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门国际性的学科,藏学的影响不可小视。近20年来,随着我国藏学事业的不断发展,藏学研究队伍的迅速扩大,藏学学科日趋规范,藏学学科理论建设变得日益重要。在我国以及国际藏学界,一些有关藏学学科建设的基本问题迫切需要进行深入探讨。在藏学研究成果的价值评估方面,就包括这些问题:究竟哪些成果属于藏学研究成果的范畴,如何确定藏学研究成果有价值或没有价值,如何确定藏学研究成果价值的大小。
虽然曾经有研究者对这些问题进行过探讨,可惜的是,由于缺乏大量藏学研究者和科研组织管理者的积极参与,对这些问题的探讨还缺乏应有的广度和深度,所以,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更多地停留在自发认识阶段。2001年12月,在中国藏学研究中心在北京举办的“藏学研究理论研讨班”上,与会学者一致认为,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无论是对藏学学科的发展,还是对藏学队伍的建设,对藏学更好地发挥其社会作用都具有重要意义。应当把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成果应用到藏学学科建设和科研管理工作中去,以利于藏学学科的规范,成果质量的提高,人员的培养和队伍的建设,从而在国际藏学界更好地确立中国藏学权威地位,使中国藏学更好地为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服务,为西藏及其他藏区的两个文明建设服务。近年来,笔者一直从事科研管理工作,在具体工作中碰到过许许多多与此相关的实际问题,也就这些问题一直进行思考,有幸的是,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5月出版了卜卫、周海宏、刘晓红的《社会科学成果价值评估》一书,笔者反复研读,感到受益匪浅。现就本人所思形成此文,期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关于藏学研究成果及其价值
研究是人类的一种认识活动,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反映,顾名思义,藏学研究成果是人们对藏族社会及其发展客观规律的认识结果。
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认识(结果)有正确错误之分。反映客观事物(客体)本来面目,揭示其客观规律的认识是正确的认识,否则就是错误的认识。认识正确与否和认识是否有价值是两个性质不同的问题,前者属真理性判断范畴,后者属价值判断范畴。评估藏学研究成果的复杂性和困难之处就在于在具体评估过程中,很难将这二者截然分开。评估者在评估藏学研究成果的时候,往往既考虑其真理性,也在考虑其是否有价值和价值的大小。因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在对待藏学研究成果时,往往会思考以下问题:究竟由谁来确定这些认识成果是否正确?正确的认识是否都有价值?不正确的认识有没有价值?不正确的认识能否进入评估活动中?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在实践暂时无法检验时,评估结果是否能确定认识的真理性?价值是否要用实践加以检验?
要回答本文第一段和以上这些问题,必须首先对藏学研究成果的价值评估内涵进行深入分析。
细细分析,本文第一段中三个问题的内容分属三个不同层次。第一层次内容是如何对藏学研究成果进行界定。凡属于藏学研究范畴内的成果是藏学研究成果,因此,界定藏学研究成果的前提是先界定藏学研究的范畴。根据研讨班上达成的共识,我们可以把藏学定义为:藏学是研究藏族社会及其发展的科学。它属于人文社会科学的范畴,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之所以把藏学归入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其中包括两层含义。其一在于它是一门科学,即是通过严格的抽象的逻辑思维方法探索藏族社会及其发展的客观规律的学问。这一特点将其与注重形象思维和作者个人主观体验的文学艺术创作区别开来。它要求作为研究主体的研究者在研究过程中必须把藏族社会作为一种客观存在进行研究、探索,而不是赋予自己主观想象和故意编造的内容。它要求研究者在研究方法上必须注重理智性的逻辑判断而非感情性的价值判断,切忌简单地用价值判断替代逻辑分析;其二在于它是研究藏族社会、藏族思维的人文社会科学,不是为揭示自然界规律而研究自然现象的自然科学。比如,它不包括研究自然现象的自然科学各个学科内容,但藏族传统的以自然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天文历算、藏医药、工艺等作为藏族传统文化则在藏学研究范畴之内。
