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族习惯法与现代法律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1-11-19 14:48:00 | 来源: | 作者: | 责任编辑:

藏族民族习惯法与民族学、社会学和藏族文化研究有着密切联系,在涉藏法律研究领域有着重要的地位。

王立志在《略论藏族寺院裁判与法院司法权的冲突及其解决》(《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社版第1期)一文中通过分析藏族存在的寺院裁判习惯法,指出赋予寺院裁判纠纷的权力与法院司法权之间存在冲突,使得司法制度和机关的权威受到挑战。为解决这种冲突,必须坚持人民法院审判权至高无上的原则,同时灵活对待民间习惯法,有限承认寺院裁判的民间调解性质和作用,并大力普及法律知识。

乐岚在《目标或路径:统一婚姻法与民族习惯法的交互发展——兼论四川藏区婚姻法变通补充规定之完善》(《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第8期)一文中指出,从20世纪80年代初四川藏区相继颁布婚姻法补充规定以来,四川藏区的“本地区婚姻家庭具体情况”也发生了足以引起立法者重视的变化。作者认为,民族地区法制问题并不能用“冲突”或者“融合”这样简单化的语词作纯法社会学的理论研究,而应该立足于民族地区的具体问题,把握住趋同于目标的路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其前瞻或滞后,以实现真正的法治与现实统一,保持民族地区立法的渐进性,而不是一味地忽略冲突,要求融合。四川藏区同样处在变革的历史时代,关于尊重私人选择、提高婚姻质量、塑造和睦友爱平等的家庭关系、规范夫妻财产等立法目标方面,同婚姻法是完全一致的。作者提出应当尊重这一少数民族区域可能存在的不同发展阶段表现出的具体情况,尊重趋同选择目标下的或快或慢的不同路径,有针对性地重新修订适用于现时及今后一段时期的补充规定。

刘彦、王春焕在《西藏村规民约与农牧区法治环境建设研究》(《西藏发展论坛》第4期)一文中以西藏墨竹工卡县尼玛江热乡宗雪村村规民约为研究对象,通过研究该村村规民约的内容、特点和存在的问题,分析了西藏农牧区法治环境的特点,并从发展和完善村规民约以改善和健全农牧区法治环境的角度,探索如何构建和谐西藏农牧区的法治环境,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建议。

华热·多杰的《法人类学视野里的农村民事规则——以青海省民和县抓咱藏族村为例》(《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社版第2期)一文,认为在法律多元论的视野里,抓咱村的民事规则都是“法”的表现形式之一。

藏文法律研究成果较少。南加、龙云强的《论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中藏族法律文化的特点和价值》(《西北民族大学学报》藏文版第4期)等成果根据新的学科理论和研究视角充分介绍和探讨了西藏传统法律文化方面的内容,这些研究对于正确认识藏族传统法律文化和古代藏族人民的法律意识,对今后在全社会范围内加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具有很好的导向作用。麦热尤拉太在《从古文献论吐蕃时期刑法案件制度》(《中国藏学》藏文版第4期)一文中,根据古文献中有关吐蕃法律方面的内容记载,从相关法学理论重点探讨了吐蕃时期的藏族刑法制度。布姆的《论“十六善法”中的人文标准》(《青海民族大学学报》藏文版第2期)一文根据松赞干布时期的历史背景和社会状况,总结出了“十六善法”中所体现出来的藏族古代人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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