西藏妇女参政议政水平提出了一些思考,指出应进一步加强妇女参政议政的法制建设、提高全社会对妇女参政议政的认识、提升妇女参政意识及能力素质等。

王小彬的《也谈西藏和平解放与“一国两制”》(《西藏研究》第2期)对国际国内一些人所主张的西藏和平解放后存在一段时间“一国两制”历史的观点进行了反驳。文章认为,这种观点混淆了“两制并存”与“一国两制”两个不同的概念,实际上一段时间内的“两制并存”与较长时间段的“一国两制”具有完全不同的内涵,不可能划等号。把“暂时维持现状不变”的现实断定为西藏实践过“一国两制”的政策,此种观点值得商榷。所谓“一国两制”政策在西藏招致失败或终止更是子虚乌有。和平解放后,西藏社会政治制度也并非“原封未动”,同解放前相比,尤其是同《十七条协议》的有关条文相比,西藏的社会制度或社会性质已经部分地发生了质变。而达赖集团所谓的“一国两制”,其实质和要害则是“两国两制”。

王娟丽、王跃的《西藏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治理创新的概念框架》(《西藏大学学报》社科版第2期)以治理理论为核心,提出地方政府治理创新的动因,主要包括外部环境与内部需求两方面的观点,并据此提出西藏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治理创新的动因主要包括实现科学发展的需要、提高党和政府执政能力的需要、内部问题“逼迫”和各族群众多元化的需求、降低行政成本的需要、维护西藏稳定的政治使命。根据这些内外部压力和需求,文章提出一整套分析地方政府治理创新的概念框架,大致包含了治理理念创新、治理主体创新、治理内容创新、治理方式创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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