作为一门人文社会科学,藏学具有一定的复杂性。研究者在研究的过程中往往有意或无意地搀入自己的主观成分,很难完全将自己的主观价值判断成分排除到研究过程外。主观因素本身甚至往往成为研究者研究藏学的动力。许多藏族藏学工作者和中国其他民族的藏学工作者在谈到自己进入藏学研究领域时都说,正是因为对藏族和藏族文化真挚的爱,才使自己开始涉足藏学领域,并步步深入,痴心不改。这种感情是非常可贵的,是献身藏学研究、取得重大成果所必须具备的。同时,在藏学研究过程中,要求研究者必须对这种感情进行理智对待,切忌用价值判断代替真理性判断。
总之,凡是将藏族社会作为研究客体,以科学理论指导研究工作,用逻辑思维方法对其各层次、各方面进行研究所得出的成果都属于藏学研究成果范畴,反之,用形象思维方式对藏族社会进行自由想象的创作性成果则不应归入藏学研究成果的范畴。
藏学学科本身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以作为学科理论核心的指导思想为标志,藏学至少经历了以神学史观为研究者指导思想的传统藏学,以资产阶级唯心史观为指导思想的近代藏学和以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为指导思想的现代中国藏学三个阶段。当代国内外藏学界依然存在三种指导思想的藏学研究并存的现象。从20世纪中叶起,中国藏学已经进入了以唯物史观为指导思想的时代,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论述是今天中国藏学的指导思想。作为人类认识成果的藏学研究成果,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有不同的历史价值。必须承认,各个阶段的藏学研究成果在当时都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更应该看到,如果故步自封、抱残守缺,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始终用神学史观或唯心史观指导藏学研究,所得出的成果对已经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中国是没有价值的,显然也不适应进入信息社会的当代世界。因此,从事藏学研究,研究者在指导思想上必须与时俱进,必须用人类文明的最新成果——唯物史观作为藏学研究的指导思想。作为当代中国藏学研究工作者,如果忽略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论述作为研究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神学史观或唯心史观为指导,就是失去了当代中国藏学的灵魂,其成果的价值无疑是值得怀疑的。
在明确了藏学研究成果范围之后,我们可以根据藏学研究工作的不同阶段把成果进行分类。要对藏学研究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这种分类是非常有必要的,一是可以在同类成果之间制定相同的评估标准进行评估;二是可以根据完成研究阶段的数量确定完成不同类成果的难度,从而确定不同类成果的权重。这样,就可以将不同类的藏学研究成果放在一起,对其价值进行评估。
完整的藏学研究过程和人文社会科学其他学科的研究过程是完全一致的,它至少应包括以下阶段:
(1)掌握学术动态,选择研究内容,确定题目。
(2)搜集资料。
(3)整理资料。
(4)综合分析及推理。
(5)得出最初结论。
(6)检验补充。
(7)修正并得出最终结论。
藏学研究成果应当包括以上各个阶段的成果。这些成果可以是完成所有阶段后得出的成果,也可以是完成其中某一个或几个阶段得出的成果。因此,我们可以将文字性藏学研究成果大致分为几类:
(1)研究类成果,包括论文、论著、研究报告等,是完成所有阶段后得出的成果。
(2)资料类成果,包括按专题、时间编排的各类资料汇编,是完成前两个阶段的成果;经过整理、加入题解、注释的资料汇编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是完成前五阶段的成果。
(3)译著类成果,包括译文、译著等,是一种特殊的资料性成果。
(4)工具书类成果,是综合性的研究成果,可以看成研究类和资料类成果的集合。
文字性成果之外的成果可以称为其他类成果,包括图片、声像、影像成果等,通常以文字性成果为基础,其表现的内容也是作者研究的结论,只是后期制作更为复杂。
第二层次内容是将藏学研究成果进行定性判断,即判断特定的藏学研究成果有无价值。在这里,首先要将藏学研究成果本身和其研究过程区别开来。我们所评估的是藏学研究成果本身有无价值,而不是成果的研究过程有无价值。应当说,无论得出什么结论,任何严格遵守人类共同思维规则进行的研究过程都是有价值的。研究成果是否有价值,这本身就是一个典型的价值判断。首先,我们来看什么是价值。“价值是事物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与事物所具有的一般属性不同,价值的属性是在对象与主体需要的对象化关系中生成与确立的。对象自身所具有的内在属性,只有在主体的需要中才转化为价值。价值的存在与确立是由其是否能够满足主体的需要,及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满足需要来决定的。单纯一个对象如果脱离了主体的需要,也就失去了价值。所以主体需要是价值赖以存在的关键因素,价值的判断不能脱离主体需要独立完成,价值判断不能摆脱主体的参与。”[①]因此,藏学研究成果只要能满足评估主体的需要,就是有价值,否则,就是没有价值。主体的需要是多方面的,有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等各种需要。首先,作为一种人类认识成果的藏学研究成果,必须符合人类认识规律,符合事实,即客观世界。做不到这一点,从科学角度上看就是没有价值。做到了这一点,就有了人类文化成果积累上的价值。政治需要无疑是主体需要的一个重要方面。藏学发展的时代背景注定其政治色彩远远浓于人文社会科学中的其他学科。藏学的政治属性便体现在这个层次上。从政治角度看,藏学研究成果必须符合中国各民族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即有利于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西藏和其他藏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这样才有价值。如果起不到这种作用,或者只是起相反的作用,就是没有价值。这是藏学的政治属性,也是藏学研究成果进入评估过程的必要条件。
第二个层次和第三个层次的关系与法律上的出版法和著作权法的关系类似。出版法界定的是出版物能不能出版,即有没有价值,而著作权法界定的是作品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即有多少权利和义务。对不能出版的作品,是谈不上作者的著作权的。同样,对没有价值的藏学研究成果,评估其价值的大小同样是没有意义的。
第三层次内容是对藏学研究成果的价值进行定量判断,即判断特定的藏学研究成果价值的大小。这是成果的研究者、使用者和科研组织、管理者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容易引起争论的问题。同时也是科研管理的操作者在实际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根据不同的用途,我们可以把藏学研究成果分成中间成果和最终成果两类。中间成果指用于立项论证的课题计划、方案,一般应包括申请者(通常也是研究者)对所申报课题的认识程度,拟定的工作计划,经费计划,课题申请人的承担条件(理论水平、研究能力、工作状况、社会条件等)。对中间成果的评估通常称为评审,实际上是一种可行性研究。课题管理单位一般都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对课题申请目标、申请人、申请条件进行限制,评审执行主体(通常是专家组或学术委员会)对这些规定的因素进行评审。
最终成果指完成研究过程后形成的成果。从成果著作人的角度看,只要是完成了研究过程后形成的成果就可称为成果。但是,从社会的角度来看,这只不过是个人成果,个人成果要转化为社会成果,必须经过社会化的环节。因而对成果本身的认定可以分为主观认定和客观认定,即作者本人的认定和社会的认定。应该看到,藏学研究成果如果仅仅停留在主观认定阶段,只能说它具备潜在的价值,只有经过社会认定,被他人所接受和使用,才实现了它的价值,也才具备价值。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必须大力鼓励藏学研究成果的社会化,并为社会化提供便利的条件。藏学研究成果的社会化可以有多种具体形式,一种是通过专家评估,在小范围内得到认可。应该说,专家的意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但这只是一种扩大了范围的主观评估,因为专家往往是从学科发展的角度进行评估的,这对学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受生活、工作环境的限制,同行专家所接触的社会面是极为有限的,而且同行专家往往不可避免地带有学术之外的主观成分,因而有必要对同行专家评估进行限制。限制的方式有多种,一种是对专家的限制,如建立同行专家库,采用随机抽样的办法选择参加评估工作的同行专家,或者扩大参加评估的同行专家数量,或者去掉最高、最低分;一种是对评估办法的限制,规定相应的评估标准,确定评估指标。相比之下,社会认定更加客观,受干扰因素也相对较少。客观公正的专家评估结果对藏学研究成果实现价值是极为有利的,但也是不够的。二是社会评估,即社会以各种其他方式对藏学研究成果的价值进行认可,使其价值得以实现。
简言之,藏学研究成果价值的大小就是其满足评估主体需要的程度。在界定藏学研究成果之后,我们需要明确的一是评估主体,二是主体需要的程度。
二、关于评估藏学研究成果价值的主题
谁是藏学研究成果评估的主体?这要从藏学研究成果评估的目的入手,进行细致分析。对藏学研究成果价值的评估,其目的不外乎促进藏学学术发展,便于科研项目和人员的管理,以利社会利用。承担评估任务的相应执行主体是学术界专家、科研管理部门人员和社会有关部门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这三个目的是紧密相连的。
以一次具体藏学研究成果评估活动为例:科研组织管理者根据社会有关部门的需要,设置藏学研究项目下达给藏学研究者作为项目承担人。承担人完成后向科研组织管理者提出评估申请。科研组织管理者在对成果进行审查后,组织聘请若干同行专家组成专家组以个人阅读或会议研读形式对该成果进行评估。同行专家组组长写出评估意见。专家组成员进行研究、修改,通过后作为评估结论交科研组织管理者。成果或通过科研组织管理者上报社会有关部门,或公开发表后被社会广泛利用,对社会产生影响。
在这次评估活动中,谁是评估的主体呢?人们自然会认为同行专家组各位成员是这次藏学研究成果评估的唯一主体。实际上,这个判断是不全面的。价值是事物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以上的藏学研究成果至少满足了三个方面的需要,一是参加评估的同行专家的需要,二是设置项目的科研组织管理者的需要,三是社会有关部门的需要。所以这三类人都是这次成果评估的主体。尽管这次藏学研究成果评估的执行者是同行专家,实际上影响这次评估的远远不止几个同行专家。首先,科研组织管理者对成果的审查本身就是一种评估,这种评估通常是定性评估,即成果是否具有价值,具备参加同行专家评估的资格;其次,同行专家在评估活动中是根据一定的标准进行的,尽管这些标准有些形成为文字,有些还未成文字,他们所采取的评估标准是社会的,必须被社会有关部门所认可。同行专家们按照这套标准之下形成的指标体系对成果进行评估。这套指标体系所代表的受益人才是需要成果的人,才是真正的评估主体。社会有关部门、科研组织管理者和参加评估的同行专家实际上是评估主体的代表。
那么,这些受益人是谁呢?他们是需要利用藏学研究成果为其服务的人群,正是对他们的需要的满足程度构成藏学研究成果价值量的大小。对中国藏学来说,全国人民理所当然的应该是受益人,中国藏学研究成果应该对代表全国人民最根本利益的国家利益发挥有益的作用。中国是藏族的故乡,世界上绝大多数藏族生活在中国,中国的国家利益和绝大多数藏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中国中央政府和藏区各级政府代表了中国境内藏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因此,中国藏学的评估主体应该是包括全体藏族人民在内的全中国各族人民,是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作为一种认识成果,中国藏学研究成果应该丰富人类对藏族社会及其发展客观规律的认识,推动人类文明的进步,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添砖加瓦,必须满足为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服务,为西藏及其他藏区的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的基本要求。应当指出的是,藏学研究成果的这种服务既有直接的服务,如对策研究成果,也有间接的服务,如基础性的纯认识性的学术研究成果。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近代以来由历史发展特点所决定,藏学是一门政治属性较强的学科,因此,许多基础性的纯认识性的学术研究成果往往也能直接为现实政治服务。比如,对藏文版《大藏经》的整理、出版和研究,对藏文古籍的搜集整理,对传统藏医药学的研究,它们既是基础性的学术研究活动,同时也是继承藏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体现。这些工作宣传了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有力驳斥了达赖集团散布的“中国毁灭藏族传统文化”的谣言,驳斥了西方反华势力对中国党和政府的诬蔑。又比如,关于西藏历史真实情况的再现,这是一种学术性很强的基础研究,但它的研究成果可以有力地证明“西藏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可以起到维护国家统一,增强民族团结的作用。这些都起到了直接为现实政治斗争服务的作用。实际上,中国藏学界研究成果越多,学术水平越高,它为现实政治斗争服务的功能就越强。那些无视藏学研究的科学性,空洞无物的或者随意编造的所谓“研究成果”,其价值是远不能和科学的藏学研究成果相提并论的。有时,这种滥竽充数的急功近利、投机取巧的所谓“成果”会起到恰恰相反的作用。俗话说“事实胜于雄辩”,作为一种认识性的成果,藏学研究只有真正做到了“持之有据,言之成理,论之有序”,才具有真正的说服力,具有较大的价值。
藏学是一门国际性的学科,除了中国藏学界在研究藏学外,国外也有许多国家的众多学者在研究藏学,许多国外藏学研究成果在学术界、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作为一种认识性的成果,国外有不少成果是用科学的方法取得的,因而其成果也比较客观公正。但是,应该看到,国外藏学成果的评估主体和中国藏学成果的评估主体绝大多数是不同的。由于国外藏学研究课题大多由政府或各种社会基金会资助,接受政府和各种基金会的评估,因此其成果是为政府和各种基金会所代表的利益人服务的。有些学者个人客观公正的观点不得不受利益人的利益制约。我们对此应有充分的认识。
三、关于评估藏学研究成果价值的标准
为了在评估过程中使执行主体科研管理组织者和同行专家更好地代表受益人群体的利益,减少其个人主观因素在评估活动中的作用,受益人群体根据自己的价值评估标准制定出藏学研究成果的价值评估标准,并落实为指标体系,要求执行主体根据这些既定的规则对成果进行评估。因而,藏学研究成果价值评估标准的确定一方面要充分考虑成果的科学性,从人类认识成果这一角度要求其学术价值,另一方面也要充分考虑成果的社会价值,从政治、文化等角度对其提出具体要求。对中国藏学研究成果而言,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是统一的。作为一种认识性成果,其科学性是必要的前提。违背人类认识规律的“藏学研究成果”是没有真正的社会价值的。对中国藏学界而言,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是一种正比关系,学术价值越大,其社会价值也越大,反之亦然。藏学研究者应当通过诚实的科学的研究成果丰富人类对藏族社会及其发展规律的认识,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服务,为西藏和其他藏区的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藏学研究成果的价值评估标准,是社会判断藏学研究成果对自身产生影响的方面。由于认识成果对社会的影响必须通过对影响具体人而落实,因此,通常一种认识成果对社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要将所有的影响收罗殆尽,一一加以分析是非常困难的。为了便于表述和操作,在具体评估实践中,通常只能选取几个主要方面。将这几个主要方面进行量化,便可得到若干个评估指标,即价值尺度。这些指标构成一个指标体系。有了这些评估指标,人们就可以区别不同的藏学研究成果对社会影响的程度。选择评估标准是评估活动的必要前提和关键所在。
前面说过,我们可以把所有的评估标准概括为两方面内容,其一是评估成果的学术价值方面的内容,这是就藏学研究成果作为一种人类认识成果角度而言的,所谓科学性、真理性、客观性、逻辑性等都属于这方面内容;其二是评估成果的社会价值方面的内容,这是就藏学研究成果的社会潜在影响力方面而言的。
藏学属于人文社会科学范畴,但它和人文社会科学中的其他学科是有区别的。和其他专门学科不同,藏学研究对象的综合性特点决定了藏学学科的综合性特点。之所以说它的综合性强。首先在于藏学研究对象的多层次性。作为藏学研究对象的藏族社会,其本身既可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也可以看成多层次的集合体。简言之,藏族社会可分为物质层、制度层和精神层,即所谓的生产力、生产关系、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每一个层次既有独自的运行规律,又互相起作用。
藏学又是一门包括众多学科方法的学科,有人将其称为“学科群”。研究对象的丰富多彩决定了藏学研究内容的多学科性。社会科学每一个学科实际上是以相应的社会内容作为其研究对象的,比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历史学、社会学等。而完整的藏族社会几乎包括不同阶段的人类社会的一切因素,因而一切社会科学学科的方法在藏学研究领域都有施展的余地。当然,由于藏族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特点,藏学学科本身发展过程带来的特点,作为藏学中具体学科的发展也是不平衡的。例如,在当今藏学学科中,历史学、语言学、宗教学、文学、艺术研究比较发达,社会学、经济学、教育学、文献学、藏医药研究等发展较快。
要科学地确定藏学研究成果的价值评估标准,必须既考虑到它和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共性,又考虑到藏学学科的个性。
下面,我们从两个方面确定藏学研究成果的评估标准。
首先,从其学术价值方面来看,作为认识成果,其创新性是最重要的。如果一项成果只是单纯重复前人的发现,尽管其真理性极强,认识正确,从认识的角度来看,也没有多大价值。认识的发展在于创新,创新是认识、科学、学术的灵魂。因而对藏学研究成果而言,观点、方法上的创新性应成为评估成果认识价值的最重要标准。正确的方法是得出正确结论的必要前提,因此,成果的科学性应成为其认识价值的次重要标准,它包括逻辑性、系统性、完整性、合理性等。三是研究的难易程度,即研究的复杂性、工作量的大小等。
其次,从其社会价值方面来看,作为为社会服务的成果,重要性是首当其冲的价值标准。所谓重要性,包括两重含义,一是对社会影响的深度,即对社会的影响是结构性的,还是表面性的;二是对社会影响的广度,即受益人的多少。研究成果的选题水平也可纳入本条标准中。其次在于成果的社会化的难易程度,一项认识成果在表述上越是深入浅出,其被人了解、社会化的难度就越小,因而文字表达水平可纳入本条标准范围。第三是实际效果。由于本条和藏学研究成果进入评估的时间性密切相关,因此在具体评估操作中必须充分注意。否则将不同时间完成的成果放在一起评估,无法让人掌握本条标准的客观性。
以上是所有人文社会科学成果的共同评估标准。同时,作为藏学研究成果,应该有自己的标准。从认识成果角度看,对藏族社会的综合了解程度应当作为一个重要标准。对藏族社会历史、宗教、文化、语言和当代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综合了解,应当成为藏学研究者的必备素质之一。这也是由藏学学科的综合性特点所决定的。许多藏学研究成果水平不高,往往并不是因为研究者不具备专门学科的知识,恰恰是因为研究者对藏族社会没有全面的综合性的了解。所以常常有人走马观花,在没有全面认识藏族社会的前提下自以为是地得出一些肤浅的结论,还以为是自己的新发现。藏学学科的不成熟,和许多未全面了解藏族社会的研究者的直接进入有关。所以,应该把对藏族社会的综合了解程度当作评估藏学研究成果的一个重要标准。当然,藏学研究水平的提高也需要研究者具备人文社会科学相关学科的知识,这在当前中国藏学研究队伍中也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但显然这不应当是藏学研究成果价值标准问题。
将以上标准进行综合,便可以形成藏学研究成果价值的评估指标体系。在综合藏学研究成果价值评估标准,确定不同指标在同一评估体系中的权重时,必须注意两点,一是成果的分类,二是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性成果的区别。对不同类型的成果,对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的评估目的不同,所以相应的评估标准也不同。
可以以研究性成果价值评估指标体系为标准参照系,确定其他类型成果价值评估指标体系。标准参照系中各项指标的权重按学术价值∶社会价值∶对藏族社会熟悉程度=4∶4∶2的方式设置。这一权重完全可以根据成果的不同类型进行调整,如对基础研究类的藏学研究成果学术价值的分量可以重一些,应用对策类的成果社会价值的分量可以加大一些。
四、关于评估藏学研究成果价值的方法
对藏学研究成果进行评估的方法可以分为直接评估法和间接评估法。直接评估法指对作者本人认为形成的成果本身直接进行评估,这一做法的好处是快捷,它能在成果完成后立即进行,有利于维护作者的著作权。直接评估可以分为同行评议法、指标体系衡量法和混合评估法三种。
同行评议是采用较为广泛的一种方法,是由评估组织出面聘请成果所属专业的一名或若干名同行专家对成果进行评估。它设定同行专家心目中有一公认的共同的评估标准,专家会依据这一标准对成果进行评价。这一评价的优点是非常明显的,首先,同行专家是公认的,通常是本学科的代表人物,具有本学科的权威性和代表性,他们所掌握的评价模式通常也是公认的评估模式,代表公共利益;其次,同行专家对成果的理解通常是准确的,这样可以避免评估者因不懂或以别的标准衡量成果所导致的偏差。但这一评估方式的不足也显而易见。首先,在同行专家的遴选上,容易带上遴选人的主观意志;其次,同行专家的个人品质、知识结构的不足会对评估的客观性产生不良作用;第三,不同的同行专家之间评估标准往往有较大的差别,当各人的意见不一致时,少数人的意见得不到尊重,最终评估结论很难反映这些差别。为了尽量弥补同行专家评议法的不足,所采取的措施一般有几种。一是在遴选同行专家时,建立同行专家库,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参加评估的同行专家。二是扩大评估组的同行专家数量。这往往又带来了新的问题。如随机抽取的同行专家往往并不是最理想的同行专家,扩大专家数会带来操作的困难等。三是在同行专家进行评估时,提供事先准备好的评估标准,或称为指标体系,作为同行专家评估成果共同遵守的准则,这就是同行评议法和指标体系衡量法相结合的混合评估法。指标体系衡量法是指在评估之前准备好一套评估标准,评估过程中用这套标准中的指标对成果进行衡量,从而确定研究成果的价值。它的好处在于便于量化,而且对任何成果而言都是公平的。如果由同行专家根据指标体系来进行评估,就更加有利于评估的公正公平。其缺点在于指标体系本身的制定就是一个主观的过程,对指标的取舍本身就带有较大主观性。这些在成果应用转化之前的评估,恰恰无法顾及随后的应用转化过程,这是它的最大不足。
间接评估法通过成果的社会影响效果对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通常通过一套硬性的指标来衡量成果的价值。它的优点在于其客观性,完全体现了“价值即客体满足主体的需要”这一内涵,顾及了成果的应用转化过程,有利于避免直接评估法的不足,但也有两大缺点。一是时间性较难把握,许多成果不可能在完成之后短时期内发挥作用,尤其是基础性研究成果,往往在完成后相当时间之后才产生作用;二是操作上的困难,搜集齐一项成果的社会反应,本身就是一项难度相当大、成本相当高的工作。通常使用的间接评估法有:成果引用率法,通过成果被引用的次数对其价值进行评估;社会评价法,应用性研究成果得到使用部门的书面肯定,研究成果在某某级刊物公开或内部刊登等。
无论采用哪种评估法对藏学研究成果进行评估,准确性、客观性和可操作性都是基本的要求,否则对藏学研究成果的评价就是不恰当的。所谓准确性,是指对藏学研究成果的评价结论应该反映成果的认识价值与使用价值。所谓客观性,是指对藏学研究成果的评价结论应经得起时间的考验,不是一时一地的权宜之计,而是具有科学的客观真理性。所谓可操作性,是从科研管理角度而言的,是指对藏学研究成果的评价指标可以量化,不同成果之间可以进行比较。
五、结论
藏学研究成果的价值评估标准问题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操作性很强的实践问题。
藏学研究成果是对藏族社会的认识。藏学的发展有一个历史过程。不同历史时期、不同评估主体有不同的评估标准。当代中国藏学以唯物史观作为指导思想。
评估藏学研究成果的价值,既包括判断其真理性方面,又包括判断其社会价值方面。作为一门综合性的人文社会学科,藏学有其不同于其他人文社会专门学科的综合性特点,这必须在藏学研究成果价值评估中得到体现。
藏学研究成果价值评估的主体是成果的受益人,评估一般是受益人通过其代表科研组织管理者、同行专家和社会有关部门来进行的。社会评价也是一种评估,是受益人的直接评估。
藏学研究成果价值评估标准分为认识性标准和社会价值性标准两方面。以创新性和重要性分别为最主要的指标。成果所体现的作者对藏族社会全面了解程度也应作为一重要指标。
评估可以采用直接评估法,也可以采用间接评估法,各有利弊。同行专家加上指标体系的混合评估法是一种准确性、客观性和可操作性较强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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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卜卫、周海宏、刘晓红:《社会科学成果价值评估》,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5月版,第57—58页。
(作者:廉湘民摘自:杜永彬主编《藏学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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